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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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 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创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 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创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加快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的转变,推进健康汾阳建设。

二、目标任务(一)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

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二)示范区建设与“五城同创”紧密结合,提高健康生产生活水平,优化人居环境。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功能,向家庭和个人就近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服务,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三)构建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的体系完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上下联动的整合型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

积极打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慢性病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

(四)提供面向全人群,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管理服务。

开展健康咨询、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等个性化健康干预,以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强化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推进早诊早治工作。

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五)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

用群众通俗易懂的方法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意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依托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等载体,促使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7〕1239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总体部署,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于2016—2017年度对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行了评估,对第一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行了复审。

现将有关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顺义区等103个县(市、区)为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1)。

二、重新确认北京市朝阳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2)。

三、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静安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在巩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成果等方面成效显著,在复审工作中成绩突出,予以通报表扬。

四、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在复审中未达到示范区建设要求,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暂缓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限期整改并于2018年度再次进行复审。

各地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在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创新发展适合本地区的防控模式,切实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真正发挥好国家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2.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18日附件1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天津市:和平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邢台市内丘县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阳城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铁西区、大连市瓦房店市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通化市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钟楼区、苏州市吴中区、淮安市淮阴区、盐城市大丰区、镇江市句容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奉化区、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瓯海区、金华市永康市、台州市玉环市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滁州市天长市、宿州市埇桥区、亳州市蒙城县、宣城市宁国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集美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市湾里区、新余市渝水区、赣州市于都县、上饶市横峰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枣庄市滕州市、潍坊市安丘市、济宁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菏泽市单县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州市中牟县、洛阳市西工区、济源市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鄂州市鄂城区、荆门市东宝区、黄冈市武穴市、天门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长沙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市坪山区、深圳市光明新区、深圳市大鹏新区、东莞市寮步镇海南省: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庆市:大足区、黔江区、潼南区、荣昌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双流区、广元市利州区、巴中市南江县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六盘水市钟山区、遵义市赤水市、安顺市西秀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曲靖市麒麟区、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保山市腾冲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黄陵县、安康市汉滨区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附件2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佳木斯市桦川县上海市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无锡市梁溪区、盐城市盐都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鄞州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淄博市沂源县、威海市乳山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宜昌市西陵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盐田区、江门市鹤山市重庆市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青羊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顺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17〕2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3月24日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效防控慢性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好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1.在全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撑、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和体系。

2.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4.探索适合我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机制。

(二)任务指标1.知识知晓率: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60%。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0%。

18岁以上居民高血压知晓率≥60%,18岁以上糖尿病知晓率≥50%。

2.健康行为形成率:15岁以上成人吸烟率低于25%;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40%。

成年人食盐与食用油的摄入量低于本市平均水平3%以上。

3.慢性病管理率:35岁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社区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实现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是以全区居民健康为中心,继续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不断创新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xx建设。

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防控工作机制。

坚持共建共享,构建自我为主、人际互助、社会支持、政府指导的健康管理模式。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健康联盟的整体功能,加强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控制,强化慢性病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提高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人群慢性病流行特征和防治需求,确定针对性的防治目标和策略,实施有效防控措施。

三、工作内容(一)政策完善1、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不断完善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调整由xx区一把区长任组长的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仍由卫生计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的示范区建设办公室,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慢性病防控职责,完善的信息反馈沟通制度和工作督导制度,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多部门联合督导;将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纳入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融入各部门政策规章制度;有烟草控制、降低有害饮酒、减盐、控油、控制体重、全民健身等慢性病危害因素干预、疾病管理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

2、保障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

将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决算管理;政府按规划、计划提供示范区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保障疾控机构的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做好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和城市区级行政区划,包括行政独立、参照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区域。

第二章 具体目标第五条政策完善。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第六条环境支持。

示范区建设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文明城市建设等紧密结合,建设健康生产生活环境,优化人居环境。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功能,向家庭和个人就近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服务,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讲义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讲义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讲义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慢性病在我国人群中的发病率逐年上升,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提高慢性病的防控能力和水平,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示范区建设目标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以政府主导为基础,通过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立一套完整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体系,推动慢性病的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早期治疗,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和病残率,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三、建设指标1.指标一:政策支持2.指标二:机构建设示范区需要建立专业的慢性病防控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中心、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这些机构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包括医生、护士、健康管理师等。

3.指标三:科学研究示范区需要积极开展慢性病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包括慢性病病因与预防、慢性病管理与干预等领域的研究。

研究成果要及时转化为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意见和技术支持。

4.指标四:健康教育与宣传示范区要开展慢性病防控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包括通过媒体宣传、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慢性病防控的知识和方法。

同时,要加强对慢性病高发人群和重点人群的教育和干预。

5.指标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区需要建立健全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患者随访、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等功能。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慢性病防控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综合评估。

6.指标六:规范医疗服务示范区要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慢性病诊疗指南、规范管理制度等。

要加强医疗机构的慢性病诊疗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升,提高患者的就诊体验和治疗效果。

7.指标七:社区健康管理示范区要推动社区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社区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健康检测等工作。

通过社区健康管理,能够更好地把握患者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8.指标八:社会参与示范区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加强与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的合作。

