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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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字号大中小2011-05-05 17:36:5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2月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废止《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银发〔1996〕392号文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70件规章(见附件)继续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70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七、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发布)八、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文印发)九、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下发)十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十三、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十四、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十五、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十七、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八、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下发)十九、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二十、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二十一、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二十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二十三、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二十四、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二十五、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二十六、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二十七、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八、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九、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三十、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三十一、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三十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文印发)三十三、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三十四、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三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三十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三十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三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三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四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四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四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四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四十五、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发布)四十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发布)四十七、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四十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五十、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五十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五十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五十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五十六、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五十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五十八、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五十九、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六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六十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六十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六十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六十四、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六十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六十六、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六十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六十八、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六十九、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七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执法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明确检查对象及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金融合作伙伴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等。

二、检查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了检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月至11月进行检查,12月不定期进行抽查,以保证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

三、检查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了检查内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金融活动时是否遵守金融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违规风险等情况。

四、检查结果: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了检查结果,如果检查发现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违规风险等情况,应当立即提出整改意见,以消除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4日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支付体系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

支付体系管理规定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支付系统管理、支付机构业务管理、清算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财务公司、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清算组织以及参与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银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年2月7日银发[2006]2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2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和发生在本辖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指导、协调全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对分支机构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委托特定分支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开展执法检查。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2010〕第 1 号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测试题库

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1、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银监会报备。

(错)2、金融机构对于所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不必进行分析识别。

(错)3、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对)4、金融机构对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均应保密。

(对)5、涉恐黑名单的处理包括三个步骤:第一,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第二,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第三,及时报告涉恐可疑交易。

(对)6、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错)7、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指定的机构。

(对)8、银行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对)9、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错)10、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即溶机构可登记汇出款的机构所在地名称。

(错)11、只要系统中抓取出可疑交易就应上报人民银行,无需进行人工分析以筛选过滤掉实质不可疑的交易。

(错)12、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银行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

(对)13、客户由他人代理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当对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汇兑并登记,可以不对代理人审核。

(错)14、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7.01•【文号】银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对货币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全国范围金融统计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人民银行决定成立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杜金富副行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具体负责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统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此次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负有向人民银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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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节检查的实施第十四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条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本条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三节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其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检立字[ ]第号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其中:行领导一份、检查部门一份。

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通知书()检字[ ]第号(被检查人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我行拟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查内容:检查期限: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检查组人员:检查组组长:主查人:其他检查人员:请你单位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特此通知(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本执法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检查组一份,被检查人一份。

附3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进场记录被检查人:进场时间:进场地点: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向被检查人告知的事项:(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并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被检查人负责人:(签名)检查组组长:(签名)记录人:(签名)年月日附4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会谈纪要年月日附5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被检查人:检查项目:备注:本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检查组一份,被检查人一份。

附6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年月日附7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被检查人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如下证据材料予以登记保存。

保存期间,你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销毁或转移。

保存期为七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通知。

检查组组长签名:主查人签名:登记保存材料收回日期: 年月日。

收回人签名:(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附8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年月日附9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备注:以上事实认定如属实,请被检查人在收到本事实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对以上事实认定如有异议,请被检查人在收到本事实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出异议,并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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