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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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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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晋市政办[2005]149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9号)精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总体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为了进一步摸清我市国有企业底数,核实资产质量,加快全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实现以民营化、股份化为改制方向、“双置换”为主要内容的国企改革目标,同时为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做好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基础,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集中力量组织全市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我市国有企业的“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正确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全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奠定基础;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和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同,分别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除地方金融类企业外所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市级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98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3【实施日期】2012.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3日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国资)委,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经信(国资)委。

(三)将原市经委承担的市内装饰装潢资质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将市城镇集体联合社、市中小企业局以及化工、焦化、机电、冶金、丝麻、轻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归口市经信(国资)委。

(五)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的审核上报等职责划转市煤炭工业局。

(六)增加信息产业管理职责。

(七)增加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晋市政办[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制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和具体人事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事业单位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服务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建立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晋市政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发〔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国有企业:《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2日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市发〔2017〕5 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国有企业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市国企国资改革,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54 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及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对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市财政按照《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市财建〔2017〕82 号)的规定给予50%的补助。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置换资金的使用政策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腾笼换鸟”。

置换的资金,30%转为一般公共预算,70%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发展产业,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等历史遗留问题。

责任部门:市经信(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设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引导基金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发〔2017〕5 号)精神,为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设立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2018 年市级财政安排2 亿元专项资金,以后逐步扩大规模,完善基金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实施重大项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晋市政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国有企业:《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将逐步、分批公开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信息。

2016年度第一批重大信息公开试点企业为: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各试点企业应根据《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2日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15〕2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和要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行为,参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晋政办发〔2015〕10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经营、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增强自律意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统一由企业自身负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晋市政办[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晋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办发〔2004〕40 号),组建晋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二)市委组织部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部分职能。

(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企业工资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全市国有企业基本走出困境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1998]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全市国有企业基本走出困境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1998]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全市国有企业基本走出困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全市国有企业基本走出困境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1998]1号1998年2月2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要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省委、省政府提出,到2000年全省要实现基本达小康、基本脱贫和国有企业基本走出困境三个目标。

1997年我市已实现了基本达小康和稳定脱贫两个基本目标,但国有企业的改革尚未完成,仍然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灵、管理不善、包袱沉重、经营困难、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等诸多问题。

国有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国有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对于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我市三步走赶超战略,建设经济强市,我们必须把国有企业基本走出困境作为一场硬仗来攻坚,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截止1997年底,全市共有国有企业272户,职工总数78800人,总资产516000万元,总负债367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1%,净资产149000万元。

1997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00元,特困和困难职工达5410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87%。

全市国有工业企业共129户(其中:中央企业7户,省属企业2户,市、县营企业120户),1997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57671万元,实现销售收入281900万元,实现利税41413万元,利润12351万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四个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四个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四个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晋市政办[2005]133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四个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暂行)》、《晋城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暂行)》、《晋城市行政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开拓创新,勇于实践,认真制定本单位实施这四个办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并与相关单位做好衔接。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努力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同审批阶段,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我市办理的有关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由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利、消防、文物、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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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目录1.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4)2.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8)3.晋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 (13)4.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 (18)5.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22)6.关于晋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24)7.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9)8.关于晋城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33)9.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39)10.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42)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市国资委(二○○六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晋市发〔2005〕20号)、晋城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企改发〔200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觉、自愿出资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维护持股员工合法利益,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不得以管理层和员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承担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基金管理职能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特殊企业不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严格控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承担该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允许国有资本退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遵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章股权设置第六条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管理层和员工所持股份占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知识产权入股除外)。

对国有资本需保持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所持股份占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应小于国有股比例。

第七条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鼓励企业管理层和中层管理人员在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份额内多持股,不搞全员平均持股。

但原则上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总额的50%。

第八条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知识产权折股三种方式。

第九条出资购股是指管理层和员工有偿取得企业产权的持股方式。

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十条奖励股权是指企业对经营业绩突出和有特殊贡献的管理层成员、技术骨干和生产骨干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管理层成员的股权奖励要与管理层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挂钩;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与本人对职务发明、技术改造等新成果的贡献挂钩。

奖励股权由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出资人同意后实施。

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奖励办法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

企业知识产权入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股份认购第十二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应当制定持股方案。

第十三条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主体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员工购股程序:(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六)公司给出资员工出具持股证明或者股权证明书;(七)公司将员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八)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改制企业,由该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层和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为基础,参照资产盈利能力等依法依规确定。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购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也不得向本企业有关联交易的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取得贷款或者提供借款。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后国有股处于参股地位或完全退出的企业,可以经股东协议将国有股、员工小额股比照优先股,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

第十八条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所持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转让,但不能退股。

管理层持有股份在本企业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任职期满脱离企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方案的审批权限按《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改制中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要将员工持股方案同改制方案同时报批。

第二十一条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按照国家和省、市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晋城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市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八月)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综合已有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移交市属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市属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移交企业(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理。

(一)人员移交1.以企业自办中小学校2005年12月31日全部教职工人数(含内退、下岗和离退休人员)为基数,移交前先由教育、人事、编办等部门对人员进行核定,并按照《山西省中小学编制标准》(晋政办发〔2003〕29号)文件对教职工人数比例进行测算。

凡教职工人数比例适当、不超编制的学校,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

凡教职工人数比例不当,超编学校按下列原则移交:(1)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

(2)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师范类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3)2005年12月31日前按政策安置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其他超编人员由企业按照编内人员平均费用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整五年的补偿费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

设立在学校以外的企业教育管理机构不移交。

移交后,所有人员工资标准低于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移交学校领导的行政职务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照现状,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

所有移交人员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基准日为移交协议签字的下一个月。

2.对国有企业中小学校过去已经移交当地政府,但当时未随学校一并移交的离退休教师,一次性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3.移交前中小学的内部退养人员,随学校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不安排上岗。

内退人员工资标准及各类津贴、补贴,按照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重新确定,今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二)资产移交1.中小学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按照现状、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当地人民政府。

移交前中小学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对经确认的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予以清偿。

2.中小学移交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

如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将费用核实后,一次性解付当地政府,随学校一并移交。

3.由当地房地产部门鉴定具有危险隐患的中小学房屋,其维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当地政府负责维修的原则办理。

4.对于中小学与企业其他部门共用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后,按照现状,在不得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继续共同使用,并签署共同维护、共同使用的协议。

5.移交前中小学以企业职工集资或者股份形式购置,并有偿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一律由企业按照帐面净值赎买后一并移交。

6.土地、房产等需要办理法定证件的资产移交时,土地使用权按照使用现状,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移交。

土地、房屋等权属变化后有关证件的办理,一律不得影响移交进度,可在移交后再办理证件。

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对待,涉及税费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7.中小学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办学经费1.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按照各县(市、区)同类学校经费标准进行测算,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作为基数,三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

第一年企业负担80%,市、县(市、区)政府各负担10%。

以后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市、县(市、区)政府逐年各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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