反避税工作 困难 策略
反避税工作制度

反避税工作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际避税问题日益突出,对各国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我国税收征管部门也面临着严重的避税问题,为了更好地应对和打击避税行为,制定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反避税工作的背景、现状、主要手段和措施以及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反避税工作的背景和现状1. 背景经济全球化加速,国际避税问题日益严重。
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差异、转移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导致各国税收征管面临严重挑战。
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但避税问题仍然突出。
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2. 现状避税行为多样化,涉及领域广泛。
包括转让定价、滥用税收优惠、虚假申报、资本弱化等手段。
避税手段不断更新,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避税者利用复杂的经济交易和金融工具,使得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三、反避税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措施1. 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升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知识的培训。
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化的管理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推动税收信息交换和共享。
2.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堵塞税收政策漏洞。
制定反避税实施细则,明确反避税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 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转让定价监管,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进行合理调整。
加大对滥用税收优惠的处罚力度,防止企业虚假申报和逃避税收。
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税收审计,发现和查处避税行为。
4. 推动税收文化建设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税收意识和法治观念。
倡导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1. 建立多层次的反避税管理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反避税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2. 加强税收信息分析与利用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分析机制,挖掘和利用税收信息资源,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最新的税务逃避手法分析及应对策略

最新的税务逃避手法分析及应对策略税务逃避是指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从而减少纳税额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税务逃避手法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分析最新的税务逃避手法,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是一种常见的税务逃避手法,其主要通过虚构交易、虚构成本等手段来降低纳税额。
虚构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经济利益关系,只是为了达到减税的目的而进行的表面上的交易。
应对策略:1.加强税务稽查力度,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审计和核查,发现虚构交易的痕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建立完善的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虚构交易行为。
3.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增强纳税人的自觉遵守税法的意识。
二、跨境避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避税成为一种新的税务逃避手法。
跨境避税主要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纳税额。
跨境避税的特点是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通过各种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
应对策略: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其他国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同打击跨境避税行为。
2.完善税收政策,提高对跨境利润转移的监管力度,防止跨境避税行为的发生。
3.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对跨境企业进行审计和核查,发现并打击跨境避税行为。
三、偷漏税偷漏税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不申报或虚报应纳税额的行为,从而减少纳税额。
偷漏税的特点是企业或个人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成本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
应对策略:1.加强税务执法力度,对涉嫌偷漏税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格的查处,追缴逃税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采集和核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偷漏税行为。
3.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对偷漏税行为的警惕性,增强纳税人的自觉遵守税法的意识。
四、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往往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获取不当的税收优惠。
股权转让交易中反避税措施及其有效性

股权转让交易中反避税措施及其有效性一、股权转让交易概述股权转让交易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售给其他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这类交易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涉及金额巨大,对经济活动有着重要影响。
股权转让交易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的税务问题,特别是跨国交易中的反避税问题。
反避税措施旨在防止个人或企业通过股权转让交易逃避税收责任,确保税收公平和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
1.1 股权转让交易的特点股权转让交易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交易双方可能来自不同国家,涉及跨国税务问题;其次,股权价值评估复杂,涉及多种因素,如公司资产、盈利能力、市场环境等;最后,交易双方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如利用税收洼地、转让定价等。
1.2 股权转让交易中的税务问题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税务问题主要涉及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
资本利得税是针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的税种,而预提税则是在支付股息或利息时预先扣除的税款。
由于股权转让交易的跨境特性,税务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涉及不同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
二、反避税措施的重要性反避税措施对于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税收收入至关重要。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反避税措施能够有效防止税收流失,保护国家利益。
2.1 维护税收公平税收公平是指所有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如果某些纳税人通过避税手段减少税负,就会破坏税收公平,增加其他纳税人的负担。
反避税措施通过打击避税行为,确保所有纳税人公平承担税负。
2.2 保护国家税收收入国家税收收入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社会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
股权转让交易中的避税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政府的财政健康和社会福利。
反避税措施通过防止避税行为,保护国家税收收入,确保政府能够履行其职能。
2.3 促进国际税收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股权转让交易越来越多地涉及跨国因素。
反避税措施需要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通过国际税收合作,各国可以共享信息,协调政策,提高反避税措施的有效性。
税务工作中的难点与挑战分析

