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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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工会的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听取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工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即为3或5年,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相同。
第三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结合的,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
会员根据工会章程规定,有随时撤换其所选的代表之权利。
第二章会员代表的产生第四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五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第六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技术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公司、工区、部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分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八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小学教育工会是由小学教师自愿结成的、由工会法律地位,以保卫教师权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为目标的专业组织。
为了加强工会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工会活动的民主、透明和专业化,小学教育工会通常会设立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制度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是小学教育工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工会的政策、计划和决策,指导和协调工会的各项工作。
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一般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几个部门主任等。
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工会中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任期为两年。
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和修改工会章程,确保工会的组织和运行符合法律法规;2.制定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和管理工会的日常活动;3.组织和协调工会的各项工作,如教师培训、教育研究、职称评审等;4.代表工会与学校、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维护教师的权益;5.组织工会会员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活动,增强工会的社会影响力。
二、小学教育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小学教育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会员的最高集会,是决定工会重大决策和选举工会领导的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由工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每个会员单位通常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对工会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决策。
小学教育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审议和批准工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预算方案;2.选举和决定工会的领导机构和人员,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3.讨论和决定工会的重大事项,如政治动员、罢工和示威等;4.提出和讨论工会会员的合理要求和建议,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5.代表工会会员表达意见和诉求,与学校、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商和沟通。
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加强工会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工会工作的民主性和专业性。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组织和决策核心,负责制定工会的政策和计划,并协调和指导工会的各项工作。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工会委员必须经过会员代表表决决定;
(三)审议机关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入(退)会的提议;
(五)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上级工会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工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本办法经XXXXX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会员代表大会条例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章会员代表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公司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工作;(四)保持与会员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各项工会工作献计献策;(五)积极宣传贯彻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大会筹备第十五条成立大会筹备组,下设会务组、文件资料组、宣传组、保卫组,为大会召开提供必要的服务。
会务组负责会议用品的采购,会场的布置等工作,文件资料组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宣传组负责会议精神的宣传报道工作,保卫组负责会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医院工会管理制度

医院工会管理制度(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如工作需要可再次召开,可与职工代表大会合并。
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以工会为主体,召开会员代表参预。
2.会议内容:(1)听取审议一年来工会工作、行政报告及工作计划,经费收支报告。
(2)商议决定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3)商议审议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4)民主评议院级领导。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职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职工代表每届任期5 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每次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暂时召开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需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3.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大会商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4.对未获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提交暂时代表大会商议通过。
5.会议内容:(1)听取商议院常年度工作报告,对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及新年度的工作思路。
(3)商议通过医院提出的职工聘任、奖惩、安排改革的原则、方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5)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加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三)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1.工会委员会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商议决定。
2.依据泛博会员的意愿、要求,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参加、教育职能。
3.承当会员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代表和组织会员按照法律规定参预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4.对医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使之完善;决策形成后,宣扬动员群众贯彻执行。
2020年医院工会管理制度(工作制度)

医院工会管理制度(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如工作需要可再次召开,可与职工代表大会合并。
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以工会为主体,召开会员代表参加。
2.会议内容:(1)听取审议一年来工会工作、行政报告及工作计划,经费收支报告。
(2)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3)讨论审议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4)民主评议院级领导。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职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职工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3.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4.对未获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提交临时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会议内容:(1)听取讨论院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及新年度的工作思路。
(3)讨论通过医院提出的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5)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三)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1.工会委员会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2.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参与、教育职能。
3.承担会员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4.对医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使之完善;决策形成后,宣传动员群众贯彻执行。
重庆市工会制度

重庆市工会制度一、工会组织制度1. 重庆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是重庆市工会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工会工作。
2. 各级工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3. 工会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应当报上级工会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1. 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和通过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选举和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三、工会选举制度1. 工会选举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
2.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三年。
3.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5. 选举结果应当报上级工会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四、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制度1.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工作的物质保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管理和使用。
2. 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会费、拨款、赞助等。
3.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安排,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支出。
4. 工会经费的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
5.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职工福利制度1. 工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福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节日慰问、生日祝福、结婚生育祝福、帮困救助等。
2. 工会应当关注会员的生活困难和特殊需求,积极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为会员排忧解难。
工会有哪些工作制度

工会有哪些工作制度工会是职工群众的基本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工作制度是指工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
工会工作制度对于确保工会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工会的工作制度出发,介绍工会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体会员行使权力。
工会工作制度规定,工会应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工会财务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
二、工会委员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
工会工作制度规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工会主席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工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工会委员会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民主集中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工会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工会工作中既要实行民主,又要实行集中。
工会工作制度规定,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度,开展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和工会评优工作。
工会委员会会议应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四、组织机构制度工会组织机构是工会工作的基础,工会工作制度要求工会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工会工作制度规定,工会应设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长以上工会干部应经常性组织学习、培训。
工会应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简称,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工会工作制度规定,学校工会应定期召开教代会,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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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会员(职工)代表
第一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第三条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与代表性。
工人会员(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会员(职工)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与青年职工会员(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职工)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职工)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公司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与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公司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分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五条工会会员(职工)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公司工会
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公司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补选的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团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代表团长根据大会的议程与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团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有权对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公司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与建议,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会员(职工)代表的职责就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与公司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与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负责的提出审议意见与建议;
(三)认真履行民主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
(五)经常保持与所在分工会会员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与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会员与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与严重失职的会员(职工)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会员(职工)代表因公司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公司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会员(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每届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与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每届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与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与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的职权就是:
(一)审议与批准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计划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七)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每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与大会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长或代表团长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
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就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会员(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