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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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在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也是制约政治权力的一种方式。

从古代的监察制度可以看出,中国在早期就有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察体系,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进行评析,探讨其特点和作用。

一、古代监察体制的起源和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起初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

在古代,监察制度多由君主设立监察机构,或者委派官员负责监察地方,以保证统治者的权力不受到侵害。

这种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官员的言行和行为,防止腐败和贪污,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监察体制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的监察体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秦朝创立了以“丞相”为主要职位的监察机构,汉朝则设立了太监来监督官员,并设立了“督邮”和“县令”等职位来加强地方监察。

这些机构和职位的设立,为古代监察体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到了唐宋时期,监察体制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唐代设立了“御史台”来监督官员,宋代则设立了“资政殿”和“三省六部”等监察机构,更是将监察制度的范围和力度扩大到了最大。

这些制度的建立,为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有着其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官员监察为主要任务。

古代监察体制的主要任务是对官员的监察和问责,通过监察机构对官员的言行和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政治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

2. 权责分明。

古代监察体制的运行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专职监察人员负责监察工作,实现了权责分明。

3. 程序规范。

古代监察体制有一套严格的监察程序和规范,对于官员的监察和问责有着专门的程序和流程,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和客观。

4. 多元化监察机构。

古代监察体制有着多种监察机构,既有中央监察机构,也有地方监察机构,对于不同层级的官员都有相应的监察机构进行监督。

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

政治建设的专题之一——官员问责制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概述: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近三年的有关官员问责的社会热点事件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

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2009年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作出决定,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郑州市卫生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李国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职务。

报请省卫生厅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并根据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与此同时,中共新密市委作出决定,对新密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监督所所长职务,责成有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

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

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

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

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摘要: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确立,是行政处分制度得以贯彻的前提。

封建社会,官僚体制相对健全,对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历时很久,其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调整确立也在不断完善与成熟,最典型的则是清代之雍正朝。

雍正在位十三年,基本完整确立了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体系。

这个体系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而是由一系列机构既主导又参与其中。

其中的吏部考功司负责主导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都察院属于介入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督抚是参与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

如此,在雍正朝形成了以吏部为主导,都察院、六科、十五道、地方督抚共同参与的问责与处分系统,有力地加强了对官员的管理。

关键词:清代;雍正朝;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确立,是行政处分制度得以贯彻的前提。

封建社会,官僚体制相对健全,对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历时很久,其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调整确立也在不断完善与成熟。

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年),设立六部,吏部为其中之第一个部,管理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政令,制定京内外各衙门文职官员名额,按规制铨叙品秩,稽考功过,定升降赏罚。

其下,依明制设立文选、稽勋、考功、验封四司以及一些附属机构,分掌吏部各项事务。

其中之考功司,掌文职官员之处分。

入关前后的清王朝正处于战争阶段,无暇顾及内政建设,机构虽然设立,但是对官员的问责与处分并没有实际提上日程,且机构方面承袭明制较多,自己的建制实践则属于空白。

顺康时期,国家边进行战争,边予以内政建设,问责与处分机构在承明的基础之上,逐渐步入正轨,进一步系统化。

雍正在位期间,基本完整确立了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体系,它不是一个单独机构,而是由一系列机构既主导又参与其中。

关于行政处分的研究在学术界已有一定的成果。

①但是,专门对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设置情况予以研究的还未见专门论述,本文仅就雍正朝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系统建设情况予以探究,敬请专家指正。

一、吏部考功司主导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其实,这是涉及到行政处分的权限问题。

古代官员不作为该当何罪

古代官员不作为该当何罪

80当前,党中央在“打虎拍蝇”的同时,也加大了惩治一些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力度,目的是使公职人员能够脚踏实地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那么我国古代是如何惩治不作为现象的呢?远在2000多年前的秦代,就曾有一个官员因为不作为遭到刑罚惩处的案例。

