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绿化审批标准上海绿化和容管理局
楼顶种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楼顶种菜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应当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4.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结合城市地形、地貌、气候和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布局、建设。
鼓励在城市屋顶、阳台、空地等地方种植绿色植物。
”5. 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楼顶种菜管理规定。
例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屋顶绿化管理规定》,规定了屋顶绿化的审批程序、建设标准、维护管理等。
二、楼顶种菜的实施情况1. 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楼顶种菜这一绿色生活方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支持。
例如,在土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楼顶种菜。
2. 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楼顶种菜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广。
一些城市通过建设屋顶菜园、鼓励居民参与楼顶种菜等方式,实现了楼顶种菜与城市绿化、环保、生态建设的有机结合。
3. 成效楼顶种菜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楼顶种菜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另一方面,楼顶种菜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满足人们对绿色生活的需求。
三、楼顶种菜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国家及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楼顶种菜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总体上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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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
篇一: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20xx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的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化调整,是指为有利于居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居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迁移、砍伐、补种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
2 23 者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化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支持配合和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经费来源 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按照以下办法筹集解决: (一)市有关部门补贴的资金; (二)各区(县)政府部门补贴的资金; (三)业主承担的资金。 第六条调整的基本原则 绿化调整应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小区的绿化面貌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迁移的措施;能采取迁移(抽稀)树
3 23 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和砍伐。 第七条修剪的条件及程序 居住区的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请求,经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或业主小组讨论同意,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修剪。 第八条树木迁移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迁移的申请: (一)房屋四周乔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内,或能承受人体重量的距外墙面或窗户1.5米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隐患的; (二)受台风等影响,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三)植物生长影响房屋安全、社会治安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的情况的。 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树木迁移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业主委员会告知居住区 绿化养护单位,由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向市或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树木迁移的审批手续。符合本条第(三)项条件树木迁移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

上海市绿化条例文件编号:第73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上海市绿化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 第⼆⼗三条绿地、⾏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公共绿地、⾏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建设⼯程范围内保留的树⽊,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道树、⽴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养护。
第⼆⼗四条公共绿地和⾏道树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进⾏养护的,应当通过招标⽅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五条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进⾏修剪。
因树⽊⽣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和树⽊正常⽣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发⽣⾃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修剪树⽊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居住区内的树⽊⽣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条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管线外缘与⾏道树树⼲外缘的⽔平距离不⼩于零点九五⽶; (⼆)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外缘的⽔平距离不⼩于⼀点五⽶。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长要求的覆⼟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禁⽌擅⾃迁移树⽊。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因城市建设需要;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对⼈⾝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绿化面积计算-小结

