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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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用益物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可以使用和收益某物的权利。

在信托法律的范畴中,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获取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角度来探讨信托受益权,分析其特点及在法律上的意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可以使用和获取收益的一种物权。

用益物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权利人有权占有他人的物,并可以获取该物的使用和收益,这种权利即为用益物权;另一种是权利人有权在他人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即在他人的物上规定自己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物权法律上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内容、设立条件和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用益物权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权利人可以占有他人的物,并且可以获取该物的使用和收益;二是权利人不能就该物行使所有权,也不能对该物进行性质改变;三是权利人对该物有一定的义务,例如保护该物不受损害;四是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用益物权出让给他人或设定用益物权的利用权等。

二、信托受益权的特点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收益权利。

信托法规定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即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对的,即受益人只能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而不能享有信托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二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有期限的,即受益人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三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在信托受益权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均对信托受益权作了相应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了信托受益权的一般性规定,强调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收益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信托合同的一般内容,包括信托受益权的设立条件和范围等。

《物权法》则规定了信托受益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保障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信托受益权的保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1. 引言1.1 引言在法律领域,益物权和信托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在他人的财产上设定将来的利益目的而不是占有该财产的权利,而信托则是指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益物权和信托受益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用益物权视角下,可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

本文旨在从用益物权的角度探讨信托受益权这一话题,首先将介绍用益物权和信托受益权的概念,然后分析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关系,接着探讨信托受益权的特点以及在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保护问题。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信托受益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2. 正文2.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享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而不是直接享有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一般分为土地承租、建筑物承租和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用益物权是以公益为出发点进行保护和规定的。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尊重公共利益,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用益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和登记,以保证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用益物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

用益物权的滥用或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的来说,用益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法、规范的方式设立和行使用益物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2 信托受益权的概念信托受益权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托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益权的性质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体现,是信托关系的根本目的和基础。

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引言信托受益权质押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在信托财产所享有的受益权利作为抵押物进行质押的行为。

在中国,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信托行业在近年来蓬勃发展,信托财产规模不断扩大,因此信托受益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亟待研究与解决。

本文将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基本概念出发,探讨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基本概念信托受益权质押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在信托财产中所享有的受益权利作为抵押物进行质押的行为。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交予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务的一种方式。

信托是指信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委托给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的人管理、运用的一种利益法律关系。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依法享有的在信托财产中的权益。

信托受益权质押就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在信托财产中的受益权利作为抵押物进行质押的行为。

1.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指信托受益权质押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问题,因此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

信托受益权质押涉及到信托财产的利益分配问题,一旦出现债务人违约或者质押物贬值等问题,将对信托受益权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在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时,需要充分评估质押物的价值和风险,以及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信托受益权质押行为涉及到抵押物的转让和担保债权的确立等法律问题。

在传统意义上,抵押物的转让需要依法登记,而信托受益权质押又涉及到信托财产的权利转让,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解决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比如可以制定《信托受益权质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适用、质押物的评估标准、债务人的信用评级等内容。

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人权利了解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人权利了解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人权利了解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人权利:了解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在信托合同中,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信托受益人是信托合同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着重强调信托公司在理解和履行受益人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信托受益人的权利1. 权益保护:信托受益人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信托公司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如进行必要的投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等,确保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2. 信息透明:信托受益人有权获得相关信托信息。

信托公司应及时向受益人提供信托计划、财务报告、投资决策等信息,确保受益人了解信托业务的运作情况。

3. 收益分配: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公正地分配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确保受益人合法权益。

4. 控制权:信托受益人有时还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

在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行使决策权,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二、信托受益人的义务1. 合规合法:信托受益人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受益人应积极了解信托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配合履约:信托受益人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

受益人应配合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相关审查等工作,确保信托计划的顺利落地。

3. 提供信息:信托受益人有义务向信托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

例如,受益人需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关于个人情况、资产状况等信息,以便信托公司更好地进行投资管理。

4. 保密义务:信托受益人有义务保守信托信息的机密性。

受益人应妥善保管与信托相关的文件、信息等,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确保信托业务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三、信托公司的重要作用信托公司在了解并履行受益人权利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强调:1. 监督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信托业务的正常运作。

