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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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是指由一家公司制定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范畴、经营方针、股权结构、分配原则等方面的规定的基本法律文件。

一家公司的章程必须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包括有关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的规定,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非常重要。

企业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是在管理中出现问题,与公司章程直接有关。

然而,很多创始人或初创企业很难准确地制定公司章程,这不仅可以增加法律风险,还会在企业运营中造成困难。

在此背景下,公司章程范本成为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资料,能够帮助初创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

以下是一份示例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公司概述1.1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1.2 公司类型:本公司为[公司类型],注册地为[注册地]。

1.3 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公司宗旨]。

1.4 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公司经营范围]。

1.5 公司章程的效力:本公司章程是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废止、修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决策机构决定,并经法定程序完成。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2.1 公司股权结构:(1) 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元,分为[股份数量]股,每股面值[面值]元。

(2)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a. [A股股东]持有[A股股份数量]股A股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b. [B股股东]持有[B股股份数量]股B股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c.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C股股份数量]股C股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d. 另外由[其他股东名称、股份]持有[股份数量]股[股份类别],占总股份的[比例]%;(3) 具体股权结构情况详见[股权结构图表]。

2.2 公司治理机构:(1) 股东会:本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拥有作出重大决策、选聘董事、监事等基本权能。

a. 股东会设立正副会长各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的特征及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力

公司章程的特征及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力

公司章程的特征及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公司章程的特征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公司章程的特征及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的必备条件之⼀,⽆论是设⽴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订⽴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治性。

⾃治性主要体现在:其⼀,公司章程作为⼀种⾏为规范,不是由国家⽽是由公司依法⾃⾏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致的结果;其⼆,公司章程是⼀种法律以外的⾏为规范,由公司⾃⼰来执⾏,⽆需国家强制⼒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在内的⼀般社会公众公开。

⼆、公司章程有哪些效⼒公司章程⼀经⽣效,即发⽣法律约束⼒。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

对公司的效⼒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

从实际意义上讲,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础准则。

从形式意义上讲,公司章程是记载上述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关于章程的法律性质,中外法学家对此认识不一。

从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要求来看。

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订立的根本大法。

这种根本大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章程是公司的纲领和宣言书。

公司章程虽然是股东们平等互利、商议一致的产物,类似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特殊契约,但公司章程毕竟不同于契约,它既是公司的纲领和宣言书,那么就决定它是公司公之于众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订立不仅对股东、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职工和对以后参加公司的人员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公司的外界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它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文件。

中外公司立法均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事宜在工商机关登记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二章第十九条等公司设立的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是组织章程。

申请公司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组织章程。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赋予批准或者赋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第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依照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在公司运作中,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目前,我国有的公司的章程对于权利、义务内容规定的条文不全、含义含糊、难以有效地制约公司活动,且在实际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且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有三个特征:1、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而订立的一个合同。

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也就是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额义务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章程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应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

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订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要求股东起草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相应内容。

从这条看,公司章程内容似乎是法律的强行规定,股东没有自由意思表示。

但是,从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看,又都是股东设立、管理公司必须协商一致条款,具有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

讲解公司章程(3篇)

讲解公司章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一家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范。

它不仅明确了公司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司对外关系和股东权益保障等事项。

本文将详细讲解公司章程的内涵、作用、制定过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

二、公司章程的内涵1. 定义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组织规程。

它对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和运营等方面具有约束力,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时也是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依据。

2. 内容公司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出资情况;(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9)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 规范公司行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规程,对公司行为具有约束力。

通过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使公司行为规范化、制度化,降低公司运营风险。

2. 维护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

3. 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公司形成稳定的治理结构,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4. 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竞争力。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会应当就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2. 章程草案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由发起人或者股东会指定的人员起草。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

•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样,就使 经营范围可以成为保护小股东约束大股东和公 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
• 此外,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还表现在,“公司 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 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一旦解散事 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
• 束力。
•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 所谓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 人产生约束力。章程对人的效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据 章程取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这些人的权利应受到 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 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 一,约束主体——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 ,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 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
• 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 公司章程制定者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 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 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 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 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 ,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 可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 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 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 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 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
• 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 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 l条规定,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
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 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力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是公司的组织文件,是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和纲领。

它规定了公司的目的、组织、管理、运作等方面的内容,为公司的顺利运营和成长提供了指导。

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依据: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合法依据。

在公司设立时,需要依法提交公司章程给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备案或登记,并在运营过程中依据公司章程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2.内外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范,不仅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内部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外部股东、债权人等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包括了公司治理结构、投票权、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规定,能够保护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决策参考: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目标、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方式等,能够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

它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股东大会的权力等,能够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4.组织架构: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

它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阐述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有助于实现公司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

5.强制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具有强制执行力。

无论是公司内部成员还是外部利益相关方,都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追责,确保公司秩序的维护和持续的稳定发展。

6.公司变更管理:公司章程还规定了公司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

如果公司需要进行结构调整或业务扩展,必须依法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司章程的效力要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市场环境来确定。

