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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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思想:“善良意志”

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思想:“善良意志”

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思想:“善良意志”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在其撰写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提到了“善良意志”的学说。

在汉斯出版社《哲学进展》发表的有篇文章指出,“善良意志”思想是康德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善良意志是先天的、纯粹的善,是无条件的善。

康德道德哲学完全以纯粹部分为依据,与经验、知识有着本质的区别,不需要借助于关于人的知识,而是把它当作有理性的东西,先天地赋予其规律。

这些规律,需要在认识经验的过程中更好的把握理性,通过经验把判断力磨练的敏锐,以便一方面准确的判断它们发生效力的场合另一方面给它们创造为人们意志所接受的条件,以及在实践方面产生强烈的印象。

只有在纯粹的哲学里,才能找到在实践上至关重要、真纯的道德规律,而形而上学就是这个道德规律的出发点,没有了形而上学,就不会有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规律的出发点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也是他论证形而上学问题的开端。

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

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东西不是来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是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上的权威,只能是来自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

必须要有一个善良意志,能够正确的指导人们的心灵,使行为原则和普通目的相符合。

善良意志具有任何东西或品质都无法比拟的绝对价值,它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和全部的善,却是最高的善。

康德指出,善良意志不但是一切行为品性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而且它本身就是善的。

善良意志是出于意愿的善,是自在的善,不因所促成的事情而善,不因向往的事物而善,也不因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善,而仅因善的意志而善,因其本身而善。

善良意志是理性意志本身的善,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无条件的善。

他之所以善,就在于它是理性意志的自由。

康德强调的善良意志不是本能的意志,不是单纯追求感性快乐和幸福的意志。

他认为,只有理性才能引导人们追求达到更高的目的和价值。

理性的最高使命就是产生善良意志。

谈及善良意志很容易想到另一个道德概念——责任。

责任作为检验善恶的标准。

论康德的至善学说

论康德的至善学说

论康德的至善学说摘要】越来越多的人们在现今的生活中追求享受物质,逐渐地忽略了对自身精神文明的提高。

康德的至善学说,告诉了我们,要注重关注人们的精神世界,不要满足于物质生活的幸福,这样才能够共同推动整个和谐社会的建立。

本文从实践理性中的至善学说、如何实现至善、康德的至善学说对当代社会的影响进行论述。

【关键词】康德;至善;德性;幸福康德的至善学说,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精神世界都有所影响,如果每一个人都达到至善,那么我们就是生活在大同世界了。

当今的经济突飞猛进,可我们的国民素质还有待提高。

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的德性提高,使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感,并有一种为世人奉献服务的精神。

德性与个人幸福,甚至与整个社会的幸福息息相关,道德水平的提升能够使我们成为一个文明大国,并推动国际安全建设。

国家整顿打击腐朽文化,弄虚作假不良风气,这个重大责任只有落实到每一个大中小学校的学生身上,才能够整体提升社会的文明。

一、实践理性中的至善学说一个人只有德性和幸福的相加才能够达到至善。

至善即至高的善,康德的至善概念即至上的善、完满的善、共同的善、最高本源的善,分别指德性、德性与幸福的统一、伦理共同体、上帝;康德认为德性是善良意志的根本属性,人的德性首先表现为内在意志的善良而非外在的德行。

试想一个有道德的人,他未必是生活幸福的人。

二、如何实现至善(一)意志自由自由是实现道德的基础,是达到“至善”的条件。

康德的至善学说,使个人致力于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人只有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才会有道德,才会有幸福可言。

按照最高的道德要求行事,是康德所认为的人真正的实现的自由。

一个人的意志达到真正的自由,那么这个人就有选择自身幸福的权利,一个人拥有了属于自己的选择权,那么他才会有道德,有追求幸福的资本。

德性法则颁布命令,道德法则要求我们每个人一丝不苟地遵守。

[1]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并且遵守着道德法则,那么可以说这个人的德行好。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意志自律,有着对自己的高标准的道德品行要求,再加上这个人乐于助人,常扶贫救济,可以说这个人是个品德高尚的人。

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

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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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义务论的解读及现当代启示

