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9.08•【字号】哈地税发[2000]181号•【施行日期】200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81号)各分局、县(市)局:为认真搞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根据国税函[2000]536号和省局黑地税发[2000]147号《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这次税源普查工作,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进行的首次全国范围的税源清查,对于国家全面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状况、完善税收政策,合理调解土地级差收入,实现科学管理和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市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36号和省局黑地税发[2000]147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法规为法律规范,以科学的应用软件和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开展税源普查,切实保证税源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为建立国家和省、市、县四级税源数据库,支持税制改革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普查范围(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我市开征区内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均属普查范围。
(二)为掌握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占地情况,对其也要进行普查。
在工作中,应将其普查与汇总情况与内资企业区分开来,单独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盘中。
(三)按省局要求,铁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免税单位也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四)为全面掌握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情况,各县(市)同时对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情况进行普查。
哈尔滨市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表

四等
10元
1、哈药路以西,职工街(含职工街)以东,河梁街以南,松花江以南,道里、南岗交界线以北,(除新阳路、康安路、前进路以外)。
二等
18元
1、友谊路;2、上海街;3.、爱建路;4.、爱建社区;5.、田地街;6、安国街;7.、经纬街;8、新阳路;9、石头道街;10、兆麟街:石头道街以南,田地街以北;11、地段街:石头道街以南,田地街以北;12、友谊路以南,石头道街以北,通江街以东,尚志大街以西;13、西十三至西十六道街。
三等
14元
六等
2元
除二至五等以外的其它地段。
平房区:
纳税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地段
三等
14元
新疆大街与友协大街交口处,东起太平洋商厦,顺达商厦,西至新祥里小区、318楼临新疆大街与友协大街一侧。南起友协西五道街,友协东四道街与友协大街交口,北至顺达商厦及新祥里小区临友协大街一侧。
四等
10元
新疆大街东起火车道,西至新友街与新银交口;南起建文街与友协大街交口,北至新疆三道街与友协街交口。此范围内除三等税额区域外,都为四等税额区域。新祥里街1-29号,2-22号为四等,新祥里小区除三等区域外为四等区域。
五等
6元
新疆大街与友协大街除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区域。新疆三道街,新友街,公社大街,友协东三道街,建文街,新城里街,通建街,兴建街,哈平附路(双拥路),会宾路(迎宾路),保国大街,联盟大街,南厂街,集智街,黄海路,大连路,烟台路,威海路,威海二路,青岛路,青岛一路。
六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省政府决定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依法调整、分级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确定税额标准指导意见,促进全省调整力度均衡,突出支持重点产业。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在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依法行使制定税额标准的税收权限,结合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深入梳理税负问题突出的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促进重点土地等级、重点行业企业税负有效下降。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又要注重长远规划,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二、调整内容各市(地)、县(市)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
(一)调整分等税额标准。
1.各市(地)、县(市)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各地对“老字号”“原字号”和“新字号”中的制造业和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涉及的大型旅游景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低等级土地,下调分等税额标准不低于2元;对处于市县核心区域的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高等级土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标 签】调整土地等级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1997﹞2号【发文日期】1997-01-08【实施时间】1997-0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在连(驻连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开发区财税局,保税区财税局: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按照大连市土地级别新的划分标准,现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二级地每平主米年税额6元;三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四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七、八、九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本方案仅限于我市市内四区的商业、粮食、供销的批发和另售企业(不包括商办工业但包括工办商业)、金融、饮食、服务行业、文化企业等用地;市内四区的其它行业年税额维持原税负不变;其它区、市、县以及各建制镇、工矿区的镇年税额维持原税负不变。
本方案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原执行的《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按新的方案执行。
附:《大连市商业企业用地级区划分表》太连市商业企业用地级区划分表级别 年税额(元)/m2 级地所属地区一级地 7 东:港湾街一太平街 南:胜利路--劳动公园--气象街--共建巷--植物园西:沈阳路 北:黄河路--铁路线--长江路二级地 6 ⒈东:沈阳路--黄河路;南:胜利路;西:中长街--净水场--马栏河;北:兴工街--长江路。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6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函》(哈地税 函﹝1998﹞第27号) 69.《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21号) 7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摊区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22号) 7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轿货车及厢式货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35号) 7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商业个体经营者纳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37号) 7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饮食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地税征管字﹝1998﹞17号) 7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45号) 7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界定问题的通知》(哈地税 发﹝1999﹞65号) 76.《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80号) 77.《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96号) 7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出租房屋房产税征管办法〉的通知》(哈地税 发﹝1999﹞116号) 79.