在一些法律体系下,公司章程具有强制力,要求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而在另一些法律体系中,公司章程只起到指导作用,对内部成员的约束力较弱。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章程一:公司名称本公司以“XXXX有限公司”为名称,是一家国有企业。

章程二:公司性质本公司为国有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法人地位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章程三: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为目标,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章程四: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接受国家的委托经营,履行国家分配给本公司的任务;2.依法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进行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3.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4.开展产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等金融活动;5.从事进出口贸易、国际合作等经营活动;7.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社会捐赠等。

章程五:公司股权结构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国有独资,国家为唯一股东,享有全部股权。

章程六:公司组织架构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等组织架构。

1.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家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2.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国家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3.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及其下属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章程七:公司治理本公司将秉持科学合理、透明公开、民主决策、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治理。

1.公司通过内部监控、审计、评估等手段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2.公司在重大决策事项上进行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多数表决原则进行决策;3.公司制定沟通和反馈机制,使公司内外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情况;4.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经营。

章程八:公司经营管理本公司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

1.公司将按照市场需求,积极开拓市场,发展新产品和服务;2.公司将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工作环境;3.公司将加强内外部风险管理,保护企业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4.公司将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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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欢迎来到CN人才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之性质与效力,仅供阅读参考。

一、公司章程之性质(一)公司章程之涵义和功能探求公司章程之性质,须将法律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方属正辨。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法律文件构成,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我国内地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皆然。

在英美法国家,相当于章程之文件分为两种:一为章程(或译“组织大纲”),此为基本文件,用以公司名称、种类、目的、资本等;一为组织,用以规定公司内部关系。

二者以前者为主。

但在公司法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之涵义,却仁智各见。

粗略归纳,大致有以下诸种表述:1.文件说。

即认为公司章程为公司文件,但具体表述有别,可整理为“法律文件”说、“重要文件”说、“基本文件”说、“书面文件”说、“内部文件”说。

所谓“法律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和义务之最基本法律文件,具体而言,它是指依法制定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重大事项之文件,是规范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之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法”作用。

所谓“重要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之重要文件。

制定公司章程是多数人之共同行为,所以要经过参加制定之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最终形成。

所谓“基本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之基本文件。

所谓“书面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之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全体股东共同一致之表示。

所谓“内部文件”说,即公司章程属于公司之内部文件,仅对公司内部事务有约束力。

2.自治规则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宪章,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社团法人之自治规则。

3.契约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成员签署契约之一种形式。

与此类似者为协议说,即公司章程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之,由公司成员根据州公司法自行制定。

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亦为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

4.文件、宪章、自治规范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之公司必备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之基本准则,是公司宪章。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基本规则之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之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间,或者作为公司治理之内部规则。

对于公司章程于公司治理中之作用,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之基本准则;对公司外部人员具有公示作用,亦为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依据之一。

有学者认为,章程是公司成立之行为要件,是公司对外信誉之证明(章程记载事项充分反映出公司性质、目的、规模等重要问题,如何才能保证交易安全,很大程度上章程对其安全系数作出全面记载),亦为公司对内管理之依据。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可全面指导公司活动,向公司成员及第三者表明公司之信用,对政府作出书面保证。

(二)公司章程之性质关于公司章程之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说两种不同观点,契约说流行于英美法国家,自治法说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亦无统一观点,大致归纳为如下诸种:1.契约说。

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成员之间签署契约之形式,即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股东成员之间权利义务之契约。

此为英美法系国家流行之观点。

在我国,亦有学者将公司章程之契约性质分解为二,即公司与成员之间协议,以及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

有学者认为,从普通法角度,说公司章程是契约,主要有以下几种结果:第一,公司章程使得股东受公司的约束。

公司章程使得公司受股东的约束。

股东受契约约束和享有权利的前提必须是以成员身份。

公司章程也构成成员之间的契约约束,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允许在成员间执行契约,该契约只能由公司来执行。

如果不是成员,或是成员但以其他明一行时,如律师、发起人和董事等,就不可以执行契约。

可见,章程主要是约束公司与股东间的契约。

2.合同说。

对于公司章程之性质,有学者基于契约与合同之区分,认为契约为当事人需求不同对立意见表示之一致;合同为当事人需求相同而并行意见表示之一致。

公司章程符合合同特征,因此公司章程为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之合同。

3.自治规则说。

此为我国学界通说,即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之根本规则。

有学者指出,公司章程是社团法人之自治规则,因为章程一经订立,不仅对参与制定章程之股东或发起人有约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之股东亦有约束力,其效力并不限于制定章程之发起人,显然,其性质与合同迥然有别。

4.规章说。

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无疑具有契约和合同作用。

但是,公司章程之契约性特点只是章程诸特征之一,章程与契约不能等同。

二者区别主要有:公司章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司内部之规章更为合适,亦即公司章程是根据法律规定与授权制定之公司规章。

章程之于公司如同宪法之于国家,其效力必然及于公司及其成员。

(三)简要评论前述对公司章程涵义及性质诸说法固非无见,然纷纭众说却无实质差异。

我国商法学者一般认为,公司章程为公司必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系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之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固定下来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之基本法律文件。

