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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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15-11-04_沪绿容〔2015〕330号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2015-11-04_沪绿容〔2015〕330号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为落实《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号文)有关规定,规范绿化审批标准,鼓励建设项目的平屋顶实施绿化,现就屋顶绿化技术规范制定如下:一、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二、公共建筑实施的屋顶绿化面积超过30% 的部分,可以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容( 2014)7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仅对建筑外立面或建筑内部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未拆除),不作屋顶绿化要求。

四、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建筑为平屋顶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实施的屋顶绿化可折算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的20%。

附件: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表和术语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5年10月日附件: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主要根据屋顶绿化的面积、类型以及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等因素决定,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WS= WZS×GX×LX式中:WS为屋顶绿化折算的绿地面积,WZS为屋顶绿化总面积,GX为建筑屋面高差折算系数,LX为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

其中屋面高差折算系数(GX)、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LX)设定口径见下表:术语和含义1、屋顶绿化: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不与自然土层相连且高出地面150cm以上,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一般可分为花园式、组合式和草坪式三种类型。

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主要是指面向公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实体,(1)行政办公建筑如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

(2)文教建筑如学校、图书馆、文化宫、文化中心等。

(3)托教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4)科研建筑如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沪绿容〔2014〕393号]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10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保障好重大工程和民生环境,提升行业水平,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6月5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随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57号令)的贯彻实施,本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循环利用的理念逐步推广,工程泥浆市场发生了一系列变革,传统工程泥浆作业模式及运输处置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本市建设项目产生的工程泥浆正从原来的泥浆外运处置向源头干化、余水循环利用转变。

工程泥浆源头干化既减少了泥浆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又提升了消纳处置的规范性。

实践证明,工程泥浆源头干化技术可行,经济性高,能力可靠。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工程泥浆全程监管,规范工程泥浆排放、运输、处置各个环节,严厉打击工程泥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工程泥浆管理思路从“外运处置、集中干化、资源利用”调整为“源头减量、就地干化、市场运作、资源利用”,进一步降低泥浆运输和处置压力,进一步落实市区两级相关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工程泥浆产生、运输、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工程泥浆运输、处置体系,有效提升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水平。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沪绿容[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331号)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将《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试行期间请及时将你部门的试行进程与效果反馈我局科技信息处和林业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本规程编写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循环生态农业新技术的组装示范”,旨在通过制定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上海市公益林特点的养护操作规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由上海市林业局及上海市林业总站共同主编而成,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林业局。

本规程的制定是在参考现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程对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日常养护;5、林分抚育;6、病虫防控;7、防灾减灾;8、养护档案。

公益林养护过程中涉及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等工作,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公益林的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的实施应编制相应的作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林业总站主要起草人:潘士华许东新吴昌田衡辉吴尧陶丹李琦滕连锁主要审查人员:居益民肖龙根白燕峰褚可龙石振昌陈立民1 总则为提高上海市公益林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 08-2058-2008)等法规文件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公益林实际情况制定该规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环卫车辆规范管理,提高环卫车辆技术和配置水平,现将《<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2013年3月1日《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为加强环卫车辆规范管理,提高环卫车辆技术和配置水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编制的《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681-2013)(以下简称《要求》)已通过审查批准并发布,现就执行《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1、进入本市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应符合《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本市环卫行业管理、使用部门,以及从事本市环卫作业的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应根据《要求》开展采购、配置、生产等相关活动。

二、检验方法1、新购车辆检验初次进入上海的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应委托检验机构对送检新购样车进行检验。

2、在用车辆检验(1)同型号车辆在本市当年销售10辆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在下一年度内在本市环卫行业内抽取二辆在用车辆,委托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2)同型号车辆在上海当年销售不足10辆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在该型号车辆在本市环卫行业内累计销售超过10辆后的下一年度内,在本市环卫行业内抽取二辆在用车辆,委托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3)本市环卫行业管理或使用部门认为产品在一致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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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LHSR03-2014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规范Quality Specification for water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in Shanghai2014.02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 (3)5 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 (4)6 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 (5)前言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明确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控制指标,促进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浩、申继军、沈建章、胡亮、林波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对象分类及等级划分,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指标,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类河流、湖泊,以及河流、湖泊的堤岸、在港船舶、水上公共设施、沿岸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岸边道路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对象的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2 《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2.3 《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3 术语和定义3.1 规划区(planning area)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2 堤岸(embankment)防汛墙、驳岸临水侧和无防汛墙河流的河岸护坡。

3.3 水上公共设施(water public facilities)供公众使用的水上设施及其组成构件,例如:浮筒、航标、上岸梯、上岸缆,桥梁的桥墩、桥堍、桥洞等。

3.4 岸边道路(the shore of road)指河流、湖泊旁防汛通道、人行步道。

3.5 岸边公共场所(the shore in public places )指河流、湖泊旁的公共广场、公共绿地。

3.6 岸边公共设施(the shore of public facilities)指设置岸边道路、岸边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交通设施、服务设施及其它设施。

3.7 水生植物(aquatic plants)水生植物是指生长在水中或水域周边潮湿土壤中的植物,包括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