上海市居住区绿地面积的量算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地库顶板上覆土层应达到1.5米以上,以利植物生长,地库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
符合上述要求,可按实际绿地面积计算。
2、架空层绿化面积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
3、地下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
4、天井绿化面积可按实际绿化面积计算。
9.8 居住区绿地面积的量算9.8.1 居住用地范围内扣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用地、停车场用地、大面积的硬质地面、以及宽度4米及4米以上的道路用地以外,用于种植的用地(含水面)计为绿地。
9.8.2 停车场绿地包括停车场周边绿地和停车场内绿地,停车场内绿地类别及计算方法如下:①停车场内的绿化按块状或条状布置时绿化用地按实际的绿地种植面积计算;②停车场内的绿化为预制砖缝植草,可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10%计为绿化用地面积;③停车场内移栽的独立乔木大树(树径大于10厘米)按每棵2.5m2计为绿化用地;④成排栽种乔木的按总长度乘1.5米宽的计算方法计。
9.8.3 非地面的绿化面积可部分折算为绿地规定如下:①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当覆土层厚度大于20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25%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 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半地下建筑物屋顶上的绿化,可按实际绿化水平面积的40%折算绿地面积,但半地下建筑屋顶覆土面最高处不得超出地面1.5米,超过1.5米时按25%折算。
天面折算绿地的覆土层厚度少于20厘米时,绿地面积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②上述每一项绿化面积折算后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时才可计为绿地面积。
9.8.4 在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时露天全地下室顶面绿地面积的确认和折算方法:地下室顶板结构面层标高低于该建筑物或临近建筑物室外地面高度时,方可按以下条件计为绿地面积,否则按半地下室屋顶绿化计算:①覆土厚度最薄处大于20厘米时按60%折算绿地面积;②覆土厚度最薄处大于30厘米时按80%折算绿地面积。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2015年07月23日实施:2007年05月01日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07-05-01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中的绿化屋顶与垂直绿化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中的绿化屋顶与垂直绿化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园林绿化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绿化屋顶与垂直绿化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和公共空间中,为城市环境提供了许多益处。
然而,在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过程中,绿化屋顶与垂直绿化的规范性问题常常被忽视。
本文将重点探讨园林绿化工程验收中的绿化屋顶与垂直绿化规范。
1. 绿化屋顶规范绿化屋顶是利用建筑屋面、废弃的工业屋面等进行植被覆盖和绿化的一种方式。
它不仅可以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还可以提供遮阳、保温、降雨噪音和净化空气等功效。
然而,由于绿化屋顶施工工艺和植被选择的不规范性,使得绿化屋顶的建设和验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绿化屋顶的施工过程中,需注意技术细节。
比如,在屋顶基础建设过程中,要保证屋面结构的稳定性,避免因负载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受损。
同时,选择合适的防水材料和防水工艺,确保绿化屋顶的防水性能良好,避免漏水问题。
此外,还应合理设计排水系统,防止积水。
其次,在绿化屋顶的植被选择上,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和屋顶承重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植被搭配。
树种的选择要考虑到其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等因素,以保证绿化屋顶的生态功能发挥最大化。
最后,在验收过程中,应对绿化屋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植被的覆盖率、树木的生长情况、排水系统的畅通性等。
同时,还应检查防水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只有对绿化屋顶进行严格的验收,才能确保其质量和功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2. 垂直绿化规范垂直绿化是指在建筑墙面、立面或其他空间上进行植物绿化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园林绿化相比,垂直绿化具有节约空间、改善空气质量、增加城市景观等优势。
然而,垂直绿化的规范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首先,在垂直绿化的设计上,应注意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空间条件进行合理布局。
要确保植物根系能够牢固生长,并提供适当的支撑和减载措施,避免因自身重量和风力引起的安全隐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沪府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1日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立体绿化是指利用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开展的绿化形式,主要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和棚架绿化等类型。
立体绿化在基本不占用土地的前提下,可起到拓展绿化空间、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降低建筑能耗、缓解城市排水压力等多方面作用,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目的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为着眼点,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以立体绿化作为城市绿化新的增长点和重要发展方向,全面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工作,努力拓展城市绿化空间,降低建筑能耗,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视率,完善上海的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城市环境水平。
二、实施原则(一)政府引导,分类推进。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分类制定和实施立体绿化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立体绿化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相关程序,推进立体绿化建设全面、常态开展。
(二)突出重点,先易后难。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当前重点抓好新建公共建筑、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建设,率先在环卫设施及公园配套建筑上建设立体绿化,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拓展到其它各类建筑。
