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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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包括:(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环境保护法——生态红线

环境保护法——生态红线

制定专门的生态红线法律法规
01
制定和完善关于生态红线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红线的法律地
位和保护要求。
强化执法力度
02
加大对违反生态红线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
效震慑。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03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生态红线而受损的地区或个人进
行合理补偿。
提高公众参与度与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生态红线宣传 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认
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也是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安全线。
生态红线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 。
生态红线的划定标准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生态系统、不同 物种和环境质量等要素,制定相应的 生态红线划定标准。
生态红线的划定标准应具有动态性, 根据环境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等因素 进行适时调整。
众参与和政府决策等环节。
必要性审查
在考虑调整或修改生态红线时,需 评估现有红线是否仍能满足生态保 护需求,以及调整的必要性。
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环境变化 和人类活动影响,适时调整生态红 线范围,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04
生态红线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生态红线划定中的技术难题
生态系统评估
成功案例二:某市生态红线管控措施
总结词:严格落实
详细描述:该市在生态红线管控中,采取了一系列严格有效的措施,包括建立生态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 等,确保了生态红线的有效实施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失败案例
总结词
社会反响强烈
详细描述
某地区在调整生态红线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导致生态红线调整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和争议,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群体性事件等。这表明在生态红线调整过程中,需要充分考 虑公众参与和利益平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豫政〔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我省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底线,全面审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面临的战略性问题,强化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努力让天蓝地绿水净的优美生态成为我省的金字招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发展格局,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分类管控。

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问题和目标,以管控单元为基础,实行差异化空间管控,精准施策,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协调。

坚持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流域协同,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体系及成果应用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就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就是保障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与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与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2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与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与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3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与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南通市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十二月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组织机构(1)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组长:黄向阳副组长:袁春东王柳成员:朱燕燕金莉杨健健童秀梅沈书铭王晓利才震宁(2)南通市环境保护局组长:谢晓军副组长:孙国林成员:万华蔡佳辰目录1 总则 (1)1.1 规划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规划原则 (1)1.4 规划范围及目标 (2)2 区域分类 (3)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4)4生态红线区规划 (6)4.1 自然保护区 (6)4.1.1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6)4.2 风景名胜区 (8)4.2.1南通濠河风景名胜区 (8)4.2.2 石港风景区 (8)4.2.3 南通滨海园区海洋旅游度假区………………..…………………………..…... ..84.2.4水绘园风景区 (8)4.2.5龙游湖风景区 (8)4.2.6江海风景名胜区 (8)4.3 森林公园 (10)4.3.1 南通狼山省级森林公园 (10)4.4 湿地公园……………………………………………………………………………….. .12 4.4.1 老洪港湿地公园………………………………………………..…………….... .124.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 4.5.1 老洪港应急水源保护区 (14)4.5.2 长江洪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4.5.3 长江狼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4.5.4 长江李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4)4.5.5南通滨海园区平原水库水源保护区 (14)4.5.6 新通扬运河(海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4.5.7 如海运河如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4.5.8 长江长青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4.5.9 长青沙应急水源保护区…………………….………………………..……....…. .154.5.10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4.5.11 启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6)4.6 海洋特别保护区 (19)4.6.1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 (19)4.6.2 蛎岈山牡蛎礁海洋特别保护区 (19)4.7 重要湿地 (21)4.7.1 长江(通州区)重要湿地 (21)4.7.2海安县里下河重要湿地 (21)4.7.3如东县如泰运河入海河口重要湿地 (21)4.7.4如东沿海重要湿地 (21)4.7.5 长江(海门市)重要湿地 (21)4.7.6启东沿海重要湿地 (21)4.8 清水通道维护区 (24)4.8.1 九圩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24)4.8.2 通吕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24)4.8.3 通启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44.8.4 遥望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4)4.8.5新通扬-通榆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4)4.8.6 焦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244.8.7 如海运河(如皋市)清水通道维护区 (24)4.8.8 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 .244.8.9 拉马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5)4.8.10 立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5)4.8.11四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54.8.12 海门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5)4.8.13十八匡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5)4.8.14 三余竖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5)4.8.15 新三和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5)4.8.16 蒿枝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5)4.8.17 头兴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26)4.9 生态公益林 (31)4.9.1南通滨海园区沿海生态公益林 (31)4.9.2如东县沿海生态公益林 (31)4.9.3海门市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 (31)4.9.4海门市沿海堤防生态公益林.......................................................... . (31)4.10 特殊物种保护区 (33)4.10.1 东社特殊物种保护区 (33)4.10.2 大公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 (33)4.10.3 李堡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 (33)4.10.4 雅周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 (33)4.10.5 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3)4.10.6 如皋特殊物种保护区 (34)4.10.7 长青沙特殊物种保护区 (34)4.10.8 柴湾特殊物种保护区 (34)4.10.9 如城(东陈)特殊物种保护区 (34)4.10.10如东大竹蛏、西施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4)4.10.11如东县特殊物种保护区 (35)4.10.12 海门市特殊物种保护区………………………………..…………………. ... ..355规划实施保障建设 (38)5.1 生态红线区规划、建设的保障措施 (38)5.1.1 区域政策 (38)5.1.2 法律法规 (38)5.1.3 规划体系 (38)5.1.4 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 (38)5.1.5 宣传教育 (38)5.2 组织保障........................................................................................ (38)5.2.1 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38)5.2.2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38)5.3 实施方案 (39)6附图集注: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南通部分)划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龙游湖风景区、拉马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立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东社特殊物种保护区、如皋特殊物种保护区、长青沙特殊物种保护区、柴湾特殊物种保护区、如城(东陈)特殊物种保护区、如东县特殊物种保护区、海门市特殊物种保护区10个生态红线区域,在文本中以下划线标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技术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技术指南