税务工作中的难点与挑战分析税务工作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和个人纳税的重要环节。
然而,税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税务工作中的难点和挑战,并探讨应对策略。
一、法律法规复杂多变税收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且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并掌握最新的法规变动,以保证合规纳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税法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税务工作的难度,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面对这一挑战,税务机关可通过加强培训机制,建立专业知识库,并开展定期的法规宣讲,以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与法律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分享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以提高税务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改革,税收征管难度也在加大。
一方面,企业日益复杂的经营模式和跨地区跨部门的经营活动增加了税务工作的复杂性。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管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如个人隐性收入征管、跨境电商征税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通过建立全面、准确的税务信息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与整合,可以有效地提高税务工作的准确性和核查的便捷性。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性和纳税合规性。
三、应对税务风险的挑战税务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税务征纳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偷税漏税、虚假报税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为了应对税务风险的挑战,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提示和教育,推动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合规纳税意识。
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加强税收监管技术的应用,采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高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能力。
四、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如何应对税务工作中的挑战和问题解决策略

如何应对税务工作中的挑战和问题解决策略税务工作是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重要环节。
然而,税务工作中常常会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这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来解决。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税务工作中应对挑战和解决问题的策略,以帮助您更好地处理税务工作。
一、加强政策研究,及时了解并适应新规定在税务工作中,税法政策的更新是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而言,密切关注并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至关重要。
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对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申报和纳税方式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努力保持政策的研究和学习。
只有及时了解并遵守最新的税法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税务工作中的挑战。
二、建立规范的纳税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规范的纳税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是保证税务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过程中,确保准确无误的数据和文件的提供至关重要。
建立严格的纳税流程,包括明确的申报时间、程序和责任分工,有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加强对纳税相关工作的监督和审查,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发现潜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补救措施。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税务机关是税务工作中的重要合作伙伴。
建立良好的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对于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至关重要。
及时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和优惠政策的情况,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税务筹划和优化建议。
此外,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有助于解决纳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疑问,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对于某些复杂的税务问题,企业和个人可能无法独立解决。
这时,寻求专业的税务顾问的帮助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税务顾问拥有丰富的税务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通过与专业税务顾问的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税务工作中的挑战,解决复杂的问题,确保纳税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持续学习和提升税务知识和技能税务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持续学习和提升税务知识和技能对于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如何应对税务工作中的挑战和问题解决策略

如何应对税务工作中的挑战和问题解决策略税务工作是一项繁琐而重要的任务,在如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税务人员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税务工作中的挑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一、了解税法变化并及时更新知识税法是税务工作的基础,而税法也是不断变化的。
因此,税务人员需要时刻关注最新的税法法规,了解法规的变化以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这包括税收政策的调整、减税和优惠政策的实施等。
只有持续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
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税务工作常常需要与企业、税务机关和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因此,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税务人员需要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及时沟通税务问题。
此外,税务人员还需与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合理规划时间和资源税务工作通常有很多截止日期和要求。
为了应对挑战,税务人员需要合理规划时间和资源。
首先,要合理安排工作优先级,对于重要的任务要优先处理。
其次,要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每个任务能够得到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要避免过度工作,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四、加强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工作也逐渐数字化和自动化。
税务人员应积极学习和应用相关的技术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比如,可以使用电子申报系统、自动化会计软件等来简化繁琐的操作,减少错误的发生。
此外,也要关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探索其在税务工作中的应用。
五、持续学习和业务提升税务工作要求不仅仅是熟悉税法和政策,还需要掌握一定的财务、会计和商业知识。
因此,持续学习和业务提升是非常重要的。
税务人员应该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拓宽自己的视野。
六、建立专业团队和合作网络税务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涉及各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建立专业团队和合作网络是非常重要的。
个人所得税之反避税(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部分纳税人通过合法与非法手段规避税收,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
反避税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公平、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背景、现状、主要手段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通过合法与非法手段规避税收,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对于维护税收公平、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背景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和个人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竞争加剧。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的情况。
3. 部分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税收。
4. 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难以有效遏制税收流失。
三、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现状1. 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如个人捐赠、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部分纳税人通过虚构捐赠、虚构子女教育等手段,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使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少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
3. 个人通过境内外双重身份进行避税。
部分个人利用境内外双重身份,通过转移收入、虚构支出等手段,规避个人所得税。
4. 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
如虚构业务、虚构合同、虚构发票等手段,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主要手段1. 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2.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如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虚构业务、虚构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 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浅析西部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困境及成因