康德义务论的解读及现当代启示

康德义务论的解读及现当代启示摘要:西方的道德建立在法权之上,如具体的法律条文、圣经中的摩西十诫,这也促就了西方人有一种规则的意识,轻视意外以及特殊的情况;而中国的道德大多是诉诸于人的自然情感,这也是被康德极力批评的。

从中国的历史现实来看,我们欠缺一种义务论的思维,表现为缺乏一种规则意识,凡事都讲究意外与特殊情况,而康德作为法治国家的理论先驱,他的义务论伦理学塑造了整个现代道德意识,他的义务论伦理思想对现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康德;道德律令;普遍法则;人是目的;意志自律一、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出发点义务论是规范伦理学的三个主要范式之一,它的核心观点是道德要出于义务,即考虑做正当的事情,此事若是正当的,不管你喜欢与否、情愿与否都应该去做。

说到底,康德的出发点与人们的道德常识、直觉是相关的。

具体而言,从人的行为选择的角度来看,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其他一切不用考虑。

这与考虑结果的功利主义来说是相对的,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认定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促进了最好的结果。

功利主义致命的问题就是为了整体的利益会牺牲个人的权利,而为了整体的善(目的)就可以做一切(任何可能的手段),这种行为正当吗?概括而言功利主义的致命问题是用目的能否证明手段的问题。

康德的义务论因此找到了自己的理论出发点,义务论的出发点是不考虑行为的结果的,无论目的多么高尚、被需要,但有些行为就是不能做,做正确的事情是行动的唯一理由。

一方面,针对功利主义的后果,义务论认为客观上是考虑不清楚的;另一方面,它排除了自我利益,自然偏好以及情感的需求,唯一需要考虑的是道德上正当的事情。

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的前提假设必须是人能够进行取舍,能够进行选择。

在康德看来选择的主体是人的意志,那么作为选择主体的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呢?康德承认善良意志并认为意志是自由的。

一方面,如果把人还原成一种肉体的存在,人就是动物、自然界的一部分,如果把人所有的一切等同于自然界,并且遵循自然规律,那么人则无自由可言。

关于康德的善良意志

关于康德的善良意志

关于康德的善良意志
董春莉
【期刊名称】《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28)6
【摘要】康德的伦理学以形式主义而著称,善良意志是其伦理学的重要内容和实践理性的根据.康德通过批判经验论幸福主义,深刻地论述了道德主体性思想,集中探讨了道德法则的普遍性、意志自律以及自由、责任和义务等概念,在善良意志学说中确立了人在伦理领域中的主体性地位.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董春莉
【作者单位】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16.31
【相关文献】
1.论康德的善良意志概念 [J], 邵贤曼
2.康德善良意志的先天性原则 [J], 翁少龙
3.孟子性善论与康德善良意志论之比较 [J], 戴兆国
4.论康德“善良意志”及其现实意义 [J], 史邃萌;张丽杰
5.“本心”与“善良意志”——陆九渊与康德的伦理思想之比较 [J], 潘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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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善良意志: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应该以善良自身为目的,摆脱一切经验因素,包括社会的约束力、自然情感以及个人好恶等方面的约束。

善良意志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只以自身为目的。

2. 道德律:康德认为,道德律是“绝对命令”,即“应该如此如此做”或“不应该如此如此做”这样的直言句式,它是无条件的,以自身为目的之合理要求。

善良意志就是道德自律。

3. 自由:康德认为,自由不是任意,而是以理性规则为指导,服从理性规则与自由不是矛盾的。

自由在道德活动中是善良意志,它能够自主地行动并遵循道德律。

4. 责任和义务: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循道德律,这是由于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责任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律,取决于他是否履行了他的义务。

5. 目的和手段:康德认为,在道德实践中,我们不能仅仅将手段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应该将目的视为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

我们应该将人视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6. 人类的尊严:康德认为,人类的尊严是无限的,因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

