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劳动合同法
印尼劳务法规主要规定及印尼2003年劳动法部分规定(工资和工时)

印尼劳务法规主要规定及2003年劳动法部分规定一、印尼劳务法规主要规定:印尼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第13/2003号《劳工法》,对劳工提供相当完善的保护,但因部分规定过于偏袒劳工方,大幅提高了劳工成本,影响印尼产品之竞争力,2006年,印尼政府决定修订该法,但因劳方强烈示威抗议,劳工法修订工作无果而终。
(1)、许可制度:印尼劳工总政策旨在保护印尼本国的劳动力,解决本国就业问题。
根据这一总政策,目前,印尼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不允许引进外国普通劳务。
在保证优先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作许可进入印尼。
受聘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印尼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是移民局,外国人必须向印尼大使馆申请工作签证,通过雇主办理劳工部工作准证,并在抵达印尼后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等手续。
手续: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到达印尼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印尼公司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向印尼政府主管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劳工部批准;到移民厅申请签证。
申请:外国合资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员须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为:(1)雇主的姓名和在印尼的地址;(2)聘用人员的姓名和地址;(3)简述拟聘用人员就任的职位、聘用期限、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4)雇主拟议或执行中的培训印尼人未来胜任该职位的计划;(5)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凡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月需缴100美元作为职业训练基金。
(外企的外籍人员仅限于管理人员和当地不能提供的技术人员,要求外企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人员并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为此,外企须按外籍人员数量,每一位每个月交纳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
)(2)、劳动法主要规定:1、离职金:9个月工资;2、罢工:劳工因反对公司政策而举行罢工,雇主仍需支付罢工劳工工资,但劳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且必须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
如果劳工违反罢工程序,罢工即为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工人进入工厂并可不必支付罢工工资;3、工作时限:每周40小时;4、离职补偿:对于自愿离职或触犯刑法的劳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补偿金,但需支付劳工累积的福利金。
印尼劳工和雇佣法规汇总

部分印尼劳工和雇佣法规汇总印尼劳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维持产业和平和促进劳工福利,反对虐待和剥削劳工。
1、劳工立法1.1工厂法,1948——工厂法涉及工厂劳工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方面的事务,旨在保护劳工免受伤害,实行成年劳工每周48小时工作制,规定了最低的光照、通风、安全和福利标准。
港口、码头和采矿有分别立法。
1.2劳资纠纷法,1947——该法管辖解雇劳工和劳资纠纷方面的事务。
1.3工会法——该法主要管辖工会的活动,立法的目的是要设立一个合法的劳工组织,以保护劳工利益。
2、劳工补偿立法2.1最低工资法,1948——该法授权政府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工作环境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2009年印尼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18美元,可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2.2奖金支付法,1965——该法规定雇主应支付劳工奖金,目前最低奖金是年工资的8.33%,最高奖金是年工资的20%。
3、社会安全法3.1女性劳工补偿法,1923——该法规定雇佣期间当发生事故和伤害时应给予女性劳工及其被抚养者以适当补偿。
3.2产期津贴法,1961——该法管辖妇女产前及产后期间的雇佣及补偿事务。
3.3退职金支付法,1972——根据该法,当雇员服务满5年退职后,可得到退职金,最低金额为:服务年限X 15天的工资额(最多不超过250000卢比。
3.4雇工国家保险计划——该法规定雇佣双方均需交纳费用给政府,政府开办为劳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劳工医院。
3.5劳工准备金计划——该法规定雇佣双方均需交纳一定数量的准备金,雇主交纳的数量约为劳工工资的10%,该准备金由地方准备金管理局管理。
3.6劳工储蓄保险计划——该计划为参与者提供死亡保险。
3.7养老金计划——该法规定雇工在完成最低服务年限后,退休时,雇主应给予雇工养老金。
雇主也可以设立不用职工缴款的养老金计划,通过印度人寿保险公司为其职工提供养老金。
4、反剥削措施4.1童工法,1986——该法管辖与雇佣童工有关的事务。
印度尼西亚劳动法

印度尼西亚劳动法印度尼西亚劳动法是一部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关于印度尼西亚劳动法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劳动法的目的和原则印度尼西亚劳动法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公平的劳动条件,并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法还强调了平等、非歧视、社会正义和谈判自由等原则。
2. 雇佣合同劳动法规定,雇主和劳动员工之间必须建立书面的雇佣合同。
合同中必须包含雇佣期限、工作内容、薪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等关键条款。
