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榕城联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城联监〔2014〕28号)机关各处室:重新修订的《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已经联合社第20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2014年9月15日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对联合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
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4〕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三、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㈠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㈡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㈣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㈤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五、机关所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负责人予以效能问责: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㈡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㈣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㈤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本部门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执行的。
六、问责的方式有: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三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标 签】机关人员效能问责,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13]113号【发文日期】2013-09-30【实施时间】2013-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事项(一)厦门市地税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基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二)《实施规定》第十条第七项我局暂不执行。
(三)各基层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人员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不佩证、置牌上岗的”,指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未同时佩证和置牌上岗。
(五)《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去向未公示或公示不明。
应注意工作人员不在岗的,要及时移动人员去向牌。
(六)《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施救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以上“服务电话”指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电信114等渠道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确保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如遇开会、外出等情形应指定同岗人员接听或设置呼叫转移。
(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厦门市地税系统文明礼仪规范》的要求。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四)通报批评;(五)待岗;(六)岗位调整;(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省监狱局、厅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6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效能投诉的处理工作,提升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司法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效能办)负责依法处理省司法厅管辖范围内的效能投诉事项,承办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第三条厅效能办在处理效能投诉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要求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督促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督促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单位依法处理效能投诉;(五)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指导监督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效能投诉;(六)《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就省司法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问题向厅效能办投诉:(一)违反政策规定以及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纪律松弛,擅自离岗,使管理或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利益的;(五)不作为、乱作为,或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影响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七)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效能制度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四章效能督查第五章效能投诉第六章效能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提升治理效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依法治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结果导向与优化过程相结合、机关主体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协同、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同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制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工作;(五)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质效;(六)办理效能投诉;(七)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八)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
(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
(七)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
(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
(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
(四)应当给予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五)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效能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决定。
上级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问责机关应当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给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六条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
第十七条《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不服问责机关所作问责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
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
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问责机关。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重新调查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和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扣分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
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委办[20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