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cd23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b7.png)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的决定,我局会同市规划局联合拟订了《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已转发至有关区政府和部门执行。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2004]51号)要求,为了提高整治工作的透明度,便于有关设置单位查询,将这次户外广告整治的具体方案全部公示上网。
对已经完成整治的人民广场地区和延安路高架两侧的户外广告设施,也一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有关文件内容摘录如下: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的意见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景观日新月异。
但是,部分地区和道路上的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还存在着设施简陋、制作粗糙,形式单一等问题,影响了市容和安全。
对此,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要求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切实加强管理。
现就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的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整治目标为了进一步推进户外广告整治,在总结人民广场周边、延安路高架两侧户外广告设施整治的基础上开展“三高”整治,即拆除内环线内的大型立柱广告设施(“高炮”),规范20层(60米)以上(不含本数)高层建筑顶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整治内环、南北高架两侧的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
要通过对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改造和调整,使市中心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能更好的与区域功能相一致,与周边环境和建筑形态相协调,展示户外广告“规范、健康、有序”的新形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沪绿容 (2023) 322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机场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关于做好近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继续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的要求,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目前本市正在开展的防台防汛工作,继续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化隐患设施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筑牢城市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采用自查、抽查与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开展地毯式排查治理,规范设施设置,确保“头顶上的安全”。
(一)安全告知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职责,结合实际,全覆盖书面告知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者、使用者、维护者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督促商家、业主及设置单位开展自查自检,对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二)全面排查各单位要督促街镇进一步落实网格力量对户外招牌加强日常巡查、排查,在全覆盖告知的基础上对重要商圈、重要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建成时间长、体量大以及缺管缺养的设施进行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录入系统,加大隐患问题整改力度。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28•【字号】沪工商广[1999]187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1999]187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
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此原则办理。
三、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由规划局会同工商局、市政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目前可以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一并考虑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报审。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沪绿容〔2015〕198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5〕198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理,强化本市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的规范管理,保障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美观有序,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含有关单位,下同)要从加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确保市容环境美观有序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要牢固确立安全是底线、守土须尽职的思想,依照法定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设置、规范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保持设施的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二、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各区(县)绿化市容局要依照法定要求,加强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等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定监管责任,特别是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指导推进街镇监管责任的落实。
要按照“谁设置、谁负责”原则,督促企业、商家、业主落实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规范设置和安全维护的主体责任。
对以往由政府部门统一改造的部分店招等设施,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及各街镇,必须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的、有效的做好移交转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户外招牌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完善审批管理各区(县)绿化市容局要切实规范和完善辖区内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督促广告企业严格按规定提出设置申请,按照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并及时做好中长期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续批工作。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沪绿容[2013]2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13〕20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3年6月21日附件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
户外招牌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