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办发〔2021〕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项团体标准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注:XXX 仅代表示意数字,不代表数字位数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未按照上述规则编号的,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四、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鉴于团体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强,涵盖领域广,市场监管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合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该地方标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检查该团体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合中的对应信息一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合上公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国内外标准动态GB/T 18801―2015《空气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院长马德军就目前空气净化器行业背景、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空气净化器IEC 标准制订情况发表了重要讲话,表示当前空气净化器不局限于去除颗粒物功能,未来产品发展要结合花粉过敏原、臭氧、异味等问题;不要局限于国内市场,印度等发展中国际市场也同样需求很大。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跟新至11月份

2011-02-14
பைடு நூலகம்2011-02-14
各部门
63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
安委〔2011〕4号
2011-05-03
2011-05-03
各部门
64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各部门
16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4号
2014-10-1
财务部
1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05-12
2002-05-12
生产部
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04-09
2007-06-01
生产部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03-06
2017-03-06
各部门
3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2015-05-29
2015-07-01
各部门
3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2015-05-27
2015-07-01
各部门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第87号公布
2006-08-22
2006-10-01
各部门
42
工伤认定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1-2023各行业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文件汇总(部分)

15
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EP)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跨部门联动应对机制,建设大洋洲标准化(湖北)研究中心,实施RCEP国际化标准联动行动,参与国际标准合作,引导大健康、现代农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对接RCEP成员市场准入等标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单位
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论述
行业主管部门
14
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3)1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四、建立健全绿色消费制度保障体系
文号
发文单位
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论述
行业主管部门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3)2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督促商品生产者严格遵守标准化法要求,公开执行的包装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17
关于全市氢能产业链链长制2023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完善氢能产业标准体系,推动出台武汉市车用氢气瓶、阀门检验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氢能产业促进会)
市市场监管局
国管局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国管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管局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局(中心):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十四五”时期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化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我们编制了《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十四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管局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9月8日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十四五”规划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对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根据《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总体要求“十三五”时期,机关事务系统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升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由局部到整体、由量变到质变的突破性进展,初步实现了科学管理有标支撑,服务保障有标可循,改革创新有标引领,重大任务有标护航。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五年,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必须牢牢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战略部署,以提升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为目标,坚持统筹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试点带动与整体提升相结合,坚持标准制定与标准实施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健全机关事务标准体系,加快重点领域标准供给,着力推进标准实施,实现标准化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打造机关事务标准化升级版,助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国市监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市监办发〔2024〕1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了2023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快标准制订进度,自计划项目下达之日起,制订项目应在24个月内完成(以报送报批稿时间为准)。
二、项目负责单位尽快组织相关参与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小组,研究制定标准起草工作方案,并在人员、经费、设备条件及相关资源利用等方面提供保障,尽快启动标准起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标准制订任务。
三、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与总局联系。
联系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于大东010-88650279闫小良010-88650268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2月7日2023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序号计划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单位1 2023MR0001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2 2023MR0002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3 2023MR0003小微食品生产企业 HACCP实施指南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4 2023MR0004 交流电磁场检测技术规范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5 2023MR0005明厨亮灶厨房建设技术指南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WTO/TBT通报咨询中心)6 2023MR0006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操作规范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7 2023MR0007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数据规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8 2023MR0008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规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9 2023MR0009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分类与统一标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10 2023MR0010市场监管行业数据隐私计算总体要求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11 2023MR0011 网络交易信息监测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12 2023MR0012瓶装燃气充装站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13 2023MR001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资源数据规范山东特检鲁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4 2023MR0014特种设备应力测评第1部分:磁巴克豪森法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15 2023MR0015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接口规范山东特检鲁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6 2023MR0016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17 2023MR0017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数据规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18 2023MR0018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字典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19 2023MR0019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评价规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20 2023MR0020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操作技术指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1 2023MR0021鹤管(装卸臂)通用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2 2023MR0022 食品集中配送服务规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23 2023MR0023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规则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4 2023MR0024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25 2023MR0025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据规范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26 2023MR0026 特种设备风险防控知识图谱构建与辅助决策技术框架指南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7 2023MR0027工业消费品质量溯源监管信息通用要求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28 2023MR0028市场监管数据应用管理通用要求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29 2023MR0029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制器检验方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30 2023MR0030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31 2023MR0031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控与生产监督管理通用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32 2023MR0032市场监管数据分级管理指南北京紫电安信跨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33 2023MR0033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数据归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34 2023MR003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间比对实施指南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35 2023MR0035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资源目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6 2023MR003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37 2023MR0037法人库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38 2023MR0038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现场检查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39 2023MR0039 市场监管行业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业产品对象评价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40 2023MR0040产品质量安全分级分类监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通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3月9日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现就深入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登记的意义,发挥经营范围登记在公示企业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6•【分类】问答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暂行规定》作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逐步由线下拓展到线上。
