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1.20•【字号】浙财科教〔2018〕70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0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助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19年1月20日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浙政发〔2014〕4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省属高校拨款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推动高校“双一流”(一流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建设,整合省政府奖学金、省重点高校建设、省重点高职暨优势高职院校建设、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补助、国家“双一流”建设省配套补助等项目,设立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重点高校整体建设和一流学科、优势学科等项目建设,包括:省政府奖学金、省重点高校建设、重点暨优质高职建设、省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等。
用于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的本科优势学科补助和高职(高专)专业建设补助,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浙财社〔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月10日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事业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符合民生保障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财教[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8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第四条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5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浙科发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规〔2022〕4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跟踪评价指标体系2.省实验室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3.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省级科技人才计划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坚持“四个面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构建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为目标,破“四唯”、立新标,创新绩效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浙财科教〔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37号省级各社科研究部门,各高校:为加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强省建设,现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反馈。
附件: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资助标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8年9月12日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3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研究项目、出版成果资助方案及绩效目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
根据资助方案,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编入相应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其他项目承担单位补助经费编入省社联年初部门预算,在预算草案报经人代会通过后按规定拨付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研究经费、出版经费、奖励经费以及经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经费。
第四条研究经费是指符合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选题范围,经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组织评审,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的研究资助经费。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课题管理的严肃性,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指导意义,能推动学术性社团学术活动的开展,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联课题面向省社科联理事单位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
省社科联的理事单位包括省社科联所属省级社团、部分高校、市社科联、部分实际工作部门,以及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省社科联课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课题组织和申报第四条省社科联课题包括重大课题和年度课题.第五条重大课题包括委托课题、协作攻关课题等类型,是指围绕重要学术前沿问题和重要现实问题,由省社科联直接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社团及其会员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年度课题是指根据省社科联年度课题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过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社科联的组织发动,由会员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
年度课题设年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七条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凡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社科联课题(包括社科普及课题)未完成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申报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社科联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社科联申报.第八条省社科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负责人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课题评审和管理第九条省社科联学会处在省社科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联课题的评审和管理等工作.学会处在对所有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由专家组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会议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最后经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立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浙财教〔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主管部门、高校,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社科联各类课题经费和出版资助资金等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资助对象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章项目经费拨付、使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社科联各类课题经费和出版资助资金等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政府采购等竞争性程序资助的、用于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和宣传普及的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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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
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浙财教[2016]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教〔2016〕38号)
省级各部门,各高校:
为激活社会科学研究活力,拓展横向课题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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