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修正)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第六条内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第七条境内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内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第八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九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第十条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验收组织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
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
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55.544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J], ;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
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J], ;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向开发区赋权实施方案》及
《省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市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6号) [J],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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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为加强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许可行为,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三)《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四)《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六)《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七)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附件2的行政审批第二项。
二、审查流程收件人窗口(或网上)收件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核准三、审查内容办理条件:(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1.港口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竣工质量评定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9.05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4.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
将第五款修改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
收。
”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7a6b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38.png)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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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港口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辖区内所有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 申请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向交通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2. 验收准备:交通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准备工作。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
3. 现场检查:验收专家组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物、道路、泊位、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决。
4. 技术评估: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进行港口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计是否合理、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
5. 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结果,编写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包括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6. 验收决定:交通部根据验收报告,对港口工程项目做出验收决定。
验收决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项目可以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项目需要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达到国家建设质量要求。
2. 设计文件:港口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合理、完整,符合工程实际要求。
3. 施工规范:港口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4. 设备完备: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满足港口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求。
5. 安全保障: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港口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附则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有隐瞒、虚假等情况,将影响验收结果。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要明确提出。
3. 对于不合格的港口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港口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港口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引言
港口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是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和满足质量要求的关键步骤。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规范,以指导港
口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规范
1.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港口工程设计
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要求。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识,并按照要求进行警示和防护措施。
4. 施工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并记录相关数
据和结果。
质量验收规范
1. 港口工程竣工前,应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结
构安全性、材料质量、防护措施、工程完整性等方面。
2. 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
行业标准进行评定。
3. 验收结果应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方签字确认。
4.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直
至合格。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港口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的规范要求,旨在确保
港口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港口工程相关方应严格按照这些
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规范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和需求。
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本文档旨在规范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是关于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1. 竣工验收的目的:确保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工程的可持续运营和安全性。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的不同,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验收程序应包括工程资料的审查、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评定、工程设备的检验和测试等。
3. 竣工验收的内容:验收的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 工程资料和文件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 工程质量的评估,包括结构强度、安全性和耐久性等方面。
- 工程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性能测试。
- 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查。
4. 竣工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验收的结果,可以确定以下几种情况:- 合格验收: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有条件验收:工程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需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
- 不合格验收:工程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需要重新修复或进行整体改造。
5. 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竣工验收应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程序的公正、公平,以及工程质量的达标。
6. 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竣工验收结果的法律效力应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验收合格的工程具备合法权益,不合格的工程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关于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以确保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正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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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修正)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修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
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
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