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人权法之妇女人权
论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西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8,N o.3 Jun.2010
论 妇 女 人权 的 国际 保 护
(一 )被 边 缘 化 的 妇 女 人 权 妇 女 人权 被 边缘 化 ,缺 乏 普遍 性 和 有 约束 力 的 保 护 ,主要 因为在 许 多 国 际人 权 公 约 的制 定 和解 释 并 未 从 妇 女 角 度 出 发 ,而 是 侧 重 于 对 国 家 直 接 侵 犯 个人 权 利行 为 的关 注 ,排 除 了许 多非 国家 侵 犯妇 女 人权 的行 为 ,如 家庭 暴 力 和贩 卖 妇 女 等 。虽 然联 合 国保 护人 权项 目已经 开 展 了很 久 ,但 是 国际人 权 法 重在 保 障公共 领域 (即政 治 、法 律 、经济 、文化生 活等 领域 )的人权 ,而忽 略 了私人领 域 (主要指 家庭 )中对 妇女 权利 的保 护 ;或 是 当一 些 国家 为 保 障 胎儿 的人 权而 颁布 了禁 止堕 胎 的 法 案 ,却 忽 视 了妇 女所 应 享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2—5379(2010)03—0062—03
人权 概念 的提 出 ,标 志 着 社会 的进 步 及人 类 思 想 意识 的提 高 。妇 女人权 也是 人权 。在保 护人权 的 同时 ,对 妇女人 权 的 国际保 护 也 应 不容 忽 视 。 因为 妇 女 占世 界人 口的一半 ,在 人类 的生 产和生 活 中 ,有 着 重要 的作用 和价值 。马克思 曾经说 过 :“每个 了解 一 点历史 的人 都知 道 ,没有 妇女 的酵 素 ,就不 可 能有 伟 大社会 的变革 。社会 的进 步 可 以用 女 性 (丑 的也 包 括在 内)的社 会 地位 来 精 确 测 量 ”l _】]。“妇 女 人 权 (women’S human rights)”最 早 是 在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纲领 》中被 提 出 ,该 文 件 正 式确 认 了“妇 女 人 权 是人 权不 可剥夺 、不 可 分 割 的一 部 分 ”,并 史 无 前 例 地宣 布妇 女应 当享有 完全 的人权凹]。妇 女人权 概念 的提 出 ,使 “妇女 ”这 个 一 直被 人 们 忽视 的群 体 或领 域受 到关 注 ,并 为人 权 的研 究 和 实 践确 立 了新 的评 价标 准 ,维 护 了 人 类 尊 严 和 社 会 公 正 平 等 的 人 权 精 神 。
浅议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妇女人权 ( me、Hu nRg t, Wo ns ma ihs亦称 Wo nS ihs近些年 然权利。。 me 、Rg t) 纵观各 国国内法以及 国际性文件,同工 同酬、妇女政治权 来成为国际人权法的研 究热 点之一 自 19 9 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 利 、 产期保护、 已婚妇女国籍、 就业及职业歧视等的规 定, 出了妇女 突
抗争 , 最终取得 了显著的成 效: 妇女 的选举权得 以确认。各国纷纷修
( ) 国在 实现妇女/3 方面的规 定 一 联合 ,x 国际人权法为主权国家规定保护个人人权的义务 , 内 其 容包括三
改宪法或者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 在法律上承认了妇女作为公民同男 部分 :1 ()国际监督, 即国际社会各成员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 促使 性一样, 享有基本的政治权 利。 自 , 此 妇女权利的保护翻开崭新的一 国家履行 国际义务 , 防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 除了主权国家的相互监督 。 页。 此时妇女权利的保护还是以国内法保护为主 , 即各国通 过制定 国 之外, 在妇女人权领域, 根据 国际公约所设立的特别机构亦有权监督人 内法 , 对妇女权利进行规定并加以保护 。二战后, 国际人权观念开始 权公约在缔约国的实施。() 2 国际合作.合作原则是现代 国际法 的基 进入人们的视野 。 大量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开始出现 , 使得人权保护 本原则之一 , 国际社会应通过国际合作来改善人权 的国 内 保护0 3 。()
从之前 的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法层面 。国际法尝试建立一个普遍适 国际制裁。人权保护的最后一种手段, 也是一种 比较特殊 的手段 。当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妇女和儿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角度出发,探讨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保障。
一、妇女权利保障1.妇女的平等权利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法文件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这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而《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劳动力市场、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权利。
2.妇女的反歧视权利根据《联合国妇女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包括在职场、家庭和社会中的歧视。
同时,也规定了针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规定。
3.妇女的生殖权利妇女享有决定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权利。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有权利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数量,同时也享有适当的生殖健康服务。
4.妇女的经济权利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妇女有权利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并获得公平的薪酬和福利保障。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劳工组织公约》也分别规定了妇女在工作、就业和劳动力市场中的权利和保护。
二、儿童权利保障1.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和健康发展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保障儿童的健康、教育、营养和医疗等权利,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
2.儿童的教育权利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国应当致力于为儿童提供免费和普及的教育,并保障他们的教育质量和机会均等。
3.儿童的反歧视权利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儿童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无论是种族、国籍、宗教、残疾还是其他因素,都不得成为儿童权利享有的障碍。
