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长沙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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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政府或环保部门责令关停、依法取缔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和回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代为出让排污权。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的指标来源,一是政府在制定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时,可预留一定比例;二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强制收回部分排污指标;三是政府投资减排项目腾出的排污指标。
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排污权交易的主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排污权、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分配与管理、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方式、无偿收回、有效期、排污权交易主体、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方、申请表并提交材料、其他资料、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程序、总量指标使用情况、违反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申报、有关技术规范、交易年度报告、公示内容、纠纷责任等,具体材料详见:
(三)其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七条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需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区域指标调剂的方式无偿分配30%的总量指标,其余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第四章排污权的交易
第十八条排污权的出让程序是:出让方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让申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出让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出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核准意见书》;出让方凭《**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核准意见书》按照规定的交易流程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终结单》及有关材料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权的受让程序是: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通过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的环评报告(报批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总量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排污单位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按照规定的交易流程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终结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湘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1日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十一类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管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除公共基础设施类之外的工业类排污单位。

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七类污染物管理的具体行业、范围及施行时间有关规定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5〕3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5〕3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5〕3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直管县环保局:现将《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2日附件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促进排污单位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现按照《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的通知》(湘环发[2013]38号)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重金属总量指标来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来源于工业企业的减排量。

2、2007年以来采取治理措施或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所形成的减排量,并经环保部门认可。

3、已经全部录入“湖南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第三条企业重金属排放基数的确定。

有重金属排放数据的企业,其废水减排量认定基数以2007年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准,废气减排量认定基数以2013年环保部核定的湖南省涉重金属企业废气中重金属排放量为准。

如果原有基数明显低于或高于企业实际排放量,市州环保局可按上述方法重新认定或调整企业排放基数。

没有2007年污普数据或2013年环保部认定排放量,但确实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市州环保局可参照环保部的认定方法,重新核定其重金属排放基数。

排污权申报表完整

排污权申报表完整

排污权申报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申请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填表说明: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共有五页,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页及第3页为企业填写内容,第4页为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单位及市、县(区)环保部门填写,第5页及第6页为填表说明。

相关填表说明如下:(一)综合类信息(P2)(1)单位名称——填写核定企业全称;(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21年)填写;(3)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1)中填写;(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生产设施,则分别填写;(5)排污许可证编号等——根据《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市、县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其相关信息如排污许可证类型(正式/临时)、有效期限等应在本表格中填写;(6)企业生产信息——应按照企业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主要工艺及主要产品产能进行填写,其中主要产品产能应注明设计产量(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以及2021年度的实际产能;(7)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应根据其目前实际存在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实填写;(二)企业申报信息(P3)(1)排污申报登记量——指企业2021、2021年度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填写;(2)环境统计排放量——指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按照2021、2021年度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未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可不填写;(3)环评批复总量——指企业根据环评批复中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若企业存在较多项目及其环评批复时,应以最近的环评批复中批复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填写;(4)“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放量——指企业根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中确定的验收期间核算的排放量进行填写;(5)“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指企业与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签订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二五”期末目标控制值,若企业无“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可不填写;(6)企业申报结果——由企业根据上述(1)-(5)中进行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环评批复总量和“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三)综合调整(P4)(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进行填写)(1)绩效法核定量/排污系数法核定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附件所确定的方法进行核算后如实填写;(2)监督性监测核定总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2021年度、2021年度监督性监测数据,结合企业实际产能及环评批复产能进行核算填写;(3)在线监测核定总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2021、2021年度在线监测数据平均值,结合企业实际产能及环评批复产能进行核算填写;(4)根据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调整——指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值进行调整,原则上在此应考虑政府预留量;(5)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指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大气、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综合考虑,按照“十三五”环境管理的需要及环境质量的要求进行调整;(6)综合调整结果——根据上述(1)-(5)中所确定及调整后的数据进行填写,并及时反馈申报企业及地方环保部门。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近年来,大气、水体和土地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为了有效地治理污染,我国出台了多项环保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并将排放权进行分配、交易和使用的一种环保机制。

那么,在排污权交易中,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具体是什么?下面就让我来介绍一下。

一、申请书的概念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是指在排污权交易中,企业需要购买排污指标时,需要向政府提交的一份书面申请。

该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环保许可证号码等企业基本信息,并需注明申请的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能力使用量和价格等信息。

