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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复习笔记三.doc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1.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一)“五刑”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大分阶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徒刑,2.嘉石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拘役,3.赎刑。
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四)宽严适中原则四、礼刑关系(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庶人以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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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1.1复习笔记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
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
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
”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
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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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 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时期法典变革战国法经称为“具法” 秦将“具法”改为“具律” 汉朝九章律加户、兴、厮3篇,使位置居中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晋泰始律改“刑名律”为“刑名律”和“法例律”2篇北齐北齐律合“刑名”和“法例”2篇为“名例律” 清末大清新刑律改“名例律”为“总则”篇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明清沿用刺配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朝代特征变革南北朝北齐正式设立大理寺,取代秦汉时始设的廷尉;隋唐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使台组成三法司;宋宋初,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设审刑院;宋神宗时,大理寺重新恢复审判职权;元大理寺为刑部所取代,由刑部主持审判;明朝恢复大理寺设置,但已不是最高审判机关,仅为复核机关,由刑部主审;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仍设中央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隋唐宋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属“六部”之一;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明清刑部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将审判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在具有审判职能,从而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秦汉中央监察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称为御使大夫,东汉称御使中丞;三国两晋南北朝御使台取代御使大夫,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隋唐宋元仍以御使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朝御使台改称督察院,行使最高监察机关职能;清朝督察院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隋朝设三复奏;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名称朝代会审时间会审官员对象结果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大夫重大案件死罪奏请皇帝九卿原审明大理寺卿、六部尚书、左都御使、通政使中央地方重大案件死罪奏请皇帝会官审录明五军都督府、六部、督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等长官大案重囚死罪冤案奏请皇帝朝审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吏部、户部尚书等官员重案囚犯及死罪案件分情况作处理大审明每五年一大审司礼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囚徒秋审清秋八月九卿、科道、詹事、军机大丞、内阁大学士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朝代法律形式备注夏商誓、诰、命西周礼、刑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张杜对晋律注释以及长孙无忌对永徽律之注疏汉律、令、科、比(决事比)“科”为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比”为决事比,是当律无正条时比照近文或案例三国两晋南北朝律、令、格、式、科、比①格、式此时最早出现,式为公文程式,而北魏以格代科②此“格”刑事法律,异于唐朝行政法律之“格” ③西魏大统式为最早一部统式法律形式隋唐律、令、格、式、典①格,仅永格具有法律效力②此“令”异于秦汉之令,秦汉时“令”为皇帝临时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指示,而此处“令”为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宋律、令、格、式、编敕与编例①敕令为皇帝临时敕令汇编②编例异于明朝仅为典型判例之编例,此编例有典型判例和单行成例明清律、令、例、诰、典(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朝代法典法律备注夏朝禹刑商朝汤刑西周九刑吕刑(甫刑)①贯彻“明德慎罚” ②规定了赎刑③强调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即宽严适中周公制礼“亲亲”、“尊尊”之道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 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战国魏国李悝法经①包括盗、贼、杂、囚(网)、具、捕六法②杂法之六禁金、银、嬉、徙、城、狡商鞅变法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法③分户令秦秦律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汉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九章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律汉律六十篇分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四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魏律、新律)①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②“八议”正式列入法典晋律(泰始律)①“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使总则更加完善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③张杜注解④五刑名副其实划北魏律①首次“官当”入律②确立死、流、徒、杖、鞭北齐律①合刑名律、法例律为名例律②规定了重罪十条麟趾格北朝北魏,以格代科,格首次出现大统式①西魏时期,为最早的统式法律形式②此“式”为正式法律形式,而秦朝的“式”为法律文件隋朝开皇律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唐朝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是建国后的第一部法律贞观律修订完成,标志唐朝基本法典遂告定型永徽律疏长孙无忌对其注疏,又名唐律疏议开元律疏唐玄宗时期,是对永徽律的修订唐六典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敕、令、格、式宋朝宋刑统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①敕,为皇帝临时敕令之汇编②例,为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大元通制使元代法典遂告定型元典章地方政府编撰的法律法规之汇编明朝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明大诰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点治世”思想编例与问刑条例例分两种典型判例与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例乾隆年间,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坚持“大权统于朝廷”立法思想十九信条(1911年)立宪骗局最后破产记录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①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部分门,按按性质分隶13门②纯民事条款如继承、婚姻不在科刑③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座制度,改笞杖为罚金、苦役④增加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元、破坏交通电讯设施等罪名大清新刑律①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②摈弃诸法合体,以罪名、刑罚为内容,分总则、分则③取消比附、八议、官当等制度④废除斩刑、遣刑和流刑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①天下田天下人同耕②反对夫权和买卖婚姻③男女平等④兵农合一、军政合一资政新编缺乏阶级条件和社会基础导致最终的无法实现太平刑律①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刑事犯罪②严禁奸邪淫乱,严禁贪污盗窃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①以法律形式确认共和政体诞生,废除封建帝制②确立三权分立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是一部资本主义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②三读通过,规定责任内阁制③保护私有财产北洋政府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又名“天坛宪草” ①确立三权分立制、责任内阁制,但未付诸实施②三读通过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又名“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个人独裁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又名贿选宪法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①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一党专政,个人独裁②规定五院制,以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罗列公民“权利”、“自由”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又名“五五宪草” 未付诸议决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①表面的人权,实质的个人独裁②政体不伦不类③罗列人民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都充分④以“平等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剥削官僚之实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无记名投票、男女平等、三三制等原则解放区人民民主专政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①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几部分②规定司法独立,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耕者有其田等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是一部宪法性质的代表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①打倒蒋介石②没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财产,废除封建土地制度③联合统一战线,建立联合政府中国土地法大纲①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土改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③土改司法原则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法庭予以审判、处分(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朝代律名篇名及篇目战国(魏)法经盗、贼、杂、网、具、捕六法汉九章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篇三国(曹魏)新律18篇晋泰始律20篇北朝(北魏)北魏律20篇北朝(北齐)北齐律12篇隋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唐武德律12篇,外加53条新格贞观律12篇永徽律12篇宋宋刑统12篇,但律按性质分213门,分31卷元大元通制20篇明大明律7篇,名例置于律首,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归类清大清律例7篇(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 a.同国人,属人原则;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 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 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 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九)

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九)12、《大清新刑律》的变化(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取消比附原则、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特权制度。
13、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14、司法机构的调整(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
(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夏代的监狱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
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
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三、近现代法制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这是国家产生依据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主要是: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一)王权神授(二)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一)“以德配天”:“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要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三)“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无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政治保守派从社会混乱不堪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的“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
政治革新派则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试图创造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唐代是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定性时期,唐律的制定过程、内容和特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宋元明清延续了唐代的法制传统,其律典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发展变化的,主要记忆这些法典中特殊的内容。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应该重点掌握司法机构的变化及其职能,另外会审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共12篇,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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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1、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2、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
3、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4、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五礼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6、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7、“三刺”制度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8、圜土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
春秋战国1、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
2、《法经》《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3、《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主要经过两次变法: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12秦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2、廷行事廷行事实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3、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4、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上计“上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
6、秦代的刑法原则(1)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自首从轻(4)规定刑罚时效(5)共犯加重(6)合并论罪(7)实行连坐(8)诬告反坐(9)规定刑事责任年龄7、爰书是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
汉1、比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2、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3、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4、录囚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
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
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
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
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
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23三国两晋南北朝1、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
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2、官当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
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3、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4、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