(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建立完善立体绿化建设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制度,确保立体绿化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屋顶绿化规范
• 3、绿化以低成本、低养护为原则,所用植物的滞尘和控 温能力要强。根据建筑自身条件,尽量达到植物种类多样, 绿化层次丰富,生态效益突出的效果。
• 4、主要绿化形式 a) 覆盖式绿化 b) 固定种植池绿化 c) 可移动容器绿化
•
a) 覆盖式绿化
• 根据建筑荷载较小的特点,利用耐旱草坪、地被、 灌木或可匍匐的攀援植物进行屋顶覆盖绿化。
•
b) 固定种植池绿化
• 根据建筑周边圈梁位置荷载较大的特点,在屋顶 周边女儿墙一侧固定种植池,利用植物直立、悬 垂或匍匐的特性,种植低矮灌木或攀援植物。
•
c) 可移动容器绿化
• 根据屋顶荷载和使用要求,以容器组合形式在屋 顶上布置观赏植物,可根据季节不同随时变化组 合。
四、植物选择原则
1、遵循植物多样性和共生性原则,以生长特性和 观赏价值相对稳定、滞尘控温能力较强的本地常 用和引种成功的植物为主。 2、以低矮灌木、草坪、地被植物和攀援植物等为主, 原则上不用大型乔木,有条件时可少量种植耐旱 小型乔木。 3、应选择须根发达的植物,不宜选用根系穿刺性较 强的植物,防止植物根系穿透建筑防水层。 4、选择易移植、耐修剪、耐粗放管理、生长缓慢的 植物。 5、选择抗风、耐旱、耐高温的植物。 6、选择抗污性强,可耐受、吸收、滞留有害气体或
• 6、利用丰富的植物色彩来渲染建筑环境,适当增加色彩 明快的植物种类,丰富建筑整体景观。
• 7、植物配置以复层结构为主,由小型乔木、灌木和草坪、 地被植物组成。本地常用和引种成功的植物应占绿化植物 的80%以上。
• (二)简单式屋顶绿化
• 1、 建筑受屋面本身荷载或其他因素的限制,不能进行花 园式屋顶绿化时,可进行简单式屋顶绿化。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CJJ/T82-99
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CJJ/T 82-99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Plant Engineering in City and TownCJJ/T 82-99主编单位:市园林管理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8月l日中国建筑工业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的通知建标[1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9年2月2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 苗木运输和假植;8.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主编单位是: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市园林局、市园林管理局、园林文物管理局、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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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为落实《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六号文)有关规定,规范绿化审批标准,鼓励建设
项目的平屋顶实施绿化,现就屋顶绿化技术规范制定如下:
一、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
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
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二、公共建筑实施的屋顶绿化面积超过30% 的部分,可以
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
定《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试行)》(沪
绿容( 2014)7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仅对建筑外立
面或建筑内部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未拆除),不作屋顶
绿化要求。
四、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建筑为平屋顶的,鼓
励实施屋顶绿化。实施的屋顶绿化可折算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的20%。
附件: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表和术语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5年11月4日
附件: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主要根据屋顶绿化的面积、类
型以及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等因素决定,具体按照以
下公式计算:WS= WZS×GX×LX
式中:WS为屋顶绿化折算的绿地面积,WZS为屋顶绿化
总面积,GX为建筑屋面高差折算系数,LX为屋顶绿化类型折算
系数。其中屋面高差折算系数(GX)、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LX)
设定口径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H(米) GX
1.5
花园式 平均覆土深度60cm以上;绿化种植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乔灌草覆盖面积占绿化种植面积
的比例不低于70%;园路铺装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5%;园林小品等构筑物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1.0
组合式 平均覆土深度30cm以上;绿化种植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80%;灌木覆盖面积占绿化种植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园路铺装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0.7
草坪式 覆土深度10cm以上;绿化种植面积占
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90%;园路铺装面积占屋顶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0.5
小于10%。
术语和含义
1、屋顶绿化: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不与自然土层
相连且高出地面150cm以上,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
体绿化形式,一般可分为花园式、组合式和草坪式三种类型。
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主要是指面向公众、供人们进行各
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实体,
(1) 行政办公建筑 如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
(2) 文教建筑如学校、图书馆、文化宫、文化中心等。
(3) 托教建筑 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4) 科研建筑 如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5) 医疗建筑 如医院、诊所、疗养院等。
(6) 商业建筑 如商店、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等。
(7) 观览建筑 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影城、会展中心、
展览馆、博物馆等。
(8) 体育建筑 如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等。
(9) 旅馆建筑 如旅馆、宾馆、度假村、招待所等。
(10)交通建筑 如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水路客
运站等。
(11)通信广播建筑 如电信楼、广播电视台、邮电局等。
(12)园林建筑 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13)纪念性建筑 如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
3、平屋顶:屋面坡度为小于15度的平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