因此,界定公司章程之涵义,有谓“重要文件”、有谓“基本文件”、有谓“内部文件”、有谓“法律文件”、有谓“书面文件”,皆无不当,但亦无本质区别,唯表述形式不同。

况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之公司章程,乃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之公司根本规则本身;形式意义之公司章程,乃记载上述根本规则之书面文件。

设立公司时应该从实质性意义上规定章程,并从形式意义上记载于书面。

前文列举公司章程诸种涵义界定,始于实质意义之公司章程,落脚于形式意义之公司章程。

1.合同行为之反思。

相对于公司成立后依法变更之公司章程而言,公司设立时所制定公司章程称为原始公司章程。

因发起人全体同意就公司之重要事项所订立文件为公司章程,发起人全体应在章程上签名,日本规定章程必须经公证人认证。

因此,公司章程之“合同”说,限于分解章程成立之初,即原始公司章程,却难释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属性,以及一人公司单独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之现象,对公司章程之诸多强制性效力亦无圆满说明。

“契约”说虽认公司与股东之间契约关系,然用公司章程解释甚至代替此契约关系,亦难释契约当事人出入变化对契约之影响及契约对当事人之拘束根据。

需要指出,反对公司章程“合同”说者一方面认为,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效力,合同说难以解释公司章程对股东之外其他人之拘束力。

然而事实则是,此点并非否定公司章程合同性质之要害。

因为,契约或合同之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对当事人之强制力,亦及于对第三人之强制力。

故不宜用共同行为无涉他效力否决公司章程之合同性质,而应于涉他效力之涉他范围即拘束力程度上剖析。

因合同之涉他效力仅限于攸关合同当事人利益之第三人,而章程之涉他效力则未必攸关订立当事人之利益,而更是源自章程之治理功能。

“合同”说者于另一方面认为,“合同”说难以解释修改公司章程表决并非全体一致同意之程序现象,然决议采多数决原则正是共同行为之一特性,对不同意之社员亦具有拘束力。

因此,此点驳论亦非否定公司章程合同性质之要害。

易言之,共同行为或合同说之缺陷在于难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东结构变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属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之诸多强制性效力等,对于一人公司之章程亦为难解。

尽管法谚有“任何规则都有例外,例外亦为一种规则”,然一人公司章程于治理领域诸多强制性效力上,与非一人公司章程并无本质差异,仍为治理公司之自治规则。

作为共同行为或者合同,规则之既定性及效力之特定性为其固有性格,灵活性不如自治规范。

自治规范可随公司诸要素及情事变更而修订自如,且无论经历多少修订恒为公司自治规范,但合同之意思表示具有共同性,一旦达至一致则成为既定规则,效力亦主要针对当事人,此后之修订仍需共同意思表示且为合同之更新,而非恒久之规范。

因此,社会情势变迁,工商业进步,以及法学思潮演变,似有非采自治规范说而不足以应时势要求之势。

故而,公司章程之自治规范性质遂成为学界通说,亦属与时推移,殆属必然,并不足为奇。

从公司章程之特性上观察,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等特征。

法定性包括制定之法定性、内容之法定性、效力之法定性、修改权限和程序之法定性以及登记之法定性;公开性主要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之全部内容均可为公众所知悉,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交易对象了解公司章程;自治性为公司经营自由之商法精神体现,且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

上述特征表明,法律对公司章程之管制已超越对合同干预之程度,尤其是其制定与修改程序法定及公开性特征,已非合同所能容纳。

如此情态,将公司章程界定为自治规范更具调和性。

2.章程之自治性趋势及其体现。

应注意者,我国旧公司法因过分强调法治而使相应条款遭受扬弃,新公司法冀社会之要求,侧重公司章程之规范,章定规则,尘嚣甚上。

公司章程为促成公司自治与社会物质文明繁荣之功臣。

其影响于公司治理,更属至深且巨,昭然可见。

例如,公司进行转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至于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进行转投资或担保数额由公司章程限定,既可限制转投资或担保总额,亦可限制单项转投资或担保数额。

对此,公司法不予以限制。

而此等法律制度设计及对公司章程效力扩张规定之得失与取舍,于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甚巨,不可置之不顾。

因此,公司章程尽管始于“股东共同制定”或者“发起人制订”,具有共同行为即合同性质,但其实质功能在于规范公司治理,因而其本质属性界定为自治规范更为便宜,学说思潮上逐为大势所趋,水到渠成。

现代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之强制性要求已经呈现出一种简化倾向。

如美国旧式公司法大都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如下最低限度信息:公司名称、期限、目的'、权力、证券、公司注册所在地名称和地址、初选董事姓名和地址、设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地址。

经验表明,几乎所有公司都选择“永久性期限”和“任何合法性目的”。

结果是MBCA(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之《示范商事公司法》)省略该两个条款,代之以规定,任何公司都能从事任何合法营业除非章程对其目的另有规定;任何公司都将永久存在除非章程选择了一定期限。

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公司章程之自治性、拘束性体现于诸多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一是为公司投资或担保行为提供自治规范。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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