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新农合制度[1]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3-市政府00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7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应保尽保。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
(三)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发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6
【实施日期】200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
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自今年1月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尚有不尽完善的方面,经再次研究修改,现予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接此文后,安政办发〔2007〕5号文件即行废止。
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增强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安全运作;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五保户、特困户参合率达100%;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不出市的分级就医格局。
三、组织机构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隶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接受市合疗办具体指导。
具体负责本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经办、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机构规格及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研究后全市统一明确。
乡镇在社会保障服务站加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由1名副乡(镇)长兼任乡镇合疗办主任。
四、参合对象和筹资办法(一)参合对象及时间要求。
凡本市农业人口(以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每年12月31日以前在指定地点交纳下年度个人参合基金,办理参合手续,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农合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农民参保权益,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
农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农民参加新农合需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保费。
第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费
用报销、大病保险等权益。
第五条,新农合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医疗
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停止参保资格、追缴费用等。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有权通过投诉、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3]148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08【实施日期】2013.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 年7 月,岚皋县率先在全省推行以“镇级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合规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为核心内容的新农合制度,并健全完善了基层能力建设、医疗质量安全和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等配套政策和措施。
此项改革运行一年来,总体呈现群众受益面和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增加、住院费用和自付比例降低的趋势,有效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岚皋县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和经验符合“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是基本医保制度改革的探索实践,是深化医改的创新举措,得到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11月23 日,省政府资政郑小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调研和总结推广,以更好地解决贫困山区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现将《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借鉴。
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按照中省市的要求,紧紧围绕医改中心工作和年度目标任务,求实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医改工作向纵深开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8日岚皋县镇级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与经验2012 年7 月以来,岚皋县在全省率先推行以“住院缴纳100元,基本医疗全报销”为核心的镇级卫生院新农合住院基本医疗合规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制度,即:参合农民在本县镇级卫生院住院时,总费用高于30。
陕西省安康市贫困户合疗报销流程

陕西省安康市贫困户合疗报销流程
1、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患者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卡,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可直接刷卡报销。
2、在市外2级及2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的3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医疗卡、患者身份证、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2级及2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以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医疗机构证明书等资料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可按照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报销。
4、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需要提交有户口所在村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
一旦经过新农合调查、审核之后,一旦属实则予以报销。
如果责任是由第三方负责的,是不予报销的。
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一旦生病住院可以参照以上方法进行报销,这样可以加销办理手续,给您带来更多的便利。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制定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新农合的筹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参保农民个人
缴费和其他社会资金。
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农村劳动力和其他
农村居民。
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第五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医疗
机构和参保农民代表。
第六条,新农合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透明,保障参保农民的
基本医疗需求。
第七条,新农合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健、预防保健
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新农合的参保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等。
第九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参保资格等。
第十一条,新农合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陕西省新农合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筹资管理(一)坚持新农合制度公平、公开、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整户参合、自愿参合。
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长期(超过半年)在外打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判刑劳教人员等已享受国家相关医疗保障者,暂时不计入户内人口中。
高中及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
进城务工或流动就业人口医疗保障,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精神执行。
(三)因地制宜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方式。
可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参合交费,建立长效筹资机制。
提倡滚动筹资和结算账户“惠农卡”代扣代缴方式。
任何缴费方式必须征得农民同意,不搞强迫命令。
对于民政、计生、集体经济资助农民参合缴费的,必须在缴费时限内由有关部门交清约定的农民参合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康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陕西省新农合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筹资管理(一)坚持新农合制度公平、公开、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整户参合、自愿参合。
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长期(超过半年)在外打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判刑劳教人员等已享受国家相关医疗保障者,暂时不计入户内人口中。
高中及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
进城务工或流动就业人口医疗保障,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精神执行。
(三)因地制宜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方式。
可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参合交费,建立长效筹资机制。
提倡滚动筹资和结算账户“惠农卡”代扣代缴方式。
任何缴费方式必须征得农民同意,不搞强迫命令。
对于民政、计生、集体经济资助农民参合缴费的,必须在缴费时限内由有关部门交清约定的农民参合费用。
否则,各县区应直接收缴农民的参合费用,不得因资助费用不到帐而影响农民参合以及上级补助资金的清算。
(四)深入搞好新农合政策宣传。
针对新农合增资频繁、政策调整频繁的特点,各县区要加强和规范新农合政策宣传,防止宣传误导或政策不透明。
二、基金管理(一)认真落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10〕80号)要求,市、县区政府新农合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因本级补助资金未及时到位影响上级政府补助资金配套额度的,本级政府要承担短缺的配套额度资金。
各级不得延压、抽逃、挪用新农合基金。
