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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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1.主要特点

(1)全程严格管理,紧扣薄弱环节。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严格管理的同时,针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三大环节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监管,尽最大努力降低危险化学品对城市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

(2)突出重点,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主要措施是提高市场准入的技术门、强化车辆进出市境的监督管理、明确运输环节各方的责任等。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流动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将危及城市公共安全。因此,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是《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重点。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一方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实行的制度、措施和行为规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以督促企业承担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

责任,按照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形成监管合力的要求,既明确了区县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职责,又详细规定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局、市海事局等19个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

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创设具有上海市特色的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细化并量化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制度;作业场所安全告知“四牌一图”的设置规定等;为防止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居民等零星购买携带危险化学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危险,《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危险化学品,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实行集中配送等。

2.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首先,进一步强化规划控制,合理布局限制危险源;其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定审批制度;第三,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实行实时监控;第四,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五,要求设置安全标牌,告知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第六,明确防爆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并对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安全评价提出具体要求;第七,规定特殊场所昼夜安全防护要求:第八,对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的要求;第九,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的要求:第十,包装物、容器和废弃物处置管理等。

(2)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危险化学品等五类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分为甲、乙两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按规定记录购买单位、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销售记录;零售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零售记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和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实行集中配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

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遏制危险化学品在运输等方面的危险,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对运输方面的监管,《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船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无营运证件或若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超载、超限、混装、夹带,匿报、瞒报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措施,《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托运人、承运人、运输代理经营者,发送和接收单位等安全责任。

3.法律责任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还对违反危险化学品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在法律责任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2)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3)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4)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书面告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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