02
划定技术与方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来源
利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无人机等 手段获取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结合地 面调查数据进行补充。
数据处理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校正、拼 接等操作,提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如地形、水系、植被等。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评价方法
采用专家打分、层次分析法、熵权法等 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定量化 评价。
公众参与与协商
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过程中,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协商,充分 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04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国内典型案例介绍
01
案例一:三江源生态保护红线区
02
三江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 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
加强监管与评估
建立生态补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确保补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同时对生态保护效果进行定期 评估,不断完善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强化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体系,加 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监测与预警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 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生态问题,为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生态保护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理念和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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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与管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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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生态保护红线概述 • 划定技术与方法 • 管理措施与政策建议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 未来展望与研究方向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随着人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愈来愈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更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各国政府纷纷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等相关政策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通过区域分区、动态调整等方式,划定不可破坏的生态核心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确保人类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存。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需要遵循科学规划、公众参与、透明公开等原则,在划定过程中考虑生态系统多功能性、历史、生态健康等因素。

环境质量底线是指对某一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最低要求,主要是限制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申请,以保持环境的基本健康状况。

环境保护部推出的“空气十条”、“水十条”等措施,旨在通过技术手段、行政手段等方式严格控制排放标准,促进环保治理。

资源利用上限是指将资源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的使用明确限制在一个可持续的范围内,避免过度使用导致资源枯竭。

这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资源利用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可持续利用,鼓励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针对特定产业和项目,对其生态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准入管理和监管。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生态环境风险,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推进绿色产业,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是指以区域分区为基础,采取多种措施,统一规范对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管控和治理。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生态环境分区体系,力争清晰界定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功能和价值,为生态保护划定范围、确定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道阻且长,我们也要不断努力,积极投身环保事业,为人类和地球的未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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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除总体 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 之外的区域为二级管 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3
森林公园
4
湿地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 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 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 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 红线区域。市、县(市、区)批 建的森林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 区域。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 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 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 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 定区域。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 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国家级城市 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 、县(市、区)批建的湿地公园 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未 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 、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 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 (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 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 、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 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 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 生态功能的活动。 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 、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 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 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 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沿岸港口建设 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 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 要求。
洪水调蓄区为二级管 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7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 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和 重要水源涵 水资源补给区。省内海拔100米 养区 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 山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 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 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 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 库等湿地生态系统。省管湖泊划 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 区)管湖泊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 域。
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序 号 区域分类 区域定义 保护分区 一级管控区 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 管控措施
1
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 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 中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 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 自然保护区 或者海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建立的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 域。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的准保护区、地 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 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6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 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 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国 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 洪水调蓄区 未设一级管控区。 调蓄区,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 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划入生态红线 区域。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划入 生态红线区域。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 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 区。
森林公园中除划定的 生态保护区外的区域 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 良好,规划为湿地保 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 区域为一级管控区。
湿地公园内除规划为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 建区的区域之外的区 域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禁止从事下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 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
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 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 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 引入。
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 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 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 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 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 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 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 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 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 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 、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 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 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 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 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 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5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 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 饮用水水源 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 保护区 域。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 生态红线区域。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的一级和二级保 护区、地下水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 护区为一级管控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 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 级管控区,其余区域 为二级管控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 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 级管控区,其余区域 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特殊物种保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 未设一级管控区。 护区 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特殊物种保护区为二 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京杭运河水体及两岸 100米至1公里范围, 以及其他具有重要水 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 能的河流及其两侧一 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 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 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 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 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 10 生态公益林 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国家级、省级生 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 、县级生态公益林也可划入生态 红线区域。 11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 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 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 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 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 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 工程设施。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湿 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 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 木;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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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湿地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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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 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 清水通道维 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南水北 护区 调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 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京杭运河水体及两岸 各100米范围(现有和 规划的重要港口、码 头分布区除外)为一 级管控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 区;未做总体规划或 未进行功能分区的, 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为二级管控区。
严禁一切形式 的开发建设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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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 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 风景名胜区 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 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级管控区。 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 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管控措施 二级管控区 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 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 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 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 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 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 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 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 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 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 态系统良好、生物多 样性丰富、有直接汇 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 要水体为一级管控区 。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 良好、野生生物繁殖 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 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 控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 除生态系统良好、生 物多样性丰富、有直 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 和重要水体之外的区 域为二级管控区。 重要湿地内除生态系 统良好、野生生物繁 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 多样性富集区之外的 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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