雇佣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3. 工资和福利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福利。
工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支付,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雇主还需要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4. 工时和休假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劳动者必须享有每周至少一天的休假(通常是星期天)。
此外,劳动者还有权享受有薪年假和带薪病假。
5. 工伤和失业保险印度尼西亚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劳动员工提供工伤保险。
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导致伤害或疾病,雇主必须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此外,失业劳动者也有权申请失业保险金。
6. 监督和争议解决劳动法确立了劳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劳动法。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督机构投诉,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争端。
7. 劳动者权益保护印度尼西亚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言论自由、参与工会组织和谈判的自由、平等就业机会以及禁止歧视和虐待等。
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并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总结:印度尼西亚劳动法通过确保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该法律涉及雇佣合同、工资、福利、工时、休假、工伤保险等多个方面。
此外,劳动法还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歧视和虐待,并鼓励劳动者参与工会组织和谈判。
印度 遣散员工流程

印度遣散员工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写成以下形式: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经常需要面临员工遣散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经济形势不佳、业务需求的改变,或者是合并和收购等原因导致的整体组织调整。
然而,在印度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文化多样的国家,员工遣散涉及到许多特殊的问题和程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印度员工遣散流程,目的在于为企业提供在印度进行员工遣散时所需了解的关键信息和步骤。
我们将详细介绍印度员工遣散的背景、流程、注意事项,并提供一些实施案例以供参考。
此外,我们还将对印度员工遣散的效果评估进行分析,探讨其对经济的影响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最后,为了帮助企业在执行员工遣散时更加顺利和有效,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和改进建议。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深入了解印度员工遣散的全过程,掌握相关政策和法规,了解员工权益保护和合规要求,以及提供关键的实施建议。
这将有助于企业高效地处理员工遣散事务,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为组织的长远发展计划提供清晰的指导。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印度员工遣散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在引言部分对印度员工遣散的背景和目的进行概述,并总结全文的主要内容。
接下来,在正文部分分为四个小节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介绍印度员工遣散的背景,包括印度国内的就业情况和市场环境,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背景了解。
然后,详细说明印度员工遣散的流程,包括如何筛选被遣散的员工、通知流程、遣散程序等。
接着,列举一些印度员工遣散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例如保护员工权益、遵循法律规定等,以帮助企业在遣散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潜在的问题。
最后,提供一些印度员工遣散实施案例,通过事例分析展示不同情境下的遣散实践,让读者了解具体操作过程和面临的挑战。
最后,在结论部分,对印度员工遣散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探讨其对经济和法律的影响。
同时,针对印度员工遣散流程提出改进建议,以协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
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概论

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概论概述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对法律保护权益非常重视的国家。
该国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的概况进行介绍。
宪法保障权益印度尼西亚宪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最高法律文件。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印度尼西亚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石。
具体法律保护在宪法的基础上,印度尼西亚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具体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2. 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消费者维权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3. 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
