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背诵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中级经济法个人总结笔记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种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1.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
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
经济法考前总结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考前总结第一章总论尘埃落定前,你我皆是黑马!(1)区分技巧: 主体及“人”,客体及“物”。
(2)需要明确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的部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三要素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主体和客体的具体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了解概念即可。
【典型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A. 实用新型B. 矿藏C. 智能机器人D. 外国公民E. 人体器官F. 发明G. 市财政局H. 有价证券I. 外观设计 J. 商标 K. 行为 L. 农民专业合作社【答案】ABCEFHIJK【解析】选项D、G、L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A、B、C、E、F、H、I、J、K均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综上,本题应选ABCEFHIJK。
完全行为能力人(1)是:年龄≥18周岁;(2)视为:16周岁≤年龄<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年龄<18周岁;(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傻】无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年龄≥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全傻】不能辨认,注意细微差别,这个一定要抠字眼。
【典型例题·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 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B. 65周岁的老王,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C. 8周岁的小张,智力超常D. 25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答案】D【解析】选项A、B、C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本题应选D。
【高频考点3】法律事实(下面截图见详解P9)【提醒】(1)本考点在历年考题中有三个考查方向,一是辨别给出的选项是属于法律事件还是法律行为;二是以小案例形式来辨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与法律事实;三是辨析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2)考生需要认真审题,如果题目问的是“法律事实”,则包括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全部选项,极有可能是个全选题。
图文干活——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结

图文干活——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结重点知识回顾总结第一章知识点1:经济法的渊源渊源举个栗子要点制定机关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等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规范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国务院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等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的命名确定制定机关(1)行政法规VS地方性法规。
(2)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晓雯说】记忆要点:(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知识点2: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作为整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3)公民等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受控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市场规制法主体受制规制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晓雯说:商场】知识点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的要件,依其性质是使法律行为存在的构成要求,还是使其进一步生效的特别规范,可以划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2019中级经济法考点

章节
知识点详情
第一章
总论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三)掌握经济仲裁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 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 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二)掌握增值税应பைடு நூலகம்税额的计算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一)掌握预算法律制度
(二)掌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四)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五)掌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者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仲裁协议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取得利益
有无对价
有偿行为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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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考情分析】预计2019年分值在8分左右,考核的重心为“仲裁”“诉讼”和“法律行为”【总结】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常见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提示】分公司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是经济法主体。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
【提示】受控、受制主体与调制主体不平等;不完全受控、受制于调制主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考点3: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考试要会判断】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拾遗、建房、侵权、创作)【链接】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VS附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2.特殊规定: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考点5:法律行为种类有效法律行为①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包括意思自由、意思与表示相一致);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虚假意思表示超法律许可数量部分无效3.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部分无效一项或数项内容无效无效法律行为4.恶意串通非主要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自始无效法律行为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恶意串通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种类: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可继续,不撤销。
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一般情况: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撤销权胁迫: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注】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注】撤销权人:重大误解的行为人,欺诈的受欺诈人,胁迫的受胁迫方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欠债债权人的债务转移行为【总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有效独立实施:无效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有效纯获利:有效独立实施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有效主动拒绝追认其他:效力待定收到相对人催告视同拒绝追认1个月内未表示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在追认之前通知后果种类成立要件撤销权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效要件无效一般特别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如要式法律行为,需具备特定形式【总结】代理权滥用与无权代理问题自己代理有权代理代理权滥用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无效含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无权代理行为下善意相对人: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不知情☑代理权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空白合同、合同专用章等行为人由代理权的表象☑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效力待定考点7:仲裁1)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注意】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1.自愿原则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适用地域管辖)3)自愿和解或调解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3.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之间独立: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1)裁决作出后,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一裁终局原则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OR向人民法院起诉效力待定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效基本原则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1.不适用仲裁2)行政争议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形式:书面方式1)作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2.效力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则人民法院不受理(无效的除外)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首次开庭前未提,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独立性: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效力的异议(1)超范围;(2)无、限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胁迫;(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1.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谁回避:当事人、近亲属、利害关系、其他关系、私自会面、请客送礼何时提: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1)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谁决定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4.仲裁的和解与调解①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形成②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撤销裁决有证据证明应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6.仲裁强制执行:裁决作出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仲裁庭1)自行和解2)调解仲裁协议仲裁程序适用范围3.仲裁协议无效2.回避制度5.裁决考点8: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权一、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2)几个被告: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保险标的物所在地(2)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1)事故发生地;(2)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二、级别管辖(四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协议管辖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四、共同管辖“最先立案”(NOT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1)在先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①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考点9:诉讼程序一、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二、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2)形式:书面或口头【链接】仲裁一定采取书面形式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②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4)特点:开庭且公开 【链接】仲裁一般是开庭不公开【注意】特殊情况允许不公开审理:2)在后的1)起诉条件3)传唤时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案件类型管辖范围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1)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纠纷类型管辖法院2.简易程序:1)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中级法院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3)开庭方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传唤、通知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简便方式(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4)传唤方式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5)程序: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6)转换审理:(二)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1.概念:有审判监督权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2.启动:3.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三、执行程序有效判决裁定,必须执行。
一方不予执行,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间为2年考点10: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的效力①不丧失起诉权1)对债权人的效力丧失“胜诉权”②不丧失实体权利2)对债务人的效力:产生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3)对法院的效力:被动适用2.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不适用二审可能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再审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情形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注意】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的。
上诉期限判决送达15日,裁定送达10日内两审终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
处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一审可以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诉讼时效的适用主要债权请求权1.适用:部分物权请求权:只适用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注意】“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口诀】侵害投资存在(债)本息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补充】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事由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1)事由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部分义务也算)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内 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 适用于20年长期时效期间未约定履行期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侵权行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1)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起算;(2)伤害需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