4.儿童的保护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详细规定了儿童的保护权利,包括没有拐卖、性虐待、残忍或辱辱及其惩罚,以及没有参与武装冲突等。
论国际人权法之妇女人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

突 出表现和直接后 果而存在: 从社会与国家角度说, 家庭中的暴力成 闻不问, 更极少被视 为人权问题 。国际法和大多数 国家的国内法 的做 为 国家文化与法律纵容的部分。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运作, 很少对家 法都是以私人的权利义务去规 范家庭 问题。虽然一般刑法禁止的犯
庭 内部进 行 直 接干 涉 , 一 直 是 一个 由传 统道 德 和 习俗 统 治 的领 域 , 这
的明确的定义, 要想列举具体的暴力方式更是难以穷尽难以规范 。
( ) 史传 统 与现 实 因素 二 历
有什么表决权, 无法有效的将 自己的意愿带进联合国的全局性决策中。
从历史传统层面说 , 主要是受两方面传统观念 的影响: 首先是受传统文化 习俗宗教观念的影响, 各国由完全的男权社会 塑造而成的传统文化传统都为家庭暴力的存在与发展提供 了肥沃 的
土 壤 和 强大 的庇护 。 从个 人 角 度 说 , 济 与社 会 地位 的低 下 直 接 导致 经 了妇 女在 家庭 生 活 中 的劣势 地 位 , 家庭 暴 力 则作 为一 种劣 势 地 位 的 而
( ) 四 家庭暴力问题调解方式的特殊・
家庭暴力领域存在 的突出问题是, 法律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和 同样 的力度像对待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那样来对待丈夫或亲密伙伴 的殴打、 杀害和强奸妇女 的行为, 家庭暴力受害者 因而被剥夺 了法律 的平等保护 。于是家庭暴力往往 因被官方和人们视为个人私事而不
的原 因
约 出台也会 导致大量的保 留声明等 问题。一个 国家在制定本 国法律 时应充分考虑其在国际法中的义务, 使得保护人权的国际、 国内立法 更好地衔接起来, 共同构成一个完整 的人权保护体系。 其次, 从国际人权法意义上来看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责任的“ 适当 努力” 原则对于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十分的不利, 针对
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

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一、引言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支持对于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法。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1. 妇女面临的挑战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性别歧视和暴力问题是最主要的挑战之一。
2. 国际承诺国际社会通过各种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承诺保障妇女的基本人权和性别平等。
三、国际人权机制与妇女权益保护1. 联合国人权体系联合国是主要的国际人权机制,其下设有多个专门机构和机构,旨在促进和维护全球人权。
2. 妇女权益相关机构联合国妇女权益机构(UN Women)以及妇女权利促进委员会(CEDAW)是专门致力于推进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机构。
3. 双重歧视问题国际机构也致力于解决妇女面临的双重歧视问题,如妇女贫困、种族歧视等。
四、国际机制下妇女权益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方法1. 法律和政策缺陷目前,仍存在许多国际法律和政策上的缺陷,制约了妇女权益的保护和推进。
2. 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维护妇女权益需要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3. 合作与联盟妇女权益保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和建立联盟,通过共同努力来解决妇女面临的各种挑战。
五、案例分析:国际机制与妇女权益保护1. CEDAW公约的实施CEDAW公约是全球最主要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文书,其实施情况值得关注和评估。
2. 女性在冲突地区的权益保护冲突和战争对女性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际机制需要更多的努力来保障她们的权益。
六、结论妇女权益保护是国际人权机制中的重要议题。
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更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我们可以为妇女的权益争取更大的保障和进步。
只有确保妇女的权益受到充分保护,我们才能实现性别平等的理想社会。
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二 、 国宪 法 对 妇 女人 权 保 障 的 实现 及 与 国 际 中
人权 公 约 的差 距
( ) 国 已 形 成 了 以 宪 法 为 基 础 的 维 护 妇 女 人 权 的 法 一 中 律体 系 宪法 第 4 8条 、 4 第 9条 全 面 确 立 了妇 女 在 政 治 、 济 、 经 文
的歧视公约》 旨在专门保障妇女住各方 阿 受歧 视 、 , 全面实
现 男 女 平 等 的 目标 该 公 约 规 定 . 缔 约 闱 “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各 成
操作 、 实施 , 中国立法机关还相应制定 r 系列法律 、 一 法规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一 ,婚 娴 法 》 20 年 4月 全 闰人 大 常 委 会 对 第 《 。0 1
2 1 年第 1 00 期 总第 7 5期
经济研究导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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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人 约到中 宪法 权公 国 对妇女人 保障 权的
陈 晨
( 山东大学 , 济南 2 0 0 ) 5 10
一
、
国际 人权公 约对 妇女 人权 保 障的 规定
约还对妇女的选Βιβλιοθήκη 权和被选举权 , 育 、 教 就业 、 婚娴 、 休假 、 保 健等作出较为详尽 的规定 。
《 世界人权宣言》专 门确认有关 妇女 的人权内容有 :1 () 男女平等权 。宣言虽然 没有明文规定“ 女平等”但 其在序 男 , 言和第 2条 中是 以“ 宣布” 方式确认不 得有“ 性别 ” 歧视 。( ) 2 婚姻 及建立家庭 自由权 (6条 ) 3 母亲受保护 的权 利( 5 1 :( ) 2 条) 。实际上 ,世界人权宣言》 . 《 中 虽然确认 了有关 人权 的基
女权4