4. 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权益保护措施等。
司法保护机制印度尼西亚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来保障权益的执行和维护。
法院是负责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机构,公正地处理涉及权益纠纷的案件。
其中,最高法院是该国最高级的法律机构。
除了司法机构外,印度尼西亚还设立了多个独立机构来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例如人权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等。
国际合作为了更好地保护权益,印度尼西亚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合作。
该国是许多国际组织和条约的成员,致力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权益保护。
同时,印度尼西亚也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法律合作协议,加强了国际合作的力度。
总结印度尼西亚法律保护权益的概论可以总结为:有宪法保障、具体法律保护、司法保护机制和国际合作。
这些机制保证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劳工法要点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尼)第13/2003号劳工法要点
印尼第13/2003号劳工法要点
印尼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第13/2003号劳工法,提供劳工相当完善之保护,但部份规定因过于偏袒劳方,大幅提高实质之劳工成本,影响印尼产品之竞争力。
2006年,印尼政府原有意修定该法,但因劳方示威抗议而作罢。
以下是针对印尼的第13/2003号劳工法的要点节录:
(1)离职金由原来薪水的七个月,调高到九个月。
(2)劳工因反对公司相关政策而举行之罢工,雇主仍应给付罢工劳工工资,但劳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且必须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罢工。
如劳工违反罢工程序,罢工即属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劳工进入工厂并可不必支付罢工工资。
(3)每星期工时为四十小时。
(4)对于自愿离职与触犯刑罚之劳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补偿金(compensation),但需支付劳工累积之福利金(worker’s accumulated benefits)。
(5)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三小时为限。
(6)契约临时工以三年为限。
(7)连续雇用工作满六年之劳工可获得二个月之特别休假(但仅可在服务满第七年及第八年时,始享有每年休假一个月,但在此两年期间不得享有原有每年十二天之年假,另特别休假之两个月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
此外,依印尼政府规定,外国人投资工厂应允许外国人自由筹组工会组织。
全国性之工会联盟有SPSI(全印劳工联盟)及SBSI(印工福利联盟)两者。
源-于-网-络-收-集。
印度主要劳工法律

印度主要劳工法律、法规摘要1、劳工争议法(Industrial Dispute Act,1947)规范有关对劳工停职、解雇、资遣,及企业关闭、出售时应循事项等事宜;未遵守规定者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00卢比罚金;2、产假法(Maternity Benefit Act,1961)女性劳工不论是正式或契约工,只要过去12个月内工作满80天以上者,不论在怀孕、生产、流产或因以上情形引起的疾病时均适用;未遵守规定者处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0卢比罚金;3、红利法(Payment of Bonus Act,1965)劳工法规定最低红利为劳工薪资的8.33%(即一个月所得),最高为20%,惟公司设立前5年发生亏损时可不发红利;未遵守规定者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00卢比罚金;4、离职金法(Payment of Grutuity Act,1972)雇用劳工10人以上的企业,其各级劳工包括职员工作满5年以上因死亡、退休或离职时,每1年可获相当于最后期间半个月月薪(乘以15天除以26个工作天)薪资,最高限额为35万卢比,该法亦明文规定雇主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拒付离职金;5、劳工补偿法(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1923)规范各劳工因工作造成伤害或死亡之补偿事宜,但不包括公司办公室职员;6、雇用法(Industrial Employment Act,1946)凡雇用劳工人数在50一100人以上的企业(包括在中央及州政府决定下可适用至100人以下的企业)均适用本法;本法规定雇主应明确规定劳工的假期、分班、薪资、请假、离职等各项雇用条件;7、最低工资法(Minimum Wages.Act,1948)该法附表定有部分产业最低劳动工资(www.1abourbureau,nic.in),由中央政府及州政府负责修订,另中央政府还规定了无技术劳工的最低工资;8、工资支付法(Payment of Wages Act,1936)本法规范雇主在限定时间内应支付某些劳工工资,不得扣减;9、劳工退休基金及杂项规定法(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1952)提供强制性的劳工储蓄规定,以保障劳工退休;雇用员工50人以下,员工需提出其基本薪资及津贴的10%,50人以上提12%,员工因特定理由可提领部份基金;未遵守规定者得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0卢比罚金;10、法定工时规定一般为每日8小时,每周最高48小时;加班付双薪,每季加班不得超过50小时。
印度劳动合同模板

印度劳动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印度劳动合同模板甲方(雇主):【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员工姓名】一、合同背景鉴于甲方愿意雇佣乙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雇佣,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若双方同意续签,应在本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通知对方。