浅析西部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困境及成因中国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必然会加强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经济合作,吸引更多的外资来开发西部这片热土。
西部开发的深入发展,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不可避免。
当前西部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难度很大,遇到很多问题。
西部税务机关面临的困境1.人员不足。
西部地区税务机关专职反避税人员偏少,由于人员不够,即使要进行反避税调查,也显得力不从心,而且从目前避税的隐蔽性、复杂性来说,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反避税调查有很大的困难。
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人员任务繁重,在税收任务仍是税务部门“重头戏”的情况下,他们首先确保的是收入任务的完成。
这样,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得不到保证。
目前的反避税工作处于一种很被动的局面,往往是临时的突击与应付。
2.税务调整。
西部地区专职反避税人员偏少,必然导致反避税税务管理出现薄弱环节,导致出现一些征管盲区。
在查出问题后,不调整,企业会更加肆无忌惮的避税;如涉及调整,一方面暴露出税务机关管理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导致税务诉讼后使税务机关处于不利地位。
3.确信避税但又不得不接受。
目前很多大型的跨国公司都进行了高水平的税收筹划,使得转让定价有很多新的表现形式。
以我国目前的反避税条款,很难找到调整依据。
一旦避税与筹划紧密结合在一起,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难度更大,而且这种大型公司往往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如果要进行调整,又会涉及其他地区的调整,并会对各地的税收收入产生影响,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以致税务机关确信避税,但又没法调整,陷入确信避税又不得不接受的困境。
4.信息不足的困境。
税务机关在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时,极端困难,虽然我国十分重视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已建成全国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但一套再好的系统,如果没有良好的运行环境,是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
产生上述困境的原因总的来说,我国反避税实践起步较晚,反避税条款不是很健全,内容也显陈旧,权威性不高,统一性不强,各种优惠政策多是出现上述困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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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避税面临的困难和应对策略 东北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的不断增多,避税已成为我国国际税收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反避税亦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总结我国近年来反避税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反避税面临的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避税 法律法规 效率 策略 “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各国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研究的重要问题。目前,全球8万家跨国集团,拥有100万家跨国子公司,控制了全球50%的产值,60-70%的国际贸易额,90%的国际投资,9成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建立避税地(港)控股公司、各种基金等形式实施避税①。对于我国来说,大量跨国公司的进入一方面助推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的避税问题。尤其是在2010年12月1日后,在我国内外资税收政策完全一致的环境下,跨国公司为获得既有的利益,在不能享有以往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可能会更多地通过避税手段,增加自己的利润,从而带来我国税收收入的减少。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避税制度,加大反避税监管力度,提高反避税效率,保障税收收入安全亦成为我国税务部门新时期的重要问题。本文在总结我国反避税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反避税工作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反避税取得的成效 我国自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2005年以来,成效尤为突出,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2008年英国《转让定价周刊》对世界各国转让定价工作力度进行了调查及排名,中国排在第8位,排在前10位的多数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只有中国和印度。总体说来,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在以下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反避税立法日趋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1991年,我国合并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了独立企业交易原则,首次引入了转让定价税制,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转让定价税制。1993颁布的暂行条例也对转让定价税制做了规定。同年,国务院颁布具体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往来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关联企业间具体的转让财产、提供劳务事项进行了明确。使反避税工作走上了法制的轨道。随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规定了相应内容。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转让定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出台了《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程》,并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04年,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不过,我国在2008年之前的反避税立法仅限于转让定价方面。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法中首次专门设立一章(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管理。《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对原有的反避税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反避税措施由以前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2项措施,扩展为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管理、限制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和一般反避税条款6项措施。至此,我国的反避税法律法规更加系统化,对今后的反避税工作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反避税力度不断加大,查补收入显著增加。有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8年6月底,各地税务机关共对455户企业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亿元,补税入库29.4亿元;单户企业补税金额过千万元的案件有49户,过亿元的案件有2户,补税金额最高的企业超过4亿元[①]。2009年,全国反避税工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9亿元,补税20.9亿元,补税比上年增加8.5亿元,增长69%,是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查补收入最多、增长最快的一年[②]。