人类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并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强调了善良意志、道德律、自由、责任和义务、目的和手段以及人类的尊严等核心概念,并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遵循道德律,尊重他人的尊严并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解析康德的“善的意志”——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解析康德的“善的意志”——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第18卷第4期Vol.18, (4宜宾学院学报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2018年4月April, 2018解析康德的“善的意志”—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张甜甜(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洛阳471000)摘要:善的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贯穿《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始终的一条极为重要的 线索。

在康德那里,善的意志是评价行为道德价值的首要因素。

它外在地表现为义务的知识道德法则是 其行动准则,自由的属性是其实现的可能性。

澄清和阐明对善的意志,可以帮助我们从不同的视角更好地 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思考社会的道德失范问题。

关键词:善的意志;义务;道德法则;自由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5365(2018)04 -0035 -07“善的意志”的概念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概念,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下简称《奠 基》)中出现的次数也非常之多,是贯穿《奠基》始终的行文线索。

但“善的意志”概念并不是一 个单纯的概念,它具有丰富的含义。

康德从善的 意志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善的意志的层层剖析,提出了义务的知识、道德法则以及自由的理念,从而构建起自己的道德体系。

在康德那里,善的 意志是其道德哲学的起点,它外在的表现就是义务,包括义务的知识和出于义务的行为;它的准 则是普遍的道德法则;自由是其属性,因为自由 善良意志得以可能。

一、善的意志的表现——义务毋庸置疑,现实世界的道德实践是康德道德 哲学的基础,其研究的切入点也是现象世界中的 道德行为。

面对现实世界中纷繁复杂的道德行 为,我们如何去判断其中道德价值呢?康德的答 案是:善的意志是行为道德价值的源泉。

因为善收稿日期:2018 -03 -02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5BZX010);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CXJJ - 2016 -RW02)作者简介:张甜甜(1990 -),女,河南新郑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方哲学研究。

浅议康德的“良知”观

浅议康德的“良知”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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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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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康德的“良知”观
文 _ 朱芳芳
摘要:“良知”观念是康德理性宗教中极其重要 的一环,它贯穿了其理性宗教的始终,也是其理性 宗教区别于一般性宗教的关键点。《单纯理性限度 内的宗教》一书中在开篇,康德对人的本性进行分 析时,已经潜在地将“良知”纳入人的本性之中; 到末篇,康德更坚持良知在宗教事务中的首要引导 地位,将良知贯穿到底。康德对良知的首肯,实现 了他在宗教领域内的“哥白尼式革命”。 关键词:良知;知性;理性;宗教
观念的主要意图而言,良知是一种对自身道德的 判断力。这句话的德文原文为“Mall k?nnte das Gewissenauch so definieren:es ist die sich selbst richtende momIische Urtheilskraft”。可直译为:“人 们也可以如此定义良知:它是针对着自身的道德 的判断力。”其英文版译文为“Conscience could also be defined as the moral faculty of judgment upon itself…”可直译为:“良知也可以被定义为对其自 身的道德判断能力。”
一、康德“良知”概念的涵义及辨析 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中,康德 在阐述自己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观时, 谈论到“宗教事务中良知的引导”问题,即人在 做道德决定时需要依靠良知的引导。在对这一问题 的论证过程中,康德阐述了他的“良知”概念。 1、“良知”涵义 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中, 曾对良知的涵义从两个不同方面做出了一些较为明 确的界定。 1)良知是一种对道德的义务意识 康德指出良知是一种对道德的义务意识。良 知作为一种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根源于人的向善 的原初禀赋。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 把人的本性中向善的原初禀赋分为三种:1. 作为一 种有生命的存在物,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2. 作为 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物,人具有人性的 禀赋;3. 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 物,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其中,“人格性的禀赋 是一种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道德法则当 做人性的自身充分的动机的素质。”自身就是义 务即是指自由的任性将道德法则当作自身充分的动 机,这似乎就是说,自由意志将遵从道德法则视作 自身的一种充分的动机。 2)良知是一种对道德的判断力 从 良 知 的 主 要 功 能, 也 就 是 康 德 提 出 良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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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03期)J ou r nal of t he Par t y s 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1,2010(Sum,103)哲学研究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刘笑菊(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316021)摘要:“善良意志”是康德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

