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浅谈传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传媒行业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传媒法律规定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传媒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传媒法律规定的概述、主要内容、现实意义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传媒法律规定的概述传媒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范传媒活动、调整传媒关系、保障传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规定涉及新闻传播、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多个领域,旨在确保传媒活动的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二、传媒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传媒主体资格的规定传媒主体资格的规定是传媒法律规定的基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传媒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出版许可证等,方可从事传媒活动。
2. 传媒内容的规定传媒内容的规定是传媒法律规定的核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传媒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传媒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健康性等要求。
3. 传媒活动的规定传媒活动的规定涉及传媒机构在新闻采集、制作、发布、传播等环节的行为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制作、播出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传媒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4. 传媒监管的规定传媒监管的规定旨在保障传媒活动的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广播电视、出版等领域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
三、传媒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1. 规范传媒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传媒法律规定对于规范传媒活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可以有效遏制虚假新闻、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自媒体与法律监管信息传播的新规范

自媒体与法律监管信息传播的新规范一、引言自媒体的兴起给信息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如何有效进行法律监管成为了保障信息传播规范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与法律监管下的信息传播新规范,重点论述自媒体的定义与特点、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自媒体的定义与特点自媒体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网络渠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平台等)自行创作、发布并传播内容的行为。
自媒体的兴起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其具有以下特点:1.低门槛:自媒体的创作和发布相对容易,只需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平台注册即可开始创作。
2.传播速度快:自媒体作为互联网媒体的一种形式,其传播速度远超传统媒体,新闻事件可以实时发布、传播和讨论。
3.多样性:自媒体的内容形式多样,既包括文字、图片,还包括音频、视频等多种表达方式,以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
三、法律监管的必要性自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新方式,带来了更加广泛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虚假信息、侵权问题等。
因此,加强法律监管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护公众权益:自媒体平台上流传着大量信息,其中不乏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益。
2.规范信息传播秩序: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给信息传播带来了一定的混乱,法律监管可以帮助建立起规范的信息传播秩序,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3.防止信息泄露与滥用:自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值得关注,法律监管可以对此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打击。
四、法律监管的政策措施为了规范自媒体信息传播,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措施,以实现法律监管的目标。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政策措施。
1.实名制管理:要求自媒体从业者在平台上使用真实身份进行注册和发布,提高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内容审核:自媒体平台应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3.严惩侵权行为:针对自媒体上存在的侵权问题,加大处罚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精编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以“质疑命案转发超500次被拘”为考察中心作者:付正君[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应用与普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
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信息传播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式的“公共领域”交流平台。
自媒体的应运而生,使网络成为现代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也早已不再是一个虚拟世界。
然而,当各种关乎国计民生的大讨论在网上如火如荼的进行时,由于自媒体自律能力的有限性,加之网络缺少“把关人”的存在,难免谣言附风而起。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能否积极和有效管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
那么国家以法律手段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从而维护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自然是正义之举。