3.反避税工作机制逐步得到完善。自200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对全国性案件在立案和结案两个环节进行监控、指导。这一机制的推行促进了各地调查工作的规范、统一,加强了各省市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国、地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庇护和对反避税工作的干预。在总局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建立以前的2004年,我国反避税结案1800多个,补税约4亿元,平均每个案件补税约20万元;该系统建立以后,2005年平均个案补税212万元,至2009年平均个案补税1252万元[③]。与此同时,为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从关联交易申报管理、信息基础建设到立案审查、结案监控、后续跟踪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外资企业数量、规模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反避税工作重点,在全国统一部署反避税工作,形成打击避税行为的合力。
4.预约定价工作取得较大进展。预约定价是反避税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核心是在反避税工作中从对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查调整转向事前的预约定价。采用预约定价,有利于节约征纳双方成本,尤其是双边预约定价的签署,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国际间双重征税问题。自2005年,我国签署的首例中日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开始,至2009年,我国已与美国、韩国等国家签订了1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7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协议[④]。其中仅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共签订7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4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2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协议。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反避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反避税面临的困难 (一)反避税立法体系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1.何谓避税没能界定,一体化的反避税立法体系尚未建立。从立法角度看,有关何谓偷税已在税收征管法中作了明确的界定和列举,为税务机关打击偷税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现行税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何谓避税均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另外,从税收实践看,纳税人避税行为不仅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等也存在着大量的避税行为。但目前我国的反避税立法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法》,还没有涉及其他税种,这就使得其他税种方面的反避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准则。
2.《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管法》在反避税法律上未能有效衔接。表现在:(1)对关联人的表述上存在歧义。《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关联方”的用语,主要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采用的是“关联企业”的用语,主要是指符合条件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没有包括个人。(2)有关加息的规定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违反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转让定价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可以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而在《税收征管法》中仅有滞纳金的规定,还没有利息条款的规定。(3)反避税措施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了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管理、限制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和一般反避税条款6项反避税措施;而《税收征管法》中仅包括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措施,无其他一般反避税措施。(4)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存在异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对调整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既没有界定具体的方法名称,也未涉及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上述差异的存在,容易导致在执行中产生歧义,从而影响税务机关反避税效果。
3.已有反避税法律法规不尽完善。(1)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别纳税调整”主要规定对避税的企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和加收利息,但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难以发挥抑制避税行为的作用。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则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这些处罚措施主要是基于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纳税人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时,所采用的程序法上的罚款责任,而在实体法上并没有对避税行为规定适用罚款[⑤]。(2)对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防范措施不明确。滥用税收协定问题,在国际上早已引起许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美国早在1945年就开始对滥用税收协定采取了对策,丹麦、法国、加拿大等国也不同程度的实施了“反滥用”措施。我国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但是,《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并未能对何谓滥用税收协定以及采取何种方法或手段防范滥用税收协定做出明确规定,带来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二)反避税效率低下,影响到我国反避税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1.反避税机构交叉,缺乏协调性。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增设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反避税、国际税收业务上与国际税务司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各省级税务机关虽设有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但在反避税方面,往往与企业所得税处发生交叉,而市级及市以下税务机关大部分没有设立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反避税工作有的由税政部门负责,有的由征管部门或稽查部门负责,导致省市税务机关之间在反避税对口管理方面存在困难。而且,国税与地税在反避税方面也缺乏协调。
2.信息不对称。信息的取得是反避税是否成功的关键,在避税信息的获取方面,特别纳税调整制度虽然规定了纳税人的关联申报、同期资料保管义务,但由于税源信息零散、信息网络建设滞后,政府各行政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渠道,因此,信息的利用率不高,服务面也不广。同时,异地协查、价格查询等都是通过实地调查或函寄的方式进行的,远远不能满足反避税工作的可比性分析需要。而且对于各跨国公司集团来我国设立的子公司,税务部门更是难以逆向得知他国母公司的具体经营策略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