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管理制度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范本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电子监管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管理的一种监管方式。
第四条药品电子监管的目标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提高药品监管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药品流通、冷链运输、库存管理等环节的监控,减少药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第二章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第五条国家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是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基础设施,由有关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实时监测和数据收集功能;(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的信息管理功能;(三)药品追溯和追责功能;(四)药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功能;(五)药品数据共享和交换功能;(六)其他符合实际需要的功能。
第七条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应当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对接,确保信息畅通和一致性。
第三章药品生产环节的电子监管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使用电子监管系统进行数据记录和管理,并及时上传监管平台。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生产全程追溯制度,确保药品产品质量和安全可追溯。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运行适应药品电子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药品流通环节的电子监管第十一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和运行适应药品电子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并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十二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在药品进货、销售、库存管理等环节使用电子监管系统进行数据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来源、去向、库存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追溯,对不合规药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药品电子监管的执行工作,确保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有效、可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涉及药品电子监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1.药学部门: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监控药品流向,审核相关数据,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2.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确保其能配合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使用,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3.临床使用部门:负责按照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要求,规范使用和报送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
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监管工作质量。
5.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四、管理制度1.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安装与配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并进行安装和配置,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2.数据采集与上传:各部门应按照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要求,及时采集和上传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别是采购部门在采购药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监管码,并及时上传至系统。
3.数据审核与监控:药学部门应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审核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防止问题扩大化。
同时,应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药品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4.系统维护与更新: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同时,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系统功能。
5.培训与宣传:药学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系统的认知度和操作能力。
同时,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协调,确保其能够配合系统的使用。
6.记录管理: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行全程记录和归档。
记录应包括数据采集、上传、审核、监控等方面的内容,以便后续追溯和审查。
7.应急处理:药学部门应制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应急处理预案,对系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出及时响应和处理。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是指通过使用电子监管技术和系统,对药品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药品生产企业信息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情况、生产设备情况、药品生产情况等进行电子化管理,确保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2. 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对药品的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包括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等的经营许可证情况、进销存信息、药品流向等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药品追溯管理:建立药品追溯体系,通过药品追溯码和电子追溯系统,对每一批次的药品进行溯源,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流向可追。
4. 药品销售管理:对药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零售药店销售记录、药品库存管理等,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销售合规。
5. 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建立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药品不良事件信息,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可以提升药品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药品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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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管理制度-药品电子监管的管理规定

药品电子监管的管理规定文件名称药品电子监管的管理规定页数 2文件编号SZRWT-ZD-027-2014 版本号第三版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执行日期:年月日变更记录时间:变更原因:一、目的:为强化药品的全程监管,公司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应用平台,对部分药品进行电子监管,以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适用于实施电子监管药品的入、出库数据采集、上传管理。
四、责任:验收员负责购进跟销后退回(入库)数据的采集传送,保管员或养护员负责销售跟采购退回(出库)数据采集传送。
五、内容:1 电子监管码标识是由20位监管数字、一维条形码、提示信息组成,监管码是每一件独立包装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号码。
2 公司明确指定验收员负责购进数据采集传送,保管员或养护员负责销售数据采集传送。
3 公司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对所经营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4 电子监管的品种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基本药物等。
5 验收员负责采集购进跟销后退回药品监管码信息,保管员或养护员负责采集销售跟采购退回药品监管码信息;监管码与药品包装信息相符的准予入库;否则不得入库。
6行政部对员工进行药品电子监管方面的培训,质管部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7 监管码收集上传人员应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不得转借冒用。
如有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放部门办理注销,重新申请。
8 对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品种,质管、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等岗位的人员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
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范文(3篇)