同时,信托公司应监督受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信托业专题研究及现状报告

信托业专题研究及现状报告

信托业专题研究及现状报告信托业专题研究及现状报告一、信托业专题研究信托业是中国金融行业的重要部门,对于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开展信托业的专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 信托业的发展动态研究:通过对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规模变化、市场份额等进行研究,分析信托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和趋势,为相关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2. 信托产品的创新研究:信托产品是信托业的核心产品,通过对信托产品的类型、投资领域、收益特征等进行研究,探索信托产品的创新模式和策略,为信托公司提供产品设计和发行的建议。

3. 信托业风险管理研究:信托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通过对信托业风险管理的研究,提出相关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提升信托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4. 信托业监管研究:信托业是金融行业的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对信托业监管的研究,分析监管对信托业的影响和作用,为监管机构和信托公司提供建议。

二、信托业的现状报告目前,中国信托业发展迅猛,市场规模逐年扩大,信托公司数量增加,产品创新不断。

然而,信托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1.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市场的扩大,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部分信托公司盲目扩张,导致盈利能力下降。

2. 风险管理亟待加强:信托业涉及资金的筹集、投资和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的风险。

信托公司需要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防范风险。

3. 监管需要完善:信托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的完善对于信托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出相应的措施。

四、总结信托业的专题研究能够深入了解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时,对信托业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因此,信托业的专题研究及现状报告对于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

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摘要】本文从用益物权视角研究信托受益权,旨在揭示其概念、特点、实质、产生的法律后果、适用范围和法律保护。

通过分析发现,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在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为信托受益人提供更广泛的权益保障。

未来研究应进一步深化对于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的理论探讨,探索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完善我国信托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更好地理解信托受益权在用益物权视角下的法律地位和价值,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用益物权、法律、视角、适用范围、保护、重要意义、研究方向、概念、特点、实质、法律后果、展望、结论、正文、引言、研究背景、研究目的。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逐渐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受益人享有的权利,也是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对于信托受益权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传统的法律视角下,而用益物权视角下的研究相对较少。

用益物权是民法中一种重要的权利制度,是指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一定的实际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与用益物权在本质上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从用益物权的视角研究信托受益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从用益物权视角下深入探讨信托受益权的概念、特点、法律后果、适用范围以及法律保护等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信托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明确其法律性质、实质内容及法律影响。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借助用益物权这一理论框架,分析信托受益权的概念和特点,确定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

通过比较传统观念下和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揭示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的实质内涵,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剖析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然后,明确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的适用范围,探讨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信托受益权质押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受益权作为担保物,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受益权质押的标的物、质押的方式和质押期限等相关事项。

信托受益权质押涉及到的主体问题。

在进行质押行为时,质权人和质押人的身份是关键。

质权人通常是拥有贷款、债权的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人则是信托受益人。

在质押行为中,质权人应当具备合法资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质押人应当是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拥有受益权的权利人。

这样可以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

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合法性问题。

在法律上,信托受益权是一种非物质性权益,其质押的合法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托受益权质押行为需要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押行为的方式、期限等事项。

质押行为还需要符合《财产担保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

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权利保护问题。

在信托受益权质押过程中,信托受益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一方面,质权人需要履行相关约定,保证信托受益权的质押准确、及时,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解除质押。

质押人需要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因为信托受益权质押导致权益受损。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合理的违约责任等方式,保护双方的权益。

信托受益权质押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主体问题、合法性问题、权利保护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相关主体应在明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行为。

对于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和协商等方式解决。

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信托受益权质押行为的监管,保证信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信托法中的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管理

信托法中的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管理

信托法中的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管理信托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的权益。

在信托法中,受益权和信托财产管理是其中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从受益权和信托财产管理两个方面来探讨信托法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

一、受益权的定义和意义受益权是指信托受益人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享有的权利。

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权的存在是信托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信托制度的公平和合理性。

信托受益人作为信托的最终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这种受益权不仅增加了信托的灵活性,也有助于提高信托财产的管理效率。

受益权的确立和保护,能够鼓励更多的个人和组织参与信托,并增加信托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信托财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信托财产管理是信托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忠诚原则、谨慎原则和尽责原则。

忠诚原则要求信托管理人必须尽职尽责,以信任的态度处理信托财产,不得违反信托目的和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谨慎原则要求信托管理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当谨慎选择投资标的,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尽责原则要求信托管理人应当以最佳利益为依归,积极履行信托职责,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财产管理的方法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分散投资、定期审查等多种方式。

委托管理是指信托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的信托财产交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分散投资是指将信托财产进行多样化投资,降低风险和增加回报。

