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国际公法学(第二章)

此外,法院还确认人道法原则、1956年《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均适用于本案。 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 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 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 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 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 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 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 ;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 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
不符之任何方式动用武力。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确立的一 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从上述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 则中直接引伸出来的。经宪章确认,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 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
更为广泛。
但不能完全等同。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 一般指导原则,而强制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 体规则。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国家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
(一)内政的标准 1.国联盟约四标准 (1)成员国自行声明 (2)为国联行政院所承认 (3)依据国际法 (4)纯属国内管辖。 2.联合国宪章两标准 (1)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 (2)不违背国际法
(二)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涉在本质 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它国接受 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是_______的。
A、国际组织颁布B、联合国大会制定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D、国际法学者编著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D、国家立法的草案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A、宾刻舒克B、劳特派特C、格老秀斯D、凯尔逊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A、国内法的规定B、条约的规定C、国际组织的决定 D、后制定的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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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
(2)相对豁免主义:又称制豁免,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3)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但是国家可以放弃豁免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疑编号276401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法上的承认。
选项A 正确,选项B 错误。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显然是一种正式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终止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选项C 错误,断交并不影响当初作出的法律承认。
选项D 错误,建交属于正式承认。
6.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1、条约在中国国内法 上的地位如何? 2、你认为应国内法优 先还是国际法优先?
第三节 国际法与法律
• 问题一:国际法是不是法?
• 问题二: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效力? • 问题三:国际法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 国际法否定论
代表一: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 观点:自然法才是法,一切表明人与人、国与
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 一、国际关系的概念:就“国际关系” 的概念而言,从学术上讲,国际关系是 人们以主权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体建立的 跨越国家界限的国际社会关系;从哲学 角度说,它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交往与 合作、相互矛盾与斗争所形成的国际社 会关系“和”与“分”发展变化的运动 现象。
• 二、国际法的定义(International Law):国际 法就是主要调整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的法律, 是以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 法具有国际性,具有法律性,国际法的效力根 据具有特殊性。 • ①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关系。但是现代国 际法除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外,还调整国际组 织、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 ②国际法是一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主体主 要为国家,其制定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完成, 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 执行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 从国际法的形成方式来说,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立 法机关,它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 – 从国际法实施的方式来说,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 国际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 样一个机关来执行法律
第四节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 一、国际法的多样性和扩展引起的困难 • 国际法范围急剧扩大: • 正式外交 贸易、环境保护、人权、科技 合作、商业、文化、安全、发展。 • 结果:尽人皆知的全球化的自相矛盾现象 • 社会生活日益一体化的同时,也造成日益不成 体系现象
