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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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允许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联合当地实质,拟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花费需求等要素,进行兼顾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合用于##市行政地区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依照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三)各种相对关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 人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各种住所小区内,按每 150 户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 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其余推行关闭管理的特别场所,依据人员数目可建立1-2 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状况适合设置零售点,但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种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出 5 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合距离,依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合设置,但最多不得超出 5 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保持现状,总量不再增添。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备,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依据进出口数目和占地面积适合增设,但最多不超出 3 个。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依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乡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切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卷烟经营小技巧

卷烟经营小技巧

卷烟经营小技巧卷烟经营小技巧作为一个卷烟零售商,如何提高销售量和利润是每个商家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小技巧,可以帮助您在卷烟经营中更加成功。

一、货架陈列1.合理布局货架的布局应该根据不同品牌、规格和价格进行分类,使顾客能够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产品。

同时,应该把价格相对较高的产品放在顾客视线范围内,以便引起他们的注意。

2.保持整洁货架应该保持整洁干净,没有灰尘和杂物。

经常清理货架,并定期更换新的标签和促销广告。

3.多样化陈列可以将不同品牌、规格和价格的产品混合陈列,从而吸引更多的顾客。

此外,还可以根据季节或节日特别陈列某些产品。

二、服务质量1.礼貌友好作为商家,礼貌友好是必要的。

当顾客进入店铺时应主动问候,并提供帮助。

2.专业知识了解每种品牌、规格和价格的卷烟特点以及市场需求,可以更好地回答顾客的问题,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3.快速服务顾客在购买卷烟时通常希望能够快速完成交易。

因此,商家应该尽可能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三、促销活动1.打折促销经常进行打折促销活动可以吸引更多的顾客,并增加销售量。

但是,要注意不要频繁进行打折促销,以免降低产品价值和利润。

2.赠品活动赠品活动也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

可以根据购买数量或金额赠送不同的礼品,从而吸引更多的顾客。

3.节日特别优惠在重要节日或纪念日举办特别优惠活动也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

这些活动可以吸引更多的顾客,并增加销售量。

四、产品质量1.真假鉴别商家应该学会如何鉴别真假卷烟,并确保所售卖的所有卷烟都是真正的。

这不仅能够保证产品质量,还能够避免法律问题。

2.保持新鲜度商家应该定期检查库存,并确保所有卷烟都是新鲜的。

过期或陈旧的卷烟会影响顾客的购买决策。

3.品质保证商家应该选择正规渠道采购卷烟,并确保所有产品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退货。

五、管理技巧1.库存管理商家应该定期检查库存,并根据销售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货和调整。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Ⅹ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Ⅹ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ⅩⅩ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条件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满足消费、有利经营、便于管理、公开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区、集镇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二)工业园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数300人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四)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第六条的限制:(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商场(同一营业场所内只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陈列卷烟的柜台、货架不得临街);(三)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军人服务社、看守所、监狱、500人以上的企业等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申请的;(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XX市X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XX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六条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基础,划分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区域功能对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住宅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共(轨道)交通区域、文化体育场馆、高等院校、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旅游景区、自然村、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13类。

第七条不同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可单独采取间距控制模式或数量控制模式,也可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

第八条住宅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一)各类临街商铺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二)各类住宅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三)新农村建设整体安置小区,按人口户数1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人口户数超过100户的按每8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还建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商业步行街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以满足消费需求适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一个商业步行街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烟店的管理制度

烟店的管理制度

烟店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店经营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和顾客的健康意识,保障经营安全和良好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烟店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店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改善经营环境,创造优质服务。

第四条烟店经营者应遵守烟草行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保障正常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经营者须持有合法的烟草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办烟店。

第六条烟店的开办地点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严禁在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禁烟场所开设烟店。

第七条烟店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

第三章店面经营第八条烟店的店面经营应保持整洁卫生,消毒管道和场所,确保环境整洁。

第九条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危险品,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条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保障员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章烟草销售第十一条烟店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不得提供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产品。

第十二条烟店在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健康宣传,呼吁顾客拒烟抗烟,保障顾客健康。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库存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货物结存,确保数据准确。

第五章消防安全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烟店应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障店面消防安全。

第六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应保障店内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洁,消毒场所。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保障员工健康,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章执法监管第二十条经营者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执法监管,保障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九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烟店管理制度由经营者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武汉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通过对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在一定时期内控制我市卷烟零售户的总量和分布密度,从而达到对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五)《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四、基本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标准条1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依据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市场投放卷烟数量等因素,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的标准,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体标准,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防止无序竞争,提高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

五、基本目标通过对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查处违规经营力度,采用诚信等级评价、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对新申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合理布局规划审批等措施,使我市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

