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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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学建设标准

江苏省小学建设标准

江苏省小学建设标准一、教学设施标准。

小学教学设施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质量。

因此,江苏省小学建设标准对教学设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教室要宽敞明亮,通风良好,座位布局合理,配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其次,实验室、图书馆、音乐室、美术室等特殊教室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满足学生的实践和艺术需求;另外,学校还应建设足够数量的运动场、操场和体育设施,保障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的需要。

二、生活设施标准。

学生的生活环境对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同样至关重要。

因此,江苏省小学建设标准对生活设施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校应当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宿舍要干净整洁,床铺、餐桌、椅子等家具要符合卫生标准;此外,学校还应建设健康的饮水设施,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

三、安全设施标准。

学校是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地方,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首要任务。

江苏省小学建设标准对安全设施提出了严格要求。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校园内应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学校还应建设安全、稳定的校园围墙,保障校园的安全。

四、环境设施标准。

良好的学习环境对学生的学习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江苏省小学建设标准对环境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校应建设美丽整洁的校园环境,绿化率要达到一定标准;校园内应建设凉亭、休息区等活动场所,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休息和活动环境;此外,学校还应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总之,江苏省小学建设标准对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设施和环境设施提出了严格要求,旨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提升教学条件,为学生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最基本的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评价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三)《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村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标准(一)学校布局应根据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布点。

(二)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学等因素确定。

城镇居住区服务半径原则上完全小学为500米,初级中学为1000米。

农村学校可根据道路交通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布局,原则上2万人设立一所完全小学,4万人设立一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非完全小学或教学点。

(三)新建学校宜按下列几类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24班、30班、36班。

初级中学为24班、30班、36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四)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五)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和谐,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校园建设标准(一)校园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用地。

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等。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评估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评估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评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评估是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的过程,旨在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学生管理等方面,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学校的基础设施是评估的重点之一。

学校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环境和生活环境,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硬件设施。

教室应当宽敞明亮,桌椅整齐,黑板干净整洁,实验室应当有完善的实验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图书馆应当有丰富的藏书和舒适的阅读环境,运动场应当平整宽广,设施齐全。

此外,学校还应当有供学生食宿的条件,包括食堂、宿舍等,保障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师资队伍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支撑。

学校应当拥有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此外,学校还应当注重教师的培训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发展空间,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再次,教学质量是学校办学的核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课程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教师应当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潜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最后,学生管理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健康心理。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行为管理和学习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综上所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评估是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校应当重视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提升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保障。

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能够高度重视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评估工作,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中小学办学条件(基建)

中小学办学条件(基建)

中小学办学条件(基建)中小学办学条件摘要(基建部分)一、四星级高中1、生均校园面积不少于23平方米。

新建学校一般不少于100亩。

2、生均活动面积(含田径运动场、体育馆和其他运动场地等)不少于8平方米。

3、学校应有8跑道(塑胶)400米标准田径运动场,城市学校(新建校除外)不低于6跑道(塑胶)300米;20轨以上学校、设有分校区的学校应有两个田径运动场。

4、生均校舍(不含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

5、生均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且卫生设施齐全方便,能较好地满足符合寄宿条件学生的住宿需要。

二、三星级高中1、生均校园面积不少于23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教工宿舍)不少于13平方米。

2、生均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⒋5平方米。

3、有300米以上(农村400米)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和4片以上篮球场。

三、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督导标准1、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8㎡,初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3㎡。

2、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5㎡。

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

3、小学生均活动面积不低于4㎡(含风雨操场);初中有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及100米直道的田径场(老城区学校环形跑道最少不低于200米)。

四、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1、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2、生均占地面积小学20平方米以上、初中25平方米以上,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增加10.5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5平方米以上。

五、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1、幼儿人均用地、建筑、绿化面积分别达到15、9、2平方米;户外幼儿活动场地生均6平方米以上。

六、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1、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3平方米。

2、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3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1平方米,3、编班人数: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七、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1、幼儿人均占地不低于12平方米,2、人均园舍建筑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5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五条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第六条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最基本的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评价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三)《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村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标准(一)学校布局应根据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布点。

(二)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学等因素确定。

城镇居住区服务半径原则上完全小学为500米,初级中学为1000米。

农村学校可根据道路交通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布局,原则上2万人设立一所完全小学,4万人设立一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非完全小学或教学点。

(三)新建学校宜按下列几类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24班、30班、36班。

初级中学为24班、30班、36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四)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五)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和谐,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校园建设标准(一)校园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用地。

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等。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初中办学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初中办学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初中办学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02.07•【字号】宁教[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初中办学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二○○六年二月七日宁教[2006]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巩固、深化、提高、发展”义务教育的战略方针,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是我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为了切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教育的科学发展观,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根据苏教法[2005]2号和苏教基[2005]3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1、义务教育应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让更多的市民子女享受到少缴费,直至免费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权益。

各区县教育局要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学区,确保义务教育学位的落实。

公办初中学区划分范围和招生计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区县教育局应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校中校”、“校内班”。

3、从今年起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规模,城区各区原则上保留一所民办初中,到2007年全市民办学校招生人数应基本控制在初中人数的10%以内(其中城区不超过20%)。

4、继续调整整顿依托三星级以上高中举办的民办初中,从2006年起恢复公办性质的招生或停止招生。

民办初中转为公办后,不得再以民办初中名义录取新生并按民办初中的收费标准收费。

其它民办初中要按《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办学,凡不达标的民办初中须在2007年底前达到市政府规定的办学标准。