1.1(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提醒注意】作为确立国际原则的辅助方法,如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同时,《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即为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主要渊源 ①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国内判例)②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①国际条约 ②国际习惯 ③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习惯在中国的适用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1. 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一般不干预国内法的制定,也不干预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2. 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各国做法主要有两种:(1)“转化”,即将条约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2)“并入”,即条约可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在国内直接适用,无需立法转化。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法律,主要包括三种:(1)条约直接适用,如《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2)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如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1990 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转化适用,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 条、WTO协议。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基础理论部分,第一至四章)主要参考书目:1、著作类《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罗伯特⋅詹宁斯阿瑟⋅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教材类:《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3、《国际法案例》陈致中,法律出版社4、《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等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概念1、名称的由来Jus jentium—万民法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的使用《战争与和平法》Law of nations—万国法边沁: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2、含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3、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之比较不同之处:主体和调整的对象;制定方式;效力范围;实施方式;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国际道德准则?2、国际法是弱法?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
2、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宾克舒克、奥本海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承认或共同意志。
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共同同意不能作形式主义的理解。
3、折衷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瓦特尔(Vattel)《万国公法:或适用于国家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1758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是理性;其次是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4、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劳特派特、狄骥5、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6、政策定向学派代表人物:麦克杜袼尔7、马克思主义学派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条件:若干国家同时存在;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2、发展阶段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则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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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 一、国际关系的概念:就“国际关系” 的概念而言,从学术上讲,国际关系是 人们以主权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体建立的 跨越国家界限的国际社会关系;从哲学 角度说,它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交往与 合作、相互矛盾与斗争所形成的国际社 会关系“和”与“分”发展变化的运动 现象。
《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 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 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民商法律关系中,国际条约优先; (2)有关外交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 用;
(3)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的规定,条约需经国内法 转化才能适用。
二、从国际法的性质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
冲突主体:非国内法与国际法,而是国际公法之 间及其他国际法渊源之间 新兴冲突:1、国际社会从和平共处时期转制到 为共同目标而创新的国际法阶段 2、只有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全球化 3、二十世纪下半叶强行法的出现 4、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不断增设,案件增多 WTO
三、冲突解决机制
二元论
一元论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关 系 的 实 践
国际习惯法 在国内法上 的地位
条约在国内 法上的效力
国际法在我 国国内法上 的地位
二元论 (Dualism)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构成两个 法律体系,因为:
第一,它们规范的社会关系不同; 第二,立法机关不同; 第三,主体不同;
第四,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不同;
国际习惯法优 于国内法
德 国
将条约规定转变为国内法
无需转化直接将条约规定 纳入国内法系统
凡涉及私人权益的条约, 必须经过转化才能有国内 法的效力。
英国
荷兰则把条约臵于高 于国内法的地位,甚 至高于宪法的地位 日本,条 约与习惯 法处于同 等地位
美国
要经过批准和公布才具 有法律的权威,且以互 惠为条件。
• 各国在条约中不仅享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违反国际法 时,各国也不得否认国际法的存在。 • 实践中国际法的效力也得到了各国的公认。
• 国际法也有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 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
–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包括 国家与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的关系 –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一定条件下也包 括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
美国纽黑文学派:国际法就是国际政治,是国际
社会“权威决策”的总和。 评论:过于悲观。
• 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 间的协调” 。
–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体现在条约中的意志。
– 每个国家的意志都受到了别的国家的意志的约 束和限制。
• 各国常常通过其权力机关来宣告他们愿意遵守国际法的规 则。
霍布斯(1588-1679)
“在每一个完整的国家都存 在着某种主权,这种权力比 任何个人所能获得的旨在保 护自己的任何权力都要大。 它是人所能赋予的最大权力。 这种人们所能转让给个人的 最大权力,我们称之为‘绝 对权力’。……就掌握主权 者而言的绝对权力与就公民 而言的服从都是统治国家的 根本所在。”
•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 从国际法的形成方式来说,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立 法机关,它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 – 从国际法实施的方式来说,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 国际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 样一个机关来执行法律