《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124号) 8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中心营业税请示的批复》(哈地税 8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加强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207号) 8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第95号) 8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行计算机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哈地税 发﹝1999﹞第96号) 8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哈地税发﹝1999﹞第97号) 8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轿货及厢式货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154号) 86.《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哈地税发 字﹝1999﹞170号) 87.《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调查的通知》(哈地税 函﹝1999﹞6号) 8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7号文件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23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31号) 9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各类市场出租房产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47号) 9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54号) 9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59号) 9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63号) 9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72号) 9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 ﹝2000﹞85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杭地税一[2007]26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杭地税一〔2007〕264号)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二局、12366政策咨询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府办简复第B20071880),重新确定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
一、土地等级范围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为三个等级征收,各等级的征收范围分别为:1、一级土地的四至界线: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
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境。
2、二级土地的四至界线:一级土地以外,东至绍兴路、文晖路延伸段、机场路、艮山西路、秋涛北路、庆春路,南至钱塘江、复兴立交桥(中河路下)、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玉古路、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溪路)、古翠路、文二路、学院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
3、三级土地的四至界线:除一、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余区域。
上述土地等级划分文字表述中有简略的,以《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示意图》为准。
对于土地等级划分以道路为界限的,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道路两侧的纳税人分别适用相应等级的税额。
二、适用税额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杭地税一[2005]28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11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111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黑地税发〔2007〕119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一、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对我市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四)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收入资料不实造成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土地增值税亦一律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
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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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的
通知
【标 签】使用税年税额等级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哈地税发﹝2007﹞165号
【发文日期】2007-11-30
【实施时间】2007-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黑财税〔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一、对已具备按新的税额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已批准了税额等级标准,同时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已报当地政府并获批准,即可按新的税额等级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地段等级范围仍未获批的,应尽快沟通,争取早日获批开征。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税额等级范围标准,认真做好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和补征工作。
三、对已获得当地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于12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四、于12月15日前上报征收情况,包括应缴、未缴、欠缴税额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反馈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邮箱:00082)。
附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的实施办法
关于城镇⼟地使⽤税⿊龙江的实施办法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在本省⾏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
⽆论在任何⼀个地⽅使⽤⼟地,都必须要缴纳,城镇⼟地使⽤税⿊龙江该如何缴纳,在⼟地管理法和税务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规范⼟地使⽤税是规范⼟地使⽤的需要,通过税来约束⼟地的使⽤⾏为,确保合理利⽤⼟地,但是具体的⼟地使⽤税该如何缴纳,可以到下⽂了解。
⼀、关于城镇⼟地使⽤税⿊龙江的实施办法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在本省⾏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第三条 ⼟地使⽤税由⼟地所在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所在地的地⽅税务机关提供属资料。
第四条 纳税⼈使⽤⾪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区划的⼟地,由纳税⼈分别向⼟地所在地的地⽅税务机关缴纳⼟地使⽤税。
第五条 ⼟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省⼟地使⽤税每平⽅⽶年税额为:(⼀)⼤城市1.5元⾄24元;(⼆)中等城市1.2元⾄18元;(三)⼩城市0.9元⾄12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9元。
各市、县、镇、⼯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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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8]4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4.22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
围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8〕40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暂行)的批复》(哈政综[2008]23 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按照《条例》要求,此次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局长要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衔接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宣传,全面辅导。
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或辅导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
各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要由专人负责辅导。
同时,税收管理员要按管辖范围主动宣传,使纳税人准确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