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厦翔政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翔政规〔2022〕4号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五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六章建筑风貌管控第七章村民住宅需求其他保障形式第八章旧宅基地管理第九章监督机制第十章组织保障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翔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紧扣人民群众需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扩建(含加层)、翻改建住宅需要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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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2005年11月22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氢加氢一体化站摘要:妈湾电厂制氢加氢一体化站作为深圳市首批加氢站示范项目,集氢气制备、储存、管道输送、加氢于一体,解决了中心城市加氢站氢气运输问题,保证了氢源的稳定性,同时项目位于深圳西部港口区域,具有良好的港口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氢应用场景。
关键词:氢能、一体化、场景、示范1.概述氢能作为一种“零碳”新能源,是实现未来“双碳”目标的一种重要能源形式。
2019年氢能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202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中国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中,明确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政策正在逐年持续加码,各个地方措施也接连出台。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妈湾电厂制氢加氢一体化站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站)纳入规划。
一体化站位于深圳西部、紧邻前海自贸区核心区,占地5488平米,设计日制氢、加氢量1000kg,配套2套500Nm3/h碱性水电解制氢装置,最大日产氢量2100kg,储氢容量近1000kg,设置3台35MPa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氢机,预留70MPa加氢条件,属于三级加氢站,是深圳市首批加氢站建设示范项目,也是深圳能源集团的科技创新投资项目。
2.一体化站工艺2.1一体化站工艺流程近几年随着氢能的发展,国内新建了不少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氢站,常规加氢站氢源一般为外购,通过20MPa管束车将氢气从生产厂家长途运输到加氢站,通过站内压缩机增压到45MPa或70MPa,最后再给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氢。
图1:常规加氢站工艺流程图此类加氢站存在氢源不稳定、氢气长途运输风险大,以及运输费用高等问题,且供氢成本受氢源价格和运输费用影响大。
为此,妈湾电厂充分利用自产电力和近30年氢站运营经验的优势,建设了制氢加氢一体化站,解决了中心城市加氢站氢气的运输问题。
妈湾电厂制氢加氢一体化站涵盖了氢能利用产业链中氢气制备、储存、管道输送、加氢四个环节,通过自供氢源满足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氢、妈湾电厂发电机组冷却用氢、周边食品企业生产用氢,并利用富余氢气通过管束车形式对外售氢,充分挖掘一体化站盈利潜能。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丽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规划管控,保障住宅用地(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
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用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提高村民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0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管理(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村民住宅用地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办理农转用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局部调整,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监督和指导村民住宅规划许可证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指导村民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和村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负责集中成片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宅用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住宅用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受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具体事务;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开展村民违法建设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规政策精神,全面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乡镇有序开展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风貌管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农房新建、改建、扩建进行指导与监督,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当地风俗民情的住宅设计图纸,无偿提供给农户选择使用。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2020年5月1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
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认真贯彻中农发〔2019〕11号特别是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实施意见》。
三、文件起草过程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起草《实施意见》(初稿),后经多轮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0年2月至4月初,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相关指示要求,采取书面征求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分别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6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县、5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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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严格遏制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坚决杜绝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规划、审批、占补平衡、规费、巡查监管、责任落实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宜春市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十不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近年来,我县对农村违法违规用地采取了一系列查处整治行动,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农村村民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一户多宅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乡镇乱占滥用耕地建房问题依然突出,甚至有蔓延之势。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对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不够重视,没有正确处理好保发展、保民生、保红线三者之间的关系,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甚至以罚代管,纵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
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既是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民心工程,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必须增强土地特别是耕地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用地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