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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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参加转化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5.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2. 支付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3. 支付单位的合理支出;4. 剩余部分归单位所有。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收益以及转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其在转化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贡献以及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单位的合理支出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所投入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成本以及为实施转化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加速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国家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通过明确责任、优化流程、激发活力,实现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有效转化。

二、管理制度概要2.1 管理机构与职责- 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政策和目标,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决策。

-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政策制定、项目征集、评审、跟踪管理、利益分配等。

- 专业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筛选、评价、推广和应用,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撑。

2.2 项目征集与管理- 征集渠道:通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渠道征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项目评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从技术先进性、市场潜力、团队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评估。

- 项目管理:对入选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进度监控、质量控制、风险评估等。

2.3 利益分配机制- 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化前进行详细评估,确定成果价值。

- 利益共享:转化收益按贡献度分配,保障各方权益。

- 税收优惠:享受国家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2.4 激励与保障措施- 绩效考核: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科研机构和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 人才培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提供专业培训和交流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技术侵权。

三、实施路径与步骤3.1 项目识别与筛选- 发布征集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要求。

-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选出具有转化潜力的项目。

3.2 项目立项与培育- 签订协议: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转化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 资金支持:为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转化过程顺利进行。

- 专业辅导:提供市场分析、商业计划、法律咨询等专业辅导。

3.3 项目实施与监督- 进度监控:定期跟踪项目进展,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文(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文(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文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负责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和落地,提供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支持服务。

2. 建立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技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场地资源和配套服务。

3. 强化科研人员培训:加强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提供创业指导和技术转化的知识培训,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4. 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激励奖励制度是为了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取得显著科技成果转化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包括经济奖励和荣誉称号,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和贷款等资金支持。

3.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4. 提供创业支持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降低创新创业的风险和成本。

5.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评估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提供参考和支持。

通过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加速科技创新的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转型升级。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文(二)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一种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制定有效的激励奖励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并提供一个相应的范本。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过程,包括科技成果的评估、技术转移、商业化和推广等环节。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一、引言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升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

本文将从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推动。

二、组织实施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推动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调动各方面的资源,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咨询、政策指导等服务,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因此,对科研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提升是非常必要的。

科研人员需要了解转化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市场和商业模式分析等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是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的重要途径,通过构建平台,可以将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进行有效对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可以是线上的技术交易平台,也可以是线下的科技成果展示和推介活动,更可以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专业合作机构。

三、激励奖励制度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转化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奖励可以是金钱奖励、荣誉奖励、职称晋升等多种形式,也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给予资金支持。

2.营造良好的转化环境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中,需要营造良好的转化环境。

可以通过改善政策环境、提供便利条件、减轻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等措施,为科研人员提供保障和支持,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3.强化成果转化指标考核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XX市《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任何个人或学院(部、系、所)以XXXX大学的名义(学校授权除外)对外签定科技合同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处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及申报表报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并签署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价格。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可以带来许多好处,包括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为了实施这项工作,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的方案,下面将介绍一个最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方案。

1.目标和目标:-目标: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技术创新和应用的结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目标:提高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效率,加大成果的应用和经济效益。

-目标: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2.主要策略和措施:-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创新研究,加大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经费和政策支持,引导科研人员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搭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桥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交易和转化应用。

-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和检测,建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体系,完善成果评价标准和方法,准确评估科技成果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加强科技成果宣传和推广,提高科技成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科技成果的应用范围和市场规模。

3.管理和运作机制:-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审机构,负责对科技成果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补贴政策。

-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在线平台,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和交流互动的功能,便于各方面的合作和沟通。

4.绩效评估和优化调整:-定期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包括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措施和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朝着更加高效和有效的方向发展。

通过执行上述的方案,相信可以有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加快科技创新和应用的结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XXX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XXX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讨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元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展开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发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元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5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管理制度

5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管理制度一、引言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价值的过程,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手段。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的有效管理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的管理行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

二、管理目标1.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通过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的职责和权利,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的创新能力。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组织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管理体系1.组织架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科技转化团队负责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管理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和相应的操作流程,规范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责任。

3.信息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平台,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4.绩效评价: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评估,倒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效果。

四、管理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科技成果转化组织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保护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保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保护并获得合法利益。

3.重视市场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需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市场需求的匹配。

4.加强与企业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应积极与企业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推广、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效果。

5.注重创新能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组织鼓励员工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组织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持续发展。

五、实施步骤1.制定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组织职责和权责,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综发〔2019〕29号附件1**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自主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典型经验的通知》(辽科发〔2018〕23号)文件要求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综发〔2015〕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执行教学、科研及创新任务过程中,利用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学校待遇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研究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指学校。

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本项成果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成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为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人员的正常工作范围。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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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利益,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产品、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

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院长领导小组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小组成员:教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人事处等与成果转化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第五条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院教务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委托相应机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技术入股相关事宜和合同签订,代表学院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后勤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进入学院后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协助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配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系部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学院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教务科研处不定期向各系部征集科技成果,各系部及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教务科研处报告和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系部有义务协助教务科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九条学院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学院所属部门和系部、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科技成果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1.学院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学院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学院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价入股)。

4.经学院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成果完成人绝对控股)实施转化。

5.采用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学院名义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或接受其委托而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十一条成果完成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与学院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价格的确定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通过协议定价的,由成果完成人负责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经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企业,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果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价格。

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需由成果转化办公室报请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须按照国家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院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再行办理。

第十四条向他人转让、许可科技成果,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按照合同法和学院相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益与分配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院和所在二级单位的利益。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以成果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学院将所得收入(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7%为学院统筹,3%为二级单位发展基金。

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自主选择。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的,学院将科技成果所形成股权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10%由成果转化办公室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持有。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股权变更事宜,由后勤处负责办理。

收益分配所涉及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成果转化办公室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等),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上缴学院,在学院与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之间按照7:3进行分配;其中学院分配所得部分的50%计入学院成果转化基金,由成果转化办公室支配,50%由学院统筹;二级单位分配所得全部计入单位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为保证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应在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他股东增资扩股时学院有权继续以科技成果增资以维持技术股份的比例。

同时应明确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转让其股份时,应保证学院(或其他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优先受让权。

第十九条学院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股权可由其本人持有,也可由成果转化办公室委托代理人代持。

此部分股权产生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等)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

第二十条学院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转化收益、股权收益,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在所有完成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因分配所产生的争议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解决。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支付的评估费、税金、中介费等,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可在奖励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部分,不受学院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机制与保障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资助技术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

第二十四条学院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交流。

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泄露学院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院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科研人员也可离岗创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时间,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院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条件中,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横向科研项目与论文、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成果转化办公室应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院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

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按照学院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学院鼓励科研人员依托产业单位对外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学院对此类项目综合管理费提取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0%;项目经费可以转入学院,学院不再重复提取费用。

相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由相关单位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科研人员依托相关单位对外承接的社会服务项目,其业绩计入二级单位年度科研与社会服务业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院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单位应及时向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请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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