秦代官员不作为被判刑古代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各类官员,首先也是问责。

司徒是主管教化民众和行政事务的官员。

《尚书大传》载:“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

”《韩诗外传》载:“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

”司空是主掌水土事、负责工程建设的官员。

《韩诗外传》又载:“山陵崩陁,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

”《尚书大传》载:“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

”司马则是掌管军政军赋的官员。

《尚书大传》载:“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

”《孔子家语》载:“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

不平则饬司马。

”上述这些规定,都是先秦时期的问责方式和内容。

不仅是问责,在秦代还会对不作为的官员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惩处。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一个案例:“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

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

”大意是说:一个地方的啬夫不把本职工作当回事,不履行职责,而专门干坏事。

后来,地方司法机关向中央司法机关请示如何处置,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说:啬夫要受到迁刑,但是他的妻子可以不到流放地。

这位啬夫受到的处罚是当迁,就是指流放的“迁刑”,这里是罪迁,属刑罚,不是移民性质的迁。

流放在秦代有不同的称谓:“迁刑”“谪戍”“逐”。

在秦代,迁刑虽然相对于别的刑罚来说是轻刑,但是迁至边远地区,让其在荒芜之地生活,其惩罚的力度也是很大的。

秦代完备的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秦政府为了督励各级官吏和各种职事人员恪守职责,在秦律中非常详尽地规定了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惩治方式,其中包括不作为罪。

秦代官员不作为受刑案例的启示意义

秦代官员不作为受刑案例的启示意义

秦代官员不作为受刑案例的启示意义作者:刘永加来源:《公务员文萃》2019年第02期秦代官员不作为被判刑古代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各类官员,首先也会问责:司徒是主管教化民众和行政事务的官员。

《尚书·大传》载,“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韩诗外传》载,“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

对于发生在民间的不和谐风尚,司徒要被问责,因为这是司徒的职责所在。

司空是主管掌水土事,负责工程建设的官员。

《韩诗外传》又载:“山陵崩陁,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

”《尚书大传》载:“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

”司马则是掌管军政军赋的官员。

《尚书大传》载:“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则责之司马。

”《孔子家语》载:“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

”整饬问责的目的就是震慑百官,使职官有所畏惧。

上述这些规定,都是先秦时期的问责方式和内容。

不仅是问责,在秦代还会对不作为的官员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惩处。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一个案例:“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

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

”大意是:一个地方的啬夫不把本职工作当回事,不履行职责,而专门干坏事。

后来,地方司法机关向中央司法机关请示如何处置,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说:啬夫要受到迁刑,但是他的妻子可以不到流放地。

“迁刑”在秦朝虽然相对于别的刑罚来说是轻刑,但是迁至边远地区,在荒芜之地生活,其惩罚的力度也是很大的。

啬夫,乡官,职掌听讼、收取赋税,此后的汉、晋及南朝、宋沿袭设置。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啬夫职听讼,收赋税。

”《晋书·职官志》载:“乡置啬夫一人。

”《宋书·百官志下》也载:“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啬夫主争讼。

”秦代完备的惩治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秦代为了督励各级官吏和各种职事人员恪守职责,在律法中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非常详尽,其中包括不作为罪。

古代皇帝问责的对象与形式

古代皇帝问责的对象与形式

古代皇帝问责的对象与形式作者:李宪堂来源:《人民论坛》2021年第36期【关键词】皇帝王权问责切责簿责【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皇帝权力发挥作用的程度和实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法理与制度的保障外,还取决于具体的行政环境和皇帝本人的执政能力。

皇帝作为最高行政长官对臣下的问责,是皇权突破环境蔽障和体制约束的最直捷的途径。

那么,皇帝问责的对象通常是谁?常见的问责形式有哪些?哪些因素影响了问责形式的选择及问责的实际效果?这些看似过于具体的问题实际上与专制皇权的本质、局限和宿命等根本性问题直接相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更深切地理解皇权政治的运作方式和本质特征。

