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社保岗位练习题多项选择题(251道)

社保岗位练习题多项选择题(251道)

社保岗多选题集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符合申报缴费期限的是()。

(易)A.每月10日前 B.每月15日前 C.每月25日前 D.每月30日前答案:ABD依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2.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费暂不缴费情形的缴费单位包括有( )。

(中)A.新设立单位筹备期内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发放工资。

B.行政事业缴费单位因地方财政困难,拔付资金不及时,不具备按期缴费能力的。

C.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工资发放不在同一用人单位,且已在参保地正常参保缴费的。

D.全部职工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封存或冻结手续的缴费单位。

答案:ACD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规范(试行)》缴费能力认定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能力分为()。

(中)A.完全缴费能力 B.部分缴费能力C.暂缓缴费能力D.暂无缴费能力 E.无缴费能力答案:ABDE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规范(试行)》缴费能力认定4.根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人社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包括()。

(难)A.参保登记 B.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C.参与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D.对征缴工作进行监督。

答案:ABCD依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明确职责部分5.根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地税部门主要负责()。

(难)A.组织完成税费比对工作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并据实征收B.对正常纳税但未参保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未参保企业信息C.依法对已参保但未缴费或长期欠费的企业加大清缴力度D.加强信息沟通,对各地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E.对预算编制、执行及保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答案:ABCDE依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明确职责部分6.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现就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缴流程(一)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相关数据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单位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完成缴费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地方税务机关传递信息15日内审核完毕,为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登记信息。

(二)申报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实行自主申报,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职工缴费电子明细信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对财务核算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07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

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条废止。


二、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条废止。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政策法规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费税务征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哈社险[2000]45号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费税务征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哈社险[2000]45号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费税务征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费税务征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哈社险[2000]45号)各参保企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14号),《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99]33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保证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征缴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未参保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须独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法定代表人企业未单独参加养老保险、含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保企业中的,要单独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负责人参保企业可统一在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保企业中参加养老保险,也可进行单独登记申报,办理相应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已参保负责人企业除发生变更外,认定一次后不再认定。

(三)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标准执业证书。

(四)用人单位提供《验资报告》、《劳动统计年报表》、《劳动工资基金手册》或《劳动工资核实基层调查表》,确定企业参保经济类型、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第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99)-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99)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20日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广亮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等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本办法所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是指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业者及其雇员。

第四条建立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市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确定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确定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关于确定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各县、区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社厅《确定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68号)及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黑社险发〔2016〕11号)要求,我市将开展2017年度参保企业及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2017年度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780元。

参保企业应按照参保职工个人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养老金计发基数。

二、企业申报材料1.劳动工资统计年(月)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财务决算报表;福利待遇发放明细等;2.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企业签章)及数据盘;3.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表三十一);4.其它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三、企业申报基数核定流程1.数据下载: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下一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前先使用“养老保险数据管理”模块生成本机构各缴费单位当年缴费基数数据盘,缴费单位于12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拷取,按当年1月至12月份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填报下年度使用的缴费工资报盘数据。

2.申报:缴费单位将缴费工资数据盘报送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回传),业务人员依据单位工资报表等材料核定职工缴费工资的准确性,使用“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将单位申报的新缴费工资数据信息导入数据库,并提交审核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国税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

要着力抓好年度征收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切实加强收入督导的力度,搞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各地区征缴进度,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措施狠抓费款入库。

二、加强管理,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一)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

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标 签】基本养老保险费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8-28
【实施时间】2013-08-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现就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流程
(一)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相关数据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单位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完成缴费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地方税务机关传递信息15日内审核完毕,为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登记信息。

(二)申报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实行自主申报,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职工缴费电子明细信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对财务核算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

定额核定后,每年根据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调整一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年初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缴费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认定信息及时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或按年到地方税务机关委托
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或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商业银行批量扣缴。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月末终了5日内,通过税保联网平台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分缴费单位明细和分自然人明细的征缴电子信息,以满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算的需要,并要做好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对账、确认工作。

(三)检查处罚。

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行使检查处罚权。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无法确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1至3倍的罚款。

二、有关要求
(一)依法办理登记。

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从2013年9月起计算缴费。

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登记的,给予相应处罚;逾期未缴纳费款的,从滞纳之日起计征滞纳金。

(二)全员明细申报。

缴费单位在向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时,应如实申报本单位缴纳的汇总缴费信息及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具体到职工个人)。

已参保单位应于2013年9月份征期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和明细申报。

可采取到省地方税务局网
站/wwqt/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所属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利用移动介质或纸质资料进行申报。

明细申报的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保编码、险种、费款属期、应发工资、个人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职工个人缴费额。

(三)据实申报缴费。

已参保缴费单位应对缴费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3年9月征期补正申报漏缴费款。

逾期未补正申报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职工个人超出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工资和聘用临时工、流动用工以及季节性用工人员工资均应作为企业缴纳统筹部分费款的缴费基数。

关联知识: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