通过建立慢性病防控志愿者队伍、开展公众参与活动等形式,提高社会的参与度和支持力度。

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慢性病是全球范围内非传染性疾病的主要健康问题之一,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扭转慢性病不断增加的趋势,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国家决定创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旨在在示范区内推进慢性病的预防、管理和控制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创建目标:1.建立与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2.提高人民群众对慢性病的健康认知和防控意识;3.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策略,减少慢性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4.建立和完善慢性病患者个体化管理模式,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5.推动慢性病防控科研和技术创新,为慢性病的防治提供技术支撑;6.加强慢性病防控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二、创建内容与重点1.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1)制定和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体系;(3)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慢性病防控的重视程度,增加投入。

2.增加健康宣传和教育(1)组织开展慢性病防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和防控自觉性;(2)建立健康教育长效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健康教育培训;(3)注重宣传方式的创新,利用新媒体等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

3.推进慢性病预防管理策略(1)加强慢性病的早期预防,推动“预防为主”战略的实施;(2)强化社区和学校的慢性病预防管理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慢性病预防控制体系;(3)加强对慢性病高危人群的筛查和及时干预,提前发现和控制慢性病风险。

4.建立个体化慢性病管理模式(1)建立健全慢性病个体化管理机制,加强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2)推进慢性病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精细化服务;(3)注重慢性病临床路径的研究和优化,提高患者诊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5.推动慢性病防控科研和技术创新(1)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资金投入,开展慢性病的基础与应用研究;(2)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慢性病的科研和技术创新;(3)组织开展慢性病防控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防控水平和能力。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度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度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度
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需要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来支持。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制度:
1.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会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包括:传达省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慢性病工作的进展和要求,总结区慢性病的年度工作,以及研究和部署未来的工作。

2.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也会不定期地召开专
项工作会议,以研究和部署特定的慢性病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会召开一次会议。

二、工作协调会议: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建阳区建设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建立协调和反馈机制。

各成员单位也需要明确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汇总及工作对接。

三、信息报送制度: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慢性病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

2.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日常工作,如会议、宣传活动等工作后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四、督导制度:
1.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经组长审阅同意后实施。

2.每年组织两次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的多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通常安排在第二、四季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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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做好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和城市区级行政区划,包括行政独立、参照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区域。

第二章具体目标
第五条政策完善。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第六条环境支持。

示范区建设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文明城市建设等紧密结合,建设健康生产生活环境,优化人居环境。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功能,向家庭和个人就近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服务,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第七条体系整合。

构建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上下联动的整合型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积极打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慢性病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

第八条管理先进。

提供面向全人群、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管理服务,开展健康咨询、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等个性化健康干预。

以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强化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推进早诊早治工作。

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分级诊
疗制度建设。

第九条全民参与。

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用群众通俗易懂的方法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意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依托全民健身运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等载体,促进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条辖区政府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慢性病防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协作联动、绩效管理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问题。

多部门对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联合督导,强化慢性病综合防控效果。

第十一条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家庭、社区、单位、学校、食堂/酒店、主题公园、步道、小屋等支持性环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自助式健康检测点。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辖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工间健身、健步走、运动会等活动,在校学生确保每天
锻炼一小时。

第十三条开展烟草危害控制,辖区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依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开设戒烟咨询热线,提供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设有慢性病防控公益宣传广告,传播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信息,各社区设有健康教育活动室,向居民提供慢性病防控科普读物。

学校、幼儿园普遍开展营养均衡、健康体重、口腔保健、视力保护等健康行为方式教育。

第十五条建立自我为主、人际互助、社会支持、政府指导的健康管理模式。

发挥群众组织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为切入点,培育健康指导员和志愿者,开展社区慢性病自我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辖区建立规范的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体检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结合体检结果,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开展慢性病预防、风险评估、跟踪随访、干预指导为一体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发现患者及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对高危人群提供干预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
生院提供血糖、血脂、简易肺功能测定和大便隐血检测等服务。

第十八条辖区根据区域慢性病主要负担情况,应用推广成熟的适宜技术,开展心脑血管疾病、重点癌症、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重大慢性病的筛查和早期诊断。

针对儿童等口腔疾病高风险人群,推广窝沟封闭、局部用氟等口腔预防适宜技术。

第十九条开展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慢性病分级诊疗服务。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组成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辖区签约服务覆盖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建立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公共卫生服务、诊疗信息互联互通,推动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信息共享。

应用互联网+、健康大数据为签约服务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健康管理和诊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特色优势得到发挥。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有中医综合服务区,传播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加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发挥中医药在慢性病预防、保健、诊疗、康复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保障的衔接,提高签约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低收入等人群医疗救助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二十三条推动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同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紧密结合。

第二十四条利用省、地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开展覆盖辖区全人群的死因监测和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掌握辖区重点慢性病状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实现慢性病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五条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职能设置独立的慢性病防控科室。

二级以上医院配备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履行相应的公共卫生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承担所在区域慢性病防控工作。

第二十六条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与当地社会、文化等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给相结合,鼓励政策、机制创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总结推广慢性病防控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

各省积极开展省级慢性病综
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建成省级示范区满1年及以上的县(区)可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有关部门间协同配合,根据全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要求和示范区建设进度,确定各省(区、市)示范区建设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调研和技术评估,确定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示范区建设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示范区的培育、遴选、推荐、管理和指导。

县(市,区)级政府负责承担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每年工作进展报告经省市级审核后报中国疾控中心,每满5年接受复审,由示范区进行自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复审并公布结果。

复审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再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附件: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权重表
附件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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