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便民及申请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一)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二)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2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2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靠近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适当增加零售户;外来务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小区暂时居住的,按照本村固定人口数量及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设定零售点数量。

(三)军队大院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IOOO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人口限制:(一)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三)大中型宾馆、代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经现场调查评估,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七)具备安全保障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八)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治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意识到吸烟对健康的不良影响,但同时也有一些人依然坚持吸烟。

烟草制品零售店作为烟草制品的销售渠道之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如何管理烟草制品零售店,对于控制吸烟人数、保证公共安全、促进健康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管理烟草制品零售店的布局对管治方案至关重要,也是管理的第一步。

对于烟草制品零售店的规划,应首先注重公共与私人区域的分离,严格控制烟草制品销售区、管理区与员工区之间的隔离,从而避免烟草制品的污染。

在烟草制品销售区,应采用明显的标识以便顾客区分。

在门口放置提示牌,表明未成年人和孕妇不能购买烟草制品,员工在接待客户的时候也应当注意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销售管理对于烟草制品零售店销售管理,在保证顾客权益和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强对销售的管制。

作为零售店管理者,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1.在销售区内要配备垃圾桶,并定时清理烟蒂,以避免烟蒂引起的火灾。

2.根据领导机关的规定,切实承当防范未成年人吸烟和销售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

3.在操作时严谨规范,对餐店、酒吧、夜店等场所,要加强对客人的服务和管理,以避免顾客涉及多个场合的烟害和酒后驾车等行为。

4.烟草制品零售店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对各种烟草制品的知识、物理特性和化学成分以及销售技巧有足够的了解,做到精通产品的质量和性质。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员工的素质教育烟草制品零售店的员工素质是管治此类食品销售场所的重要保障。

管理者应当通过一些措施,开展有针对性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提高员工防范未成年人吸烟和销售给未成年人,防范假冒伪劣和有害化学物质的认识和知识。

以此来加强员工的监督管理体系,并实行一套有效的判别手段,避免擅自销售烟草制品给未成年人和心态不均衡的人。

四、切实落实防控措施针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管治,应视情况定期检查,提高管控力度。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0页精选文档

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四)受理在先原则。

第四条卷烟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一)合理确定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

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

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厘米为测量点。

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

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厘米为测量点。

(二)县城城关卷烟零售经营户间距要求不少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酌情增加。

(三)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沿公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参照乡镇的一般街道标准执行;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各类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

(五)城区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四百户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四百户以上的每增加两百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六)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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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行业“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济宁市任城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依据以下标准设置:
(一)街道的零售点
辖区内所有街道,包括城区街道、乡镇驻地、国道、省道主要干线等。

零售点的布局按照1000米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每增加10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减少100米减少1个
零售点。

道路双侧的零售点均计算在内,零售点之间不设置间距。

街道长度以设置固定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为起始点,设置临时信号灯的路口不计算在内。

(二)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包括便民疏导点),经营业户不足100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区域内最多不超过5个。

属于市场规划范围且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设置零售点,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限制;贯穿市场和街道经营的门面,应同时符合市场内和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且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三)居民区和行政村的零售点
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500户以下不超过1个,501户以上每增加500户可增加1个;农村行政村按其村民人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500人以下不超过1个,501人以上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个。

无经营性用房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封闭式居民小区,经营场所应设在一楼且朝向小区内部街道开放,1000户以下不超过 1 个,1000户以上每增加1000户可增加1个,总数不得超过3个。

店铺在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且在贯通小区内外的道路上的, —2 —
按照居民小区内零售点布局标准执行;店铺所在道路与小区内不贯通的沿街店铺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外围的沿街店铺按照一般街道标准执行。

乡镇、农村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适用居民区标准。

(四)其他零售点布局条件
1.车站、码头、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站点的每个候车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交通站点范围内的设置总数不得超过5个。

2.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不超过 3 个;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大型商场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3.相对封闭管理,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或内部人员消费的内部场所,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4.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受合理化布局的限制。

5、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等服
务区域,区域内商户不足15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超过
150个的,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3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6、封闭的大学生生活区,区域内生活人数8000人以下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80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0人增加1个零售点,但总量不超过5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7、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只对内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工业园区的工厂等单位、大型厂矿每满500人可设置 1 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4个零售点。

第六条设置零售点的经营范围主项及性质应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相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有固定经营场所,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住所不相独立的;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
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
等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距离校园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以内的;
(八)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小区域内,可放宽增加1个零售点。

1、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城镇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凭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首次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
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他地址经宫的。

第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任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

此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有效期内其资格不因本办法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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