定期审查是指定期对信托财产进行审查,确保信托财产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三、信托法的实践意义信托法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制度,对于实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信托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财产继承和管理中的法律障碍。

信托法的存在可以解决扩大个人和企业的财产领域,提高财产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其次,信托法的实施可以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通过信托机制,可以引导个人和企业将资金投资于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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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专题研究一、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基本界定对于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有必须要从信托与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内涵着手分析,有助于综合认识判断该问题,并进一步确定研究的规范基础和思路。

(一)信托与信托财产信托,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加以管理的财产安排,是一种基于信用基础上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法律关系是基于信托行为或信托法律行为,委托人基于特定目的提供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4)。

信托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丰富,本文以信托受益人持有为研究基础,实务中确已存在的信托受益权为客体研究其质押担保问题,故有必要对作为信托受益权载体的信托产品类型作出限定。

首先,它应是营业信托,指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为受托人的信托活动,(5)我国的信托实践始于营业信托,且至今也几乎不存在民事信托。

其次,它应是意定信托,即依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6)它与非意定信托相区别,我国《信托法》只例外的承认一种情形下的非意定信托,且从其规定观之此种情形下也并无发生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可能。

再次,它是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区分标准为委托人个数,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区分标准在于信托财产的种类是否为资金。

最后,它是私益信托中的自益信托。

依据信托目的的不同性质,可将信托区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公益信托的“公共利益”目的决定了公益信托没有确定的受益人。

(7)私益信托又可细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二者以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同为一人为区分标准。

(8)《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5条2明文要求,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均需为自益信托。

综上,本文探讨的是营业信托,意定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或单一信托以及自益信托中的信托受益权之质押担保问题。

(二)信托受益权的基本内涵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律关系下受益人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

信托受益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指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即受益人有权获得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分配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

而非财产权利是指为确保信托受益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充分实现的其他权利,包括与委托人共同享有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利、受托人解任权、对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权和受托人辞任同意权等。

(9)而信托利益是一种经济利益,是基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

(10)在西方信托法理论中,信托受益权性质是一项专门的、长期的、有争论的研究命题。

信托受益权在英美法中被分割为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与衡平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11)同时,英美信托法将信托受托人确立为信托财产法律所有权者,而将信托受益人确立为信托财产的衡平所有权者。

衡平所有权在内容上主要包括:(1)信托利益取得权;(2)信托财产追及权(行使要受到善意买受人规则的限制)。

此两项具体性权利是英美信托法中的信托受益权的主要内容。

英国学者 Mainland认为信托起源于一项合同,在发生信托文件所约定的信托情形时,大法官们开始强制执行的是基于由信托合同所设立权利,其在本质上具有合同性质,因而信托受益权在法律属性上应当定义为对人权。

美国学者 Scott则提出信托受益权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对物权(jusinrem)。

(12)他认为依照英美衡平法,信托受益人享有或行使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而不是合同权利的性质,理由是:当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非信托关系当事人的第三人时,即使该第三人并非信托合同正当当事人,大法官也将执行受益人诉讼请求,强制受让人返还信托财产。

折衷派英国学者 Martin认为,信托受益权一般是基于英美法中大法官的行为所设立,并且主要是以对人权的形态而存在。

通过要求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实施一定行为,并获得相关信托利益,这表明信托受益权具有对人权的基本法律属性,但信托受益权的追及效力还表明其具有物权性质。

(13)因此,信托受益权可以成为一项区别于传统法律体系中对人权以及对物权的新型权利。

在我国,关于信托受益权的内涵及性质问题,成为信托法学界中一项专门研究命题。

有学者认为信托受益权是基于信托行为而产生。

(14)我国《信托法》中虽然多处使用“信托受益权”这一法律概念,但并未规定其具体性权利内容。

关于信托收益权的性质,赵廉慧教授认为信托受益权性质问题和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有关。

如果信托财产有法人资格,则信托财产真正成为“信托的财产”,此时受益权的性质几乎和股权一样。

并且赞同在“特殊权利说”的基础上,因信托受益权在形式上体现为一种请求权,采其中的“特别债权说”。

(15)(三)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基本界定信托受益权作为一项权利,由于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为资金融通之目的, 实务中存在着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权的需求,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若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权,须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即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换言之,以权利出质的,该项权利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 否则可能存在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导致质权设立行为无效的风险。