[关键词]自媒体蝴蝶效应把关人媒介法律规范Shallow theory since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dia to "question forward kills more than 500 times the detention" for inspection center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it's profoundly affects all aspects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Particular mod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dia, gives people the unprecedented ope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c sphere". Since the media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ake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is no longer a virtual world. However, when various about the prosperit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big discussion ofthe Internet, because of the media self-discipline ability is limited, Internet rumors also aris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our country, strengthen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ne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also need to build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global cause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carry o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space. Through legalmeans, to control the network space and the social reality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above reproach.Keywords: Since the media The butterfly effectGatekeepers Media legal norms一、追溯“微博转发500次”第一案(一)案件适逢的法律背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公布。
浅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媒 体 的传 播源 就是 “ 普通 大众 ” 任 何人 都可 以通 过数 . 字科技 手段 向不特 定 人发布 信息 , 首先 就打 破 了传 这
对 国家 事务 和 国家权 力 的监 督 。 主体 应 当是 人 民 人
民是一 个 广泛 的集 合概 念 . 体 代 表人 民行使 监 督 . 媒
20 0 9年第 1 期 1
法 治 研 究
浅论“ 自媒体” 的法律规箭
叶 捷 思
摘
要: 自媒 体 时代 的 来临 , 使得 任何 人都 可 以在 自媒体 上 自由地 表达 。 既 能加 强 民主 沟通 和 这
舆论 监督 . 可能产 生信 息的肆 意传播 和 对他 人权 利的侵 犯 。 也 因此 , 要依 据 网络 自身特 点 , 通过 法律界 定这 种话语权 的 自由边界 , 方能对 自媒体进 行有序 化控 制。
关键词 : 自媒 体 法 律 规 制 一 Nhomakorabea、
引言
自媒 体 的产 生离 不 开现 代科 技 的 高速 发展 和 民
众 自主意识 的觉醒 现代科 技 的迅 猛 发展给 自媒体 的
自媒体 的蓬 勃发 展最 早始 于美 国 . 国在 “ .1 美 91 ” 之后 产生 了大量 的个人 网站 和博客 . 民开始 大量通 公
对公 众开放 之后 只用 了 4年时 间就达 到 5 0 0 0万用 户
自媒体 上 的消 息甚至成 为传统 站点 的消息 来源 . 自媒
体开始 打破传 统媒体对 话语权 的垄 断 。 后 自媒 体 的 而 浪潮 迅速 席卷 了中 国 . 客 、 博 论坛 成 为 网上交 流 观点
规模 , 目前 为止 已经 有超 过 4亿 的用 户 . 且仍 以 到 而 每 月大 约 1 %的速度 增 长 。 随着 We 2 0 ③ b. 0的发 展 , 信
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言论自由是人类自由的基石,它有利于促进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写入本国宪法。
同样,我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也予以确认与保障。
同时随着自媒体技术的发展,自媒体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民可以在自媒体上自由地制作并发布相关信息,而不受他人或公权力的妨碍。
它进一步扩大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空间,拓宽了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和监督政府公权力的渠道。
但也正是由于自媒体言论的互动性、裂变性、匿名性、平民性等特点,也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
大量的自媒体失范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以及违反了社会道德、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危害了国家安全。
为解决自媒体失范言论所带来的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规制。
尽管如此,在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文章提出要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更加合理地法律规制,以保障公民的自媒体言论自由和自媒体环境的健康有序。
文章首先阐述了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相关基础理论,总结了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及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得出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其次,针对现行有效的自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提出我国在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借鉴域外有关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具体是:第一,完善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明确合理限制的立法原则;提高立法主体的层次;制定专门的自媒体法律。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执法针对性。
第三,健全司法体制。
第四,完善自媒体行业规范。
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

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自媒体平台成为了大众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
然而,自媒体言论的自由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虚假信息的传播、恶意造谣、侵犯他人权益等。
因此,对自媒体言论进行法律规制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自媒体平台应该承担起对言论的监管责任。
自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平台可以建立起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和恶意造谣的行为。
同时,平台也应该建立起举报机制,让用户能够举报违法违规的言论,以便及时处理。
其次,自媒体从业者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自媒体从业者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底线,不发布违法违规的言论。
他们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保护他人隐私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自媒体从业者也应该注重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以虚假信息和偏见观点误导读者。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自媒体言论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媒体言论的界限和责任。
政府也可以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言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强对自媒体从业者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总之,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自媒体言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自媒体平台的监管、自媒体从业者的自律和政府的引导,我们可以有效规范自媒体言论,实现信息传播的健康与有序。
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自媒体版权保护与法律规定

