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全文
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全文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
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收寄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
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臵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第十条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1.03.23•【文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现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事项内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办理机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22〕12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快递企业总部:为规范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化建设,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22年3月3日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化建设,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制修订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寄递企业总部企业,向国家邮政局备案本企业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寄递企业、行业组织、社会环保组织、科研院所等专家,组建邮政业生态环保专家组,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审查提供专业支持。
邮政投递服务规范

投递人员兼开箱,应按规定开取,保持信箱清洁,开箱工作完毕后,必须办理交接班后方可下班;
投递规范服务
g)及时处理用户来电来访及信访,详尽解答用户业务咨询,对用户查询要实行首问责任制; h)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 3、服务形象
统向上一级部门缮发验单,并填写短缺通知单,一份留存,一份下发投递道段。 全部报刊分发后,打印报刊投递清单与投递员交接。 3、外部投递 a)投递时限 邮件报刊投递时限按规定频次实行投递。 b)投递深度 单位应投在地面层收发室或其他接收邮件场所;设有信报箱,应投在信报箱,没有信报箱可投物业部门或与用户商定地点;对住宅平房应按街、巷、门牌号按址投递。 c)交接手续 投交单位平信,应投交给单位指定人员,住宅平房、楼房按址投交;
2、基础管理
质量管理是投递管理工作重要内容,投递部经理要高度重视日常质量管理。 管理质量监控,对生产机构基础管理、综合管理要
3、服务质量管理
支局及班组管理
不定期观看、查阅、登记; b)邮件的投递频次、时限、投递深度、投交手续、清单要严格审核; c)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贯彻; d)投递生产原始记录填写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e)存局自取、邮件停投协议、单位妥投协议、学校放假协议、法定假日协议是否填写正确; f)邮件专用票据、领用各种单册、用品用具及设备是否到位,有无发放登记; g)对用户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指定专人登记,3天内是否答复客户; h)对受理客户投诉或咨询是否及时转告、登记,处理有无结果;
7
、投递作业中投递人员行为、举止、服务用语是否符合规定;
8
投递管理规范
、外部作业时是否对物业、收发室的邮件实行督导,及时转投递人员业务处理;
国家邮政局关于规范使用快递电子运单的通知-国邮发〔2014〕180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规范使用快递电子运单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规范使用快递电子运单的通知国邮发〔2014〕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快递协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快递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满足用户批量快速交寄邮件、快件的业务需求,通过与用户系统对接、订单号与运单号自动捆绑、以热敏方式打印输出快件信息的载体,具有运单现制、打印效率高、成本低、便于分拣处理等特点。
为规范电子运单的使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加快行业信息化、标准化、科技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电子运单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要求。
运单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简洁、易懂。
运单制作、管理及使用应当规范。
二、具体要求(一)电子运单条款的规范性1. 电子运单编码要求企业总部应按照管理部门规定对电子运单统一编码,并分配专门号段。
2. 电子运单打印条款要求打印后用于流转的电子运单,应当包含下列信息:有快件编号的条码标识、收件人/寄件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签名处)、企业基本信息(名称或商标)、快件信息和其他约定信息。
3.快递服务协议条款要求电子运单信息系统中应包含快递服务协议模块。
如有需要,用户和企业还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快递服务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查询方式与期限、用户和企业双方权利与责任、验视和安全检查、禁寄和限寄、赔偿的有关规定、免责声明、争议解决方式等信息。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3.02.0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一)严格执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的网络和运递能力、安全监管条件、信息网络系统和从业人员资质等服务能力,审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其中,对地域范围审核到设区的市一级。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
自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对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进行自查。
凡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超越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要如实上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并及时整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
邮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发现问题要逐一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013年6月30日后,邮政管理部门对仍然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二、切实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管(一)严肃查处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违法行为。