5、进一步完善初中招生办法。

公办初中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局确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5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五条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第六条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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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2008-9-19 16:05:01?阅读人次:836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市教育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 2005年6月)《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83号文件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实施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的《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进行修订。

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一)学校网点布局1、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城市及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小学的规模不得低于三轨。

城市及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城市及农村高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三)校址选择1、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学校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四)校园规划设计1、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2、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教学用房的干扰。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3、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4、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6、室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室内的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时应考虑管线设置一步到位,避免事后增设管线对建筑的美观和使用造成影响。

弱电系统的综合布线应充分考虑到校园网络、闭路电视、广播音响、电话通讯、防盗监控的需要。

需设置空调的校舍,应予留空调室外机组位置,做好立面处理,减少其对建筑立面效果的影响。

7、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数量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8、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9、有给排水条件的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应遵循方便学生的原则,厕所原则上设置在教学、实验楼内;教学区与体育运动区距离较远的学校应在体育运动区设置厕所;食堂周边50米内不设厕所及化粪池。

10、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二、学校用地标准(单位:平方米/生)(一)校园面积:1、小学:2、九年制学校:3、初级中学:4、高级中学:(二)体育用地标准:1、学生体育活动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3平方米,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不低于每生4平方米;2、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备注:200至250米的田径场应设60米直跑道,300米以上田径场应设100米直跑道;体育馆(或风雨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参照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有条件的高级中学可建设游泳池;其它类别体育场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建设;篮球场和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

(三)绿化用地:中小学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35%。

附:关于学校用地标准的说明:1、普通中小学校的学校用地面积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在考虑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3、普通中小学校用地标准分城市、农村两个部分。

城市是指城区及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是指城市以外地区。

4、普通中小学校用地标准分三个等级。

新建实验小学、示范小学、示范初中、三星级以上高中不宜低于一级标准;新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不宜低于二级标准;旧城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及中小学校扩容、改造时不宜低于三级标准。

三、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生)1、小学:2、九年制学校:3、初级中学:4、高级中学:附:(一)关于校舍建设的说明:1、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规模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且便于分期实施。

校园及校舍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不同类型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子阅览室、电子备课室、理化生演示实验室、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

4、本指标未列完全中学面积指标,完全中学面积指标参照高级中学指标执行。

5、本指标未含自行车存放面积。

自行车存放面积应按1m2/辆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有条件的学校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二)主要功能用房的轴线参考尺寸:(三)普通中小学校舍面积指标1、小学(45人/班)(1)普通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附表1-1](2)普通小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1-2]2、九年制学校(小学部分45人/班,初中部分50人/班)(1)九年制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附表2-1](2)九年制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2-2]3、初级中学(50人/班)(1)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附表3-1](2)初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3-2]4、高级中学(50人/班)(1)高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附表4-1](2)高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4-2]附表1-1普通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M2附表1-2普通完全小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M2附表2-1普通九年制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M2附表2-2普通九年制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M2附表3-1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M2附表3-2普通初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M2附表4-1城市普通高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M2附表4-2城市普通高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M2四、装备条件标准(一)常规教学仪器各类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按《南京市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南京市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南京市高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配齐配足数学、科学(自然)、物理、化学、生物、地理、音乐、美术、体育、劳技等学科的教学仪器设备。

具体要求:其中规模超过6轨的小学以及规模超过8轨的初中、高中需达到一级标准,即演示仪器的配备数量充足,分组仪器达一人一组(保证两平行班能同时进行实验)。

仪器应逐年补充添置,以满足教学需要。

(二)实验(专用)室内部设备详见《南京市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南京市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南京市高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中各实验(专用)室配置要求。

配备数量以一个室为单位制定。

实验(专用)室的个数及面积按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三)图书资料学校图书馆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视听、音像资料、电子读物。

有条件的学校建数字图书馆。

新书应逐年递增,生均图书年增本。

(四)校园网络系统1、计算机数量2、校园网建设层次第一层次指:学校建有能够满足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需要以及教师在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方面进行研究、备课和教学的基本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和配套的基本应用系统,并以某种方式与因特网相联或提供因特网的模拟环境。

第二层次指: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学校建有覆盖主要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场所的校园网络,并以专线方式与因特网相联。

能充分满足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以及教师教育教学科研需要,使校园网络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工具。

第三层次指:在第二层次的基础上,学校实现网络到班到室,初步拥有数字化校园的应用系统,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采用宽带接入互联网。

(五)实验(专用)室的设置小学初中高中注:有条件的学校可建有以下设施。

1)游泳池2)网球场3)小型天文台4)校园随身听系统5)报告厅6)地理园、生物园等。

(六)说明本标准分小学、初中、高中分别提出了三级标准要求,一级标准要求系示范要求,二级标准要求系普遍性要求,三级标准要求系最基本要求。

省实验小学、省示范初中和四星级以上高中不宜低于一级标准;市实小、市示范初中和三星级高中不宜低于二级标准;其它学校达三级标准。

五、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六、师资配备标准(一)编制数量注:1、教职工与学生比普通高中:城市1:,县镇1:13,农村1:;初中:城市1:,县镇1:16,农村1:;小学:城市1:19,县镇1:21,农村1:。

2、专任教师增编数(以教职工编制总量为基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3%;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以下(含750元)、不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省辖市市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4%;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至1500元地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6%;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含1500元)至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7%至8%增加专任教师编制数;年人均财政收入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8%至9%增加专任教师编制数;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地区的乡镇中心小学(不含村小学、教学点),可执行县镇小学定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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