互联网自媒体版权保护与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自媒体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
自媒体平台允许个人或小团体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原创内容,这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观点、分享知识和经验的平台。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自媒体创作者的版权,以及如何界定在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互联网自媒体的版权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该法律,自媒体创作者对其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的表达方式。
任何未经创作者许可的转载、复制、修改或公开传播行为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自媒体创作者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然而,互联网自媒体的版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自媒体内容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很难控制和监管。
有些人可能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转载他人的作品,导致原创作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
其次,自媒体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很多人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使得版权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究。
此外,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还面临着技术手段的限制。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作品,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互联网自媒体版权保护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和自律机制。
首先,法律应该更加明确和完善,以保护自媒体创作者的权益。
相关部门可以加大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加强对自媒体创作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技术手段也是互联网自媒体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技术公司可以开发出更加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包括水印技术、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自媒体创作者的作品。
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应该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此外,自律机制也是互联网自媒体版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信息传播领域的显著特征。
从微信公众号、微博到抖音、快手等各类平台,自媒体赋予了每个人发声的权利和机会,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
然而,这种自由和便捷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虚假信息的泛滥、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冲击等。
因此,对自媒体传播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自媒体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规制的复杂性。
首先,自媒体的传播主体极为广泛,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媒体机构和专业记者。
任何人只要拥有网络设备和一定的表达能力,都可以成为自媒体的创作者和传播者。
这种去中心化的传播模式使得信息来源多样且难以把控。
其次,自媒体传播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新闻、评论、娱乐、生活分享等各个领域。
而且,传播速度极快,一条信息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
再者,自媒体的传播渠道多元化,不同的平台有着不同的规则和用户群体。
在自媒体传播中,法律规制面临着诸多挑战。
虚假信息的传播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自媒体创作者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为了吸引眼球、获取流量,故意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谣言等不实信息。
这些虚假信息不仅可能误导公众,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不稳定。
例如,在疫情期间,一些关于疫情的虚假消息在自媒体上广泛传播,给社会防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干扰。
侵权问题也是自媒体传播中常见的法律纠纷。
包括著作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
一些自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原创作品,或者在评论中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自媒体传播中的隐私泄露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过度挖掘和曝光个人隐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加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自媒体传播的权利和义务,对虚假信息传播、侵权行为等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违法的自媒体行为,要及时查处,形成有效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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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以“质疑命案转发超500次被拘”为考察中心作者:付正君[论文摘要]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应用与普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
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信息传播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式的“公共领域”交流平台。
自媒体的应运而生,使网络成为现代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也早已不再是一个虚拟世界。
然而,当各种关乎国计民生的大讨论在网上如火如荼的进行时,由于自媒体自律能力的有限性,加之网络缺少“把关人”的存在,难免谣言附风而起。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能否积极和有效管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
那么国家以法律手段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从而维护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自然是正义之举。
