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税联贷”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税联贷”业务系指本行对小微企业或企业主发放的,根据企业纳税额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系指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系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下同)。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系指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等表内外人民币授信业务。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适用对象本行小微“税联贷”业务适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企业主。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本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及维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企业成立并实际经营5年(含)以上, 经营稳定且盈利能力良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企业主经营理念稳健,对所在行业有清晰的认识,行业从业经验3年(含)以上。
(二)企业主拥有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户口及固定住所,或者在贷款经办行所在地购置住房且连续居住3年以上(长株潭可视为同一区域)。
(三)企业信誉良好,无逾期、垫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30天以内的记录连续不超过3次,累计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企业最近两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B级,且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邮政银行企业税易贷操作流程

邮政银行企业税易贷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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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工作措施

邮储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工作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这些小微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了普惠小微贷款业务。
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一,邮储银行一直致力于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并通过不断创新,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灵活的贷款产品。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邮储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1. 创新产品,满足多样化需求:邮储银行结合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出了一系列灵活多样的贷款产品,包括经营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2. 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放款效率:邮储银行对于普惠小微贷款的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并采用了更加灵活的放款方式,大大提高了贷款的放款效率。
二、利率优惠政策1. 政策倾斜,降低融资成本:邮储银行针对小微企业推出了一系列利率优惠政策,包括贴息贷款、定向降准等,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升经营效益。
2. 弹性调整,满足企业需求:邮储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贷款利率,为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融资支持。
三、风险防控措施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邮储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多种手段进行风险防控。
2. 定期跟踪,及时化解风险:邮储银行对于普惠小微贷款进行定期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降低贷款风险。
四、配套服务措施1. 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除了贷款业务外,邮储银行还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包括结算、保险、投资等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全方位的金融需求。
2. 强化培训支持:邮储银行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帮助小微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邮储银行在普惠小微贷款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未来,邮储银行将继续加大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为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业银行“税企通”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税企通”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构建普惠金融网络,促进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稳步增长,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省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业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企通”贷款是指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税务部门的缴税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向辖内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周转的信用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缴税情况是指借款人的经营实体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税种缴纳情况。
第四条“税企通”具有线上申请、自动授信、线上签约、总额控制、随用随贷的特点。
第五条业务办理原则
(一)数据协同原则。
以借款人经营实体的税收申报为主要采集指标,结合征信、工商、司法等多方数据作为授信审批依据,实现授信额度在线测算审批。
(二)快捷高效原则。
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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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贷款产品定义是针对小企业法人的经营性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需求,分为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
服务特色1、“一次申请、额度循环”,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贷款实行最高额循环授信,客户可在额度范围内多笔、反复支用贷款;2、抵押成数可调整,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用款需求。
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各类小企业。
贷款额度1、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以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规定为准;2、实行额度内循环授信,在可用额度范围内可随借随还、反复支用。
贷款期限小企业授信期限最长为5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可申请额度项下单笔贷款。
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单笔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适当浮动。
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息;2、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3、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4、其他还款方式。
贷款担保小企业贷款业务可以采取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办理渠道客户可在当地提供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邮储银行办理或登录网上银行在线申请。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署→发放贷款申请材料1、基础类资料:如经年检合格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等;2、企业主及相关人员资料:如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等;3、经营情况材料,如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流水等;4、抵押类材料,如拟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等;5、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1、客户是否能通过邮储银行贷款申请,以及能获得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由邮储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综合决定。
2、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咨询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客服热线95580。
银行“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依法纳税,鼓励企业诚信纳税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的有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贷通”业务是指我行以企业所得税作为信用授信额度的测算基础,其他税种国税、地税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缴纳情况的缴纳情况作为企业经营情况的参考,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短期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贸易融资、保函、银行承兑、短期贷款等短期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受理条件第四条企业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我行申请“税贷通”业务品种授信:(一)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一年度赢利,并在弥补近年亏损后仍为正值,且符合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制造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应在65%(含)以下,商贸流通和服务型企业应在70%(含)以下。
(二)最近24个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三)最近三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者为B级,且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是常德市纳税额排名前2000位;市纳税额排名前4000位的纳税单位。
(四)近三年每年缴纳税总额均在5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或近三年每年缴纳地税总额均在20万元(含减免额)年以上;或近三年每年缴纳国税总额均在3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五)对于发放‘税贷通’信用贷款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借款当地至少有一处自己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
