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解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安全,我国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网络交易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网络交易成为了人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交易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XXXX年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商户以及网络消费者。
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交易信息的公示和保护、交易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三、注册和备案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
注册要求包括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等。
备案则需要提交平台名称、经营者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这些要求的设立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和透明的网络交易平台市场环境。
四、交易信息公示与保护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做到交易信息的公示和保护。
对于网络商户和商品信息,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公示,包括商户名称、经营范围、产品价格、售后服务政策等。
此外,平台还要加强对交易信息的保护,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要加强管理和保护。
五、交易纠纷解决《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责任。
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在交易纠纷发生时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应尽快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结果。
六、执法和惩处为了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法和惩处措施。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网站关闭等措施。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规则与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规则与管理办法第一章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概述 (3)1.1 虚拟物品交易的定义 (3)1.2 虚拟物品交易的意义 (3)第二章虚拟物品交易规则 (3)2.1 交易规则的制定 (3)2.2 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 (4)2.3 交易规则的执行与监督 (4)第三章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管理 (5)3.1 交易平台的选择与设立 (5)3.1.1 交易平台的选择 (5)3.1.2 交易平台的设立 (5)3.2 交易平台的功能与维护 (5)3.2.1 交易平台的功能 (6)3.2.2 交易平台的维护 (6)3.3 交易平台的安全保障 (6)3.3.1 法律法规保障 (6)3.3.2 技术保障 (6)3.3.3 信用体系保障 (6)3.3.4 用户隐私保障 (6)第四章虚拟物品交易主体资格 (6)4.1 交易主体的资格要求 (6)4.2 交易主体的注册与审核 (7)4.3 交易主体的权益保障 (7)第五章虚拟物品交易合同 (7)5.1 交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7)5.1.1 签订过程 (7)5.1.2 履行过程 (8)5.2 交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5.2.1 变更条件 (8)5.2.2 变更程序 (8)5.2.3 解除条件 (8)5.2.4 解除程序 (8)5.3 交易合同的违约处理 (8)5.3.1 违约责任 (8)5.3.2 违约处理程序 (9)第六章虚拟物品交易价格管理 (9)6.1 交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9)6.1.1 价格制定原则 (9)6.1.2 价格调整策略 (9)6.2 交易价格的监管与调控 (10)6.2.1 监管部门职责 (10)6.3 交易价格的市场调查与分析 (10)6.3.1 市场调查方法 (10)6.3.2 分析方法 (10)第七章虚拟物品交易税收政策 (11)7.1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11)7.2 税收征管与违规处理 (11)7.3 税收优惠与扶持政策 (12)第八章虚拟物品交易纠纷处理 (12)8.1 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 (12)8.1.1 交易平台纠纷处理规则 (12)8.1.2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12)8.1.3 监管与自律 (12)8.2 交易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13)8.2.1 调解 (13)8.2.2 仲裁 (13)8.3 交易纠纷的司法诉讼 (13)8.3.1 民事诉讼 (13)8.3.2 刑事诉讼 (13)第九章虚拟物品交易安全与监管 (14)9.1 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14)9.2 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 (14)9.3 交易监管的实施与监督 (15)第十章虚拟物品交易数据管理 (15)10.1 交易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15)10.1.1 数据收集 (15)10.1.2 数据处理 (15)10.2 交易数据的分析与应用 (16)10.2.1 用户行为分析 (16)10.2.2 商品分析 (16)10.2.3 风险管理 (16)10.3 交易数据的安全与保密 (16)第十一章虚拟物品交易市场发展 (17)11.1 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17)11.2 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17)11.3 市场发展的预测与规划 (18)第十二章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违规处理 (18)12.1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8)12.1.1 违规行为的认定 (18)12.1.2 违规行为的处罚 (19)12.2 违规行为的监管与预防 (19)12.2.1 监管措施 (19)12.2.2 预防措施 (19)12.3 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19)12.3.2 法律追究 (20)第一章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概述1.1 虚拟物品交易的定义虚拟物品交易,又称“虚拟交易”或“Inapp purchase(IAP)”,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对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进行的流动与交换活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ppt

复杂
网络交易涉及的主体多,关系复杂,交易 流程也较为复杂,导致风险来源和表现形 式多样化。
多样
网络交易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支付、物 流、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等,每个领域都 有各自的风险点。
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步骤
定性评估
通过专家意见、用户反馈等方式 ,对网络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 评估。
混合评估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监管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平台
建立全国性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实现 网络交易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方便工 商部门进行监管。
推行诚信经营承诺制度
建立网络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推行诚 信经营承诺制度,提高经营者的诚信意 识。
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日常 检查和专项整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 时处理,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网络交易概述 • 网络交易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 网络交易的监管体系 • 网络交易的风险评估与安全管理 • 网络交易的规范与法律责任 • 网络交易的未来发展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日益普及, 已成为重要的商业模式。
2
网络交易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如信息不对称、诚信缺失等。
网络交易的监管内容
主体监管
01
对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进行监管,包括对经营者的登记、备案、
审核等,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行为监管
02
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对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监管、对
网络广告的监管等,确保其合法合规。
资金监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21)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21)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网络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
《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
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
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管理规定

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加强网络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网络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交易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如数据泄露、网络钓鱼、虚假宣传等。
本文将探讨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管理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网络交易主体的实名制要求为了提高网络交易的可信度,很多国家要求网络交易主体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
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匿名交易,防范欺诈行为。
同时,实名制也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调查,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核制度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承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很多国家采取审核制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审核制度主要包括商家资质审核、商品信息审核、广告宣传审核等。
通过严格审核,可以防止虚假宣传和非法交易的发生,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三、网络交易信息保护措施网络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用户数据的安全,各国都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制定了相关的隐私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数据备份、权限管理、安全防护等。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四、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网络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如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设立了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通常包括在线调解、第三方仲裁和法律程序等。
通过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网络交易纠纷,保障购买者和销售者的权益。
五、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网络交易中有一些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商品、网络诈骗等。
为了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各国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相关部门的加强执法力度、用户的提高风险意识等。
六、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与宣传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还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与宣传。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1.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2.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购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办法》里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
对此,《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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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规定解读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1.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2.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购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办法》里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条件的,依法办理。
3.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
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
对此,《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5.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
《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也做出了规范。
特别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
《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出,网络交易中,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