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刑诉法讲义
汪海燕《刑诉》勘误.来自法法网

B.终止审理
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应该选C.【老师将这个例子放到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是希望作为一个陷阱进行点拨,希望大家注意,但是答案给成D确实是一个重大疏漏。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选C】
关于刑事诉讼专题讲座的勘误信息汇总您是本帖的第
各位考生大家好,针对专题讲座中一些疏漏的地方,我会在这里将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我们共同进步。
[1]诉讼法专题第316页
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一做法?
[2]322页例3的答案给错了,应该是ABCD【直接根据法条可以得到答案,本书漏印了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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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刑诉讲义

2024年法考刑诉讲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审判公开、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
2.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3. 刑事证据法,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等。
4. 刑法中的犯罪和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5.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6.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审理和执行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7.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包括辩护和代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规定。
8.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和抗诉,包括上诉和抗诉的提起、审理和裁定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9. 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特别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提起、审理和裁定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
10.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2012年众合考前突破班刑诉汪海燕讲义

2012年突破阶段讲义刑诉众合教育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众合教育网址:w w w.z h o n g h e e d u.c o m刑事诉讼法突破阶段讲义1、尊重和保障人权【试题】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下列哪些内容体现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精神?(多)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D.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2、诉讼主体【试题】关于刑事诉讼的主体,说法正确的是?(单)A.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公、检、法三机关B.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人,如审判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等C.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D.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3、逮捕的决定权、拘留的决定执行权、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试题】甲为境外机构窃取国家秘密。
案发后,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下列关于该案的处理正确的是?(多)A.本案的逮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来决定B.本案的侦查权由国家安全机关来行使C.在侦查中如果需要拘留,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来决定和执行D.侦查阶段如果甲的辩护律师需要会见甲,应当经过国家安全机关许可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试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司考名师介绍

刑法:1.韩友谊.2. 韩友谊与阮齐林,袁登明都不错,很难分出高下,各选其一,另外,韩友谊出了一本刑法的书,把他上课讲的案例全都摘下来了,另外,袁老师的那本万国讲座也是相当的好。
3.关于刑法,必须推荐韩友谊,因为他对于刑法讲解得很透彻,特别是对于每年大纲及出题人观点的变化都会作一番梳理;4.韩友谊,我最喜欢的刑法老师,最贴近出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老师,讲课诙谐、幽默,听他的课很少会有人想睡觉。
阮齐林,跟杨秀清是一个类型的老师,学院型老师。
5.韩友谊,袁登明。
韩友谊的课就不用说了,除了刑法教得好,还能教你很多做人和考试的道理。
不过韩友谊的课比较精贵,不一定每个课程都有,所以听袁登明的也不错,讲义做的比较细。
(在这里指出韩友谊的一个问题,韩友谊认为拿死人的东西,可能构成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不过根据历年考试的经历来看,还是直接认为构成盗窃罪比较好,毕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6.刑法法条杨霞(这女的声音一听就是很牛的人)、7.没花多少时间在刑法上面。
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不错。
万国的袁登明刑法分册也可以,但不如阮齐林的书完整,清楚。
韩友谊的课堂精华也看了些,但是比袁登明的更简要。
刘凤科的课实在听不下去,但是他总结的160题实在是经典。
讲座只听了万国的吴江和乐毅的,二人的讲义非常好,讲得也和不错。
建议:书: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万国吴江和乐毅的讲义对于刑法,各个老师的讲座都差不多8.刑法最近几年都是新理论占主导,所以大部分学校的刑法课对司法考试是没作用的,很多观点矛盾,大学没学好刑法是没关系的。
辅导班中讲得好的老师我首推刘凤科,刘师从清华张明楷教授,后者是刑法新理论旗帜性的人物,一般来说他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答案的标准,我们不难从以往的试卷中发现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案例,今年刑法的最后案例是刘凤科160题中的原题,后悔我当时没看到,此题全军覆没。
刘凤科的刑法讲义上百页,可以说是《刑法学》的一个精简版。
司法考试各科老师效果大评估

