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1. 引言民办非企业组织(NGO)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运作的透明度直接关系到社会信任和其功能的发挥。
因此,信息公开成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法制角度,探讨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指南。
2.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基础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明确了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慈善属性,对信息公开提出了一般要求。
根据该法律,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管理程序,其中包含了信息公开的要求。
民办非企业组织在登记和年检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信息公开的材料。
2.3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为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具体的财务指导。
3.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3.1 信息公开内容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公开的信息包括:- 组织基本情况,如登记证书、组织章程、组织结构等;-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公益活动情况,如项目执行报告、公益活动记录等;- 内部管理制度,如决策程序、人力资源管理等。
3.2 信息公开方式民办非企业组织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 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 公开栏或者公告板;-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
4.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4.1 监督机制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4.2 法律责任民办非企业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5. 结论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是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民间非营利企业财务制度

民间非营利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民间非营利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间非营利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公益为宗旨,不追求经济利润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遵守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民间非营利企业的财务制度应当与其规模、性质和业务相适应,合乎财务会计标准和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规范、调动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为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做好相关的财务预算与核算,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纠正财务风险。
第七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非营利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和服务,帮助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细化会计核算规范,确保各项财务业务的准确核算。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全面清查、登记、分类和评估资产,严格控制负债风险,确保财务资产的安全和稳健。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预测,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和有序。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对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提高成本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
第十四条民间非营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非财务管理制度

民非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民非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
3.民非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2)真实性原则: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3)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民非经济业务,不得隐瞒或遗漏;(4)及时性原则: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财务报告,不得拖延;(5)透明性原则: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务组织机构及职责1.民非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2)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3)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4)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6)办理税务申报及缴纳工作;(7)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三、预算管理1.民非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将所有收入、支出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2.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预算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重点性原则:优先保障重要、紧急的支出项目;(3)绩效原则:注重预算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可靠性原则:预算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虚列或夸大。
3.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收入管理1.民非收入主要包括:政府补助、捐赠收入、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2.民非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3.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1)及时确认收入;(2)分类核算,反映各项收入的性质和来源;(3)依法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五、支出管理1.民非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支出等。
民非管理制度

民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境内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应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经营、合理监督的原则,发挥自律作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展合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其规范运作和依法合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发展。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章程、理事会名册、组织架构图等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后,颁发登记证书。
第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报送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章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
第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称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风气,不得违反民族宗教风俗习惯,不得与他单位名相类似似。
第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重大事项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保障组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十二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应当进行组织架构和工作分工的合理规划,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应当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人士组成,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定期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来为机构成员讲座、进行业务指导,增强业务能力。
非营利民办机构信息公开的法规