邮政速递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转运部分(试行).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转运部分(版本号:WY-GH-LC005-201304)(试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4月版本历史记录更改记录审核人目录1 业务描述 (8)2 规范性引用文件 (8)3 术语和定义 (8)3.1 转运 (8)3.2 邮路 (8)3.3 邮件 (9)3.3.1 邮件 (9)3.3.2 限禁寄物品 (9)3.3.3 邮件容器 (9)3.3.4 散件 (9)3.3.5 总包 (9)3.3.6 外走 (10)3.3.7 损毁 (10)3.4 邮件处理 (10)3.4.1 交接 (10)3.4.2 验收 (10)3.4.3 勾挑核对 (10)3.4.4 平衡合拢 (10)3.4.5 发运 (10)3.4.6 转口 (10)3.4.7 滚存 (10)3.4.8 押运 (10)3.4.9 总包汇封 (10)3.4.10 汇封总包开拆 (10)3.4.11 发验 (10)3.5 单式和日戳戳记 (11)3.5.2 路单 (11)3.5.3 验单 (11)3.5.4 袋牌 (11)3.5.5 日戳戳记 (11)4 要求 (11)4.1 总体要求 (11)4.1 基本要求 (11)4.1.1 岗位职责 (11)4.1.2 单据要求 (12)5 转运作业总流程 (13)6 转运操作流程及业务规范 (13)6.1 班前准备 (13)6.1.1 业务描述 (13)6.1.2 流程图 (14)6.1.3 流程描述 (14)6.1.4 操作规范 (14)6.1.5 单据使用 (15)6.1.6 异常情况处理 (15)6.2 信息接收 (16)6.2.1 业务描述 (16)6.2.2 流程图 (16)6.2.3 流程描述 (16)6.2.4 操作规范 (17)6.2.5 单据使用 (19)6.2.6 异常情况处理 (19)6.3 接汽车 (21)6.3.1 业务描述 (21)6.3.3 流程描述 (21)6.3.4 操作规范 (21)6.3.5 单据使用 (23)6.3.6 异常情况处理 (23)6.4 接民航 (25)6.4.1 业务描述 (25)6.4.2 流程图 (25)6.4.3 流程描述 (25)6.4.4 操作规范 (26)6.4.5 单据使用 (26)6.4.6 异常情况处理 (27)6.5 接邮航 (28)6.5.1 业务描述 (28)6.5.2 流程图 (28)6.5.3 流程描述 (28)6.5.4 操作规范 (29)6.5.5 单据使用 (29)6.5.6 异常情况处理 (30)6.6 接火车 (30)6.6.1 业务描述 (30)6.6.2 流程图 (31)6.6.3 流程描述 (31)6.6.4 操作规范 (31)6.6.5 单据使用 (32)6.6.6 异常情况处理 (32)6.7 接处理中心 (32)6.7.1 业务描述 (32)6.7.3 流程描述 (33)6.7.4 操作规范 (33)6.7.5 异常情况处理 (33)6.8 总包勾核入堆 (34)6.8.1 业务描述 (34)6.8.2 流程图 (34)6.8.3 流程描述 (34)6.8.4 操作规范 (35)6.8.5 异常情况处理 (36)6.9 汇封总包处理 (36)6.9.1 业务描述 (36)6.9.2 流程图 (36)6.9.3 流程描述 (36)6.9.4 操作规范 (37)6.9.5 单据使用 (37)6.9.6 异常情况处理 (37)6.10 总包汇封 (38)6.10.1 业务描述 (38)6.10.2 流程图 (38)6.10.3 流程描述 (38)6.10.4 操作规范 (38)6.10.5 单据使用 (39)6.10.6 异常情况处理 (39)6.11 总包配发 (39)6.11.1 业务描述 (39)6.11.2 流程图 (40)6.11.3 流程描述 (40)6.11.5 单据使用 (41)6.11.6 异常情况处理 (41)6.12 交汽车 (42)6.12.1 业务描述 (42)6.12.2 流程图 (42)6.12.3 流程描述 (42)6.12.4 操作规范 (42)6.12.5 单据使用 (43)6.13 交民航 (43)6.13.1 业务描述 (43)6.13.2 流程图 (44)6.13.3 流程描述 (44)6.13.4 操作规范 (45)6.13.5 单据使用 (46)6.13.6 异常情况处理 (46)6.14 交邮航 (47)6.14.1 业务描述 (47)6.14.2 流程图 (47)6.14.3 流程描述 (47)6.14.4 操作规范 (48)6.14.5 单据使用 (49)6.14.6 异常情况处理 (49)6.15 交火车 (49)6.15.1 业务描述 (49)6.15.2 流程图 (49)6.15.3 流程描述 (49)6.15.4 操作规范 (50)6.15.6 异常情况处理 (51)6.16 交处理中心 (51)6.16.1 业务描述 (51)6.16.2 流程图 (51)6.16.3 流程描述 (52)6.16.4 操作规范 (52)6.17 信息发送 (53)6.17.1 业务描述 (53)6.17.2 流程图 (53)6.17.3 流程描述 (53)6.17.4 操作规范 (54)6.17.5 异常情况处理 (54)6.18 班次结束 (55)6.18.1 业务描述 (55)6.18.2 流程图 (55)6.18.3 流程描述 (55)6.18.4 操作规范 (56)6.18.5 单据使用 (56)附件A 相关单据 (58)A.1转运班组日志 (58)A.2路单 (59)A.3转运班次平衡合拢表 (60)附件B 相关规范文件 (61)B.1验单处理规范 (61)B.2关于散件外走邮件的处理规定(暂行) (64)1业务描述转运作业是指接收本地处理中心或各级邮路交来的总包邮件(包括袋总包和散件总包,下同),经过勾核、入堆、配发等处理后,按计划交本地处理中心或各级邮路的作业过程。
邮政业务处理规则与投递操作规程
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邮政业务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提
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03
物联网技术
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将为邮政业务处理和投递操作规程带来新的变革。通
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对邮政物品的实时跟踪和监控,提高投递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
服务质量提升
个性化服务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邮政业务将更加注重个性化服 务。通过提供定制化的邮政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提高客户满意度。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2
邮政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业务处理流程
邮件收寄
包括收寄、验视、封装等环节 ,确保邮件安全、准确、及时
地传递。
分拣封发
根据邮件的地址、目的地等信 息进行分拣,并封发至相应的 运输部门。
运输
通过陆运、空运、水运等方式 将邮件送达目的地。
投递过程中的操作规范
地址核对
在投递前再次核对邮件地址,确保投递准确 性。
收件人沟通
如遇收件人不在家或拒绝接收邮件的情况,应留下 通知单或与收件人进行沟通,确保邮件能够被妥善 处理。
特殊邮件处理
对于需要签收的邮件,应要求收件人签名; 对于无法投递的邮件,应按照规定进行退回 或留存。
投递后的整理工作
配置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根据业务需要,配置相应的设施 和设备,如处理场地、分拣设备、 运输工具等,确保业务处理的效 率和准确性。
监督与检查机制
定期检查
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对邮政 业务处理规则与投递操作规 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 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不定期抽查