康德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以及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对当代的公共行政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康德;善良意志;责任;道德律;"-3代意义中图分类号:B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1—0028—03康德作为德国古典伦理学的奠基者,在1785年完成的划时代著作《道德形而f:学原理》巾提出r “善良意志”这个概念,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并在善良意志的学说中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存对象转移到了先验的主体意志中米,高扬了人的主体性,从而实现了伦理学中的“哥白尼革命”。

一、善良意志:道德的基础康德在《道德形而f:。

学原理》巾把“善良意志”作为道德的基础。

他认为,所谓意志也就足欲求能力,是通过其友象而成为该灰象的对象的现实性之原岗的能力。

意志可以把概念当成一种目的,从而形成行为的动机。

他把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称为善良意志,并且认为:“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善良意志作为无条件的善,它是一切有条件的善物的价值的根据所在。

我们在实践巾可以发现许多看来是善的东西,如机智、智慧、果断、勇敢、节制等等,这些东西“在很多方面毫无疑问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但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正确地指导它们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也就是说,如果使用这些自然禀赋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那么,这些在普通的实践生活中被理所当然地认同为善良的东西町能变成极大的恶。

因此,这些具有善的东西,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只能称之为有条件的善,判断其善恶,关键是看它们是受善良意志支配还是受邪恶意志支配。

康德设想了一个绝对的最高的善良意志,并认28为它构成了那些日常普遍的道德的理性知识的条件,“因为若无一个善良意志,它们可能成为极坏的东两”。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讨沦了有条件的善物,并把善良意志和有条件的善物区男0开来,以引起人们对最高的善的关注。

他之所以认为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至高无上的善、内在的善,是因为这种“善良意志并不因为它所促使的事物而善,并不闪为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为它善于到达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仪足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然的善”。

他认为,善良意志是通过意志而善的,也就是说,意志凭自己的能力而成就善。

这种善良意志在一切场合都是善的,岗而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

即使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原因,善良意志本身不断努力也没有实现其意图,或一个人尽了自已最大的努力可仍然一事无成,善良意志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的成就,但这种善良意志“仍然如一颗宅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眼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价值并小是体现在经验的关系中,而是先验地存在于善良意志自身。

善良意志没有目的,却是目的本身,因此,它是道德的基础。

二、责任:善良意志的体现康德认为道德律足善良意志的规定根据、认识理由。

对人来说,服从道德律就是人的责任,即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责任概念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具有必要性和强制性,不仅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而且也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

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道德的;反之,如果行为仪仅是合乎责任,却以爱好和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收稿日期:2010一O l—15作者简介:刘笑菊(1975一),女,江苏泗阳人,哲学硕士,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刘笑菊: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哲学研究那么行为则无道德价值可言。

康德为了强调出于责任与合乎责任的区别,曾举了事例来论证,如街头铺面上都挂着“童叟无欺”的丰酲牌,而且也确实把同样的货物以同样的价格售予一切顾主。

但是,这种行为在康德看来,并不是道德行为,因为店主真正的动机只是维持店铺信誉,以吸引更多的买主,“童叟无欺”只是他的一种利己的手段而不是真正出于责任。

又如现在很多公司主动为贫困大学生进行捐款,但这类公司的捐款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借机宣传公司的知名度,这种行为不仅比做广告效果好,而且资金花费也较少,因而这种行为只能称为合乎道德的行为,却并无多大的道德价值可言。

由此叮见,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预期的结果而只在于它的责任动机。

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只有那些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性。

对于有限理性存在者而言,在实践生活中唯有对道德律的尊重,才能促使自己自觉地去遵守道德律令。

这种道德律令对于行为来说,是绝对命令,即定言命令。

康德把命令分为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定言命令是指必然地按照某种善良意志规律来规定行为;假言命令则是指为了达到另一种目的而成为善良行为的命令,即为了其他事情而做某种事情。

假言命令是与合乎责任的行为相对应的,而定言命令是与出于责任的行为相对应的。

只有完全地按照绝对命令玄行为,才是康德所说的出于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才能称之为道德的行为。

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这样你的行为才是出于责任的,才具有道德价值和普遍有效性。

