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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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唐代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2)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3)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复习笔记六-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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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统筹区域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中西部平衡发展。

( )A.正确B.错误2.在任何情形下,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A.正确B.错误3.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驾之所以易发生事故是因为抑制了( )功能。

A.神经系统B.运动系统C.循环系统D.泌尿系统4.老李晚上出门散步,在酒吧门口看见一男子酩酊大醉在地上,遂对围观群众谎称自己是该男子的亲戚,将男子扶到偏僻之处后拿走其钱包,内有人民币万余元,老李的行为构成了( )。

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D.抢夺罪5.许国石坊位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歙县,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单位,是全国典型( )代汉族建筑,属于全国唯一一座八脚牌坊。

A.宋B.元C.明D.清6.实施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绩为先的用人标准。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统筹区域发展实质是实现地区的共同发展,最终目标是实现动态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2017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冲刺: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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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频道为⼤家推出【】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 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理寺、都察院。

⼀改隋唐以降的⼤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明代刑部增设⼗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司法控制;清代刑部是清朝中央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直起主导作⽤,主要负责:⼀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是审核地⽅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明代⼤理寺掌复核驳正,⼤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复核。

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依清律规定,⼤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

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三道监察御史。

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是复核或审理直⾪、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是复核或审理直⾪、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各省地⽅,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民⼈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事奏裁,⼩事⽴断”。

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理寺之责。

如刑部、⼤理寺发⽣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案件的会审。

中央上述三⼤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

对重⼤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地⽅司法机关。

明朝地⽅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各朝司法机关(开创性的有秦朝、北齐、隋唐、明;宋与隋唐相同、清与明相同。

)夏中央司法官叫“⼤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司法官改称“⼤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司法官仍称“⼤司寇”,⼤司寇之下设“⼩司寇”。

秦朝中央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御史⼤夫”与“监察中丞”。

地⽅ “郡守”为地⽅⾏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汉朝中央皇帝,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审判各地上报的重⼤疑难案件——“疑狱”。

武帝在京师设置“司⾪校尉”。

地⽅ “郡守”,“县令”,武帝设“刺史”。

北齐正式设置“⼤理寺”,以“⼤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剐长官。

隋唐中央 “⼤理寺”,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中央司法⾏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地⽅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等。

宋朝中央⼤理寺、刑部、御史台(另⽴“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太宗时设,神宗时撤。

)地⽅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元朝“刑部”取代“⼤理寺”,主持审判。

“⼤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部”主审判,“⼤理寺”负责复核。

地⽅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中央刑部、⼤理寺、都察院。

清末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司法⾏政⼯作及司法监督。

改“⼤理寺”为“⼤理院”,作为全国审判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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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夏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中央最高叫:大理商“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西周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秦朝最高:皇帝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地方:郡守、县令基层组织:乡村里长汉朝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晋朝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隋唐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地方:提点刑狱司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地方:两个行御史台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司考法制史梳理-司法制度及法律演变

司考法制史梳理-司法制度及法律演变
刑部-法部:司法行政事务
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审检合署
法律
战国
李悝法经
盗贼网捕杂具

魏律
刑名盗贼网捕杂

晋律/张杜律
刑名法例盗贼网捕杂
北齐
北齐律
名利律盗贼网捕杂

大明律
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特权体系
西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八议入律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南北朝北魏
官当入律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监督官吏

刑部:死刑复核
大理寺:慎刑机关
御史台:司法监督+重大案件审判司法行政合一元明
刑部:各省刑民案件
大理寺:复核驳正
都察院:纠察,大事奏裁、小事决断
省、府、县
越诉受重惩

刑部:最重要司法机关
大理寺:死刑复核,平凡冤狱
都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清末
特权、老、幼、残废,不刑讯
司法制度
最高
中央
地方
西周
周王
大司寇:实施法令辅佐周王
小司寇
春秋
战国

皇帝
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法律监督
郡守、县令-司法审判
基层乡里组织-治安与调解



廷尉:审判
御史台:检查
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不法行为
北魏
北齐
大理寺:中央审判
尚书台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死刑由皇帝复核
大理寺
刑部:复核权(徒流)、申诉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根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

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

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那么须奏报皇帝核准;»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

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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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
官名称一览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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