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小学、幼儿园教师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19〕49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小学、幼儿园教师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小学、幼儿园教师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职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我省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扩招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提升我省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能力,现就做好小学、幼儿园教师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对象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均可报考。
二、招生院校、专业和计划招生院校为亳州学院、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淮南联合大学、黄山职业技术学院、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宣城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
招生专业以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等专业为主。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的招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所高职院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招生计划采取计划单列办法,招生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所处地域和生源实际,申请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章程招生院校结合本校招生实际,科学制定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招生章程中须明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考条件、办学层次、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取规则、授课形式、教学总课时、学费标准、学籍管理、联系电话以及其他须知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04•【文号】教学厅〔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5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机制(一)落实高校主体责任。
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含校考组织工作方案等)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完善工作举措,压实相关部门、院系工作职责,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二)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核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从严从实做好考试招生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9〕5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为落实国家面向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扩招的部署要求,2019年我省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分两批实施。
(一)第一批。
面向我省应届、往届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含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和退役士兵,开展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
招生工作于4月份进行。
(二)第二批。
面向我省下岗职工、农民工开展单独招生。
有关报名时间、考试方式、录取办法等另行通知。
二、试点院校及招生计划高职(专科)单独招生院校84所,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院校11所。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实行限额制,其中单独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运动专长类、退役士兵类、技术技能类。
各招生高校2019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限额见附件1,招生高校要在规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0.26•【文号】教学厅〔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2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等工作要求,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1.坚持正确育人导向。
各地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特殊类型人才选拔培养定位、高校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价体系,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着力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落实高校主体责任。
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有关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9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9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2019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要求,根据《教育部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现将2019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优质教学资源按照“国家急需、全国一流、面向专业”的要求,围绕国家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服务产业高端和高端产业,聚焦技术技能人才紧缺的职业领域,建立健全一批优质资源库,提升教学信息化水平,带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变革,为在校学生、企业员工和社会学习者提供服务,增强职业教育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完善共建共享平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合力调配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资源,发挥各自优势,组建并扩大共建共享联盟,共同建设并不断更新优质专业教学和职业培训资源,率先开展国家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实现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
(三)健全资源认证标准发挥资源库专业领先优势,在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教材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基础上,资源库主持单位要牵头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资源库相关规范和制度,在资源库内建立健全资源认证标准,用于资源的建设、聚集、应用和推广。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皖教高[2013]1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高〔2013〕10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13年11月21日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入学1.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籍注册1.学校应将实际报到入学的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传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分别予以在线标注。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分类招生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年分类招生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
一、测试性质
本测试大纲依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制定,我院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将根据考生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二、测试对象
报考我院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的中职达省考线考生。
三、测试目标
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将来从事机械产品设计与制造、机械设备操作及维护、管理等岗位和相关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发展潜质和实践能力,要求考生对机械制图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主要包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思维品质。
.具有一定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社会适应能力;
.具有机械制图的能力。
四、测试形式
采取结构化面试,满分分。
五、测试要求
.基本能力
职业适应能力,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逻辑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
.职业技能
能阅读机械图样,掌握绘图仪器的使用方法。
3.职业素养
()了解机电行业,具有一定的工匠精神;
()具有质量意识、绿色环保意识、安全意识、创新精神;
()具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进行有效的人际沟通和协作;
()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六、测试时间、地点
详见准考证。
七、评定标准
根据我校年分类考试招生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职业技能测试评分标准,总分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20〕66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根据委厅年度工作安排,为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分类评估(以下简称: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经市级、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申请办学水平评估的中职学校,共计125所,其中申请A类办学水平评估的学校12所,申请B类办学水平评估的学校113所。
二、评估内容及基本条件(一)评估内容。
评估工作依据《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其评分细则开展,主要评估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条件、人才培养、内部治理、质量效益以及特色创新等方面,包括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9个,其中二级指标中10个核心指标列为重点评估要素,以发挥评估促进办学水平提升的导向作用。
(二)基本条件1.申请A类办学水平评估的学校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B类办学水平的学校。
(2)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示范特色学校”项目验收达“优秀”等级的学校。
(3)办学水平特别突出的其他学校。