三、工作内容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担任【职位名称】,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工作职责】。
四、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天,每天【工作小时】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按照甲方制定的工作时间表执行。
五、劳动报酬1. 乙方每月工资为【月薪金额】(印度卢比),按月支付。
2. 乙方加班工资按照甲方制定的加班工资规定支付。
3. 乙方享受年终奖金,具体金额根据甲方年终奖金政策确定。
六、福利保障1.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2. 乙方参加甲方提供的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住宿、餐饮补贴、交通补贴等。
七、保密协议乙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后【保密期限】内,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解除和终止合同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 乙方因病或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合同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予以终止。
九、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印度劳动合同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印度劳动合同法*(1970年第1号)第一章序言1.简称、范围、日期、实施(1)本法称为1970年劳动合同(调节和废除)法。
(2)本法在全印度范围内实施。
(3)本法由中央政府通过政府公告宣布规定的实施日期和不同规则的不同实施日期。
(4)本法适用于:(a)每一个雇佣20个以上的或在此之前的12个月里的任何一天雇佣20个以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人的企业;(b)每一个雇佣或在此之前的12个月里的任何一天雇佣20个以上工人的承包商。
但是本法也可适用于雇佣20人以下的企业或承包商,然而,主管当局必须在两个月以前将其意图通过政府公告公布于众。
(5) (a)本法对属间歇性或临时性工作的企业不适用。
(b)如果对某一企业的工作是否属于间歇性或临时性发生争议,主管当局应当会同中央顾问委员会或邦顾问委员会共同作出最后决定。
解释在本项中,一个企业的工作在下述情况下不属间歇性:(i)在此之前12个月中工作超过120天的,或(ii)属于季节性工作,并在一年中工作60天以上的。
2.定义(1)在本法中,除特殊情况外:(a)“主管当局”系指:1)和中央政府有关的:(i)任何一个从属于由中央政府经营或由中央政府领导的工业的企业,或任何一个受到类似的控制的或从属于由中央政府代表本法指定的工业的企业,或(ii)任何铁路、兵站委员会、主要港口、矿场或油田的任何企业,或(iii)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任何企业;2)其他企业所在地的邦政府;(b)一个工人在经过或不经过企业主批准,被承包商雇佣或通过承包商受到雇佣后,为该企业工作或从事与该企业有联系的工作,亦被看作是“订立合同的工人”;(c)企业的“承包商”系指为该企业做出某种贡献的人,这类贡献并不仅仅是为该企业提供物品或产品,而是通过订立合同的工人为企业做出贡献或向订立合同的工人提供该企业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也包括转包商;(d)“受到控制的工业”系指任何一个受到工会控制的、并由中央法令宣布这种控制是符合大众利益的工业;(e)“机构(企业)’’系指:*本法旨在对某些企业工人的雇佣、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1970年第30号。
1970年9月5日批准通过。
(i)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任何一个办事处或部门,或(ii)任何一个从事工业、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活动的场所;(f)“规定的”系指由本法的法令所确定的;(g)“发包雇主”系指:(i)政府或地方政府各办事处或部门的领导,或由政府或地方政府所任命的类似的其他官员,(ii)工厂的厂主或经营者,或根据1948年(1948年第63号)《工厂法》任命的工厂经理,(iii)矿场的场主、代理人或被任命的经理,(iv)任何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
解释本款第((iii)项的“矿场”、“厂主”和“代理人”的含义已分别在1952年(1952年第35号)《矿场法》第二条第1款的第(j)项、第(e)项和第((c)项中解释;(h)“工资”的含义以1936年(1936年第4号)《工资报酬法》第二条第((vi)项为准;(i)“工人”系指任何一个为了受雇或获取报酬而被任何一个企业雇佣或从事与该企业有联系的技术的、半技术的或非技术的管理、工程或文书工作的人。
但是无论就业一词是否明示或隐含了这样一种意思,下列任何一种人都不属于工人:(A)主要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的人员;或(B)每月领取500卢比的管理人员,或因职责的性质或因被赋予的权力而主要从事管理性质的工作的人员;或(C)厂外工人,即由企业主或代表企业主向这类人员提供物品或原料,由他们制做、清洗、更换、修饰、完成、修理、改制或为企业主加工出售,这些工作由厂外工人在自己家里进行,也可以在不属于企业主领导和管理下的其他场所进行。
(2)本法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没有实施的法令的有关事项,应该视为与该邦实施的相应的法令有关。
第二章顾问委员会3.中央顾问委员会(1)中央政府应尽快组成一个“中央劳动合同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顾委"),对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并行使本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中顾委由下列人员组成:(a)一名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主席;(b)劳工部长(中央);(c)成员不得多于17人,也不得少于11人,由中央政府任命,分别代表政府、铁路、煤炭工业、采掘业、承包商、工人以及其他一些中央政府认为应该在中顾委中得到代表的利益方面。
(3)对第(2)款中顾委中代表各方利益的人数,他们任期和其他条件,他们的卸任程序和补缺方法,将根据情况做出规定。
但是代表工人利益的人数不得少于代表企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的人数。
