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笔记:汉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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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11章)(圣才出品)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11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汉代法制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7.1复习笔记一、治国思想、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1.汉代的治国思想(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治国指导思想经秦末长期战乱,西汉建国之初,天下破败至极,民不堪命。

在这样的背景下,统治者不能不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黄老思想”,在这样一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保障百姓休养生息的国策,其立法和施政都贯彻了这种思想。

(2)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言:“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纪统可一,而法度可明”,此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接受了他的建议,从此儒学成为朝廷官学,成为国家指导思想。

董仲舒倡导并为朝廷尊崇的儒学,其实已非孔孟原始儒学,而是经过改造加工的新儒学。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端:①王权天授,王权至尊②“天人感应”,“王者法天”③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④“三纲五常”为国本这些政治法律主张深深地影响了汉代中后期的立法和司法。

武帝以后刑罚的进一步减轻、经常性大赦特赦制度的确立、秋冬行刑制度的确立、以儒家经义注释法律之风兴起、以儒家经义决狱即春秋决狱之风的兴起。

2.两汉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汉初的第一次立法活动——“约法三章”:实际是制定了关于杀人罪、伤害罪、盗罪等三个最常见的犯罪的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伤人罪、盗罪各按其情节轻重处以适当刑罚(抵罪,谓罪罚相当)。

与此同时,还宣告废除秦朝的“苛法”,就是废除“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之类的残酷刑法。

还规定官吏照常履行职责,百姓照常生活,暂不改变。

(2)九章律、傍章、军法、章程①《晋书·刑法志》说:战国时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该法典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商君(鞅)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第一篇: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序论: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渐丰富,结构日趋完善。

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道德操守为基点,不断发展完善。

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①“隆礼重法”经“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尊儒术”。

最终奠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

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

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间发生结合的原因分析,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二、本论(一)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二)儒学进入法律1.儒家思想得以确立的原因: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2.董仲舒的新儒学(三)儒家文化在汉代刑法中的表现1.汉代刑法原则(1)“上请”(2)“体恤”(3)“亲亲得相匿”(4)“自告”与“自出”(5)“造意”与“非造意”2、汉代刑法制度(1)汉文帝、景帝改革(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A.“春秋决狱”B.“秋冬行刑”(四)法律的儒家化的影响三、结论呼应开头的序言;四、参考文献·参考书目: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景凡、余荣根:《孔子法律思想》。

① 《论语·子路》3、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6、郑琴主编:《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陈锦良一、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一浅谈汉律之儒家化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2律法方面之表现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1立法思想方面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1以礼为立法根据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注释法律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

汉律

汉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浅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浅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摘要:儒家学派自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创立以来在对后世的各个朝代都产生的重要的影响。

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开端,本文从汉朝的立法、法律内容、刑法、民商、司法等各方面阐述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关键词:汉朝法制儒家化以德代法董仲舒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产生背景儒家创立之后, 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 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在推翻了秦暴政之后, 汉朝统治者总结秦王朝灭亡的教训, 实行新政, 在汉武帝时期, 汉朝的经济实力雄厚, 人民的生活相对安定富足, 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 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 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汉武帝希望有一种积极进取的有为的政治学说作为治国指导思想, 而儒学大师董仲舒就很好满足了其需要, 这也正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开端。

二、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1、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等建议,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开始奉行儒家思想为正统。

它以儒为主, 儒法结合, 并且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

董仲舒由此将封建的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他又将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描述成:“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的天意,并以“道之大原出于天, 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为依据。

2、汉朝立法的儒家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了律、令、科、比、法律章句、经义等等。

而其中的比即为决事比, 其作为特别法, 即是根据春秋决狱以及类推的方法而产生的引用以论罪的判例; 儒生纷纷参与法律及立法活动, 并且开始用注释儒家经典的方式来注释法典,用儒家伦理来解说法典条文, 对法典的法家内容进行儒家式改造形成了法律章句; 同时, 在汉代儒家的经义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判断疑难案件, 被称为经义决狱, 所谓经义, 即是儒家的纲常伦理, 在当时被赋予了法理的效力, 而董仲舒作为此做法的倡导者, 被引用最多的是春秋, 故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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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

“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

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

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

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

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

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

2016年司法考试《中外法制史》笔记(一)

2016年司法考试《中外法制史》笔记(一)一、中国法制史: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古代部分和近代部分。

古代部分有四条线索:立法、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代部分则重点掌握西方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过程。

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法典的沿革变化:1. 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

2. 立法思想的演变: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用(清末修律)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

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

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

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

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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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笔记:汉律的儒家化
1. 上请与恤刑。

(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
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1)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2)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注意: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
(1)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注意: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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