2.申请B类办学水平评估的学校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1)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且近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其他学校。
(2)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示范特色学校”项目验收达“合格”等级以上的学校。
三、评估组织(一)成立省评估工作委员会。
省评估工作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讨论评估的重大问题,审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建议,确认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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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教秘高〔2018〕148 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84号)要求,继续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着力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现就做好2019年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考试招生
1.招生对象。
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对象为具有我省高考报名资格的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历届中职(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包括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
2.考试(测试)方式。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
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取得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后,自主选择报考不超过3所高职院校。
全省统一组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统一划定文化素质资格线,达线考生方可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
招生院校针对中职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和社会群体考生的特点,分别组织进
行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
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有关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应用,由高职院校依据中职阶段所学专业类别分类组织考生测试。
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学生未来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质,由高职院校依据招生专业类别分类组织考生测试。
各高职院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在总结以往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修订完善本校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3.招生计划。
在确保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针对生源不平衡的情况,高校可适当调整面向普通高中与面向中职计划分配;也可根据办学条件,针对生源情况对专业之间的计划作必要调整,给考生提供更多的升学机会。
招生院校根据招生章程按分类考试招生总计划的120%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并在本校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备案。
考生可在本人取得预录取资格的院校中自主选择1所确认录取。
未被录取(含不确认录取)考生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4.实施协同培养。
各院校要根据招生对象和专业的不同以及就业需求,分别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单独编班培养。
实施校企协同培养,各院校要与企业紧密协作,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鼓励院校与企业联合开设“订单式”培养班,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强化校企协作,邀请企业深度参与,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共同确定课程,共同安排实习实训等。
加强
市级统筹,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牵头、中职学校参与,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积极推进中高职衔接。
二、建立健全全面、综合、多元评价的录取模式
各高职院校录取办法要以统一的文化素质测试为基础,结合学生的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水平,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并根据不同生源、不同考核方式以及不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特点,合理分类设置录取条件和制定录取办法。
1.实施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录取。
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执行。
2.实施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录取。
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单独招收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办〔2016〕33号)执行。
2019年起,招收退役士兵计划不再纳入学校计划模型基数,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录取,做到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应录尽录。
3.启动实施高职(高专)院校招收革命老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专项计划,确定部分办学水平较高、培养质量好的高职院校,安排适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录取,招收我省革命老区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做到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应录尽录。
具体办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行制定。
三、认真落实分类考试招生的相关工作要求
1. 巩固分类招生的主渠道地位。
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是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招生院校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树立国考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2019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平稳顺利,努力实现分类考试招生作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的目标。
鼓励办学条件好、社会声誉好的高职院校积极开展分类考试招生,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立项建设的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要在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考生报名数不少于当年招生计划数的80%,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当年招生计划的60%。
高职院校开展分类考试招生情况将纳入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等有关考核的必备条件。
2.规范招生方案和章程制订。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在充分总结分析几年来实施分类考试招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制订本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含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招生章程于2019年2月底前报省考试院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3.加强教育宣传引导。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和改进分类考试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和改进对中等学校师生和其他招生对象的宣传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宣传,不得进行
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严控第三方和中介机构介入。
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院校要加强协同配合,为招生院校规范有序地进校入班开展宣传咨询提供便利。
各市、县教育局和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配合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4.严格考试招生纪律。
各招生院校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考试招生纪律。
要特别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考务规范管理,按要求落实考务关键环节的全程音视频监控。
招生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
坚决纠正和查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中举办与分类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坚决纠正和查处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买卖生源、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考试违规以及“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为。
各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报名、志愿填报、录取确认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要落实视频实时监控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误导考生或代替考生操作。
对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追究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三十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以及安徽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在招生工作中全面落实“阳光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编制等工作,省考试院负责文化素质测试命题、考务管理、评阅试卷和录取管理工作。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各县级招考机构组织网上报名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文化素质测试工作和录取确认工作。
承担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成立相应的招生考试组织机构,负责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命题、评分和录取等工作。
考试招生期间,省教育厅、省考试院将派出巡视员进行巡视,指导和督促各院校做好分类考试招生的各项工作。
2019年6月底前,各院校要完成对本校2019年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总结,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考试院。
省教育厅将对各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各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