三、自律意志:人为自己立法“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F.'f/-J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El增的惊奇和敬艮: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这就是说,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

自然法则存在于闩然界中,而道德法则则存在于我们自身的道德反思的心灵中和我们遵照法则的实践行为中,就如同人们在与自然打交道要服从自然法则一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必须服从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农示自由的自律”。

自由问题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主题,也是道德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自由是指独立于A然规律,不受自然必然性的支配,而由意志自己决定自己的A由。

内由的主体是具有自决性和自律性的善良意志。

因而在康德的语境中,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律意志或自由意志。

这种意志自律,排除任何感觉经验,理性地为自身设屯定言命令,即理性地向自身颁布命令,也就是说,人为自己立法。

在康德的道德王国中,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不仅是道德法则的服从者,更是该法则的市法者,他只服从A己制定的法则,从而体现出真正的价值。

他对于自然规律只是必然的服从,而对于道德规律的服从,则是由于人内在的对于道德规律的尊重,从而体现出人的意志的自律。

康德认为意志自律是最高的道德原则,是一切道德责任唯一的原则,他要求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该将其行为的主观准则同道德法则完全相符合,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一四、康德善良意志学说的当代意义t.公共行政者的行为要具有十分纯正的动机。

康德认为,在世界上存在着一个绝对的、无条件的善,那就是善良意志。

它不仅本身就是善的,而且是其他善的条件。

在实践中有许多看来是善的东西,如机智、勇敢、节制等,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支配它们,那么这些看来是善的东西,也可以是邪恶的。

在公共行政中,公共行政者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他们的行为必须具有十分纯正的动机,才会贝.有道德价值。

也就是说,他们只有始终把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来对待,才足善的和合乎道德规律的。

当代公共行政是建立在民主体制基础上的,公共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

因此,掌握权力的公共行政者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自己行政的动机,才能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坚持以人为本,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公共行政者把人作为发展的动机,就是要求他们在行政中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把每一个人当做目的来服务,使每一个人都能充分享受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实现自己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价值;理解人、理解人的思想和需要,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也具有不同的需要,应在独立平等的前提下用相互宽容的精神实现人们之问的沟通和相互理解;关心人、关心人的物质福利和精神文化,t活,特别是关心公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出各种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促进全社会福利的不断增长,有计划、有步骤地满足公众E l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2.公共行政者应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

康德认为,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道德价值。

那些仅仪合乎责任,却以爱好和其他个人H29刘笑菊: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哲学研究的为动机的行为则无道德价值可言。

在公共行政中,公共行政者的道德责任更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它的缺失会导致腐败、滥用权力、责任心丧失等严重的后果。

因此,作为公共行政者首先应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

公共行政者的道德责任,在于如何去满足公共领域中社会和其他公民的正当需要,尤其是如何在实践中切实贯彻“权为民用”办实事,真正实现权力来自人民、用于人民,将权力用到实处;“利为民谋”抓大事,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尽快富裕起来;“情为民系”解难事,真正实现与民同甘苦、共患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始终把人民的福址放在首位。

站在不同需要的立场,我们可以把公共行政者的道德责任分为客观道德责任和主观道德责任。

对公共领域中社会和其他公民正当需要的满足,这是不以公共行政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道德责任,因而称之为客观道德责任。

而从公共行政者的已有价值观出发去实现客观道德责任的过程,则称之为公共行政者主观道德责任的实现过程。

公共行政者的客观道德责任,要求他们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做到无特权、不谋私利、对国家具有奉献精神,正确处理个人权力与其所掌握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刻牢记一切公共权力都是公众力量的凝聚,代表着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它是属于每一个人的,因而公共行政者并无特权可言。

如果他们通过自己的特殊地位,运用公共权力来扩展自己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就是非法的权力。

因此,公共行政者应恪尽职守,努力谋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的发展。

当公共行政者展开这些具体的行政活动,履行其客观道德责任时,就形成了榭应的主观道德责任,尤其是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道德责任更是起着极其最要的作用。

囚此,我们应在上岗前的考察和上岗后的培训中,引导公共行政者树立正确的主观道德责任,促成他们合乎职业伦理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对自己的道德责任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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