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

合集下载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1. 引言1.1 引言在法律领域,益物权和信托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在他人的财产上设定将来的利益目的而不是占有该财产的权利,而信托则是指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益物权和信托受益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用益物权视角下,可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

本文旨在从用益物权的角度探讨信托受益权这一话题,首先将介绍用益物权和信托受益权的概念,然后分析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关系,接着探讨信托受益权的特点以及在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保护问题。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信托受益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2. 正文2.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享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而不是直接享有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一般分为土地承租、建筑物承租和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用益物权是以公益为出发点进行保护和规定的。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尊重公共利益,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用益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和登记,以保证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用益物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

用益物权的滥用或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的来说,用益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法、规范的方式设立和行使用益物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2 信托受益权的概念信托受益权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托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益权的性质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体现,是信托关系的根本目的和基础。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2月1日生效的规定。

该细则旨在规范信托受益权账户的管理,加强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的监管,提高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首先,该细则对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定义进行了规定。

信托受益权账户是指由信托公司或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的,用于登记计划受益人的权益和进行资金划拨的账户。

该账户旨在构建受益人与信托计划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该细则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要求。

根据细则规定,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立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核实和记录。

信托公司和受托人在开立和管理账户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慎义务,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该细则对信托受益权质押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对象、程序和要求。

根据规定,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对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信托公司或受托人的审查。

质押程序包括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等环节。

此外,细则还要求信托公司和受托人应当对受益权质押事项进行及时披露,提醒相关各方注意风险。

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如下:首先,信托受益权质押是一种利用信托受益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方式,旨在增加风险承担能力和获取额外融资收益。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依据信托合同取得的相对权益。

信托受益权质押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信托受益权进行质押,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方式。

其次,信托受益权质押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质押的对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押人和债权人应当依法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信托公司和受托人在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信托公司和受托人还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披露质押事项的信息,提醒相关各方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

银行信托受益权

银行信托受益权

银行信托受益权
银行信托受益权是一种金融服务形式。

它是以银行为受托人,为受益人进行财产自主管理的一种委托行为。

银行信托受益权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有股票信托、房产信托、基金信托等等。

首先,银行信托受益权的特点是,它是一种安全、稳健、高效的财产管理服务。

由于银行作为受托人,具备相当高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在进行财产管理时能够做到稳健运作、稳妥保值、高效管理。

这样,受益人就能够有效地保障自己的财富,获得更多的收益。

其次,银行信托受益权还具备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银行在管理受益人的财产时,可依据受益人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保持投资组合的合理性和收益的最大化,同时也为受益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主权。

此外,银行信托受益权还具备高度的隐私性和保密性。

银行作为受托人,对于受益人的资产和交易信息保持高度的机密性。

这样,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权益转让和资产管理,银行信托受益权就显得尤为适合。

但是,银行信托受益权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它的成本较高,包括信托管理费和各种证券交易费用等。

此外,在市场波动过大的情况下,银行信托受益权的风险也会加大,需要注意风险控制。

针对这些问题,银行可以通过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降低费用,同时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提高银行信托受益权的应用前景。

综上所述,银行信托受益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方式,虽然存在一些限制和不足,但其仍具有高效、灵活、安全、隐私等诸多优点。

对于银行来说,提供更加完善的信托受益权服务,将有利于增强其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同时也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繁荣。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享有的各种权利之总称,蕴含诸多财产权之权能,如转让、继承、清偿债务等。

然而,相比于信托业规模之巨,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却显著不足,原因之一系缺乏统一的信托受益权账户登记和管理平台。

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公司”)发布了《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

至此,信托受益权账户的管理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信托受益权流转具备登记平台。

尤其是,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可操作性得以初步具备。

一、《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流转历经多年探索,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已经初步建立。

中信登公司在2016年12月成立后,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陆续发布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2016〕54号)、《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

2017年9月,中信登公司就《信托登记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然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在2018年8月发布时,中信登公司并未同时发布《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

直至2019年7月,《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才正式发布。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删除了“账户使用”一节“信托受益人可以使用信托受益权账户在信托登记公司电子化交易流转平台进行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流转”的内容。

这未免是一个遗憾。

但是,这非否定信托受益权交易流转,只是未能据此明确建立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流转平台。

信托受益权作为财产权利,其转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此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则:“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转让法律后果(3篇)