4.邦顾问委员会(1)邦政府可以成立一个“邦劳动合同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邦顾委”),对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邦政府提出建议,并行使本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2)邦顾委由下列人员组成:(a)一名由邦政府任命的主席;(b)劳工局长,如有空缺,由邦政府任命其他官员代替,(c)成员人数不得多于11人,也不得少于9人,由邦政府任命,分别代表政府、资方、承包商、工人以及其他一些邦政府认为应该在邦顾委中得到代表的利益方面。
(3)对第(2)款邦顾委中代表各方利益的人数,他们的任期和其他条件,他们的卸任程序和补缺方法,将根据情况做出规定。
但是代表工人利益的人数不得少于代表企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的人数。
5.组成委员会的权力(1)中顾委和邦顾委可以根据情况,为了某种目的成立委员会。
(2)根据第(1)款成立的委员会,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并遵守工作会议的程序规则。
(3)委员会的成员参加会议应该得到一定的报酬和津贴。
但是政府官员代表和任何根据法律临时成立的社团代表不得享受这种报酬。
第三章雇佣订立合同的工人企业的登记办法6.注册官的任命主管当局可以通过政府公告:(a)任命政府官员为注册官;(b)规定本法或根据本法所赋予的权力的范围。
7.某些企业的注册(1)属本法范围的企业的每个雇主,都应在主管当局代表本法通过官方公告为某类企业或所有企业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注册官提出申请,对本企业进行注册。
但是,在超过代表本法所规定的期限后,如果注册官认为申请者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不能按时申请注册,将有权不予注册。
(2)申请注册的手续全部完成后,注册官将对该企业进行登记,并向企业主发放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中的内容依据情况统一规定。
8,对某些注册的撤销如果注册官根据本法或其他法令,认为某个企业的注册是通过营私舞弊或物质引诱或其他方式得来的,该企业的执照应该作废无效,从而应该将其撤销。
注册官在给予该企业主一个准备期限并征得原主管当局的同意后,便可撤销该企业的注册。
9.未经注册的后果属本法范围的发包雇主,在下述情况下:(a)根据第7条应该注册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注册的,(b)根据第8条已将其注册撤销的,不得在(a)项所规定的注册期满后或(b)项所规定的注册撤销后雇佣订劳动合同的工人。
10.对雇佣订劳动合同工人的限制(1)主管当局可以不受本法的限制,在征得中顾委或在某些情况下征得邦顾委的同意后,通过政府公告禁止任何企业在任何加工、生产或其他工作活动中使用订合同的工人。
(2)在依据第(1)款对某个企业发出禁令前,主管当局应该考虑该企业对订合同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因素:(a)该企业的加工、生产或其他工作是临时性的,还是对其从事工业、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活动所必须的;(b)该企业的工业、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活动是否长期性的;(c)该企业的活动是否由固定工人进行的;(d)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雇佣相当数量的全时工人。
解释如果对某项加工、生产或职业活动是否属长期性发生争议时,主管当局应作出最终裁决。
第四章承包商的执照11.执照官的任命主管当局可以通过政府公告:(a)为执行本章规定,任命合适的政府官员为执照官;(b)规定本法所赋予的或依照本法所赋予执照官的权力范围。
12.承包商的执照(1)自主管当局通过政府公告宣布之日起,属本法范围内的任何承包商,在未领取由执照官发放该类执照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订合同工人从事任何工作。
(2)根据本法的规定,按照第(1)款领取的执照应该包括一些规定的内容,特别应该包括诸如工时、工资的确定以及其他一些主管当局认为为了遵循根据第35条法令所制订的规则而应包括的基本项目。
领取执照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和一定数额的保证按本法规定的条款办事的押金。
13.执照的发放(1)每一位根据第12条第(1)项申请执照的人,都要按统一的格式书写申请。
申请书应该包括厂址、使用订合同工人从事加工、生产和工作的性质,以及其他一些规定的特别项目。
(2)执照官应对根据第(1)款申请领取执照的人进行调查。
在从事这类调查时,执照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3)依据本章发放的执照应注明有效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缴纳规定的费用,经常进行更换登记。
14.执照的废除、延期和修改(1)如果执照官根据本法或其他法令,认为:(a)根据第12条发放的执照是通过营私舞弊和物质引诱得到的,或(b)持照者没有正当的理由而未遵守执照的规定,或与本法的任何条例或其他法律相违背者,在给予该持照者一个说明理由的机会后,根据本法宣布其执照作废或延期生效或没收其保证遵守本法条例的押金。
(2)执照官可以根据本法可能制订的其他任何法令更改或修正根据第12条发放的执照。
15.上诉(1)任何人如果对根据第7条、第8条、第12条或第14条做出的决定不满,可在向其宣布决定之日后的30天内,向主管当局根据本法任命的上诉受理官提出上诉。
30天以后,上诉受理官将不予接待,除非原告有充分理由说明为什么不能按时上诉。
(2)在根据第(1)款接待上诉时,受理官员在听取原告的上诉后,应尽快作出处理。
第五章订立劳动合同工人的福利和保健16.食堂(1)主管当局应该作出规定,要求在每个企业中:(a)本法的实施范围;(b)因工作需要,使用订合同工人可能持续的时间期限;(c)承包商雇佣订合同的工人一般在100名以上,承包商应该建立和办理一个以上的食堂,供订合同的工人使用。
(2)在不妨碍前述权力的一般原则下,规定应包括:(a)建立食堂的日期;(b)食堂的数量、建筑标准和设备标准;(c)食堂提供的食物及价格。
17.休息室(1)在每一个因工作需要,订合同的工人必须在此过夜的企业:(a)属本法范围的,(b)使用订合同工人可能达到规定的期限的,承包商必须为订合同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规定数量的休息室或其他一些合适的取代设施。
(2)根据第(1)款提供的休息室或其他取代设施必须有充分的照明、通风,必须保持清洁和舒适。
18.其他设施属本法范围的为企业雇佣订合同工人的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和维修:(a)为订合同工人在方便的地方提供充足的饮水;(b)在企业内便利工人的地方修建足够数量的规定形式的大便池和小便池;(c)盥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