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东公积〔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东公积〔2024〕18号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通知》(东建字﹝2024﹞84号)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东营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按县区认定。
1.东营市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共三区两县,根据房屋坐落确定所属县区。
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住房分别按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认定。
2.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3.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
4.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
受理“商转公”业务时,不再审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三、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1.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
3.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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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2.25•【文号】建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2010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25个百分点。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4.30%。
三、从2010年12月26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映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青海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青海调整住房公积⾦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民银⾏西宁中⼼⽀⾏关于进⼀步提⾼住房公积⾦使⽤效率的通知》建房精神,现对个⼈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做以下调整:⼀、放宽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
缴存职⼯为未成年⼦⼥购买住房可以提取职⼯名下的住房公积⾦。
所需要件:本⼈⾝份证及复印件⼀份,填写职⼯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住房公积⾦提取审批表》⼀份,同⼀户⼝的提供户⼝簿原件及复印件⼀份;⾮同⼀户⼝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份。
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政管理部门⽹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年之内;所购房屋为⾼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记载买卖合同双⽅当事⼈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当事⼈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份;⾸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
(2)购买⼆⼿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份;提取⼈账号及开户银⾏。
2、租房提取。
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满3个⽉,本⼈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夫妻双⽅住房公积⾦⽀付房租。
所需要件:本⼈⾝份证及复印件⼀份,填写职⼯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住房公积⾦提取审批表》⼀份;提取配偶住房公积⾦的需提供配偶⾝份证和结婚证(或户⼝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各⼀份。
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份。
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证明原件⼀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份;租赁房屋产权⼈⾝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份;房屋产权⼈名下银⾏活期存折(银⾏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菏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菏政办发〔200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凡欲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批准缓交。
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四、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日(1999年4月3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13•【文号】国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中心”各处、各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以下简称银发302号文件)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经研究,现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通知如下:一、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三、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附件: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一、“同城通贷”的操作说明(一)购房人在福州行政管辖区域内购房的,可以自由选择到购房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应在受理贷款申请时,打印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及借款人缴至贷款之日前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帐户明细》,经办人签字后存档。
(三)借款人需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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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2017)2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一、调整购买商品房首付比例
对在2017年7月1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对在2017年7月1日起购房(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的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对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取消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
2、对《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新的人才目录和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后,人才分类以新目录为准),全国、省级劳模,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上浮可贷额度的5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家庭,贷款额度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足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算。
四、延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的时间间隔
2017年7月1日起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按现有政策操作
若资金需求增长过快时,可以适度实施轮候制,因政策性因素造成放款时间延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区别对待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本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
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