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年修订)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湖卫[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湖卫〔2006〕111号)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湖州市卫生局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局组织人事处。
二○○六年六月一日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湖州市卫生行风奖已试行两年,为进一步完善《湖州市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湖卫〔2004〕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卫生局召开多次会议,听取试行情况并征求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意见如下:一、卫生行风奖的组成部分,将原来的个人基本奖和行风责任奖两部分合并,统称卫生行风奖,不再单设责任奖。
二、卫生行风奖的设立对象,修改为:临床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医技科室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行政后勤科室中重点岗位人员(具体对象由单位自定)。
三、卫生行风奖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和单位出资两部分组成,各占50%。
奖金最高限额按湖卫〔200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卫生行风奖的提取,卫生行风奖实行累计制,提取方法修改为,从建奖年起,期内无违反《实施办法》第3章第13条规定的,累计满5年可申请提取行风奖总额的25%;累计满10年可申请提取行风奖总额的(按账面实有数)50%;已提卫生行风奖后,如发现并查实有违反《实施办法》第3章第13条规定,仍按〔2004〕32 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五、保证行风奖资金到位。
每年行风奖金额必须从单位账户划出,存入个人账户。
并每半年将个人账户金额告知建奖人员。
卫生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卫生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工作质量并提高工作效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符合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经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法制稽查科初审通过的案卷,方可进入合议程序。
二、法制稽查科组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报批工作。
三、法制稽查科经初步审查,认为未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或案卷文书书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将卷宗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并做好签收记录。
四、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参加人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五、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由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科室、法制稽查科的人员及所领导组成。
涉及罚款2万元以上、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有关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合议的案件的合议,必要时邀请兵团卫生局相关人员参加。
六、案件承办科室指派一名案件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合议案件的案情汇报;案件具体承办人汇报案情应包括下列内容:1.案件来源;2.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3.认定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和相反的证据;4.涉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既往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5.案件承办人员对本案的认识及需要说明的问题;6.依法予以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卫生行政处罚的依据及证据;7.案件承办人员对该案的处罚建议。
七、合议参加人员分别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与相关证据的收集、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给予何种卫生行政处罚及处罚裁量幅度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并提出个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八、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处理结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但参与合议人员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
九、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形成合议结论,制作规范的合议记录,并注明合议时间。
十、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合议记录上亲笔签名。
十一、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湖农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湖农发〔2021〕71号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各单位(处室):《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已经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7日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和局法制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相应的集体讨论制度。
第四条拟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和对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行政处罚讨论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5000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五)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需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有:主管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及监督所领导、相关科室人员。
讨论前由监督所承办科室应2天内将案卷材料交到局相关科室,由局承办科室2天内提交集体讨论,讨论结果一经做出,案卷材料1天内返回卫生监督所承办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职责。
对于依法应移交的案件按程序做好案件移送文书的填写。
第五条集体讨论程序(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二)集体讨论发表意见;(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在合议纪录上签署姓名。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主管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2.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2。
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2。
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2.5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2。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精品文档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 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合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全体所领导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所长为委员会主任,副所长、纪检书记为委员会副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xx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实行分级合议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一般案件实行合议制。
(一)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1、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2、拟吊销许可证或批件、执业证书的;3、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涉及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一定时期内的敏感、热点案件及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5、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20000元以上的。
1 / 4精品文档6 、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或所长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下列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均应进行合议,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所长、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
,、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
,、拟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拟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执法科室负责人与相关执法人员合议。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讨论)由参加合议(讨论)的最高行政领导主持。
合议(讨论)人员应单数组成,一般案件由相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科室召集,讨论人员不少于,人;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办公室召集, 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讨论人员不少于九人,必须有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参加。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医政中医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医政中医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湖卫[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医政中医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湖卫〔2006〕42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06年医政中医科教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县区、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6年医政中医科教工作要点二○○六年三月十三日2006年医政中医科教工作要点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卫生强省建设的开局之年,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5年湖州市卫生工作总结和2006年湖州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06年医政科教中医工作要点。
以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为指导思想,围绕“卫生强省”建设战略目标,以科技教育为先导,强化卫生法制建设,创新管理机制,着力构建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技术综合实力和服务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湖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一、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准入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一)推进医院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利于医疗质量持续提高的医疗服务体系。
加大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的力度,系统内参加培训率达95%以上。
配合卫生监督开展社会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严格把好医疗机构、医护从业人员、诊疗科目准入关,把好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准入关,真正做到不符合卫生区域规划和执业条件的机构一个不批,没有资质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未获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不准用于临床;建立民营机构台账,加强监管。
(二)依法加强血液质量、安全管理。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湖卫[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卫〔2007〕20号)各县(区)卫生局(社会发展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加强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提高卫生行政处罚质量,保障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县区、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卫生局二○○七年二月六日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提高卫生行政处罚质量,保障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PublicHealthAdministrativePenaltyInformationSystem以下简称PHAPIS)包括市本级和三县两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安装的卫生行政处罚软件、数据库和网络以及相关支撑硬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湖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是PHAPIS的主管部门,负责PHAPIS的实施、部署、培训、更新和全市中心数据库的管理。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要落实负责PHAPIS的分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负责PHAPIS在本单位各终端的正常运行,做好数据库维护、网络安全检查、密码管理、防杀毒、故障解决等技术工作以及修改建议、程序错误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使用规范第五条为保证卫生行政处罚规范,PHAPIS内建“卫生行政处罚专家规范模块”,对监督员办理案件的全程监测,对不符合规范的操作按照级别分别予以提示、警告、终止。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二)依法审议原则。
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三)权责一致原则。
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局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局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湖卫[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局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卫〔2006〕72号)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州市卫生局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湖州市卫生局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考核评议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为增强“三力”、率先崛起,为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作风保证,现根据市《关于开展市级机关综合考核评议工作实施意见》和局党委《关于开展以“创效能机关、促率先崛起”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制订市卫生局机关作风建设考核评议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运行机制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群众观,坚持工作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正面激励与督促检查相结合,重过程、重实效,充分体现“以率先崛起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客观、公正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机关作风建设考核评议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原则,全面正确地评价工作业绩;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机关工作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评议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全体工作人员(含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长期借用在局工作人员)。
三、考评内容考核评议内容主要为机关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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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年
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9.04
•【字号】湖卫[2006]185号
•【施行日期】2006.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湖卫〔2006〕185号二○○六年九月四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属于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需要卫生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四)卫生行政机关主管领导认为案情复杂或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须经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卫生行政机关领导、法制处、卫生监督处和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在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三天内,卫生监督处或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法制处,由法制处负责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三天内将案卷退回卫生监督处或卫生监督机构,由原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履行其他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集体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四)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处做好会议记录;
(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