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 邮政业务处理与投递过程进 行随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 正违规行为。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制度
快递业务操作规范2.1 快件收寄验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寄验视是法律赐予寄递企业的权益和义务,由业务员详细推行,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依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揽收、谁负责”的原则,的确加强安全管理,严把收寄关,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的安全看守工作,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供应便利条件。
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纪犯罪活动的,要马上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并协助办理。
第二章收寄验视第四条业务员必定保障必要的培训时间1、岗前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办理方法(试行)》及本质办理方法;2、平常培训,学习寄递物品安全看守的相关文件,不断重申执行验视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禁寄和限寄物品的鉴别能力,提升鉴别手段;3、专项培训,针对各种曲型的验视事件进行解析梳理,对验视的相关事件进行通知,对内加强警告教育,对外加强成立友善的收寄验视关系。
第五条对用户交寄的快件,原则上百分之百验视。
第六条验视过程重点注意事项:必定加强对快件(含陆运)的安全检查,由客户就地开箱,业务员验视检查,不得存有侥幸心理。
1)客户拒绝开箱检查的,一律严禁收寄;2)在非固定地址(如路边、餐厅、酒店、商店门口、汽车站、火车站等)客户要求收取的快件,重视加强验视;3)到营业网点上门寄件的,必定开箱检查;4)在散单陌生客户处(新地址)收取的快件,必定开箱检查并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或驾驶证,在发件人签字处注明证件号码且需客户自己签字;5)托寄物性质难以鉴其他,模棱两可的,品名和用途不明的(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应要求客户供应相关部门,安全证明进行明确,对于不能够确认同否收寄的物品,一律不予收取。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号:国邮发[2012]100号颁布⽇期:2012-06-14执⾏⽇期:2012-06-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政管理局:为加强快递业管理和服务,进⼀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经营快递业务实⾏许可制度。
根据《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包含邮政企业在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快递企业经营范围。
⼆、根据《邮政法》第五⼗⼀、五⼗⼆、五⼗四条等规定,快递企业分⽀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等,下同)从事快递经营的,不需要单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分⽀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机构名录,到分⽀机构所在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快递企业设⽴分⽀机构,符合前款规定的,可持总部出具的⽂件,直接到所在地⼯商⾏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商登记核转⼿续。
快递企业分⽀机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之⽇起20⽇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续。
三、快递企业总部根据分⽀机构层级管理和⽹络化经营的需要,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营业性⽹点作为分⽀机构,符合第⼆条快递经营许可规定,且该⽹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点登记。
营业性⽹点名称统⼀规范为:“分公司名称+营业性⽹点所在地地名或⾃定序号+营业部(厅)”。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快递企业营业性⽹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变更,或者增设、撤销分⽀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续,并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办理⼯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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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
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收寄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
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第十条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
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
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
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快件封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
封装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防止快件伤害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防止快件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
快件封装时,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50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
信件封装应当使用专用封套,不得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包裹封装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体积、重量、路程和运输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材料妥为包装。
印刷品应当平直封装,不得卷寄。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
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业务合同条款。