• 原始社会人们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 国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压迫。 然而这种原始的平等状态并非是理想的, 首先因为它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 基础之上,其次在没有认识“不平等”状 况下的平等是苍白空洞的。在人类进入不 平等社会阶段之后所萌生的对平等的追求、 所迸发的平等思想照亮了人类历史的夜空。
女性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权利平等 保证代表比例 培养选拔妇女干部
女性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在居住、行动、身体保 护和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 肖像权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妇女的生命健 康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 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 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52条,对于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 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平等价值 权利在为现实生活中的人类行为设定正当 性标准的时候,又在不断地反思自身应当 怎样,将自身纳入到价值判断的视野。权 利的价值弥合了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的裂 缝,实现了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的双向互 动,从而在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之间架起 了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
• 权利的价值源于人的内在本性,源于人的利益需 求。归根到底,人是目的。平等的愿望深深地根 植于人性,“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希 望得到尊重的欲望”。 • “平等是一切人类同胞所具有的权利,这些人同 样具有知觉——感情——认识,他们被置于同等 条件下:享受与他们存在的需要和官能相联系的 同样的财富,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支配,不受 控制。平等被认为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 正义。” 追求价值意义上的平等是平等权的目标。
国际人权法与妇女权益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妇女权益保护国际人权法是为保护和促进全球人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准则和法案。
妇女权益保护是国际人权法中被广泛关注的一个领域,旨在消除妇女面临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
首先,国际人权法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联合国妇女权益公约(CEDAW)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之一,为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立了国际标准,并号召各国采取具体措施来促进妇女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通过设立性暴力和性奴役等罪行的法律定义和审判程序,对保护妇女免受性暴力和性别歧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尽管国际人权法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进展令人鼓舞,但依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虽然大多数国家都批准了CEDAW公约,但是实施的情况却存在巨大差异。
有些国家在法律层面采取了进步的举措,但在实际落实方面却存在困难。
其次,妇女面临的各种社会和文化因素也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
某些社会和文化观念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遭受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保护和推动妇女权益。
首先,各国应加强对国际人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
只有当人们了解国际人权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时,才能更好地支持和推动相关政策和举措的实施。
其次,各国政府需要加强立法和执法,确保妇女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各国应加强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的素质和知识水平,使她们能够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外,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监督和评估。
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到对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中,为相关政府和组织提供建议和支持。
这种监督和评估机制将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一个积极的监管环境,推动各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最后,妇女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国际人权法为妇女的平等和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这只是一个起点,实际的执行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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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之妇女人权
作者:王世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
摘要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两性权利不平等问题还有法律问题的综合体。
一方面家庭暴力毫无疑问是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巨大挑战,是在男女不平等这块基石上滋生出的法制死角;另一方面由于长时间形成的习惯以及由男权社会树立的深入人心的思想观念以及道德标准,令家庭内部问题难以以法律体系进行有效的解决或规范。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妇女人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39-01
一、国际妇女人权保护概论
