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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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长编办发[2015]163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长编办发〔2015〕163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5〕6号),经研究,现将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2.负责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服务。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采访报道。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一)增设环境影响评价处,加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将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承担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行政审批职责整合,与污染防治处“排污许可证核发”、“防污设施闲置或拆除许可审批”等行政审批职责一并划入环境影响评价处。

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措施进行竣工验收;牵头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行政审批办理;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防污设施闲置或拆除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权限内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长政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5月27日发布的《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09〕2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18日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现场指挥部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机制3.2 危险源的预防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告与发布4.4 应急监测4.5 安全防护4.6 应急响应终止5. 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5.2 评估总结6. 应急保障6.1 经费保障6.2 装备保障6.3 技术保障6.4 通讯保障6.5 队伍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2 奖励和责任追究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长沙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整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8〕4号)、《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5号)、《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长政办函〔2017〕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二条绿心保护问题整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规定的“绿心保护问题整改任务清单”执行。

(一)绿心地区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整改工作。

天心区人民政府、岳麓区人民政府、雨花区人民政府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湘江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对其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整改工作承担配合责任;市两型办承担部门监管责任。

(二)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工作。

天心区人民政府、岳麓区人民政府、雨花区人民政府、浏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对其职能范围内的整改工作承担配合责任;市两型办承担部门监管责任。

(三)违规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湘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和市工商局,以及天心区人民政府、岳麓区人民政府、雨花区人民政府、长沙县人民政府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对其审批的项目清理及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两型办承担部门监管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直接责任人对相关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追责情形和责任追究方式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有效地推进绿心问题整改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宁委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委发〔2017〕37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协调机构。

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江北新区直管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在江北新区共建区内行使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长环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环发〔2012〕24号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高新区城管环保局、经开区产业环保局、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处室、二级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益,根据《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2]23号)相关规定,制定《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指标及评级标准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附件1长沙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2]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是企业环境行为综合和直观的反映。

第三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坚持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对象:先行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上市公司、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以及其他自愿申请参加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企业,开展环境行为信用评价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湘办发[2015]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包括:(一)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 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五)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调查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长环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长环发〔2011〕30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要求,编辑汇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环境行政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形成《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环境行政执法依据(2011)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1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1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1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18、《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19、《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十五条2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2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25、《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26、《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27、《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28、《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三)行政征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实施监管。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长环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长环发〔2009〕44号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为有效预防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行政行为,加强对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管理,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行政行为,加强对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风险企业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一)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二)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四)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五)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

第三条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环境风险企业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

一类环境风险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

二类环境风险企业: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

三类环境风险企业: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

第四条为转移环境污染事件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一、二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当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三类环境风险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可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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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第二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第七条(一)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应及时下达环境违法问题告知书,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二)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落实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第三章第八条(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

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

制订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依法制订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九)拟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组织指导排(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十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九条1.负责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2.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监管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承担的对煤炭、电力、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能源执法工作,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促进清洁生产,拟定应对全市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41.负责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23.承担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目标考核与监察工作,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4.协调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1.指导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2.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恶劣空气状况下,可能威胁学校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1.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支持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应用平台,支持环境保护技术产学研结合,提高环23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对环保部门移交的需要行政拘留案件和涉刑案件予以受理;落实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2.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供电企业环境监察机构,对被检查的相关企业,对拒绝进入现场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构成34.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5.依法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67.按照自身职责,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长沙市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8.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12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2.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3.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41.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2.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34.依法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1.会同绩效考核机构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31.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和使用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2.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依法打击非法矿山开采行1.依法依规防治全市污水、废水排放,防治全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组织创建绿色施工工地,依法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对违反《城镇排2.指导、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对私设34.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虽然取得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责令其限期整改、5(十三)交通运输部门12.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34.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监1.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的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船的环境污2.负责市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1.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控制。

严格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设施的设置。

组织实施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2.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34.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对私设排污口1.制订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以及农2.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组织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3.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用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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