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准确标注快件的重量。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证件)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寄件人拒不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寄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快递运单,以确保字迹清楚、工整,运单各联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内件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填写准确;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填写完整;在确认阅读合同条款处签字。
快递运单填写完成后,应当牢固粘贴在快件外包装上,保持快递运单完整性。
第三章分拣第十五条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二的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拣场地的管理,严格执行通信保密规定,制定管理细则,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安全。
对快件的分拣作业应当在视频监控之下进行。
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分拣场地和分拣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分拣场地整洁,无灰尘、无油污、不潮湿;分拣设施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车辆到达的先后顺序、快件参加中转的紧急程度,安排到达车辆的卸载次序;卸载完成后,应检查车厢各角落,确保无快件遗漏在车厢内。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快件总包进行开拆,开拆前应当检查总包封条是否牢固,袋身有无破损,开拆后应当核对总包内快件数量是否与总包袋牌或内附清单标注的数量一致。
对每一件快件,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快递运单有无缺失,并确认是否属于发件范围。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使用皮带机进行快件的分拣传送时,应当确保皮带机匀速流转,快件摆放均匀,防止快件滑落。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由人工进行快件分拣传送时,如需进行较远距离搬运,应当将快件装入货物搬运设备(如手推车)进行搬运,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
第二十一条分拣时,应当按收件地址、快件种类、服务时限要求等进行分拣,对于当日进入分拣场所的快件,应在当日分拣完毕。
5千克以下的快件,放入分拣用托盘,确保小件不落地,并应当建立总包进行中转;5千克以上的快件,码放到指定的位置,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
快件分拣脱手时,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件不应超过10厘米。
第二十二条分拣过程中发现问题快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对破损快件应当在确认重量与快递运单书写信息无误后进行加固处理。
发现禁寄物品,应当立即停止寄递,对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5千克以下的快件,宜建立总包进行装车,总包应牢固加封;5千克以上的快件可单独装车,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
若一辆车有2个以上(包括2个)卸载点,用物流隔离网将不同卸货点的快件隔离,并固定隔离网的位置,防止车辆中途颠簸导致快件混散。
快件全部装车完毕后,应当对车辆进行封车,对分拣现场进行清理,防止快件遗落。
第四章运输第二十四条快件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运输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运输进行统一规划和调度,制定科学的路由,并严格执行,确保快件快速运输,防止积压和滞留。
第二十五条在快件运输的装载和卸载环节,应对快件轻拿轻放,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确保快件不受损坏。
要核对快件数量,如发现异常快件,及时记录,并注明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所有干线运输车辆宜实行双人派押,宜安装全球定位系统终端。
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在车辆出发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车辆安全检查,保证车况良好。
公路运输途中,如车辆发生故障,运输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和打开后车厢门。
故障车辆装载的快件应当由快递企业及时妥善处理。
如租用社会车辆进行运输,快递企业应与承运单位签署安全保障服务合同,并对车辆加装必要的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所有航空快件在交付运输前,应当进行X光机检查。
在航空快件的交运和提件时,应当认真核对快件数量和重量,保存好相关交接单据。
第五章投递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每日15时以前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当日完成首次投递;每日15时以后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次日12时以前完成首次投递。
第二十九条收派员应当根据自己的服务区域,按照最佳投递路线将快件按序整理装车,每次投递快件不宜超过10件。
用摩托车或单车进行投递的,用捆绑带将快件固定,小件装入背包内。
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
投递过程中,妥善放置其它未投递的快件,严禁委托他人投递和保管快件。
第三十条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国家主管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
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代收人)和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
若联系不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收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按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信息记录第三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件寄递过程中业务信息的规范管理,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对各生产环节、场地部位的快件处理进行信息记录。
要及时完整地采集信息,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对以下快件寄递信息进行记录,包括:收寄、进入出口分拣处理场所、封发、离开出口分拣处理场所、运输、到达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分拣、离开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到达投递网点、初次投递、用户签收等的时间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快件即时查询服务,快件查询信息保持动态更新。
相关信息记录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指导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