[关键词]自媒体蝴蝶效应把关人媒介法律规范Shallow theory since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dia to "question forward kills more than 500 times the detention" forinspection center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Web2.0,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it's profoundly affects all aspects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Particular mod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dia, gives people the unprecedented ope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c sphere". Since the media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ake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is no longer a virtual world. However, when various about the prosperit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big discussion of the Internet, because of the media self-discipline ability islimited, Internet rumors also aris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trengthen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ne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also need to build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global caus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 carry o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space. Through legal means, to control the network space and the social reality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above reproach.Keywords: Since the media The butterfly effect Gatekeepers Media legal norms一、追溯“微博转发500次”第一案(一)案件适逢的法律背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公布。
在《解释》中,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二)案件原委2013年9月14日,网名为“骚年少玩杜蕾斯”、“辉哥”的16岁少年杨辉,就9月12发生在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张川镇一起意外死亡案件,通过腾讯微博、QQ空间编造虚假信息及煽动性言论; 9月17日,杨辉被警方以“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为由刑事拘留。
张家川警方于9月18日发布通报称, “9月12日,张家川县张川镇人民西路一KTV从业人员高某非正常死亡。
在该案的调查阶段,死者家属主观臆断并利用他人炮制舆论,散布死者系他人殴打致死并抛尸的信息,严重干扰警方办案。
张家川县公安局已对该案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杨辉)依法刑事拘留。
(该通报已被删除)”9月20日4时18分,张家川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回应公众质疑的情况说明。
警方称9月14日中午高某的真正死因还尚不明确,杨辉就在微博、QQ空间发布由其主观臆断出的所谓高某死亡真相误导群众。
博文如下:“社会难道真的这么黑暗吗?!张家川9.12杀人案,已经过去三天两夜,警察依然不作为,各大媒体也不报道,案发现场的监控设施齐全,但是群众到现在也不知道真相,且警察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各大媒体争先曝光,而这儿的杀人案却无人问津。
天理何存?!逝者安息,我们一定会为你讨回一个公道的!”发表这条微博时杨辉并不在案发现场,只是道听途说。
14日晚7点多再发微博道:“看来必须游行了!中国的警察怎么成这样了?社会怎么了?警察一个个拿着盾、棍子,这是要干什么?死者家属已经被傻逼强行拘留!几个拍照的人也被强行拘留,草泥马了,不想让世界知道真相?你们在怕什么?老子就不怕你们,老子就敢拍,你妈的你来抓我啊?逝者安息。
”杨辉于15日继续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发布不实信息:“钻石国际KTV(案发地)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苏建,试问一个小县城的法院副院长的工资如何才能投资起一个几百万的KTV?这里面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密而且到现在为何钻石国际的法人代表苏建不肯出面?等着真相公之于世吧!县委、市委不能相信,还有中央呢……”。
当日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浏览、转载杨辉QQ空间及微博的不实信息,听信误导,纠集数十人在案发现场呼喊口号,散布关于高某死因的虚假信息,致使现场聚集数百名群众, 社会秩序混乱, 严重干扰警方依法办案。
由于杨辉在微博中发布的不实言论煽动了群众游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致使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陷入被动,社会影响恶劣。
据此,警方依法对杨辉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9月22日,甘肃省公安厅会同天水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调查核实称,杨辉通过QQ、微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涉嫌寻衅滋事。
但鉴于杨辉系未成年人,且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经省市县公安机关研究决定,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二、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与网络把关人的缺失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自媒体时代社会信息的去媒体化导致大众传播机制中传统的媒体把关被打开了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除了将社会信息的后台暴露在公众面前外,也给网络谣言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温床。
”[2](来源:中国舆情网 2013-09-30)截止2013年9月26日15时,事件发生在9月12日,事件最早在微博上传播是9月19日,信息传播量为5条;9月20日,涉事人杨某被刑拘三天,事件在微博的关注度迅速上升,引发网民对事件的讨论;9月23日,涉事未成年人杨某被释放,其父通过律师就此事发表声明,事件再次引发网友的关注,事件信息传播量在微博上达到峰值为1479条;9月24日-9月26日,事件在微博平台的信息传播量迅速下降,网友关注度降低。
[3]从上图可以看出,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时间短、速度快的特点。
而网络谣言主要表现在网民对社会事件的议论和传播扩散中。
这也意味着,自从互联网有了公众能够独立发表言论的空间,网络谣言也就诞生了。
在网络平台自媒体化的初期,网络信息发布的渠道相对单一,信息传播的效率也相对低下。
而随着网络平台从贴吧、博客、论坛逐渐丰富为微博、微信,从自媒体平台以单一的计算机终端为接入手段为到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甚至数码电视、数码相机的全方位互动,使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在成为大多数网民生活习惯的同时,网络信息传播的自由化也随之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
尽管在网络领域中,“主流媒体”的声音仍然处于社会信息传播的主导地位,但是人们已不再接受一个“统一的声音”所讲述事情的真伪与善恶。
而是呈现出了以官方言论为主体,多方意见并存的态势。
媒体上的热点新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新闻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很快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并且每位受众都会从自己独有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问题,对事物做出判断,并在网络平台中各抒己见,议论之声此起彼伏。
关于张家川事件的各方评论:(一)官方媒体的评论人民日报评论部评论员文章《遏制网络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和时代潮流》中指出:“对谣言盛行、谬种流布当然要依法亮剑,但也不能因噎废食;遏制网络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和时代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