一般来说,皇帝问责的对象限于能够接近皇帝的高级京官和节制一方的地方大员,但借助完善的官僚行政体制,可以深入府县基层。

如洪武五年冬十二月甲戌,明太祖“勅中书命有司考课必有学校、农桑之绩,违者降罚”,山西汾州知州对平遥主簿成乐的考评意见是“能恢办商税”。

洪武帝认为“主簿职在佐理县政、抚安百姓,岂以恢办为能?州之考非是。

”于是“命吏部移文讯责”(《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四)。

清代专制皇权空前加强,历朝皇帝都力所能及地亲自处理庶务,为此建立并完善了召见制和奏折制。

嘉庆帝曾标榜“我朝革除一切秕政,首在通下情而宣上意。

每日宵衣视事,召对臣僚,周咨庶政,乃至外来道府等官亦俱准其亲诣宫门递折请训”(《清仁宗实录》第231卷,嘉庆十五年六月辛亥)。

“问责”必是召见包括的内容。

皇帝问责臣下的程度和后果也有区别。

一般来说,责让、责问、召问是一般性的问询和批评;切让、切责、谴问是因为臣下过错确然而严辞厉色予以训斥责备,表明“领导”确实很生气;诘问、诘责是以质询和盘问为形式对臣下过错的追究,臣下若没有准备会陷入被动而难以开脱;条责、簿责、讯责则是皇帝责令执法人员根据法规律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伴随着侦讯和举证的“双规”措施,其后果往往是比较严重的。

当面责问。

一般只能用于经常在皇帝身边出入或与皇帝容易接近之京官大臣或地方要员。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内容及特征1. 责任制度的内容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官员选拔与晋升的责任:官员的选拔和晋升应该根据其才德与能力,而不是基于家世或权势。

这意味着官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担任相关职位,并且应当通过考试或其他选拔方式来选拔合格的候选人。

•公正廉洁的司法责任:古代司法官吏应当以公正和廉洁为原则,秉持正义,不受贿赂或其他私利诱惑。

他们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案件,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与问责机制:古代司法官吏应当接受监察和问责机制的约束,以确保他们履行职责和义务。

监察机构或其他相关官员会对司法官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估,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规,并对违法失职的官员进行追责。

•违法失职的惩罚:如果司法官吏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他们将面临相应的惩罚。

这些惩罚可能包括罚款、免职、降职、禁止晋升、甚至刑事处罚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2. 责任制度的特征古代中国的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严格的选拔机制:古代中国的司法官吏通过严格的选拔机制来确保其素质和能力。

这些选拔机制包括考试、文化素质评估、政治背景审查等,以确保只有合格的人才能够担任司法官吏职位。

•权责分明:古代司法官吏的权力与责任是分明的。

他们有权审理案件,作出裁决,并对其裁决负责。

司法官吏必须依法行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正廉洁:古代司法官吏应当秉持公正和廉洁原则,不受贿赂或其他私利诱惑。

他们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监察与问责:古代中国设立了监察机构或其他相关官员来对司法官吏进行监察与问责,以确保他们履行职责和义务。

这些监察机构有权对司法官吏进行纪律检查,发现并处理违法失职行为。

•追责与惩罚:古代中国对违法失职的司法官吏采取追责与惩罚的措施。

如果司法官吏滥用职权、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他们将面临相应的惩罚,以确保司法官吏依法行事。