信托受益权转让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制度的核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受益人可能会将其受益权转让给他人。

本文将探讨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概念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设立后,受益人将其享有的受益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转让方式包括:赠与、出售、抵押、质押等。

受益权转让后,原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后果1. 信托财产权益的转移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依法享有受益权,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收益。

原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其与信托财产的关系终止。

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与信托财产的关系确立。

2. 信托合同关系的变更受益权转让会导致信托合同关系发生变更。

原受益人退出信托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

新的受益人需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益人的义务。

3. 信托目的的实现受益权转让不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

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后,应继续维护信托目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行使受益权。

4. 信托财产管理权的调整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其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

受让人应依法行使管理权,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完整。

5. 信托费用承担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需承担相应的信托费用。

如受让人为多个受益人,其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承担信托费用。

6. 信托终止的条件受益权转让不影响信托终止的条件。

若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终止的条件,受益权转让后,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信托仍将终止。

7. 信托纠纷的处理受益权转让可能引发信托纠纷。

如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原受益人或受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或撤销转让行为。

四、案例分析某甲将其享有的某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某乙。

某甲与某乙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乙享有某信托受益权。

某甲将转让协议报送信托公司备案。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1.引言1.1 概述在当今金融市场中,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通过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受益权则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收益权和处分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在于规范和约束信托市场中受益权转让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程主要涉及受益权转让的条件、程序、限制以及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基于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随着信托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也随之增加。

因此,有必要对信托受益权转让进行规范,以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定义和背景进行介绍,并探讨其重要性。

同时,文章还将对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该规程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将更全面地了解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提供基础。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文章结构小节中,将详细说明整篇文章的结构以及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在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将分为许多小节,其中包括受益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重要性等。

在受益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小节中,将对受益权的概念进行解释,并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背景情况。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小节中,将探讨为什么需要制定操作规程以规范受益权转让的流程和操作方式,并阐述其对信托市场的影响。

结论部分包括总结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展望未来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发展趋势两个小节。

在总结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中,将归纳总结操作规程对于提高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效率和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性。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信托计划逐渐成为投资者的热门选择。

信托计划作为一种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金融工具,其受益权在市场上可以进行转让。

本文将介绍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一、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定义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将其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收益权转让给其他主体。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核心是受益权的转让,即受益人可以将自己在信托计划中所获得的收益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一定的回报。

二、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原因1. 资金需求:受益人可能因个人或企业资金需求的变化而需要将信托计划中的受益权进行转让。

比如,受益人可能需要资金投资新项目或支付债务等。

2. 风险转移:信托计划投资多种资产,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受益人可能希望通过将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实现对风险的转移,分散投资风险。

3. 投资机会:受益人可能决定将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更好的投资机会。

比如,其他投资项目的收益率更高或者具有更好的市场前景。

三、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流程1. 协商议定:转让双方就受益权的转让事宜进行协商,确定受益权转让的条件和价格等相关事项。

2. 签署合同:转让双方根据协商结果,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或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转让方、受让方、受益权转让的对象和数量、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时间等具体内容。

3. 履行过户手续: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过户受益权,将受益权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

过户手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根据不同的信托计划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4. 交付支付:在受益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格。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注意事项1.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可行性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 在进行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对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等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确保在转让过程中确保自己的利益。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融资方可以快速获取资金,满足资金需求。

本文将以人类的视角,生动地描述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过程和优势。

信托收益权转让是一项灵活且高效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以获取所需的资金。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权益,包括利息、股息、房租等。

通过转让这些受益权,融资方可以迅速获得现金流,满足企业发展或个人资金需求。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过程相对简单顺畅。

首先,融资方与投资者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后,融资方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支付对应的资金。

转让完成后,投资者即成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权益。

融资方则可以利用获得的资金进行自己的经营或个人需求。

信托收益权转让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首先,它可以帮助融资方快速获得资金,避免了传统融资方式中的繁琐手续和时间成本。

其次,转让信托受益权不会对企业或个人的经营产生干扰,可以保持独立性和自治性。

此外,信托收益权转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较为安全和稳定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来获取回报。

总体而言,信托收益权转让是一种灵活、高效且安全的融资模式。

它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满足融资方的资金需求,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投资渠道。