第三章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条件第五条企业申请“税贷通”业务可以用作缴纳税款,也可以用作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授信金额根据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及能提供的抵押资产综合测算:(一)授信额度:信用方式不超过最近两年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平均纳税余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是指: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包括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活动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商户小额贷款。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总行和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对小额贷款主要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管理原则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按照“扁平、高效”的原则直接经营和管理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线经办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客户咨询、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到期贷款提醒、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2.协助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对本级机构信贷业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具体落实上级机构拟定的贷款业务奖励政策;3.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上报。
第五条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内岗位设置及职责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经营管理岗、业务管理岗、产品经理岗和信贷会计岗;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查岗、贷后管理岗、信贷会计主管岗和信贷会计岗;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信贷员岗、受理岗和记账岗。
二级分行直接经营市区业务的,可视同一级支行设置岗位。
信贷会计主管岗、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记账岗可由县支行会计部人员或储蓄网点综合柜员担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1aa2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1c.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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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令狐采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1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3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5第五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不含非恶意信用卡逾期及欠息)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六)借款企业在我行及他行不存在未结清的联保贷款(包括互保贷款)。
(七)企业主在本市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有本市户籍;2.在本市有房产(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3.连续两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法人及其配偶、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还款责任。
(九)借款企业在我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借款企业出现下述情况,须禁止准入。
(一)借款企业存在虚假纳税的。
(二)借款企业非正常交易,虚假交易的。
(三)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参与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购买期货等交易行为。
(四)在我行存在两年的税贷通业务使用历史。
(五)贷款行或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禁止准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企业所在经营实体正常流动资金周转。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第十条税贷通采取额度授信方式。
额度授信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贷款1.不得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
2.授信金额销售收入*10%。
3.授信金额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平均值*放大倍数*调整比例。
注:近两年纳税总额合计平均值是指近两年所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企业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免税部分)合计平均值。
(1)客户评级及放大倍数客户评级放大倍数AA及以上8A5(2)客户评分调整比例注:客户评分依据《税贷通客户评分卡》(附件1)评定。
3.借款企业在我行全部信用方式授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4.借款企业单笔业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核定的风险额度。
(二)组合担保组合担保担保模式下,相关授信额度核算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组合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5版)》(另行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授信期限额度有效期2年(含2年),单笔业务贷款期限最长1年(含1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五)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即贷款按周期结计正常利息,到期前按还本计划还本。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贷款采用信用模式,需同时追加借款企业主及其配偶(若有)、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如贷款行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第十五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税贷通”的特殊性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本办法未明确的管理要求、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参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客户营销“税贷通”营销模式包括平台推荐及自主营销两种模式。
平台推荐模式,推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县级及以上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市级及以上园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区级及以上)等。
推荐平台原则上应该能够从税务部门取得借款企业近两年的纳税数据。
自主营销模式,贷款行可根据内外部资源,主动营销客户,但须取得借款人真实的涉税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借款企业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在受理过程中,受理岗应指导借款企业填写《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一)借款企业主要结算账户近1年账户明细,并加盖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业务章(须有客户经理陪同打印)。
(二)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近2年的增值税、营业税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审核。
受理岗在接到借款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企业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重点关注借款企业近两年纳税数据的真实性、企业主要结算账户流水真实性、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经营的稳定性等。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非现场调查1.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对借款企业涉税信息进行查询,包括纳税人资格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等,确保借款企业经纳税历史稳定、真实。
2.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网络信息查询,了解借款企业信用情况。
(二)现场调查1.重点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日常经营情况、资金用途、企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主家庭资产等情况。
实地走访企业经营场所及企业主家庭住所(或提供房产证明),与企业主进行面谈,调查企业主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家庭资产状况;了解企业主家庭负债情况,对银行负债通过征信系统查证,对其他负债通过直接询问、查阅账表、关注异常的财务费用或营业费用支出进行判断。
2.在与企业主面谈了解以上情况的同时,还应实地查看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库存,查看订单、纳税表、水电费单据等;通过电话、网络、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仓储公司、上下游企业等)等渠道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印证企业经营中的交易流水、票据、单证等重要信息。
3.核实企业近两年纳税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推荐平台批量提供的小企业纳税数据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涉税证明材料,任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合理判断:(1)经办行直接取得税务部门签章的《小企业“税贷通”业务涉税证明》(附件3);(2)客户经理双人现场调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核实,最终确认借款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1)要求借款企业提供近两年缴税付款凭证;2)客户经理(双人)进入借款企业纳税申报系统(网络版),查询近两年纳税总额,或查询企业扣税账户的近两年银行流水,与缴税付款凭证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审查审批对于调查完毕的,按照税贷通业务上报材料清单的要求,将审查审批资料上报有权机构进行贷款审查审批,审批要点包括:(一)借款企业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信用是否存在不良情况。
(二)小企业授信业务信用评级是否准确完善,评级结果是否明确。
(三)税贷通贷款额度是否符合制度要求,需统筹考虑企业主个人授信情况,包括企业主个人贷款额度、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分期额度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借款企业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见邮银发〔2012〕2498号)。
若追加保证人,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保证合同》(见邮银发〔2012〕2498号)。
对于审批通过的申请,管户客户经理还应及时联系保证人,告知审批结果,预约签约时间。
对于法人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前,应取得保证企业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决议。
总行后续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修订或更新的,按照修订或更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前,贷款行应重点落实以下贷款发放条件:(一)核实借款企业是否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及纳税专户。
(二)核实借款企业提供的其他担保措施是否落实。
税贷通原则上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特殊要点:“税贷通”业务的贷后管理除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将借款企业在贷款发放后的纳税情况作为重点监测指标,原则上放款后应要求借款企业将其缴税账户及企业基本账户转至我行,由我行信贷人员定期监控企业账户行为,定期收集企业主个人信用记录和在我行金融资产等情况,及时预警、化解风险。
(二)客户回访可采用现场沟通或非现场交流的方式,在维护客户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以“税贷通”业务为契机挖掘客户更多金融需求。
(三)客户经理应至少每季度对借款企业及经营实体进行贷后实地调查,重点关注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对借款企业信用记录恶化、负债大幅增加、纳税金额大幅下降等情况,应予以重点关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税贷通客户评分卡1-2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1-3小企业“税务贷”业务涉税证明附件1-1税贷通客户评分卡附件1-2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附件1-3小企业“税贷通”业务涉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