古代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

古代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

结果反馈
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官员本人和相关部门,以 便改进和提高工作效率。
考核周期与奖惩机制
考核周期
通常为一年或两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奖惩机制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官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 警告或降职处理。
04
古代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特点与问题
古代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特点
重视德行
古代官员的政绩考核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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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官员政绩考核制度概述 • 考核标准与考核指标 • 考核方法与考核流程 • 古代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特点与问题 • 古代官员政绩考核制度对现代的启示
01
官员政绩考核制度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官员政绩考核制度是指对政府官员的工作表现、能力和成绩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制度。
对现代政府治理与管理的启示
加强监督和问责制
古代官员政绩考核制度中,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通常比较严格,现代政府治理和管理也应加强监督和问责制,确保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公正的评估机制
古代官员政绩考核制度中,对官员的评估通常比较公正和客观,现代政府治理和管理也应建立公正的评估机制,避免主观偏见和利益冲突。
官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以及政绩 表现等。
社会评价
行政能力
官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声誉,以及百姓 对其的评价等。
官员的行政能力、决策水平以及领导才能 等。
考核指标的量化与标准化
忠诚度
可以通过对官员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估,如是否遵守国家法 律、是否积极响应朝廷的号召等,以量化和标准化的方式 来衡量忠诚度。
考核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
考核制度必须公正公平,确保每个官员都得 到公正的评价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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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作者:王占魁来源:《决策探索》2013年第04期一、官员问责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关于官员的职责和对官员问责的典型记载是成于北宋的《太平御览》,该书对不同官职的问责内容有着明确的规定。

比如,职位相当于宰相的司徒官。

据《帝王世纪》记载:“舜为尧司徒,支孙氏焉。

”舜曾为尧时的司徒官,负责管理民众、土地及教化等事情,职位相当于宰相。

舜的支系子孙中有以官职名为姓的,称司徒氏。

“司徒”这个官职始置于唐虞之际,传到周代,被列为尊贵的六卿之一,掌理邦教。

汉哀帝时,改丞相为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并列为“三公”。

清代时,俗称户部尚书为大司徒。

《周礼·地官》认为,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

《尚书·大传》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

”《韩诗外传》曰:“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

”又如司空这个官职,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权中主管水利土木工程和官府手工业的最高行政长官。

《尚书》记载:“禹作司空”、“平水土”。

金文中称为“嗣(司)工”,和司徒、司马合称“三有司”,是西周时中央的主要行政官员。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设有司空或相应的官员。

《荀子·王制》记司空的职责是:“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完全是水利工作。

东汉设司徒、司马、司空作为高级国务长官。

《韩诗外传》曰:“山陵崩,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

”《尚书大传》曰”:“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

”再如司马,“司马”是全国军队的最高管理官,除管理国家军赋和组织军事训练外,还是军法的执行者。

在军事活动中,所有涉及赏罚等军法事宜,均由司马处断。

因而在《尚书·大传》有:“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

”《孔子家语》:“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

”上述诸例,均为先秦时代的问责内容。

它不涉职官做了些什么,只看他们的不作为,也就是说,政绩原不限于有所为,还在于有所不为,职责要求必须做好的事不去做或没有尽心尽力,乃是负面政绩,问责就是追问这种负面政绩。

二、儒家的思想理念是官员问责的文化基础儒家最重要的两个代表——孔子与孟子,精心建构了为官的仁学体系和仁政机制。

孔子强调,“仁者爱人”是一切伦理考量的轴心理念,官员们施行仁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依于仁、立于礼作为仁政观念与制度的两个保证,对于官员“为政以德”发挥着重要作用。

孔子认定,只有官员以德性和礼制施政,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倘若既不尊重德性规范,又不履行职务责任,甚至超越礼制规则,那是既应当被人谴责,又应当追究责任的恶官。