第四节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 一、国际法的多样性和扩展引起的困难 • 国际法范围急剧扩大: • 正式外交 贸易、环境保护、人权、科技 合作、商业、文化、安全、发展。 • 结果:尽人皆知的全球化的自相矛盾现象 • 社会生活日益一体化的同时,也造成日益不成以及国际法的特点,不 正确的选项有哪些 • • • •
•
A.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处于一个法律体系中,国内 法优于国际法 B.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处于一个法律体系中,国际 法优于国内法 C.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处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义务 D.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处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不会相互影响
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只是国内法的一个分支,适用于国 家的对外关系,其效力在于国家的“自我限制”。
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 (Monism )
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不能 把它们对立起来,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 互补充的。
• 评价:受到大多数国际法学者的批评, 已为现代国际法学界所摈弃。
• 二、国际法的定义(International Law):国际 法就是主要调整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的法律, 是以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 法具有国际性,具有法律性,国际法的效力根 据具有特殊性。 • ①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关系。但是现代国 际法除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外,还调整国际组 织、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 ②国际法是一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主体主 要为国家,其制定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完成, 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 执行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行政协定”,即由总统自行或由国会指定的执行 机构缔结的协定,需要转化才能执行。
荷兰王国宪法(1814年)
• 第九十一条 • (1)非事先获得议会同意,荷兰王国不受任何条约的约束, 也不得宣布废除条约。但议会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2)议会表示同意或默认的方式由议会法令规定。 • (3)任何违反宪法或导致这一结果的条约条款须获得议会两 院2/3多数赞成始得通过。 • 第九十二条 在遵守第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可 以授予根据条约设臵的国际机构以立法、执行及司法权。 • 第九十三条 条约条款及国际机构决定中就其内容对任何人 都有约束力的规定,均在公布之后生效。 • 第九十四条 王国的现行法令法规,如果与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条约规定,或国际机构决定相抵触,不得施行。 • 第九十五条 有关公布条约和国际机构决定的规则应由议会 法令规定。
通常把国际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成为国 内法的一部分,因而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本国法律” “所有被普遍或者至少为英国所接受的国 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就是本国法律的一部 分。”
当国际法与 国内法有 冲突时
英 国
荷 兰
德国
推定国内法 没有改变国 际法的意思; 如果两者明 显冲突时, 法院只能适 用国内法
第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性质不同。
基本观点:国际法产生和适用于国际 社会,国内法产生和适用于国内社会,两 者之间存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 根据、实施等方面的区别。 评价:过于强调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 差异而忽略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难以解 释在当今国家间相互依存性不断加强、全 球化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各国国内 法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发展 趋势。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二)我国对国际习惯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 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我国宪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没有一般 性的规定,宪法只对缔结条约的程序作了规 定。这就是: 1、国务院缔结条约(宪法第89条第9项)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宪法第67条第14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宪法第81条)
国之间的应然的不可动摇的关系的,才是法。
• 代表二:19世纪的法学家奥斯丁 • 观点: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一种命 令,不服这种命令的人将会受到上级的制裁。
• 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法律良知和 “正义观念”。 • 评论:不可知论。 • 实证法学派:国家同意的“共同意志”是国际 法的效力渊源。 • 评论:恶法亦法。
•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性 • 1、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从历史发展 来看,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 的发展,构成了国际法赖以发轫并勃兴 的社会基础,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产 物。
• 2、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运行产生规制性 作用:国际法提供制度架构以设定国际 关系运行模式,规范具体国际行为、建 立价值标准并进行价值评判。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 解二元论、一元论,理解国 际习惯法、条约在国内法上 的地位,并掌握条约在中国 国内法上的地位。
中国学界对国际法效力根据 问题所持的观点。
重难点
讨
论
你认为应国内 法优先还是国 际法优先?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关 系 的 理 论
其他
法国
法国宪法第54条规定,宪 法委员会可以宣告一项条 约违宪
直接效力原则
欧盟法在全体成 员国国内可直接 适用。
欧盟法在成员国国 内适用时,尤其是 欧盟法与成员国国 内法相冲突时,应 优先适用欧盟法。
优先效力原则
Factortame是依据英国法律设立的具有英国法人资格的 公司,但此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却大部分是西班牙 人,所以由西班牙股东控股。公司拥有的95艘深海捕鱼 船都依据英国1894年《商船法案》注册为英国船籍,并 因此享有了在英属海域捕鱼的资格。1972年,英国经议 会同意加入共同体条约,确认这些捕鱼者的资格和权利。 1988年颁布了新的《商船法案》和《商船登记规则》。 新法案要求商船重新注册,并更改了注册要求——只有 英国股份控股的商船才能获得英国船籍。这样 Factortame 和一些其他公司的商船就当然不能获得英国 船籍了。于是Factortame和一些其他公司向地区法院起 诉, 主张1988年商船法案新的注册要求违反了欧共体条 约而无效。
1、条约在中国国内法 上的地位如何? 2、你认为应国内法优 先还是国际法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