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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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鉴定、登记在案并用于履行职责的,具有公权属性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法、安全、严格的原则,依法授权和监督,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枪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执行特定任务。

禁止任何非法、滥用、私用枪支。

第二章枪支管理第五条公务用枪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鉴定、配发手续,确保枪支的合法来源和真实用途。

第六条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型、规格进行配置,严禁配置超过规定的数量和型号。

第七条公务用枪必须保存在专用的枪支库房或保管枪柜中,保证安全可靠,严禁私自携带、外借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持枪支的良好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用、配发和回收,不得私自买卖、赠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三章枪支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枪支使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射击安全和精确命中目标。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循警示射击和必要用力的原则,严禁乱射、故意伤人或威胁他人安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射击距离和环境条件,确保射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射击礼仪和纪律,维护良好的形象和工作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使用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复核。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安全可靠、保密严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用枪,并确保其数量和种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过程应严格审核,并建立配备记录和档案,确保配备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务用枪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负责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情形应限定在特定的任务和行动中,不得滥用和超出权限。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执行,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情况,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维修、更新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品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追查和处理,并补充相关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暂扣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失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公务用枪是指在公务活动中用于执行任务或保护安全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使用对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严格制度管理。

下面针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讨论。

一、枪支管理1.枪支采购:为保证公务用枪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在质量可靠、生产厂家有信誉、具有生产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

2.枪支登记:对公务用枪应进行统一的登记,列出详细的资料,包括编号、型号、性能、钢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职务等信息,并由库房管理员及相应领导(副局长以上)签字确认。

3.枪支保管:公务用枪应当统一归口管理,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的枪库内。

枪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喝酒、吸烟、闲聊等行为,严禁将枪支带离枪库。

4.枪支领用:枪支的领用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当经过相应的手续,领用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枪支,通过核实后交付到库房进行存储。

5.枪支检查:对于公务用枪,可以采用不定期或按月执行一次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数量、存储情况、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和消耗等,实现枪支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二、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能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地点内使用,严禁私自更改或使用于非工作范围,严禁将枪支用于追赶、逼迫或击打有关人员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中。

2.使用人员: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依据职责、性质、工作需要和技能要求、审慎等要素进行选派,核实使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保证工作人员的使用安全。

3.使用程序:在使用公务用枪进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工作步骤、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工作,追求精准、质量和效率。

4.使用监管:对于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追责。

三、安全管理1.安全教育:对于公务用枪的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响应能力,防范工作人员的非剌激、非必要使用,实行责任、官方化使用,提高使用安全性。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务用枪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工具,对社会治安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促进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合理使用,我国政府于2023年出台了新的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公务用枪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第一:公务用枪管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使用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3. 严格审查:对于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具备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资格。

4. 防范滥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防范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二、公务用枪的申请和审批1. 单位申请:单位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枪支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说明等,申请材料要经过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

2. 个人申请:个人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3. 审批程序:公务用枪的申请,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标准: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和型号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考虑到警卫、巡逻、押运等不同任务的特点,确保数量充足、类型适当。

2. 储存管理: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专门的储存管理,配备枪械应当保持干燥、防锈、防潮、防火,确保枪支的完好性和使用安全。

3. 使用管理: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出警、私自执勤或私自擅离职守。

枪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使用规程和基本安全知识。

四、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1. 内部监督: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操作,确保安全无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法用枪、科学用枪、文明用枪的原则,做到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门的公务用枪管理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发放、存放、检验、调拨、登记、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公务用枪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公务用枪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规程和工作流程;(二)核发公务用枪及其相关配件,并进行登记管理;(三)组织公务用枪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四)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五)负责公务用枪的报废和更新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公务用枪的安全技术鉴定和验收;(七)协助侦破公务用枪的滥用和违法行为;(八)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情况。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发放和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务用枪的发放应当依据公务人员的职务和任务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公务用枪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使用枪支的资格;(二)具备使用枪支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够正确和安全地使用枪支。

第十条被批准领取公务用枪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公务用枪管理机构领取,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和登记,并办理相应的准操证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窃取或者私自出卖、购买、转让公务用枪及其相关配件。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存放和使用第十三条公务用枪应当专用专保,严禁私自携带或者外借。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妥善存放,保证安全不失。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专人负责。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背景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公共安全而配备的枪支。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建立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职责1. 配枪单位负责公务用枪的统一管理和配发,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2. 配枪单位要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配枪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保管,建立完善的枪支库房和保险柜,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枪支。

三、使用规定1. 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合法的持枪证件和资质。

3.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确认枪支的状态和功能正常,确保安全。

4.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用枪支,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枪支。

5.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注意枪支的操作安全和子弹的射击方向,确保不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6.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好枪支,清理和归还使用过的弹药,不得私自带出或丢失。

7.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发现枪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等待配枪单位进行检修或更换。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1. 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配枪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 公众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配枪单位应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五、宣传教育1. 配枪单位要广泛开展公务用枪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配枪单位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背景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最新的规定被制定出来。

规定内容
1. 公务用枪的申领和归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程进行,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使用。

2. 公务用枪的领用人员必须具备完全的法律资质和专业技能,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3. 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和安全可靠。

4. 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目的使用,严禁在私人事务中使用或滥用。

5. 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6. 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必须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7. 公务用枪的报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严禁私
自处理或擅自转让。

执行和监督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对公务用枪的管理进行定期
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论
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
控制,确保其安全和合法使用。

公安机关将通过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机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的安全。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采购和分发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数量和型号应当符合实际需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分发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分发到的公务用枪进行登记注册,建立枪支档案,包括枪支型号、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熟练使用枪支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枪支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流入社会。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切实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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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
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
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
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训练考核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
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

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

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
练考核大纲要求。

储存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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