孔子指出,当人们犯错之后,只要知道立即改正,那就是可以原谅的错误,只有那些知错不改的人才是真正出了过错。

“过而不改,是为过矣。

”到了孟子,除了延续孔子关于官员施行仁政的基本思路,还从历史的视角论述了人们对待所犯过错进行处置的不同状态。

孟子比较分析后指出,古代那些出现过错的君子,公开地错、公开地改,受到人们的尊敬;“古之君子,过则改之。

今之君子,过则顺之。

古之君子,其过也,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

今之君子,岂徒顺之,又从为之辞。

”这就给那些敢于改正错误的人士以道德鼓励。

儒家的伦理政治思想既构成对官员进行问责的理论基础,又构成官员复出的哲学根基。

儒家对官员进行问责从影响儒家至深的周公开始,就奠立了“敬德爱民”的为官原则。

三、官员问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中国古代对官员的问责内容既涉及政治忠诚,又涉及官宦集团纠纷;既涉及政见的差异以及行使权力的合宜状态,又来自于岗位责任的制度规定。

官吏的问责体制和机制成熟于唐代。

明清前的问责机构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

这种机构创建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健全于隋唐,到明清时期达到了高度的完备,在机构设置上,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后增为二十道),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城内外官员的监察和纠弹,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唐代官吏监督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属皇帝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御史台系统,这个系统起着对一切官吏进行全面监督的作用;二是由尚书都省主持而同时受到中书、门下两省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三是由尚书左右丞及刑部尚书分管的勾检制,其中主要是经济专项监督制度,这也是遍及一切机构的监督系统,只有中书、门下两个人数极少的机要部门例外。

三个方面的监督系统共同发挥作用。

唐代御史台行使职权有三个特点:一是风闻奏事。

风闻即传闻,御史台有权风闻奏事,即,如果听到某个臣子有什么问题,可以不经核实就直接奏报皇帝。

风闻奏事虽在晋宋以下已开其端,但在唐代,特别在武后之时大兴此风。

二是设置台狱。

唐初御史审案,皆送大理寺狱;贞观末,中丞李乾佑以办自大理往来,多被大理寺推翻释放,于是奏请御史台处置东西两狱,监禁罪犯。

至开元时,御史台狱仍并入大理寺。

三是三司会审。

唐代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这叫“三司推事”。

有时还由门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和侍御史,共同组成特别法庭,称为“小三司”,坐堂受理冤狱,称“三司受事”。

中国古代对官员的问责是通过考功即官吏考核来实现的。

考核的方法是,一切官吏由其上级将他一年中的能力、表现、功过整理出来,对该部门的全体官员通读一遍,听取意见,议其优劣,而后确定应该评的等级,评定以后,集中送交吏部;吏部考核也不能一家独断,还有校考与监考,吏部尚书属尚书都省领导,所以尚书都省又要选地位威望俱高的京官二人,一人校朝官考,另一人校外省官考;又由于一切行政官僚均属尚书都省领导,考核如仅在尚书都省内部,仍然难免于一家独断,所以,再由地位上与尚书都省平列的门下省和中书省,各派主要官吏一人,分别监督朝官与外省官之考;考核结论作出来以后,京官需将结论与本人见面,外省官不可能逐一与本人见面,则需将结论材料送京,另外,还规定了凡是参与校考、监考的人,此后如果发现考核有误,均与负责考核的人,同其功过。

考核的内容分为“四善二十七最”和“勾检制”:四善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这是对一切官吏的共同考核标准。

二十七最是:将所有官职的性质,分为二十七类,每一类再进一步提出一种具体的考核标准。

例如,对近侍官的考核标准是,“献替可否,拾遗补缺”,就是说,能不能向皇帝提出意见,以及意见的水平、分量如何;再如司法官的考核标准是,“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亦即呈实调查清楚与执法公平问题,这类标准恰当、明白,具有可操作性。

余可类推。

每年一次的这种考核,显然,对于广大官吏,是既有鼓励,又有监督。

“勾检制”是唐代对官吏普遍性的经济审核制度。

勾检制,顾名思义,检,就是对文件的检查;勾,就是检查完毕了,用红笔在文件上勾一下。

勾检制,是唐代的一项带普遍性的文件审核、检查制度,而又以经济审核、检查为其重点。

这就形成了唐代官吏监督的某种个性特点:对于经济监督的高度重视。

唐代制度规定,任何上送、下发的文件,都必须经过专人的审核,而且,审核者在审核以后,又必须以红笔在文件上画勾,并且签注上自己的名字,此后,该文件如果发现有错误,签发文件者与审核文件者同其功过。

