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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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第五届“行业领军人才及首席技师”评选结果的通报各区绿化市容局、局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领军人才和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经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党组审定、公示等环节,确定刘夙等14名同志为行业第五批“领军人才”、沈美林等8名同志为行业第五届“首席技师”。

名单如下:一、领军人才刘夙上海辰山植物园余毅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周海燕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邰俊上海城投研究总院杨韬天马无废低碳环保产业园李向茂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韩玉洁上海市林业总站宫明军上海市静安区绿化管理中心祁军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雷青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林小峰上海园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桂莲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翟杰上海万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虞金龙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首席技师沈美林上海金山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顾锦昕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张博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瞿溱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李金五上海静安城发集团王健侠上海日盛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军上海绿行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冯庆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结束——。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确认18个街道(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的决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确认18个街道(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的决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确认18个街道(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沪绿容[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确认18个街道(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的决定
(沪绿容〔2011〕10号)
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各相关街镇:
本市各街道(镇)在“迎世博、保世博”期间,围绕提升市容环境和体现市民群众意愿目标,加强街区市容环境管理,创新长效常态管理机制,实现了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

按照《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推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委托社会单位实效考评、专家组评定,本市共有18个达到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镇标准。

现决定确认下列街镇为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
徐家汇街道、静安寺街道、陆家嘴街道、南京西路街道、外滩街道、瑞金二路街道、南京东路街道、四平路街道、程家桥街道、康健新村街道、长征镇、新华路街道、凉城路街道、五里桥街道、临汾路街道、五角场街道、周家渡街道、友谊路街道。

希望被确认的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认真总结世博经验,发扬世博
精神,巩固世博成果,进一步完善世博后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力争为全市“十二五”期间保持整洁、有序、美观的市容环境再作新贡献、再创新佳绩!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绿容[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1〕18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为配合《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和水平,现将《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公共绿地处联系沟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管理,提高养护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共绿地和行道树。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共绿地的分类第三条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公共绿地的功能和规模等属性,将其分为三类,即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街旁绿地是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地等。

(三)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第三章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划分条件第四条对照《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确定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取费标准,结合公共绿地所处区域、功能、属性等特性,将公共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养护等级。

第五条一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周边的公共绿地;(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公共绿地;(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区域的公共绿地;(四)四星级以上的公园(含四星级);(五)其它需一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决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经调整安排如下:一、马云安主持局行政工作。

负责财务、外事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财务处。

二、陆月星主持局党组工作。

负责干部人事、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协助马云安同志负责行政工作。

分管处室:组织人事处、环卫管理处。

协管处室:财务管理处。

主要联系单位:废管处、质监中心。

三、崔丽萍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科技信息、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研究室。

主要联系单位:信息中心、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环境学校。

四、夏颖彪负责规划管理、项目建设推进实施、工程安全、统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规划发展处、行政许可处。

主要联系单位: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

五、蔡友铭负责林业、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林业处(市护林防火办)、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主要联系单位:林业总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六、鲁建平负责市容管理、灯光景观、广告管理、社会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市容管理处、景观管理处、社会宣传处。

主要联系单位: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宣教中心。

七、恽奇伟负责城管执法、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绿容[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2〕316号)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项目上报、审批、计划、实施、资金、决算、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11日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保证绿化市容行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或自筹资金的绿化林业、市容环卫、景观灯光等列入《市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目录》的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工程类。

指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布局)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设备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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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
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沪绿容[2017]2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2018年度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意

(沪绿容〔2017〕257号)
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局直属各单位:
2017-2018年度是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凝心聚力、创新发展的重要时期。

本市绿化市容行业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市民满意的基本取向,坚持创新驱动的基本理念,坚持真抓实干的基本精神,虚实结合,重在实效,紧密结合本市生态绿化、城市精细化管理,以及行业强身健体等重点工作,大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7-2018年度,本市绿化市容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主要有四项任务:
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一是行业文明建设要实现“保三”的创建目标。

绿化、公厕和道路保洁垃圾清运三个行业都要继续巩固上海市文明行业的创建成果,注重创新实践,不断推出新的工作举措,力争在新一轮行业文明测评中保持继续上升的良好趋势,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推动创建工作有新的提升,确保三个行业全面通过新一轮市文明行业的考核评审。

二是文明单位创建要不断提质升级。

加强对已创建的市级和局级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特色培育,进一步固本强体,提升水平。

同时要培育更多的单位进入更高等级的文明单位行列,争取继上海古猗园之后,两年内再创建成功1家“全国文明单位”。

对“两新组织”的创建工作提出更加规范严格、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保持创建单位的稳定性。

加大日常监管和随机暗访的力度,对失去先进示范作用的文明单位严格执行通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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