新农合基金开户行要履行向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新农合基金对帐单的职责。
(二)规范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
坚持优先使用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免费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免费白内障手术、残儿万元补助、艾滋病补助、结核病补助等项目)补助。
建立贫困医疗救助基金时,须向上级新农合主管部门报批,坚持政府投入、合疗投入、民政救助投入相结合的原则,投入比例适当,严防基金逆向流动。
(三)新农合基金模式。
实行以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补偿的模式。
住院、慢性病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量的70%(含特大病统筹基金3%),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量的20%,提足10%的风险基金。
原家庭账户上的资金,继续按原办法使用,用完为止,但不得强迫、诱导农民使用,严禁将收取农民补交个人参合缴费的资金充作当年参合费用,套取政府补助资金。
(四)基金使用。
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当年或累计结余超标的,确保在年终统计前完成二次补助工作。
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三户两印’”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
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流动,统筹区域内继续坚持报销直通车制度(即结即报)。
三、大病统筹管理(一)报销标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助比例达到70%左右。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5-80%提高到80%;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60-65%提高到65%-70%;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40%-45%提高到45-50%。
在宏观范围内,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区测算上报市合疗办确定并公布执行。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要求,弘扬中医传统文化,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农民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服务。
参合患者使用中药汤剂和针灸项目治疗疾病的,其报销比例在同级别医院报销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突破报销比例90%。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宜中医药治疗的病种或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上报市合疗办审批后执行。
(二)起付线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执行分段报销办法。
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
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上,起付线为80-100元,按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2、市、县级二级医院起付线由300元降低为200元,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不变。
3、省级定点三级、二级医院住院继续执行起报点制度,分别设为5500元、4000元,一律不设起付线。
合规费用达到起报点的统一按40%报销。
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
小儿科(0-14周岁)患者及五官科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
(三)封顶线封顶线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户内不通用。
(四)关于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管理参合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使用医用特殊材料的,应首选国产医用材料,其国产医用材料价格在5000元以内的,按50%直接计算补助;5000元以上的,按35%直接计算补助,其余费用由患者自付。
因疾病诊治需要,确需使用进口产品的,一律按国产产品价格给予核报,超出费用患者自付。
对未备案品牌或超出国内普及性招标或议标最高价格的费用由医院负担。
对于国内市场上无国产且无可替代产品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进口耗材,按40%纳入可报销范围,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使用此类材料需要主管院长审批,医院要事先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签订告知书。
(五)关于床位费报销最高限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不超过30元/床·日·人,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元/床·日·人,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5元/床·日·人。
凡住院患者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属于患者或家属要求使用超标准病房,患者或家属须在病历上签字,超出部分床位费用由患者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关于外伤的第三者责任确认参合患者因伤住院,首诊医师应问清楚伤者原因并详细记录,对一时弄不清楚原因或可能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院应尽快告知伤者所属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
参合患者可以先自付医疗费用,待出院后持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伤因证明并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程序审核、报销。
(七)实行外地就诊备案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后,要优先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诊住院。
县内转诊不进行审批,县内就诊住院也不报县合疗经办机构备案。
因病情需要转往县以上定点医院诊疗的患者,到县区合疗经办中心登记备案。
参合患者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等原因需要急诊治疗,在住院期间向本县区合疗经办中心电话报告登记备案。
出院后凭外出务工或相关证明,备足相关医疗文件,本人或委托他人回参合地县级合疗经办部门办理补偿手续,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
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一定比例执行(由各县区测算上报后执行)。
(八)急诊急救费用1、根据病情需要确实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入急诊(观察后)72小时内必须转入住院治疗,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患者,在急诊科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
因参合患者自身原因不能入院的,医院要落实责任向患者解释并签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一切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2、对病情确定不需要住院的入住急诊(观察室)患者,入住24小时之内,医院要落实责任人向患者或家属作出解释,与病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3、急诊抢救病人转入住院后(或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急诊抢救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4、参合住院患者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含在规定时间内急诊(观察、抢救室)诊治尚未住院者)诊治并发生死亡的病例,不设起报点,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中的合规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按40%报销。
(九)完善新农合药品目录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级、村卫生室级统一使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陕合疗组办发〔2008〕12号、《国家基本药物(2009年版基层部分)》、《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陕卫药发〔2010〕356号)),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陕人社发〔2010〕192号)。
(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门诊)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急诊、外出打工患者除外)。
(十一)提高高龄老人新农合补助,把参合农民中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住院补助分别提升到80%、90%。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报销比例在同级报销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各县区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县区实际,制订关于参合患者就医费用报销、转诊的管理细则并报市合疗办审批公布执行。
四、门诊统筹管理(一)基金模式。
实行门诊统筹总额包干制和诊次总额预付制。
(二)报销内容。
在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照20%预算门诊统筹基金。
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参合患者门诊补偿按户封顶,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35元左右预算。
年度内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转入大病统筹。
(三)补偿原则。
实行“单次处方限额,按比例报销补偿,总额封顶”的补偿原则。
门诊统筹补偿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可以开展中药、针灸门诊统筹)。
定点村卫生室单日处方限额50元,报销比例为60%,乡镇卫生院门诊单日处方限额60元,报销比例为50%。
当年出生儿童随参合母亲在出生时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新生儿的家庭门诊封顶线相应增加一个人份。
(四)报销项目。
门诊统筹予以补助的项目:诊疗费、治疗费、辅助检查费、药品费、中医诊疗及中药费。
其中治疗费、医技检查费的补助仅限于乡镇卫生院,药品费补助仅限于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基本用药目录(200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之内的药品。
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项目:有舞弊做假行为的医疗费用;超过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医疗费用;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安康市新农合医疗诊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合疗办发〔2007〕15号)内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
五、单病种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病种定额付费规范管理的通知》(陕合疗组办发〔2007〕11号)和《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合发〔2010〕238号),单病种病种不少于40种,执行率不低于60%,实施细则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