如凤眼莲(俗称:水葫芦)、浮萍等。

3.8 漂浮废弃物(floating waste)水面上漂浮的杂物、垃圾和影响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漂浮水生植物等。

3.9 滩涂沉积物(mudflats sediments)滩涂裸露期间,附着于滩涂上的杂物、垃圾。

3.10 在港船舶(ships in port)在港口、码头、装卸站、锚地等区域,锚泊、停泊的各种船只。

3.11 缺陷(defect)因各种外部作用而形成,影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的各种污染物。

3.12 缺陷当量(defect equivalent)以人的最小感觉厌恶度衡量的各种缺陷所对应的缺陷物理量。

3.13 缺陷物理量(defect quantity)缺陷的长度、面积、体积和强度等。

3.14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the intercept facilities for floating waste)用于拦截水面漂浮垃圾的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围栏、聚集筏、拦截网等。

3.15 漂浮废弃物拦截区(the intercept area for floating waste)季节性大量水生植物爆发期间,在不能封航的情况下,为进行垃圾以及水生植物拦截,在河流两侧形成的固定的大型拦截的区域。

3.16 人文景观区水域(the waters of cultural landscape area)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的主要河道、主要道路沿线水域、景观区域及其周边水域;本市公共绿地附属的湖泊;以及本市历史名人故居和纪念馆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7 定点服务区水域(the waters of designated service area)本市举办、承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大型体育赛事所在地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以及本市举办、承办的各项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来宾、重大赛事的训练场馆、定点医院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本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宾馆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8 窗口出入区水域(the waters of the access area)本市机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高速公路、客运铁路、国道省道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9 居住生活区水域(the waters of residential living area)本市一类、二类、三类居住区及其相关生活配套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周边水域,已建成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20 科教商卫区水域(the waters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and commercial and health area)本市各类高等学府聚集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三级医院等周边水域。

3.21 工业仓储区水域(the waters of industrial warehouse area)本市物流仓库、中转码头、工业园区、保税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22 农业生产区水域(the wat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rea)本市各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4 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按照水域所处位置的区位功能,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具体划属原则如下:4.1 特级水域主要包括:人文景观区水域、定点服务区水域。

4.2 一级水域主要包括:窗口出入区水域、居住生活区水域、科教商卫区水域。

4.3 二级水域主要包括:工业仓储区水域、农业生产区水域。

4.4 三级水域主要包括:未能划属于前三级水域的本市其它水域。

4.5 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的规定4.5.1 某处水域可划属多个等级时,按照其等级最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等级,确定该处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等级。

4.5.2 根据某处水域周边环境实际发展情况,或者规划完成情况,其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等级应进行相应等级调整。

5 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5.1 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5.1.1 水面无漂浮废弃物和动物尸体污染。

5.1.2 滩涂无沉积物污染。

5.1.3 除水生植物整治集中拦截、集中打捞作业区域外,其余水域的水面无条状、片状的水生植物污染。

5.1.4 特级水域、一级水域的沿线各河口,应落实相应的拦截措施、保洁措施,防止漂浮浮废弃物、水生植物流入。

5.2 水面环境卫生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一”要求6 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6.1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6.1.1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6.1.1.1 水上公共设施无废弃物、水生植物吊挂,周边水域的水面无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聚集。

6.1.1.2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相关设施,无垃圾、水生植物吊挂,无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外溢。

6.1.2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区的环境卫生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二”要求6.1.3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环境卫生质量不允许存在的缺陷6.1.3.1 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不允许出现3处及以上吊挂垃圾、水生植物的污染。

6.1.3.2 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同时出现吊挂垃圾、水生植物的污染。

6.1.3.3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内的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动物尸体满溢后,污染面积不得超出1 m 2。

6.1.3.4 每个水面保洁标段内,同时发生满溢污染的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不得超过该标段内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总数的10%。

6.1.3.5 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内的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动物尸体满溢后,污染面积不得超出4 m 2。

6.1.3.6 每个水面保洁标段内同时发生满溢污染的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不得超过该标段内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总数的10%。

6.1.4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外观容貌质量要求。

6.1.4.1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应保持整洁,无乱招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

6.1.4.2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无残缺、无油漆脱落。

6.1.4.3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应采取覆盖措施,并确保其完好、适用。

6.1.5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外观容貌控制要求应符合“表三”要求。

6.1.6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外观容貌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6.1.6.1 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不允许出现800 cm 2未保持外观整洁的现象。

6.1.6.2 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同时出现未保持外观整洁的现象。

6.1.6.3 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不允许出现800 cm 2未保持外观完好的现象。

6.1.6.4 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同时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出现未保持外观完好的现象。

6.2 在港船舶6.2.1 在港船舶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在港船舶应保持甲板部位的整洁,无垃圾和其他杂物堆放。

6.2.3 在港船舶外观容貌质量要求6.2.3.1 在港船舶应保持船体外观应保持整洁,无乱招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无明显覆灰。

6.2.3.2 在港船舶应保持船体外观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迹、无油漆脱落。

6.2.4 在港船舶外观容貌控制指标6.2.5 在港船舶外观容貌不允许存在的缺陷6.2.5.1 单艘在港船舶船体外观容貌不得出现4000 cm 2的未保持船体整洁,或者未保持船体完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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