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2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务会计采购管理办法通知

内部发送:办公厅,会计司,条法司,科技司,支付司,内审司,货币局,人事司,监察局,反洗钱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于文萍联系电话:66195363(共印54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4年9月30日印发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监察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责。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总行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大宗特定项目的采购,编制、发布人民银行年度集中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总行对大宗特定项目的采购可根据需要授权。

本办法所称大宗特定项目是指根据人民银行业务活动需要,统一使用的、具有统一规格和统一要求的批量采购项目。

第十条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对大宗特定项目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

管辖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除外)可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中心支行就上款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由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采购单位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报采购单位党委批准。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长(主任等)负责,成员由办公厅(室)、会计财务、后勤服务、内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其主要职责:制订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办法;审核部门采购计划,编制全行年度采购计划;维护和管理评审人员库;收集、统计采购信息;协调处理采购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受理与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投诉。

第十三条总行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管辖行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具体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组织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评审和验收工作;经采购单位授权,签订采购合同;反映采购信息等。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评审人员库,在采购项目招标时,随机从评审人员库中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小组,完成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评审人员库由业务、后勤服务、法律等部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20至30人。

对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从外部聘请技术专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

作。

本办法所称业务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集中采购,其年度采购计划经总行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集中采购范围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货物类

1.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通讯设备;

2.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

3.机械动力、电器、发行机具、医疗、炊具设备;

4.账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

5.办公家具;

6.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管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

1.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

2.各类设备维护;

3.中介服务;

4.各项财产保险。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总行集中采购的大宗特定项目有:

(一)货物类

1.人民银行统一使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业务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的硬件设备、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

2.运钞车、护卫车;

3.大型基建设备;

4.金库门、钞票清分、销毁、压块设备,硬币清分、包装设备及设备维护,总行重点库大型设备;

5.重要空白凭证。

(二)服务类

计算机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审计服务;各项财产保险。

(三)总行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项目以外或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实行有计划的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二)枪支、弹药、防弹衣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用具(品);

(三)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集中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