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持股锁定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中,股份锁定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
对于投资者、公司管理层以及市场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份锁定期呢?简单来说,股份锁定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能自由买卖或转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防止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有股份锁定期的设定。
对于上市公司的创始人、控股股东或者重要的战略投资者来说,他们在公司上市时可能持有大量的股份。
如果这些股份在上市后立即可以自由交易,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不利情况。
其一,如果大股东迅速抛售股份,可能会给市场传递出对公司发展前景不看好的信号,从而引发其他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影响公司的市值和市场形象。
其二,大股东的大规模减持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影响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决策稳定性。
其三,在公司上市初期,内部信息往往还不为公众所充分了解,如果没有股份锁定期的限制,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股份锁定期的常见类型和期限。
一般来说,股份锁定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发上市的股份锁定期: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通常有 36 个月的锁定期。
而其他股东,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通常为12 个月。
定向增发的股份锁定期: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募集资金,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份通常也有一定的锁定期。
这个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在 6 个月至 36 个月之间。
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也会有相应的锁定期要求,以确保重组后的整合效果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锁定期规定。
例如,公司在上市后进行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份也会有一定的锁定期限制。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是指在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部分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一定的时间,禁止进行买卖交易,以保护市场稳定和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如下:
1. 首发股份锁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被锁定,不得进行转让和交易。
锁定期一般为6个月到1年。
2. 增发股份锁定: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增发的股票股东,其持有的新股份也需要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
锁定期一般为6
个月到1年。
3. 大股东解禁:对于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份解禁前也会有一定期限的锁定。
解禁期前一段时间内,大股东不能进行大规模减持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对于股份锁定规则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锁定规则,以免违反规定导致风险和损失。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应如何理解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锁定。
1。
a股上市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核查要求

a股上市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核查要求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A股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施了严格的核查制度。
持股5%以上股东是指在某一家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因为其股权比例较高,可以对公司控制权和经营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这部分股东有着特殊的关注。
首先,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他们持有的股份必须通过法定途径进行购买。
也就是说,不能通过违规手段获得股份,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监管机构会对其购买股份的来源进行调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其次,持股5%以上股东还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他们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以确保其身份真实可信。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进行股权投资,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持股5%以上股东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持股信息。
他们必须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披露其持有的股份数量、股权结构、交易行为等信息。
这是为了增加市场的透明度,让其他投资者了解他们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程度,以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另外,持股5%以上股东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问询和调查。
监管机构有权对其交易行为、股权变动等进行调查,了解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护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一些特定行业的股东还要接受额外的监管要求。
比如金融、保险、能源等行业的股东,在持股5%以上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额外的监管要求,以确保这些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A股上市对持股5%以上股东有着严格的核查要求。
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持股5%以上股东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股份,进行实名认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他们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问询和调查。
通过这些核查要求,可以提高市场的信任度,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本书看透IPO:A股IPO全流程深度剖析

第三节非财务事项 审核
第一节我国的多层次 资本市场
第二节新三板挂牌
第三节新三板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
第四节新三板转板
第一节注册制 深度分析
第二节实施注 册制对IPO的影 响
作者介绍
同名作者介绍
沈春晖,男,1970年2月出生,湖北省仙桃市,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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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上市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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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分六个部分详细介绍A股IPO的全貌:第一部分常识性地介绍上市、A股上市的主要方式等,并分析A股 IPO当前面临的历史性机遇;第二部分分析影响在A股IPO上市决策的八个主要因素;第三部分分析A股IPO上市的 全过程;第四部分分析目前A股IPO的审核方式、理念,主要财务审核因素与非财务审核因素;第五部分介绍新三 板挂牌及从新三板转板A股IPO;第六部分介绍未来将要实施的注册制,实施注册制的步骤、影响及对策等。
重组上市(“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类借壳”=“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
控制权的认定。该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 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 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IPO后股份锁定期限(限售期)

(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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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IPO持股锁定规则
(2012-05-25 23: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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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董监高股东
对于非董监高范围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锁定要求;对于董监高范围内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以下锁定要求: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多转让25%;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上市后短期内离职的需要增加锁定时间,其中:上市后6个月内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之间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重要股东
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转增、送红股
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①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
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②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六)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但不排除被监管机构要求自愿承诺增加锁定期。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本段所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同样也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七)自愿延长承诺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二、长亮科技-关于创业板董监高入股自愿延长锁定期承诺的案例
序号代码公司简
称
招股书刊
登日
材料
受理日
股东持股
时间
股东性质
股份来
源
锁定期
原则
1300075数字政
通
2010.4.62010.03.122009.5.15高管4人
受让控
股股东
股份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年+
高管规
则
2300087荃银高
科
2010.5.5
预计离股
东持股时间
超过6个月
2009.5.8
2名高管
股东
增资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年+
高管规
则
3300102乾照光
电
2010.7.232010.05.242009.2
公司董
事、高管
组成高管
持股公司
按一定
比例受
让各股
东股份
上市之
日起3年
公司+高
管规则
42012.4预披
露
无锡上
机
预计离股
东持股时间
超过6个月
2010.12.23
8位公司
骨干
受让控
股股东
股份
股票上
市之日
起3年
52012.3预披
露
长亮科
技
预计离股
东持股时间
2010.7/2010.9
11名老股
东、146
增资
股票上
市之日
超过6个月名新增股
东起3年+高管准
则
2012年3月刚刚预披露的长亮科技最为典型且引起市场较大反响,长亮科技在
其招股书中披露: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与本公司其他47名发起人股东(中金注:11名2012年7月增资的老股东及35名该次增资新增股东)承诺:“自公司发起设立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从公司离职的,无论何种原因,从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离职之日尚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司发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十四个月之
日起计算。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归属公司。
在上述承诺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25%)。
”
本公司其他111名员工股东(中金注:111名2012年9月增资的新股东)承诺:“自本人入股公司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从公司离职的,无论何种原因,从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离职之日尚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司发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
十四个月之日起计算。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归属公司。
在上述承诺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超
过百分之五十(50%)。
如果本人在上述承诺期内被提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函的,则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期限按照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