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门店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范门店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子监管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对门店药品的进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监控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门店药品销售单位,包括药店、医疗机构和互联网药店等。
第四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1. 安全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2. 规范管理,提高门店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3. 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4. 共享互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同。
第二章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由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门店药品电子监管规则和标准;2. 对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建设和维护;3. 监督门店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落实;4. 对门店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的成员由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须具备相关药物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应规范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建立健全工作纪律和考核机制。
第三章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第九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是指用于门店药品进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1. 进货管理:门店应通过系统记录药品的进货时间、数量和来源等信息,并及时传输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
2. 销售管理:门店应通过系统记录药品的销售时间、数量和购买者等信息,并与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3. 使用管理:门店应通过系统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并监测药品的剩余量,确保不超过有效期或被篡改。
4. 回收管理:门店应通过系统记录药品的回收情况,并及时上报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安全可靠:系统必须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被非法篡改和泄露。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药品监管要求,为了加强对药品产销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生产、销售、配送、库存等与药品有关的业务活动,包含西药、中药、保健品等各类药品。
第二章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应用与管理第三条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要求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全面应用该系统对药品生产、销售、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四条我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企业员工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使用技能,确保规范使用电子监管系统。
第六条每名员工在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前,必需进行身份验证,并使用唯一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严禁私自泄露账号信息。
第七条对于系统操作记录的修改、删除等操作,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职责范围,同时要保存操作记录。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数据必需依照日期和时间次序进行记录,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对于药品生产、销售、配送等环节中显现的异常情况,员工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矫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因系统故障或网络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或错误,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帮助恢复数据或进行修复工作。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配送管理第十一条我公司在药品采购和配送环节中,严格依照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第十二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当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准确录入采购信息,包含药品种类、数量、生产企业、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品配送过程中,配送人员应当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配送记录,包含药品的发货、收货、运输等环节,确保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第十四条配送人员必需依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配送,严禁私自更改路线或耽搁配送时间,保证药品的及时准确送达。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药品电子监管是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的措施。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提高药品监管的效能,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全面阐述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一、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的监管。
该系统应包括监管平台、数据采集与分析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等子系统,以及相应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应用。
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应接入电子监管系统,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上传和共享。
二、药品电子监管的信息化要求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药品企业和药店等单位,推行电子化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电子监管系统应支持电子货物追溯、批次管理、库存管理等功能,并能够及时预警异常情况。
三、药品电子监管的追溯要求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强调药品的追溯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应为每一批次的药品建立电子档案,并包括生产工艺、原料采购、质检记录等信息。
流通企业和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追溯管理系统,记录每一批次的药品流向情况。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能够实现药品追溯信息的查询和回溯。
四、药品电子监管的执法监管要求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执法监管部门应能够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包括对不合格药品的召回和销毁。
同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支持相关部门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抽查和检测,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效率。
五、药品电子监管的监督和评估要求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要求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和难题。
同时,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还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提升药品监管的水平。
2024年电子监管药品管理制度(21篇)

电子监管药品管理制度(21篇)电子监管药品管理制度(精选21篇)电子监管药品管理制度篇1目的:为强化部分高风险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依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__]165号);国家局《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__]153号);《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__]585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管理。
责任人:综合办公室、物流部、质量管理部、业务经营部。
内容:1、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对所经营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2、质量管理部验收组负责对购进的《入网药品目录》中所列的药品或销后退回的此类药品进行全面检查与验收,发现生产日期在20__年10月31日以后的该类药品,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入库销售。
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并通知物流部采集入库数据。
3、物流部负责《入网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出入库数据的采集工作。
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对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办理入库手续,物流部在记帐前采集入库数据,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有权拒收。
该类药品出库时,必须采集出库数据。
物流部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4、系统管理员协助数字证书操作员负责本企业经营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物流部应于当天工作结束后,在次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码采集设备交由数字证书操作员上传前一天的出入库数据,上传完毕后,数字证书操作员将监管码采集设备交还物流部。
5、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药品电子监管方面的培训工作,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并会同质量管理部做好此项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6、系统管理员负责起草监管码采集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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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建立一个适应于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2、范围:适用于本药房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3、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员、营业员。
4、内容:
4.1企业负责人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并接受药监局培训,负责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使用工作,
4.2企业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符合国家、地方监管要求,药品核注核销、票据可追溯。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满足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要求,具备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4.3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简称药监码)是为药品提供身份验证、信息存储与采集、物流流向统计等信息服务所使用的电子标识。
药监码是由20位数字加密编码,采用维条码和数字字符形式体现,支持自动识别设备及人眼识读。
药监码分为一级药监码(药品最小销售包装)、二级药监码(药品中包装)、三级药监码(药品外层包装,如此类推),分别用来标识最小销售包装药品、中间独立包装
药品和外箱独立包装药品。
一件一码:指在药品的每一个最小销售包装上,分别加印(贴)上不同的药监码的行为,如同发给每一件药品独立的电子身份证号码。
4.4企业按照本地药监局要求下载激活登记药监码,各岗位人员可进行监管码采集入库核注,销售核销或者查询。
企业负责人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码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记录。
4.5数字证书由企业负责人妥善保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如数字证书丢失,要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挂失,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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