一般而言,签发文件者自当是某个单位的首席官僚,亦即我们今天通常所说的第一把手;而审核文件者则为地位仅次于首席官僚的官吏,也就是我们今天通常所说的第二、三把手。

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各部门有权审核文件的第二三把手,并不是归第一把手领导,而是直属朝廷刑部尚书领导的。

而在勾检制的实际运行中,又以经济审核为其重点。

这样,在唐代权力的行使中,就存在着第三个垂直系统,即勾检系统。

贞观之治在唐初为什么能迅速出现,是与实行勾检制的问责考核制度分不开的。

四、问责官员的复出由于决策风险、个人差异,以及社会状况、官僚机制、皇帝偏好这类外部因素的交错作用,官僚履职不可能不出现失误。

具体的失误有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之分,有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之别,更有责任事故和刑事过错,客观形势导致的失误和非主观故意出错的差别。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存在着大量官员受到问责后改正错误重新复出掌权的记载。

典型的问责与复出的人物是韩愈、柳宗元和海瑞。

韩愈在36岁时任监察御史,因为上书论天旱人饥的状况,并请求减免赋税,被贬为阳山县令。

宪宗时重新启用为国子博士,官至太子右庶子。

50岁时,因为参与平定淮西吴元济之役表现出处理军国大事的才能,升迁为吏部侍郎,进入了上层统治集团。

两年后,因为上表谏迎佛骨触怒了宪宗,免于一死被贬为潮州刺史。

后来宦官杀宪宗立穆宗,韩愈被召回朝,历任国子祭酒、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等职。

柳宗元博学上进,入朝为官,积极参与王叔文集团的政治革新。

但后来革新失败,贬到邵州任刺史,再后来加贬永州司马。

问责之后复出,为柳州刺史,政绩卓著。

海瑞被问责到复出更是经历了艰难的过程。

海瑞为官时推行清丈、平赋税,平反冤假错案,打击贪官污吏,很得民心。

但因劝说世宗不要相信方士的骗术,应处理朝政,激怒了世宗,诏命下狱论死。

因同僚保护免于一死。

世宗驾崩,穆宗即位,海瑞得到重新叙用,调升右佥都御史,任上惩治贪官,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被誉为“海青天”。

五、官员问责制度的缺陷中国从秦代开始,建立了直属皇帝而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监察问责系统,秦代官制中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就是分管监察工作的,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就是在皇宫内部办公的专职监察官员。

御史一职,先秦时期原本是国君身边的记事人员,当然也包括记臣下的过失,所以具备了转化为监察官僚的条件;御史中丞下面,有两类监察官,一类名叫侍御史,分工监察包括三公中的丞相、太尉在内的朝廷官员;一类名叫监御史,分工监察郡守、郡尉等外郡官。

东汉以后,御史大夫的职务有所变化,御史中丞逐步独立出来,并且渐次出现了御史台的名称。

魏晋南北朝期间,御史台始终保持了直属皇帝而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特点,其权威性逐步加强。

中国古代问责监察制度最大的弊端和失败是将皇帝排除在监察对象之外,以便于皇帝对权力的控制,并且在监察权力的行使上对皇权产生深深的依赖。

这种依赖主要表现在:监察系统是否完善取决于皇帝的决策;御史行使职权需要皇帝的保护;御史弹劾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

如果弹劾的对象是皇帝的宠臣佞幸,即使有罪也可以“释罪不问”甚至将弹劾者治罪。

如果言谏者的谏诤不合圣意,轻则遭贬,重则丧命。

在中国古代社会,皇权是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力,它维系着多民族大一统的国家秩序,但是,皇权拥有无限权力的同时也充满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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