我国的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即信托受益人以其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受益权为标的设立质押,担保债权实现。

经此权利质押所生之质权为权利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质权人对入质信托受益权的变价款能优先受偿且能追及该质押标的之所在实现其权利。

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押,入质标的应为入质信托受益权的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

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是除转让外流动信托受益权的主要方式,通过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押,信托投资者获得流动资金,信托受益权得以事实上“动”起来。

此外,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也是一种优质的融资手段,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权,资金融通因获得安全保障而得以顺利完成。

担保物权作为社会融资基本手段,能间接促进实体经济繁荣,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作为担保物权之一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可能,以信托受益权设立担保,信托受益人得以从资金持有方处获得借款,提高了其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

且因信托投资高门槛的设定,以其为质押获得的融资款数额不容小觑,大量流通资金可以用于实体产业建设,推动实体经济繁荣。

二、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现状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划定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法律为《担保法》和《物权法》。

《担保法》第 75 条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划定了可出质权利范畴,(16)信托受益权未包含在 75 条列明的四类权利中,但是其第四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的表述为信托受益权的合法质押留存了空间。

若对第四款中的“法”做扩大解释,甚至令习惯法也包含其中,以此作为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依据也并非没有可能。

(一)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法律环境我国《物权法》第 224 至 228 条的规定,可知权利质权的质押公示有两种形式:交付权利凭证或在法定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首先,我国没有信托受益权权利凭证化制度。

对于信托文件的类型,《信托法》仅规定“设立信托应该采取书面形式”;(17)《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也未规定信托受益权凭证制度的内容;(18)而纵观监管机构发布的众多有关信托的管理办法,未发现任何涉及信托受益权凭证的规范内容。

其次,我国尚未构建强制性的统一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这与目前涉及信托受益权登记规则的自治性条例适用范围有限且操作性不强有关。

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的缺位,带来了针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专项风险管理制度的缺失状态。

(二)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实务状况制度上的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相对缺失,司法实践中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案例较为罕见。

本文通过网络查阅相关新闻信息,仅就以信托公司为研究对象,将已出现的信托公司型信托受益权担保进行简要梳理。

信托公司型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分为“类质押模式”和“典型质押模式”,2013 年华宝信托“流通宝”中的信托计划融通服务内容,即为信托公司接受借款人以信托受益权类质押,并以公司自有资金向其授信。

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睿盈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为:信托计划A 的持有者,出于融资目的,以信托受益权 A 为质押标的向平安信托申请融资;若经平安信托审查信托计划A适于质押,则由平安信托发起设立一项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盈 X 号”,为该融资者筹措资金;广大投资者交付资金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盈 X号”的信托份额,获得“睿盈 X 号”的受益权,同时该融资方向平安信托转让信托受益权 A,以签订对 A 的“转让与回购”合同为条件,获得融资放款;待约定期限届满,融资方按约溢价回购入质信托受益权 A,投资者获得还本付息,“睿盈 X 号”信托计划终止。

“典型质押模式”多是针对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包括“质押条款型”和“质押合同型”,“质押条款型”典型为“爱建信托-武汉信用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爱建信托发起设立,向公众募集资金,资金用于向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贷款,项目的唯一增信手段为,武汉信用公司以其所持的同以爱建信为受托人的单一信托受益权担保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本息归还。

“质押合同型”的频发场合是需要使用“资金沉淀”机制的房地产项目。

(19)出于降低融资方融资成本的考虑,现信托公司多建议融资方将本应放置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财产专户中的沉淀资金,委托给其设立单一资金信托。

该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由融资方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操作房地产信托项目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公司可以使用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适当投资,收益折抵房地产信托项目本息。

然后,融资方将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担保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还本付息,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进行质押登记。

三、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风险与困境分析我国严格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上,体现出立法者对明晰不动产产权的高度重视,而忽略了经济活动中日益广泛运用的担保物权。

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在立法及法律实践方面的操作性、有效性的短缺,阻碍我国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便捷性以及灵活性,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信托受益权质押的生效要件不确定受制于我国传统封闭式立法模式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生效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马蔚华曾就银行理财质押问题,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案,要求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标的。

(20)然而,最高法院在随后的回复中表明其基本立场:物权法已经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必须坚守。

(21)由于物权法不能像担保法那样做扩大解释,因而在物权法颁布后,致使实践中部分已开展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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