国际妇女人权的保护从公共领域越来越多的走入与世界大多数妇女生活息息相关的私人领域,从为妇女争取形式上的绝对平等到关注妇女个体的相对平等的人权,国际人权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女权运动下在妇女人权保障方面不断的完善各种机制与框架。
当社会与法律的目光同时关注到妇女个体时,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便凸现出来。
针对妇女的暴力是男女不平等的一个集中表现并且这种对女性人权侵犯的形式是通过长时间的社会认可加以构建和形成的,是历史进程的畸形产物,在其表现形式上没有本质的或是时间的界限。
二、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成为国际人权法保障妇女人权体系软肋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的混乱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本身应该是对妇女人权在这方面进行保护的基础。
但是纵观国际法层面的国际法律文件和相关国际机构对“家庭暴力”给出的定义不尽相同,较为混乱,没有形成定论,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对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困难。
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文化的差异性以及世界各地区各国的文明程度的不同导致国际法层面难以给家庭暴力这一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要想列举具体的暴力方式更是难以穷
尽难以规范。
因而,在完善国际人权法妇女权利法律保障体系的时候就难以起草一份统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对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加以规制。
(二)历史传统与现实因素
从历史传统层面说,主要是受两方面传统观念的影响:
首先是受传统文化习俗宗教观念的影响,各国由完全的男权社会塑造而成的传统文化传统都为家庭暴力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强大的庇护。
从个人角度说,经济与社会地位的低下直接导致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劣势地位,而家庭暴力则作为一种劣势地位的突出表现和直接后果而存在;从社会与国家角度说,家庭中的暴力成为国家文化与法律纵容的部分。
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运作,很少对家庭内部进行直接干涉,这一直是一个由传统道德和习俗统治的领域,但是许多侵犯妇女人权的现象通常发生在家庭中,如家庭暴力。
其次是受传统国际人权观念的影响。
传统的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观念注重的是国家自身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所注重的只是有政治目的与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侵犯,侧重于对男人多关心的政治权利的保护及侧重于对国家直接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的关心的传统,影响到把许多国家其他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排除在保护制度之外。
从现实层面说,在当代社会, 妇女未能充分享有家庭内的人权的具体原因可能各自不同, 西方社会大多是与婚姻状况相联结的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 亚洲国家除了上述问题还包括妇女财产权方面的缺乏所导致的劣势地位等等,最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女性家庭暴力的报告表明,估计世界各地有20 - 50 %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或其它性犯罪。
(三)国际法体制架构问题
首先,当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时的障碍重重。
国际法的保留成为很多国家规避国际法义务的合法手段,而家庭暴力问题由于其本身的敏感性、复杂性以及各国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法律的空白,即使公约出台也会导致大量的保留声明等问题。
一个国家在制定本国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其在国际法中的义务,使得保护人权的国际、国内立法更好地衔接起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
其次,从国际人权法意义上来看国家责任问题,国家责任的“适当努力”原则对于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十分的不利,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领域,人权条款并没有做出任何对其侵犯的绝对保障条款。
“适当努力”的标准、尺度如何把握?这是否同时又会给国家提供干预私人权利和空间的更多借口呢?国家“适当努力”的责任限度是取决于对于施暴者偶然一次的逮捕、起诉或定罪呢,还是取决于国家一贯系统地不作为导致纵容或容忍私人暴力行
为的同谋呢?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与难以调和性间接导致了对妇女在家庭内的人权保障问题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个软肋。
再次,国际法的命运一直由男性控制。
尽管联合国自此成立以来就在倡导女权问题,但是它还是一个男性的世界,特别是从其决策层看,女性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
所以妇女在联合国的全局性工作上没有什么表决权,无法有效的将自己的意愿带进联合国的全局性决策中。
(四)家庭暴力问题调解方式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法律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力度像对待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那样来对待丈夫或亲密伙伴的殴打、杀害和强奸妇女的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因而被剥夺了法律的平等保护。
于是家庭暴力往往因被官方和人们视为个人私事而不闻不问,更极少被视为人权问题。
国际法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的做法都是以私人的权利义务去规范家庭问题。
虽然一般刑法禁止的犯罪都没有明确排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犯罪行为,但是法院在对发生在私人领域内的暴行长期以来奉行的都是“调解”和“不干涉”方针,许多国家实际上极少援引相关法律特别是刑法惩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而实际上,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极为严重的侵犯,它需要以刑法为手段进行调整,否则只是以民法为手段无法给家庭中保守虐待的妇女之人权提供全面而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