这种融资方式的简便性和优势使其在实际应用中得到广泛采用。

无论是企业融资还是个人资金需求,信托收益权转让都能够为各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让我们一起拥抱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机遇,实现共赢的局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

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主要特征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

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

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

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

《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

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

《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

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

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

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

重要意义
(一)从受益人角度看
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使交易双方各自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存在为交易者获取差价的可能。

可以说,持有信托受益权不在仅仅是为了获取信托利益,而是一种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从委托人角度看
1、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为受托人带来收入信托受益权交易时需要到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受托人可以为此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促进信托业务的发展,投资和投机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

为什么尽管股市风险比较大而股票的上市发行却比较顺利,人们争先恐后地购买?难道是因为持有股票可以分红吗?不,在当代社会绝不是这样的。

不言而喻,现在购买股票是为了赚取差价。

基金作为一种信托产品能够顺利发行与股票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那么,假如信托受益权也可以流通,也可以成为人们赚取差价的工具,会怎么样呢?我想,答案不言自明。

至少,会对信托的发行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流通条件
(一)物质条件
信托受益权从简单的转让到大规模的流通,不仅发生了经济性质上的变化,其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也会发生变化,正如股票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上网交易所发生的变化一样,每向前走一步,交易的手段、交易的组织体系都完全不同。

1、在自办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条件下:
适应信托业务的发展,积极推进信托受益权流通,需要创造交易的物质条件。

其中交易场所和设备是主要条件。

柜台转让是一种原始的方式,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充分运用这种方式,但它显然已经落后了。

由于现在世界已经进入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如果再走一条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电子计算机实时处理的道路,是没有必要的。

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实现现代化,达到方便、快捷、安全、稳妥、简单的目的。

具体方式可以借鉴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

要建立受益人资金帐户和信托受益权帐户,将信托受益权存入受益帐户;要设置交易的自动报价和实时撮合电子系统、清算系统等等。

如果条件具备,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开展信托受益权的交易。

另外,象证券公司那样与银行进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托受益权的交易者在结算时更为方便、安全,必然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通。

2、在利用其他交易市场的条件下:
由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都有搞证券的经历,与证券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将信托受益权流通放到证券公司来搞,可能会有很多方便条件。

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讲,是一项增值服务,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讲,不仅可以省掉很多麻烦,还有可能实现与证券公司共享客户资源的目的。

(二)信托文件方面的条件
信托文件设计应围绕信托受益权流通来进行
1、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要明确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

2、要明确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方法。

3、在信托收益分配条款上,国家规定不准承诺最低收益,但没有规定限制最高收益。

为了使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给人们留下一个想象的空间,在设计时不要做成封顶的方式,比如,现在某些信托品种,将预计收益率限制在一定水平,高于限制部分都被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管理费收取,这就无形中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定了一个最高标准,不利于吸引交易者。

4、在信托文件中对委托人的权利进行合法地限制,防止委托人凭借其对信托
的权利而变更信托受益权,影响其流通。

5、除此之外,信托文件的其他一切条款都应以方便信托受益权流通为条件。

(三)交易规则
正如所有游戏都需要有规则一样,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也必须有完善的规则,否则,会发生秩序混乱、交易不公平等现象。

1、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可以借鉴证券交易的规则。

2、针对信托业务的特定,可以制定信托受益权交易的特定规则。

(四)交易管理和服务人员
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条件,无疑也是做好信托受益权流通工作的必要条件。

信托受益权流通过程中还会涉及许多问题,需要在探索中解决。

信托收益权的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可转让性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6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但是,全体受益人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同时,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尤其重的是,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的信托受益权是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的。

基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

目前,国内通行模式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向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以特定财产(包括财产权)设立信托后产生的受益权再进行转让,具体是由财产(权)信和集合资金信托进行组合,二者之间由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兼代理人)进行运作。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的受托人;其[2]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集合资金信托的受人;再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中受益人(委托人)的代理人;最后,由信投资公司运用集合资金与财产(权)信托的受益权进行交易。

必须强调的是,财产(权)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I. 信托受益权依法可以转让,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由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前往代理网点办理。

II. 在代理网点审核有关证件后,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填写《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网点审核无误后,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III. 办理受益权转让时,代理网点会收取受益权转让金额0.1%作为转让手续费,付款方式为现金付款。

IV.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于办理转让之日后20日后到代理网点领取中信信托盖章后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