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甬政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有效解决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的根基。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积极和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总体要求。
通过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进一步树立保护保障理念、节约集约理念、维权维稳理念和依法依规理念,着重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等五类用地的管理,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达到“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土地利用目标,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规划是建设的先导,规划节约是最大的节约。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保定市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培育精品特色小镇,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设置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将各乡(镇)原“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统一更名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齐人员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
办公室主任由乡(镇)主管领导兼任。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由村主任兼任,负责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机构职能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由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镇)统一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以乡(镇)政府名义编制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镇)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1.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2.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障“一链一基地四园区”等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环保审批要求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有偿调剂,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3.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韶府[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韶府[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二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践行科学发展观,把韶关建设成为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用地服务,现就加强我市用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
我市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和《韶关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的结果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以督促各地做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将全市基本农田任务指标落实到地块。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对我市土地资源的状态分析,今后省下达我市的新增用地较紧,必须尽快实现以外延扩张为主向内涵挖潜为主的转变,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严厉查处闲置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及其土地利用状况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温政办〔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工业用地(含用海、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重要支撑要素。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保护和利用机制,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为基本指向,以改革创新为基本动力,按照“总量只增不减、存量有效盘活、质量逐步提升”的要求,创新与完善同步,严控与激励并举,统筹实施工业区块线制度,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总量;引导激励存量工业用地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提升我市低效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为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土地要素支撑。
二、发展目标——总量锁定。
摸清全市存量工业用地总量,科学测算未来与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总量规模,并保持10年内总量只增不减。
——存量激活。
开展工业用地综合整治,强化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着力提升各类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率。
3年盘活“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用地3万亩以上。
——增量保障。
优化资源配置,严格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海和转而未供土地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项目,近三年全市每年新增工业用地(用海)供地1万亩以上。
——质量提升。
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明显提升,政策期限内,每年净增“小升规”工业企业500家以上,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与亩均税收年均提升7%以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7]12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7]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9e3a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e6.png)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7〕12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当前我区土地管理与利用总体形势近年来,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较为严格地执行了国家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审批,适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动本区经济社会战略大发展,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正稳步推进。
但从实现“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的长远战略目标看,近几年我区在土地利用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形势比较严峻,个别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存在严重隐患。
部分镇村非法出租土地招商引资,或者采取出租合作、以租代征等形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部分村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反规划新占土地甚至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部分村民在规划建设区内非法抢建抢种,恶意索取拆迁补偿费。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我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规划先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强化守土有责、属地管理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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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为了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实现我国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保护跨世纪的战略目标,现就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土地条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规定土地用途,依据
法律和规划维护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划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是一项长期、连续的任务,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实现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发挥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措施。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组织规划实施,绝不能放松规划工作。
要把规划实施管理放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领导目标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
各有关部分要大力支持
规划工作,加强配合,自觉遵守和积极维护经依法批准的规划。
二、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能源、沟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可通过用地预审,同时提出规划调整建议。
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
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
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加强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用地规划审查、审核。
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编制的上报过程中,省级土地行政主
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不一致的,要审核城市人口预测和人均用地指标是否合理,结合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
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查、审核制度。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规划引导。
依法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通过公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审查制度。
各地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
农用地转用必须纳入计划,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
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计划指标台怅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三、制定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法规、规章,加强
执法检查,推进规划法治化
加强法制建设是有效实施规划的保障。
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完善规划法规体系。
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施规划的需要,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要严格执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领导随意改变规划。
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地和用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
年要就规划实施检查情况,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深入调查研究,搞好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施规划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近期要重点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回忆城市化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
搞好规划实施试点。
部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部分市或县作为规划实施试点,加强跟踪调查,及时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研究探索
实施规划的新机制、新方法、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相应开展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五、加强规划基础业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
切实做好规划档案管理和规划成果备案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规划成果上报备案工作。
规划实施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也要及时收入规划档案。
运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
和改进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加快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标准的研制,尽快建设全国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市、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建设,以指导和推动各地工作。
实行常规监测与遥感监测相结合,切实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重要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规划实施遥感动态监测。
六、搞好规划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开展
规划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规划管理职能,调整充实规划力量,明确规划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加强规划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
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规划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要严格奖惩制度。
对在规划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