非营利民办机构信息公开的法规1. 简介非营利民办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这些机构承担着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因此对其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非营利民办机构信息公开的法规。
2. 法律依据2.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2.2 地方性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3. 信息公开的原则非营利民办机构的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原则:信息公开是一种基本权利,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定情况。
- 公平原则:信息公开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群体。
- 实用原则:信息公开应当具有实用性,能够满足公众的需求和利益。
4. 具体要求非营利民办机构信息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组织结构和人员信息:包括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编制情况等。
- 资金收支情况:包括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 项目和服务情况:包括机构所从事的项目和提供的服务情况。
- 监督机制:包括机构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渠道。
5. 信息公开的途径非营利民办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信息公开:- 官方网站:在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 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将信息通过政府或相关机构指定的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 公告栏:在机构内设置公告栏,公示相关信息。
- 媒体发布: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6. 监督与处罚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非营利民办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监督和处罚措施,包括:- 警告和责令改正- 罚款- 撤销登记等7. 结论非营利民办机构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规要求,有助于提高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据最新消息,国务院日前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一行动被形容为中国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活动中的一次重要措施。
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一条例。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条例规定了必要的登记管理措施。
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其次,在登记管理实践中,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依据。
同时,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制度。
单位须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登记,经审核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于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以确保其合法、规范的运营。
法律也加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披露。
法律规定,登记完成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公开其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章程、年度工作计划等信息,促进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了解和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单位。
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将自己的经营管理与捐赠、资助、赞助、代理等经济活动相挂钩。
同时,对于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都要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加强对其的监管和管理,实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既合法又合规的运营。
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经济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法律领域的意义让人肃然起敬,而在经济领域该条例同样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首先,该条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这有助于防范一些国家、社会及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件,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涉及商业活动。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民间组织,减少非法经营的可能性,更有助于有序发展民间慈善和公益事业。
由于中国的法律和制度相当复杂,各行各业的管理也因此而显得更为复杂。
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PART 02
自愿参与原则
自愿加入与退
自愿加入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权自愿选择是否加入非营利组织,不受任何外部强制或不 当影响。
自由退出
成员有权在遵守组织章程的前提下,自由退出非营利组织,组织不得设置不合 理障碍。
成员权利与义务
成员权利
成员享有参与组织活动、决策、监督等权利,以及获取组织信息和资源的权利。
确保资金用于公益事业或慈善目的
非营利组织必须确保其资金和其他资 源用于公益事业或慈善目的,如教育 、医疗、减贫、环保等。
组织必须公开透明地管理和使用其资 金,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 利用。
防止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
非营利组织必须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防止利用组织资源谋取私 人利益。
特点
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 、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 基本特征。
非营利组织法的重要性
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非营利组织法为非营利组织的设立、 运作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范了非营利组织的行为。
非营利组织法通过规范非营利组织的 行为,确保其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PART 03
民主管理原则
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非营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或代表组成,负责审议 和决定组织重大事项。
理事会或董事会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的决议和领导组织的日常 工作。
监事会
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组织的决策和运作符合法 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非营利组织法鼓励和支持非营利组织 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了社会 公益事业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法与慈善事务的相关法规和条例
民政部门等监管部门应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于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慈善组织,应依法进行处罚。
05
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处理
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罚措施
非法募捐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捐 赠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税收优惠。
评估指标体系建设
组织管理评估
评估慈善组织的内部治 理结构、管理制度、人 员配置等方面的合理性
、有效性。
项目实施评估
评估慈善组织实施的项 目的合规性、效果、社
会影响等。
财务管理评估
评估慈善组织的财务状 况、资金使用效率、透
明度等。
社会信誉评估
评估慈善组织的社会声 誉、公众认可度、诚信
度等。
慈善活动规范
促进措施
提出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 措施,如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 。
规定慈善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和 监督机制。
募捐、捐赠与受赠规定
01
02
03
募捐资格
明确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 组织条件,规范公开募捐 行为。
捐赠协议
鼓励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 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
受赠管理
处理程序
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将及时 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 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信用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信用惩戒措施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信用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 时,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
监管机制加强
政府将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 监管机制和制度,保障公众利益。
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发展途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 》 、 《 社会 团体登 记管 理条例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 、 《 基 金会 管理 条例》 、 《 社会 团体年度检查暂行 办法》 、 《 民办非企业 单位 年度检 查办法 》 、 《 基 金会年度检 查办法》 、 《 基 金会信 息公 布办法 》 等 。虽 然这 些法律 和规章 制度有一定的约束力 , 但是存 在着不 够细化 、 实践性 不强 、 缺乏配套措 施等 问题。 比如 2 0 0 6 年, 民政部颁 布《 基 金会 信息 公 布办法 》 , 该办法第 3 条 以明确 的语言确立基金会信息公开 的基 本 要求 :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但是 , 该办法 明显存在较 多的不足 : 是该办法仅仅适 用于基金会 , 而对 于社会 团体 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信息公开并 无直接的规范 价值 ; 二是在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 整
的 良性发展。
一
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是社会公 众、 政府 了解非 营利组织, 进 行 捐助决策, 实现监督 的重要基 础。可以说, 非 营利组 织成 为现代 社
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非营利 组织 , 指 目的不在 于获取 利润 , 且 净盈余 不得 分配 , 由
志愿人员组成的 , 实现 自我管理 的 , 具 有独立 、 公共 和民间性 质的 组织 和团体 。被 喻为“ 影 子政府 ” “ 第 三者政府 ” , 伴随着 “ 政府 失 灵” 和“ 市场失灵 ” 的 出现 , 在公 共服 务和 公共管 理 中扮 演着 十分
【 关键词 】 非营利组织;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随着有组织的志愿性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及各种非营利组 织 在世界各 地建立 , 非 营利组织受到 了空前 的关注 。然而 , 由于非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民非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利益相关者公开组织基本情况、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内部治理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民非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民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民非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一)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登记证号等;(二)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组织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四)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情况;(五)组织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六)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民非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活动、服务等信息,应当按照项目、活动、服务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重大事项:(一)组织变更、终止、解散等;(二)组织重大投资、融资、合作等;(三)组织涉及的法律诉讼、仲裁等;(四)组织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五)其他可能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民非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一)在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上披露;(二)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披露;(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披露;(四)其他合理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民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民非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项目、服务等,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活动、项目、服务结束后及时披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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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
一、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对于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和监督,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一部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组织的公开透明,增强社会信任度。
三、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非盈利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民间非盈利实体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 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点、成立时间等;- 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 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 项目执行情况和成果报告;
- 重大决策和活动的公告公示;
- 其他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公开的方式
民间非盈利实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 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 在主要媒体或公告栏上刊登相关信息;
- 向社会组织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接受公众查询并提供相关信息。
六、信息公开的责任
民间非盈利实体的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公开工作,并确保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信息公开的监督
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非盈利实体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八、附则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民间非盈利实体的信息公开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