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新要求,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
但在顶层设计层面,涉及电子数据取证以及规范取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为了填补市场监管法规体系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空白,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有效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
问:出台《暂行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答:一是《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沪市监食生20200225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为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8号),有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与原有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1.实施日期本市自2020年3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发放均已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2.审查依据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有关细则修订出台前,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为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属于新的业态、工艺或者可能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报市市场监管局。
3.许可文书2020年3月1日后受理的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许可申请,统一使用新版文书(具体模板详见附件1)。
为实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网通办”,进一步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默认发放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申请人登录许可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若企业明确提出需要纸质证书,各单位应当发放纸质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运用法治手段为经营主体保驾护航,既是企业所盼,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
《重点举措》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的新举措。
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
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
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
在完善市场秩序制度方面,提出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
在完善“三品一特”制度方面,提出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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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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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办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月4日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指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各类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的提出、立项、制定、实施、宣贯、复审
及动态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信息中心),在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网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拟定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宣贯、实施、复审以及动态维护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制定需求建议;
(二)协助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宣贯、实施工作;
(三)组织开展或协助总局信息中心开展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地区实际业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需要,提出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立项建议或标准制定需求;
(二)协助总局信息中心开展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制定工作;
(三)经总局信息中心授权,承担相关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在本地区的实施、宣贯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提出、立项
第八条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提出,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信息化总体发展和标准体系建设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
(二)总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
(三)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建议。
第九条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立项,应当:
(一)符合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要求,满足市场监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部署和相关要求,满足市场监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三)在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框架下,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以及与现行信息化领域国家标准的衔接配套。
第十条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提出,需填写信息化标准立项建议书(附表1),应充分阐述拟立项标准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周期,以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一条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根据市场监管业务改革发展的实际,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须填写《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附表2),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有标贯标,无标制定”的原则,即在现有的国家标准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
标准的制定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发布等环节。
第十四条通过立项的标准,总局信息中心组织起草或委托有关单位作为标准起草单位牵头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应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和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相关要求。
标准起草单位对其起草的标准的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标准起草单位要将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向相关各方征求意见。
对于涉密标准,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根据标准的内容、紧急程度等确定,一般为7至30日。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处理时,应统筹兼顾多方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意见,应进行广泛协调。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3)及其他相关材料等标准送审文件。
第十九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
(二)技术内容是否体现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
(三)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四)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是否取得一致意见;
(五)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信息化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标准审查由市场监管领域业务专家、信息化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相关方人员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并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审查。
第二十一条标准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特殊情况不能采用会议审查的,可采取函审形式。
采取会议审查的,要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需由主任委员签字,并附参加标准审查
会议的专家名单。
采取函审的,每位函审专家要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标准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依据标准审查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编制说明、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专家名单(附表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等,一并报总局信息中心。
标准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继续修改或根据审查结论执行。
第二十三条总局信息中心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定,必要时报总局网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标准审定通过后,以总局名义在市场监管系统内发布实施。
审定未通过的,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要求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标准代号使用“SG”标识。
第二十六条标准发布后,如发现个别技术内容存在问题,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以标准修改单(附表5)形式修改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档,按市场监管信息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宣贯
第二十八条标准发布后,总局信息中心应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宣贯、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总局信息中心应调研、收集、总结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并适时修改完善。
第六章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条标准实施后,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业务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标准复审后,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无需修订的,保持标准原状;
(二)需要修订的,开展修订工作;
(三)已无实际需求的,予以废止。
对于继续有效的标准,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方注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第三十二条标准在发布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废止:
(一)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标准的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对于废止的标准,由总局信息中心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通告。
第七章标准的动态维护
第三十三条动态维护型标准,是指需要进行动态维护的数据元、代码类标准以及其他必须进行动态维护方可有效实施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标准的动态维护,是指根据需求对动态维护型标准的内容进行动态维护更新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动态维护型标准的动态维护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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