通过填写这份申请书,企业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购买排污指标,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申请书的重要性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在排污权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申请书是企业能够购买排污指标的前提条件。

只有企业提交了完整、准确的申请书,才能被环保部门审核和审批。

其次,申请书是政府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政府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以保证排污指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最后,申请书也是政府管理排污交易市场的重要手段。

政府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对市场流通环节进行监管,以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三、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正确填写申请书是十分关键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填写申请书的方法: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申请书。

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需要注明自己的基本信息、排污能力使用量和价格等信息。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的实际需求,如实填写申请书。

2. 严格遵守规定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的填写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如涉及价格,应按照规定的价格填写,否则申请书将无效。

3. 确认申请书的审核时间。

企业填写完申请书后,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到环保部门进行审核。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实施监管。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网上交易须知【模板】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网上交易须知第一条为了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 015】95号)《关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8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网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类污染物(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上述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上竞价交易。

第三条本须知所指排污权交易人,是指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交易的排污权转让或受让人。

组织网上竞价的交易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第四条排污权网上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流程包括交易人交易委托、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发布交易公告、交易人网上竞价、交易中心发布成交公告、交易人签订交易合同和交易价款结算、交易中心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等。

第五条首次进行网上交易的交易人须办理全省通用的湖南CA数字证书(须含电子印章),并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80.75/tpbidder/memberLogin?type=8)进行注册,绑定(激活)数字证书(具体事项详见交易公告中附件《CA数字证书办理须知》《注册须知》)。

第六条交易委托与受理(一)交易委托。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交易审批件的交易人,登录系统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委托时,应按照系统要求提交以下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交易的审批件;2、排污权交易委托书。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通知》(湘政发函[2012]182号)等文件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现就由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十二五”期间,我省实施总量指标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铅、镉、砷、铬、汞。

2、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要与地区(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被实施区域限批的地区(企业),不予审批新增排放相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

4、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州环保局应参照本通知规定,于2013年7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5〕1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5〕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将《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2月2日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长沙市环保局领导班子

附件1长沙市环保局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2009年5月25日)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市环保局党组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经过精心准备,召开了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班子成员在带头学习、带头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紧密联系环保工作实际,按照肯定与否定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当前与未来相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总体思想和原则,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冷静的反思、特定的分析和深刻的剖析,主动查找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并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努力方向,提出了改进工作、助推科学发展的具体措施,形成了以下分析检查报告。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镜鉴,客观衡量长沙环保工作近年来,我市环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环保局的指导下,始终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和推动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统筹城乡环保、改善环境质量、创新机制体制、加强自身建设,环保事业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服务发展,促进了工作方法和作风的改进。

我们注重围绕中心,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强化服务宗旨,既把握促进经济快的发展趋势,又力求好的发展质量。

一是增强服务本领,为产业与企业排忧解难。

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注重研发引进新技术,服务于产业和企业发展。

针对我市农村畜禽污染极为严重,而畜禽养殖又是农业经济重要部分、农民致富有效途径途径的现象,经过一年多实践,成功引进以生物垫料为主的“零排放”方式,让每户农民至少节省3万余元,成为农民治污的实用技术和指导农村畜禽绿色发展的手段,使年出栏800万生猪污染产业转化为生态产业。

在促进高新企业发展中,主动到10多家准备上市的企业上门服务,现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二是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全市的造纸企业整治过程中,组织6人坚守浏阳,整整3个月现场办公,企业所有环节无需进城办理,为整改的120多家企业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省资金100多万元。

在清洁能源改烧过程,成立14个服务队到300多家单位进行上门服务,提供最佳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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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印制
三、填写要求及说明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一)新改扩建设项目受让排污权,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单位不需提交);
2、现有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确认表复印件(新建单位不需提交);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4、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为增购排污许可量而受让排污权,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现有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确认表复印件;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报告)或证明材料
5、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因其他原因而申购排污权的,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一)受让申请栏:
1、“受让排污权项目名称”:因新、改、扩建设项目受让排污权的,填写新、改、扩建设项目名称。

2、“申请受让量”:因新、改、扩建设项目受让排污权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种类及相应排放量。

(二)总量指标前置审批栏:
1、“指标来源途径”:包括从企业内部调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使用园区预留量、或建议由政府预留量提供。

2、申请单位未获得“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确认表”的,属“没有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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