司法考试各科老师效果最新大评估前言:历经四载司法考试,参加了N多辅导班,终于在2008年以402分通过司法考试,在此四年深受良师启发,获益匪浅,同时深受骗子误导,深恶痛绝!在此,整理了前人对老师评估,另加个人听课感觉,对目前培训界名师逐个评估。
当然,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并没有贬低某位老师之意,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李仁玉:中国工商大学教授,法学院的院长,曾律师资格考试命题人,老牌的司法考试专家。
我认为,李仁玉之所以在司法考试行业名气堪称霸主,是由于三个原因:第一,曾经参加过律师资格考试命题;第二,出道非常早,当时几乎很少有大学老师耻于出来在民间讲课;第三,自身是大学民法教授,当时大学法学教授很少。
李仁玉老师的民法水平和知识无疑是深厚的,其司法考试的授课徐徐道来,个个知识点的讲授很透彻,讲课时一个知识点会引申出多个知识点,对于学习民法知识无疑是必要的。
但李仁玉老师的课往往战线拉得比较长,一个三言二语可以说清楚的知识点,李老师会很啰嗦,语速比较慢,例如一道真题讲了半天,最后你会连真题的正确答案都不知道是哪个,听李老师的课要保持极大的耐心,只有这样才会有收获。
李老师也许把他面对的学生当成了博士生,其实李老师的课确实适合博士生来听(只要有大量时间),会有很大的收获,因为他讲课很认真细致,知识点很精到,但效果是另一回事。
李老师讲课口齿有些不清,语速比较慢,讲授的句子好重复,也许重复是对口齿不清的必要补充,但语速慢,讲授句子重复,加口齿有些不清,在民法是个庞大的知识群有大量的内容要讲授和学员视时间如金如油的情况下,真是要了学员的命。
听李老师的课,你会感觉到你要不断地叩问自己,投入的时间和我得到的知识是否值得,就是经常使你有种要放弃听他课和逃跑到下面自己看书的感觉。
最近两年由于年龄已高,没有当初的讲课激情;再者,他的学术观点也逐渐退出命题人的视野,他的授课市场也逐渐推出历史舞台。
总之,听他的课有种徒有虚名,没有实际效果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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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刑事诉讼法讲义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汪海燕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关系:二者并重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
二者孰优孰劣,主要有实体优先论、并重论和程序优先论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注意:法院独立;检察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要求在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刑诉复习方法
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众合司考:汪海燕一、09司考刑事诉讼法命题分析09年司考刑诉法试题共占71分。
在考察内容与方法上,与往年相比差别不大,依然主要集中在一些公认的重要知识点上。
但是,今年的刑诉法试题也体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
(一)对相关知识点的考核更为细致。
重要考点的细致化是近年刑诉法考试一直延续的一个特点,今年这一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
比如今年对于取保候审中确定保证金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的考察。
(二)理论性考题的比重有所增加。
历年的刑诉法考试主要考察对法条的记忆,但是纵观今年的试题,理论性明显增强,有相当一部分题目,单纯凭借对法条的记忆是很难答出来的,需要考生加强对一些基本原则、基本概念的理解。
比如今年考察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积极诉讼主张”、“直接言词原则”等比较复杂的专业性概念。
(三)案例分析延续了去年问答式的形式。
由于连续两年采用此种方法命题,因此有理由相信,在以后的司考中,问答式一定会成为与挑错式并行的两种考察方法。
(四)与司考的其他科目一样,大纲新增知识点几乎成为必考的考点。
比如今年两道试题对死刑停止执行程序的考察。
二、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大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正确看待理论性增强的趋势从目前的考试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的主要考查点还是在于法条,学习刑事诉讼法主要还是背法条,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法条,在记忆的基础上应用法条。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试题理论性增强的说法。
其实,任何一种法律都是有根基的,刑事诉讼法的根基体现在基本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上。
特别是一些应用法学、法条或司法解释,都是从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中引申出来的。
所以,对于基础知识相对较差的考生,应该打牢基础,从现在开始看书,内容包括那些基本的理论、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上的基础理论主要有:1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我们以前是重实体、轻程序,现在应该改变这种观点了。
2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 全部讲义 第十四章
第二节 刑事第一审程序
一、概念 二、意义 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四、刑事第一审特别程序
一、概念
又称初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 进行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总称。
二、意义
1、是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是刑事审 判的必经程序,其程序规则较其他审判程 序最为全面、完备; 2、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又是审判程 序的基础; 3、做出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 诉、抗诉时就是生效裁判。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刑事审判概述 第二节 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刑事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刑事审判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二、模式与分类 三、原则 四、审判组织 五、制度 六、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一、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是指由法院代表 国家在原、被告双方的参与下,通过独立地认定 案件事实和适用实体法对有关法律责任问题,作 出最终和权威的确定的司法活动。审理是前提和 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两者构成一个 辨证统一的整体。具有以下特征: 1、和平性和非自助性; 2、被动性或应答性; 3、多方参与性; 4、集中性; 5、最终性和权威性。
三、原则
是指刑事审判所应遵循的一般规范和 准则。实质是刑事审判实现程序正义的基 本规范。具体包括: (一)不告不理原则 (二)公开审判原则 (三)法官中立原则 (四)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五)控辩平等原则 (六)自由心证原则 (七)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审判组织
是法官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 是法官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 法院组织法》规定, 法》、《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有三种审判组织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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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种类
1、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
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职权)回避。
2)抗诉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6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时间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5.我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在领域外(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条)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
注意:
A、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B、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
C、对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拘传)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C、数罪就高不就低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解释》17 条)
3、指定管辖(《解释》第 17、18、26 条)
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律师,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者亲友)
3)证人
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
没有证人资格:身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B、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1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
A、有权委托的主体: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 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A、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B、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C、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
D、公诉转自诉;
E、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间);
F、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判决)和申诉权(生效裁判)。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124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
2)三机关分别行使;
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
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
2、按照回避是否需要法定理由: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4)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A、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B、公检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C、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5)翻译人员
6)辩护人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
专门机关
范围
公安机关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轻微的八类;
B、举证(没有证据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1)、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不能超出辖区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